㈠ 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有哪些
《中國禁止或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目錄(第一批)》
1. 青石棉 ( 禁止 )
2. 多氯聯苯 ( 嚴限 )
3. 多溴聯苯 ( 嚴限 )
4. 三 (2 , 3 ——二溴丙基 ) 磷酸酯 ( 嚴限 )
5. 三氯丙啶基氧化磷 ( 嚴限 )
6. 丙烯腈 ( 嚴限 )
7. 汞化合物 ( 禁止 )
8. 艾氏劑 ( 禁止 )
9. 狄氏劑 ( 禁止 )
10. 異狄氏劑 ( 禁止 )
11. 滴滴涕 ( 二氯二苯三氯乙烷 )(DDT)( 禁止 )
12. 六六六·混合異構體 ( 禁止 )
13. 七氯 ( 禁止 )
14. 六氯苯 ( 禁止 )
15. 三環錫·普特丹 ( 禁止 )
16.1 , 2 ——二溴乙烷 (EDB)( 禁止 )
17. 氯乙醯胺·敵蚜胺 ( 禁止 )
18.2 , 4 , 5 ——涕 ((2 , 4 , 5 ——三氯苯氧乙酸 )(2 , 4 , 5 —— T)( 禁止 )
19. 二溴氯丙烷 (1 , 2 ——二溴— 3 —氯丙烷 )(DBCP)( 禁止 )
20. 內吸磷 ( 禁止 )
21. 氰化合物 ( 禁止 )
22. 氯丹 ( 八氯化甲橋茚 )( 嚴限 )
23. 殺蟲脒 ( 嚴限 )
24. 氯化苦 ( 嚴限 )
25. 砷化合物 ( 嚴限 )
26. 五氯酚 ( 五氯苯酚 )( 嚴限 )
27. 地樂酚 ( 嚴限 )
《中國禁止或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目錄(第二批)》
1 多氯三聯苯(PCT)
2 二氯乙烯
3 環氧乙烷(非農葯用)
4 角閃石石棉
5 四乙基鉛
6 四甲基鉛 、
7 滅蟻靈
㈡ 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哪些行為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二)未根據其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三)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四)未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2)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哪些行為擴展閱讀:
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築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經營場所符合工商部門關於經營場所的有關規定要求。
(2)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3)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4)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5)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營單位租賃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與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所有者共同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㈢ 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哪些行為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葯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葯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並在轉讓後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㈣ 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哪些行為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具備以下條件:(1)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築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經營場所符合工商部門關於經營場所的有關規定要求。(2)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3)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4)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5)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營單位租賃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與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所有者共同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㈤ 經營危險化學品 不得有哪些行為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葯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葯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並在轉讓後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㈥ 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哪些行為
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哪些行為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葯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葯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並在轉讓後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㈦ 危險化學品經營過程中禁止的行為有哪些
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1、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2、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葯以及其它可能進入人體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3、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㈧ 國家對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有什麼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並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8)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哪些行為擴展閱讀:
其他相關法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㈨ 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哪些行為
答:(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葯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