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化學知識 > 作為食品化學家有哪些社會責任

作為食品化學家有哪些社會責任

發布時間:2022-09-02 02:34:59

1. 淺談如何落實食品企業的主體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也是對自身生產的食品負責的第一人。只有從法律制度上確保食品生產經營者切實做到依法生產經營,誠實守信,對食品安全負起應盡的社會責任,才能建立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長效機制

2. 作為公眾應該如正確對待食品安全事件 我需要正確的態度,求詳細啊!

法律層面,法律法規不完善,標准雜亂無序,法制意識淡漠等等。
道德層面,如道德缺失,社會責任感淡薄,人與人之間信任度的降低等等
監管層面,監管缺失,失職瀆職,地方保護,專業能力缺乏,監管對象的龐大和監管力量的弱小等等
社會層面,媒體的炒作,人民群眾的非理性恐慌,消費意識的誤區,信息的不對稱等等。
環境層面,環境污染,農葯、獸葯等的濫用,高科技環境下,新的非法添加物不斷更新換代等等。
綜上所述,食品安全問題是現代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健康安全的要求與上層建築之間的矛盾。食品安全問題的產生是必然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政府監管是食品安全的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環,但非本質問題。產生食品安全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解決食品安全問題也是要全社會共同努力才能逐步提高。
第二,我們怎麼做。
一是增強全民食品安全意識,引導群眾樹立正確的理性的消費意識,建立完善及時的對稱的信息共享平台,理性消費,正視食品安全問題,避免不必要的恐慌。
二是加強立法,完善監管。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增加非法食品的違法成本,完善監管體系,嚴格執法,強化多部門合作,形成監管合力。
三是加強宣傳,強化主體責任。對食品生產,流通等環節開展法律宣傳,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意識,進一步樹立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思想,從主觀上杜絕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行為。從嚴管理,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從制度上確保食品安全。選購食品時,給你建議如下:
原則一:選購地點要防「街邊小作坊」
許多「上班族」常常是在匆忙出門後,開始考慮早餐問題。於是,車站、街邊的小作坊、小攤販便成為「上班族」早餐首選之地。油條、鍋貼、生煎……煞是熱鬧。再仔細看看這些小作坊、小攤販,暫且不說食物本身是否衛生,光是看看周邊環境,就叫人難以接受,漂著一層油脂的臟水四溢,雞蛋殼、蔥頭隨處可見,這樣的環境豈敢安心用餐?
據統計,80%以上的食品質量安全問題都出自於不規范的小企業或小作坊。原因很簡單,這些小攤小販的食品生產加工門檻低、設備簡陋。對此,專家特別提醒市民,不要到不規范的小作坊、小攤販上購買食品。特別是一些現制現做食品的小攤,最好少購買。建議選購時,還是要選正規店的知名品牌,防止非法經營的小攤小販。
原則二:反季食物要防「異」
異常鮮艷的鴨蛋可能添加蘇丹紅,過分雪白的食品可能被漂白過,特別瘦的肉可能添加瘦肉精,異樣黃的黃魚可能被染過……一些生產加工者為了滿足消費者追求顏色和形狀等外觀「賣相」好的心理,而使用化學催熟劑或食品加工劑,因此消費者在選購時,要特別注意防範異常的不自然的食品,不要過分追求顏色好看、樣子碩大。
營養專家提醒,反季節水果蔬菜不要吃。
在日常選擇食品方面,專家建議,新鮮蔬菜可選擇葉子鮮亮、不蔫、略有蟲眼的,這些特徵說明蔬菜採摘時間較短,有蟲眼的也說明農葯較少。在熟食方面,可看色澤、聞香味或用筷子觸動一下質感。在魚類方面,推薦吃鱖魚、鯉魚和鯽魚,而蝦類和魚類都可選擇體型較小的。相對而言,小龍蝦不太健康,建議市民少吃。
原則三:售賣方式要防「散」
散裝食品能滿足市民按需購買的心理,每逢過年過節,一些超市、賣場的散裝食品區人流較多。但由於散裝食品缺少包裝和食品標簽,往往容易忽略它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地等各種食品信息。
對於散裝、「裸賣」的食品,市民難以看到這些食品的原料、產地、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也因此容易發生食品質量安全問題。根據本市每年食品質量抽檢的情況顯示,其中高溫的散裝熟食合格率最低。此外,加入甲醇的散裝假白酒致殘致死人命案,歷年來是我國食品安全的最嚴重事件之一。一旦發生類似食品安全事件,對於散裝食品,要追蹤溯源將會變得非常困難。因此,專家建議市民,散裝食品還是盡量以少購買或索性不買為宜。
原則四:選擇原料要防「假」
如果看到價格特別低廉的食品,那麼消費者就要多長個心眼了。因為這些超乎尋常的低價食品很可能是商家通過一些非正規的渠道批發而來急於銷售的,這些食品本身的質量如何,則需要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
一些不法經銷商、批發商經常利用消費者「貪小、貪便宜」等心理,出售保質期即將到期的食品。尤其是價格低得離譜,甚至比成本價還低,其中的加工原料等,就有可能暗藏貓膩了。
原則五:飲食習慣防「單一」
俗語說:「少吃多滋味、多吃少滋味」。意思是,再好的東西吃多了,也會變得沒味道。其實,盯著一樣東西吃,不僅會吃膩,而且還容易吃出問題來。專家建議市民,不要只盯著一樣食物「猛」吃,飲食需要多樣化,才能保證營養均衡,這同樣還可以「稀釋」可能遇到的食品安全風險。因此,即使有毒物質在體內累積,只要不天天只吃一樣,就不會導致毒素累積過量、集中發病等。
過度焦慮沒必要。

3. 如果你畢業後從事食品業,如何肩負社會責任

盡量不要放化學有害的東西。保護食品的安全這樣子。讓老百姓吃得放心。

4. 說明食品安全問題對社會的危害

食品安全關系著國民的身體健康。 不安全食品影響著人體健康、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破壞社會信譽和道德危機、影響食品出口、導致農村經濟發展受阻、引發產業波動等眾多問題已日漸凸顯。食品不安全對人體健康、社會信譽和食品出口造成了很大影響,值得重視和反思。
一、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從食物病理學的角度來看,不安全食品對人體健康的影響途徑主要是通過以下幾個方面:
(一)生物危害
多數食品的生產中存在一種或幾種生物危害的風險,它可能來自原料,也可能由於惡劣的倉儲條件或者生產中的後污染。在食品危害中,生物危害是最主要的危害,也是最容易產生危害的一種。生物危害可以劃分為「宏觀生物危害」和「微生物危害」兩種。
(二)化學危害
食品化學危害是指將化工用品用於食品生產加工中,造成了對人體的極度傷害。食品添加劑使用不當會造成化學危害,危及人們的身體健康。濫用、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或將化工用品用在食品生產中,將會對人們的身體健康造成極大危害。從原料的種植一直到最終產品的食用,食品生產的每一個階段都可能發生化學污染。對於消費者的食品源性化學污染可能是長期的(殺蟲劑,慢性地),或者是瞬間或者劇烈地,例如食品中地過敏源物質的影響。化學危害的產生可能來源於清洗用化學用品、殺蟲劑、過敏源、有毒金屬、硝酸鹽,亞硝酸鹽和亞硝基化合物、二惡英、增塑劑和包裝材料的遷移、獸葯殘留、化學添加劑、海產品毒素、動物性毒素、植物性毒素等。化學危害一般可分為天然的化學危害、添加的化學危害和外來的化學危害。化學危害對人體可能造成急性中毒、慢性中毒、影響人體發育、致畸、致癌甚至致死等後果。有關人士指出,在食品中超范圍使用防腐劑、抗氧化劑、甜味劑等行為,嚴重影響了我國眾多傳統食品(如蜜餞、醬腌菜、炒貨、鹵製品等)的信譽。「三鹿奶粉事件」就屬於典型的食品化學危害事件。
(三)物理危害
物理危害指食品中的有害異物(如金屬、玻璃、碎骨等),人們誤食後可能造成身體外傷、窒息或其他健康問題。與生物危害和化學危害類似,物理危害可能從生產的每個階段進入食品,物理危害主要來源於以下幾種途徑:植物收獲過程中摻進玻璃、鐵釘、石頭等;水產品捕撈過程中摻雜魚鉤等;食品加工設備上脫落的金屬碎片、燈具及玻璃容器破碎造成的玻璃碎片等;畜禽在飼養過程中誤食鐵絲,畜禽肉和魚剔骨時遺留骨頭碎片或魚刺。這些異物產生危害,例如顧客被傷害口腔和咽喉,牙齒迸裂,被哽噎;如果異物堵塞腸道,導致嘔吐或者刺激腸道,就會產生危害;胃腸道的穿孔可以導致腹膜炎等。當然,並不是食品中發現的所有異物都能夠造成疾病或者傷害,如顧客在食品中發現頭發等,雖這些異物對他們身體不會產生危害,但對消費者心理上的傷害。
二、危害社會信譽和引發道德危機
近年來發生的食品不安全事件,不僅讓企業內銷深受其害,而且讓食品行業遭遇信用危機,制約了國外市場對我國食品的進口需求。目前,加工生產劣質食品、違法經營、違法行政、地方保護等等,使得守信者吃虧、失信者得不到懲處甚至得利,致使造假成風,不講良心、不講道德、不守信用的企業、企業家為數不少。「這種食品安全嗎?」在第101屆廣交會食品展區,不少食品參展商都被外國客商問過同樣的一句話。對此,這些食品企業負責人顯得相當無奈。由此可見,食品安全問題已成為我國食品行業的硬傷。個別食品不安全的負面報道已經給整個中國食品出口企業帶來了陰影,我國食品安全正遭遇信用危機。
食品安全問題,固然與一些企業生產與銷售環節監管滯後甚至缺位有關,但更多的還是個別企業特別是少數企業家缺乏公眾意識與社會責任觀念,利慾熏心、道德淪喪使然。個別為利益而瘋狂的黑心商家置人民的安危於不顧,把食品生產經營從「道德產業」變成了「缺德產業」[9]。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條件下,由於經濟活動和經濟主體均按計劃去運作,人們的信譽意識也就比較淡薄。盡管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活動也要求買賣公平,許多企業在經濟活動中也做到了童叟無欺,但其是在交易雙方沒有平等的選擇權的條件下形成的。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主體是平等的,是有一定自由選擇權的,市場經濟的法律也更多地需要選擇法而不是命令法,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必須尊重市場主體間的合意和選擇自由,必須建立並維持一種能夠協調各種利益的制度性妥協的機制。從一定意義上說,市場經濟是信譽經濟。
食品安全問題嚴肅地拷問著食品企業(包括原材料生產和供應商)的社會信譽和社會責任感。作為一個以市場為導向、以贏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應該說,追求利潤最大化是企業和企業家的主要責任。但是,追求利潤不能也絕不應該成為企業家的全部責任和惟一責任,成功的企業和企業家應該更大的顧及消費者的利益,在社會責任方面體現自己存在的價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和各個方面不僅需要通過法律的方式來規范,而且需要通過信譽來保證。
三、影響我國的食品出口
(一)我國食品出口概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食品進出口貿易發展迅猛,中國食品在國外市場的比例逐年上升。在我國產品出口目錄中,食品出口佔有一定比例,尤其是土特產品、罐頭、肉類等。過去由於中國食品出口歐洲地區受到嚴格限制,出口量相對較少。20世紀90年代後,中國食品出口在結構和數量上發生了巨大變化。在出口額增長的同時,我國出口商品結構出現多元化,逐步從六七十年代的蘑菇罐頭、腸衣兩大類發展到肉類、魚類、蔬菜、水果、罐頭、生物製品等多個品種,出口額超過1000萬馬克的產品包括腸衣、蔬菜、水果、罐頭、肉製品等11大類。2004年,中國食品貿易佔全球貿易的百分之四點一。食品出口總額每年以百分之二十的增長率遞增,2006年達到270億美元。然而,進口國和外國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擔心影響了出口食品的增長。
近年來,中國出口和國內消費的食品在質量和安全方面有了很大的改進。聯合國駐華系統22日在北京發布的《中國食品安全的不定期報告》指出:在食品出口方面,在主要的進口國家和地區進行的調查顯示,合格率已經超過99%;在國內食品消費方面,根據2007年上半年進行的食品抽樣檢查,食品類產品的合格率也已經達到85.1%。
(二)我國食品出口存在的主要問題
1.食品質量存在安全問題
由於不法商家自身的問題,很多不安全食品其實給國外消費者帶來很多的危害,蘋果乾含有致癌化學物質;叉尾含違禁抗生素;干貝和沙丁魚塗有腐敗細菌;蘑菇沾有非法殺蟲劑……,這些確實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嚴重影響我國的食品出口和國際信譽。
2.標准差(技術壁壘)引起的食品安全問題
處於個方面的原因,如地方保護主義、減少貿易逆差等等原因,中國與有關外國或者地區產品質量和食品衛生標準是有所差別的。如2006年日本對進口農產品實行「肯定列表」制度,如果日方檢驗機構對某項產品檢驗的批次中有5%的不合格,就會對該項品種實行「命令式」檢驗,也就是批批檢驗;一旦一批產品中有5%超標,就要對這些產品實行閉關,巨額的費用均由出口商承擔。這樣直接影響我國農產品進出口貿易平衡,而且還被其他發達國家仿效,引發新的技術壁壘。
3.媒體對相關事實的報道不實
近年來,一些國際媒體對中國食品安全問題所做的報道,有些是純屬無中生有或未經核實即予發表的不實報道。隨著中國產食品和有害物質全面擴散,加之受媒體不實報道的影響,世界各國政府紛紛上陣牽制中國產食品,甚至開展所謂的「嚴打中國(China Bashing)」行動,警告中國政府若沒有改善行動將採取「禁止進口」、「限制流通」等強硬措施。可以說,媒體的不實報道對中國食品出口產生了極壞的影響。
(三)不安全食品對食品出口的影響
近幾年發生了多起食品安全問題,這對外向型企業的影響較大,一旦食品出現不安全事故,受到影響的將是整個食品行業,而不是僅僅某個生產商!例如,受「三鹿奶粉」事件的影響,目前已有30多個國家和地區禁止進口或召回中國產奶製品。而且,涉及的產品不僅是奶粉和牛奶產品,還蔓延到雪糕、巧克力、砂糖、奶茶、餅乾和蛋糕等加工食品,甚至殃及到麵粉出口,很多食品出口企業已感受到了寒流的到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對外經濟研究部副部長趙晉平認為,目前乳製品、使用乳製品的糖果、巧克力、麵包、糕點的出口受到的影響將會比較大,中國食品出口將面臨一輪新的壓力和挑戰。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進口國對食品安全的檢測將更加嚴厲,標准更加苛刻。

5. 食品安全法中第八十五條生產經營與經營的含義指的是什麼

【釋義】本條是關於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本法所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為了確保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了禁止生產經營的十一種食品,本條所列舉的違法行為包括其中的八種,其餘三種分別在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中規定。

此外,本條還對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以及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本條所規定的行為均屬於性質比較嚴重,對食品安全危害比較大的違法行為,對於這些行為,不論是否造成危害後果,只要有行為出現,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里舉一個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例子。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

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於銷售與食用,並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食品超過了規定的保質期限,可能該食品還沒有腐敗變質,消費者食用了該食品,可能也不會產生食源性疾病,但是作為食品經營者應當對其所經營的食品承擔社會責任,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負責,絕不能經營超過了保質期的食品。

因為超過了保質期,就意味著該食品的品質可能有所改變,安全性可能難以保證,因此,經營者應當對這樣的食品立即作下架處理,不能再出售給消費者。否則,即使沒有給消費者造成危害後果,也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作為食品化學家有哪些社會責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的製品;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

(十)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6. 食品安全責任分擔原則中第一責任人是哪個

食品安全責任分擔原則中第一責任人是生產經營者。
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
餐飲服務單位的經營者,也就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法人代表或總經理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食品企業加工和銷售,首先首先是法人代表,其次是生產廠長,然後就是此批次的質檢人員。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健康影響的公共衛生問題,食品安全也是一門專門探討在食品加工、存儲、銷售等過程中確保食品衛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隱患,防範食物中毒的一個學科。
食品安全的含義有三個層次:
1、食品數量安全,即一個國家或地區能夠生產民族基本生存所需的膳食需要,要求人們既能買得到又能買得起生存生活所需要的基本食品;
2、食品質量安全,指提供的食品在營養,衛生方面滿足和保障人群的健康需要,食品質量安全涉及食物的污染、是否有毒,添加劑是否違規超標、標簽是否規范等問題,需要在食品受到污染界限之前採取措施,預防食品的污染和遭遇主要危害因素侵襲;
3、食品可持續安全,這是從發展角度要求食品的獲取,需要注重生態環境的良好保護和資源利用的可持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7. 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准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准、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域設置的機構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第八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第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本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一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組織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第十二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信息核實後,應當及時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十三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對農葯、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應當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其他有關信息進行。
第十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第十五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結果。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准和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採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停止生產經營,並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制定、修訂。
第十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並予以公布。

第三章食品安全標准

第十八條 制定食品安全標准,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准。除食品安全標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准。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標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國務院標准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准編號。
食品中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制定。
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有關產品國家標准涉及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規定內容的,應當與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相一致。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食品衛生標准、食品質量標准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准中強制執行的標准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本法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公布前,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食品衛生標准、食品質量標准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准生產經營食品。
第二十三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應當經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准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准,應當參照執行本法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制定的規定,並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准,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准。企業標准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在本企業內部適用。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准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四章食品生產經營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九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製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和流通的許可;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有關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改進生產條件;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符合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對通過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跟蹤調查;對不再符合認證要求的企業,應當依法撤銷認證,及時向有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並向社會公布。認證機構實施跟蹤調查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第三十五條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葯、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食用農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生產記錄制度。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准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三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
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三十八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准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第三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第四十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第四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准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准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准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第四十三條 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條件、程序,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申請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對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決定準予許可並予以公布;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五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技術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對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的標准進行修訂。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准關於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的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第四十七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標簽、說明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事項,以及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並在標簽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四十八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者對標簽、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第四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葯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葯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
第五十一條 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職,承擔責任。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第五十二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三條 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
食品生產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採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並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報告。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第五十四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第五十五條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食品規模化生產和連鎖經營、配送。

第五章食品檢驗

第五十七條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本法施行前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設立或者經依法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繼續從事食品檢驗活動。
第五十八條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獨立進行。
檢驗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依照食品安全標准和檢驗規范對食品進行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的檢驗報告。
第五十九條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並有檢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
第六十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執法工作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並支付相關費用。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
第六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食品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需要委託食品檢驗機構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

8. 食品安全標准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食品安全標准包括的內容: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食品安全標准包括8個方面的內容,即: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其中,人體攝入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會危害人體健康,因此必須測定一個保障人體健康允許的最大值,規定食品中各種危害物質的限量。
食品添加劑是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質。食品添加劑是食品生產加工中不可缺少的基礎原料,但是,濫用食品添加劑會危害人體健康,必須制定標准嚴格限定其品種、使用范圍和限量。
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輔食的營養成分不僅關繫到食品的營養,而且關繫到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對主輔食的營養成分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標准。
食品的標簽、標識和說明書具有指導、引導消費者購買、食用食品的作用,許多內容都直接或間接關繫到消費者食用時的安全,這些內容的標示應該真實准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需要制定標准統一的要求。
食品的生產經營過程是保證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其中的每一個流程都有一定的衛生要求,對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預防疾病,具有重要意義,都需要制定標准統一要求。
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主要包括營養要求;食品的物理或化學要求,如酸、鹼等指標;食品的感覺要求,如味道、顏色等,這些也屬於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檢驗方法是指對食品進行檢測的具體方式或方法,檢驗規程是指對食品進行檢測的具體操作流程或程序,採用不同的檢驗方法或規程會得到不同的檢驗結果,所以要對檢測或試驗的原理、抽樣、操作、精度要求、步驟、數據計算、結果分析等檢驗方法或規程作出統一規定。
以上都是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食品安全標準是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強制性標准,負責食品安全標准制定的部門應該積極主動地研究制定相關食品安全標准,已經制定的,應該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進行修訂,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閱讀全文

與作為食品化學家有哪些社會責任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word中化學式的數字怎麼打出來 瀏覽:666
乙酸乙酯化學式怎麼算 瀏覽:1338
沈陽初中的數學是什麼版本的 瀏覽:1275
華為手機家人共享如何查看地理位置 瀏覽:959
一氧化碳還原氧化鋁化學方程式怎麼配平 瀏覽:812
數學c什麼意思是什麼意思是什麼 瀏覽:1328
中考初中地理如何補 瀏覽:1224
360瀏覽器歷史在哪裡下載迅雷下載 瀏覽:634
數學奧數卡怎麼辦 瀏覽:1306
如何回答地理是什麼 瀏覽:955
win7如何刪除電腦文件瀏覽歷史 瀏覽:986
大學物理實驗干什麼用的到 瀏覽:1408
二年級上冊數學框框怎麼填 瀏覽:1619
西安瑞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怎麼樣 瀏覽:760
武大的分析化學怎麼樣 瀏覽:1176
ige電化學發光偏高怎麼辦 瀏覽:1265
學而思初中英語和語文怎麼樣 瀏覽:1561
下列哪個水飛薊素化學結構 瀏覽:1356
化學理學哪些專業好 瀏覽:1420
數學中的棱的意思是什麼 瀏覽: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