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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毒化學品如何監管

發布時間:2022-09-12 21:30:06

㈠ 危險化學品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准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四條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於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准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准、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並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的;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
(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範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處罰。

㈡ 危化品屬於哪個部門監管

法律分析:危化品屬於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管。危化品,即危險化學品,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對其管理的六個環節分別是: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處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責任和義務對危險化學品的六個環節進行監管。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並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㈢ 劇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和制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特製定本制度。第二條:集團公司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含合資企業)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制度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生產法律、其它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三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工作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第四條: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工作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公安保衛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運輸部門負責化學品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的駕駛人員、危險化學品裝卸人員的資質培訓和考核工作。第五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第二章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第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 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二) 工廠、罐區、油站、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三) 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四)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第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居民區、學校、醫院等保護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第八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包裝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第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第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應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要求。第十一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備通訊、報警裝置,並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於正常適用狀態。第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並採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劇毒化學品的使用場所和從業人員,必須配有專用防護用品。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准,並由專人管理。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必須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范》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准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儲存設施應當定期檢測。第十六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第十七條: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並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運輸過程中,應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撞擊或拖拉。第十九條:運輸爆炸品、劇毒品和放射性物品,應由保衛部門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於兩人。運輸上述物品的車輛不準在繁華的街道上行駛,嚴禁超速、超車和強行會車等。第二十條:不許用電瓶車、翻斗車和腳踏車運輸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等危險物品。第四章 處罰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的,扣發單位月工資總額1%~5%,性質嚴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沒有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扣發單位月工資總額0.5%~2%;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扣發單位月工資總額0.5%~2%,性質嚴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一) 未按規定對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二) 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並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三) 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四)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後未定期檢查的;(五)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安全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六)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採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後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七)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的;(八)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第二十四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未按照有關規定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報告的,扣發責任單位月工資總額的2%~10%。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五條:本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地方規定相抵觸之處,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危險物品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㈣ 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措施

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措施:

  1. 組建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2.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3. 各個崗位分工到人,實行專人專崗並實施一事分管和多管相結合,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機制;

  4. 對劇毒化學品入庫和出庫建立台賬,嚴格進出庫經手人簽字管理;

  5. 對劇毒化學品出庫後的去向及使用進行登記。

㈤ 易制劇毒化學品管理條例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易制劇毒化學品管理條例規定是國家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其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出口,以防止其被用於製造毒品而制定的相關法律規范。

法律依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於製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由本條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調整分類或者增加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品種的,應當向國務院公安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

㈥ 危險化學品歸哪個部門管

法律分析: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一)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二)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三)經營汽油加油站的企業;(四)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五)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公司(分公司)。(六)帶有儲存設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㈦ 有毒化學品管理原則

危險化學品危害預防和控制一般從操作方面考慮目的是通過採取適當的措施,消除或降低工作場所的危害,防止工人在正常作業時受到有害物質的侵害。

(1)替代。選用無毒或低毒的化學品替代原有的有毒有害化學品,選用可燃化學品替代易燃化學品。

(2)變更工藝。通過變更生產工藝來達到消除或降低化學品危害的目的。

(3)隔離。通過封閉、設置屏障等措施,避免作業人員直接暴露於有害環境中。

(4)通風。通風使作業場所空氣中有害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濃度降低,保證工人的身體健康,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5)個體防護。個體防護用品又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在勞動生產過程中使勞動者免遭或減輕事故和職業危害因素的傷害而提供的個人保護用品,直接對人體起到保護作用。

(6)衛生。衛生包括作業場所清潔衛生和作業人員的個人衛生兩個方面。危險化學品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原則一般包括兩個方面:操作控制和管理控制。

管理控制按照國家法律和標准建立起管理程序和措施,通過對作業場所進行危害識別、張貼標志,在化學品包裝上粘貼安全標簽,在化學品運輸、經營過程中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等多種手段,以及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和資質認定,採取接觸監測、醫學監督等措施來達到管理控制的目的。

㈧ 易制劇毒化學品管理條例規定

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於製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
以用於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由本條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調整分類或者增加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品種的,應當向國務院公安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公安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
拓展資料: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外,屬於葯品和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葯品和危險化學品的有關規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產、經營、購買、轉讓、運輸易制毒化學品。
禁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但是,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葯品制劑和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除外。
法律依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七條申請生產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生產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生產:(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葯品生產企業;(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設備、倉儲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設施;(三)有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有安全生產和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毒品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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