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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設置安全設施的規定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9-13 00:26:00

『壹』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1)危險化學品設置安全設施的規定有哪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貳』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呢,下面我為大家搜集的一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是在我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各個環節和過程。

1)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及確定依據

條例第三條規定,危險化學品是指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列入以國家標准為基礎而制定頒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保、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

2)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及使用的有關規定

(1)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實行審批制度。

①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條例第九條規定:設立劇毒化學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級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②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後,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後,報本級政府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主管部門頒發批准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准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2)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應具備的條件。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①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②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③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④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⑤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3)明確了相關人員的上崗要求。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4)明確了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的要求。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5)明確了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裝置的要求。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6)明確了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要求。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和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准,並由專人管理。

3)購買劇毒化學品的要求

《條例》第34條明確規定,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2)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示的證明(註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准購證,憑准購證購買;

(3)個人不得購買除農葯、滅鼠葯、滅蟲葯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准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

4)危險化學品運輸要求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①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現場指揮下進行。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②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託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③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④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本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⑤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5)危險化學品的要求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所屬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6)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要求

①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②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

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③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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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要求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與保管

1.儲存劇毒化學品應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禁止非崗位人員和本崗位無關人員接觸劇毒化學品;作業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配置相關的安全防護設施,在作業場所應當配備報警和通信裝置。危險化學品保管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化學品性質和安全管理知識的人員擔任。

2.危險化學品要按其化學性質分類、分區,儲存不準超量。到達儲存限量時,儲存時間不得超過3天。並留有相應的防火間距(通道)和通風口,儲存地點距生產裝置、罐區、管廊、電纜橋架、下水井等設施的安全防火距離不得小於30米。

3.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滅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同庫儲存,應設專用倉庫、場地或專用儲存室。

4.遇火、遇潮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準在露天、潮濕處存放,要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存放。對於怕潮、怕曬的危險化學品,應有防潮、防曬設施。

5.儲存和保管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和罐區等場所,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范》,應採用先進的消防、通訊、報警、滅火裝置,有毒物品應配備防護面具及隔離、消除、吸收毒物的設施,要經常檢查,更換或檢驗消防用品或器材,並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與運輸

1.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防止撞擊、磨擦、拖拉、重壓和傾倒,不得損毀包裝或容器,並注意標志,堆放穩妥。不準將化學性質或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混合裝運。

2.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裝材料、標簽要適應物品的性能,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分解、標簽模糊或丟失等情況,應立即妥善處理。

3.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操作過程中注意下列事項:

3.1.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3.2.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

3.3.禁止人員在沒有安全防護的情況下搬運、直接接觸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化學物品。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1.各部門從事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崗位,必須配置所接觸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從業人員必須熟知物品的危險性質、預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護及事故應急救援等。

2.在使用危險化學品時必須遵守有關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切實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2.1.安全技術措施

2.1.1.改革工藝技術,並採用安全的作業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散。

2.1.2.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2.1.3.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2.2.個人防護措施

2.2.1.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2.2.2.嚴禁直接接觸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2.2.3.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後及時更換工作服。

2.2.4.有毒物品場所,應備有應急設施或解毒葯品。

3.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受壓設備(貯罐、塔、各類容器等)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的電氣、儀表、報警、聯鎖等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並分級定期進行檢查、維護、檢測。

4.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餘壓,且不低於0.05兆帕(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於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餘氣體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5.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採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採取嚴密隔絕措施。

6.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根據作業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採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風降溫、防腐、防潮、泄壓、監測、報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設施。

7.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採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8.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磨擦、撞擊。

9.容易發生跑氣、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裝置,應設有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跑氣、跑料的安全設施,並應具有收集中和、解毒和打撈流失危險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態擴大。

10.使用有毒有害氣體的蒸汽(水)管道要有安全標識,必須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分開,用途不同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不應聯通。

11.危險化學品的作業場所,必須配備相應的安全消防設施和防護器材,對能產生靜電的場所,均須有導除靜電的設施。

12.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生新危害的廢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與銷毀

1.報廢有燃燒、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徵得安全環保部的同意。

2.負責報廢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包括監護人員),必須熟知物品的化學、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項。

3.危險化學品在報廢處理前,應進行分析、檢驗,根據物品的性質,分別採取分解、中和等相應處理方法。

4.劇毒或對環境有污染的危險化學品,不準直接排入下水道,不準傾倒在地面上。

5.生產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化學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6.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後方可報廢。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設備、設施的檢修

1.危險化學品設備、設施進行日修、定修、年修等各類檢修,由部門主管確認,安全環保部審批後方可作業。所有運轉設備確認檢修後,必須切斷電源開關(拔掉電源熔斷器),並經兩次啟動復查證明無誤後,掛上禁止啟動牌或安全鎖卡,由點檢、操作、維修三方」確認。

2.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按國家相關要求進行驗收注冊。壓力表、安全閥等安全部件必須定期檢驗,檢驗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3.設備、容器、管道、閥門,嚴禁帶壓拆裝。

4.高處作業時,人員應佩帶安全帶,所攜帶工器具應固定牢固,不準亂扔物品。

5.危險化學品設備設施內檢修作業(如槽罐、塔、地下貯池、爐膛、地溝等),必須辦理重大作業審批手續,落實安全措施,備好滅火器。

6.作業前要使用現有的儀器、設施、設備分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或氣體含量、濃度,安全後方可進入設備內作業,作業過程中,至少每2小時復查一次,如發現異常,危及安全作業,立即停止作業及時撤離,並上報部門領導和安全環保部,待處理後方可再次進入作業。

7.檢修完畢,結合點檢,按規定進行水壓或氣密實驗,合格後,辦理移交手續。

『肆』 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設置有哪些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並保證處於適用狀態。

『伍』 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要求有哪些

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要求是:

1、國務院工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2、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監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3、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並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4、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5、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6、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7、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並保證處於適用狀態。

8、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託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部門備案。

9、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10、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5)危險化學品設置安全設施的規定有哪些擴展閱讀

發現被遺棄的化學品,不要撿拾,應立即撥打報警電話,說清具體位置、包裝標志、大致數量以及是否有氣味等情況。

立即在事發地點周圍設置警告標志,不要在周圍逗留。嚴禁吸煙,以防發生火災或爆炸。

遇到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發生事故,應盡快離開事故現場,撤離到上風口位置,不圍觀,並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其他機動車駕駛員要聽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地通過事故現場。

居民小區施工過程中挖掘出有異味的土壤時,應立即撥打當地區(縣)政府值班電話說明情況,同時在其周圍拉上警戒線或豎立警示標志。在異味土壤清走之前,周圍居民和單位不要開窗通風。

嚴禁攜帶危險化學品乘坐公交車、地鐵、火車、汽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

學品傷害時,應立即到醫院救治,不要拖延。

安全職責:

1.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熟悉本單位儲存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2.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制度;

3.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手續,對所保管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做到數量准確,帳物相符,日清月結。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庫手續,完成當月原材料、產成品盤寸報表;定期清點庫存,做到心中有數,以便按生產計劃提前上報采購計劃,保證生產;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關要求對倉庫內的消防器材進行管理、定期檢查、定期更換;

5.定期對庫房進行定時通風,通風時不得遠離倉庫。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盜;

6.對因工作需要進入倉庫的職工進行監督檢查,嚴防原料和產品流失;

7.對危險化學品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分垛儲存、擺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確使用勞保用品,並指導進入倉庫的職工正確佩帶勞保用品;

9.定期對倉庫內及其周圍的衛生進行清掃;

10.按時完成廠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中國對化學品實施重點管理,無論是境內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或是境外企業將產品出口到中國,都必須依照中國的化學品法規完成應對責任。

2011年12月1日,中國正式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最新修訂版(即591號令),修訂條例由原條例(344號令)的74條款增加至102款,對企業提出更多要求。

『陸』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應設置哪些安全設施和設備

安全設施:洗眼器、淋浴器、可燃氣體報警器、火災報警器、監控攝像、安全閥、等
設備:個人防護用品、防化服、正壓式空氣呼吸器、防爆工具、靜電報警儀等

『柒』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在廠區外公共區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原油、天然氣、煤層氣和城鎮燃氣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對危險化學品管道享有所有權或者運行管理權的單位(以下簡稱管道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有關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實施,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第四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並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項目實施安全條件審查。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的行為。

對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管道的規劃第六條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應當遵循安全第一、節約用地和經濟合理的原則,並按照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技術規范進行科學規劃。第七條禁止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化學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

嚴格控制氨、硫化氫等其他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的選線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確實無法避開的,應當採取可靠的工程處理措施,確保不受地質災害影響。

危險化學品管道與居民區、學校等公共場所以及建築物、構築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通訊設施、軍事設施、電力設施的距離,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建設第九條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依法辦理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手續。第十條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第十一條承擔危險化學品管道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技術規范的規定,以及經過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施工,並對工程質量負責。

參加危險化學品管道焊接、防腐、無損檢測作業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操作資格證書。第十二條負責危險化學品管道工程的監理單位應當對管道的總體建設質量進行全過程監督,並對危險化學品管道的總體建設質量負責。管道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對管道的焊縫和防腐質量進行檢查,並按照設計要求對管道進行壓力試驗和氣密性試驗。

對敷設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環境敏感區域的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當採取增加管道壓力設計等級、增加防護套管等措施,確保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管道試生產(使用)前,管道單位應當對有關保護措施進行安全檢查,科學制定安全投入生產(使用)方案,並嚴格按照方案實施。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管道試壓半年後一直未投入生產(使用)的,管道單位應當在其投入生產(使用)前重新進行氣密性試驗;對敷設在江、河或者其他環境敏感區域的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當相應縮短重新進行氣密性試驗的時間間隔。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管道的運行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當設置明顯標志。發現標志毀損的,管道單位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或者更新。第十六條管道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管道巡護制度,配備專人進行日常巡護。巡護人員發現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情形的,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並及時處理。第十七條管道單位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排除;對自身排除確有困難的外部事故隱患,應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捌』 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要求是什麼

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要求是:

1、國務院工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2、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監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3、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並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4、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5、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6、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7、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並保證處於適用狀態。

8、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託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部門備案。

9、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10、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8)危險化學品設置安全設施的規定有哪些擴展閱讀: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要求,並設置明顯的標志。

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範設施。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

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

『玖』 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什麼裝置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並保證處於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9)危險化學品設置安全設施的規定有哪些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或者縣級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和縣級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於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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