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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的化學葯品存放有哪些要求

發布時間:2022-09-20 14:01:22

㈠ 實驗室廢棄物收集貯存注意事項有哪些

  1. 實驗室廢棄物收集、貯存注意的事項

    1).廢液的濃度超過規定的濃度時,必須進行處理。但處理設施比較齊全時,往往把廢液的處理濃度限制放寬。

    2).最好先將廢液分別處理,如果是貯存後一並處理時,雖然其處理方法將有所不同,但原則上要將可以統一處理的各種化合物收集後進行處理。

    3).處理含有絡離子、螯合物之類的廢液時,如果有干擾成份存在,要把含有這些成份的廢液另外收集。

    4).下面所列的廢液不能互相混合:

    ①過氧化物與有機物;

    ②氰化物、硫化物、次氯酸鹽與酸;

    ③鹽酸、氫氟酸等揮發性酸與不揮發性酸;

    ④濃硫酸、磺酸、羥基酸、聚磷酸等酸類與其它的酸;

    ⑤銨鹽、揮發性胺與鹼。

    5).要選擇沒有破損及不會被廢液腐蝕的容器進行收集。將所收集的廢液的成份及含量,貼上明顯的標簽,並置於安全的地點保存。特別是毒性大的廢液,尤要十分注意。

    6).對硫醇、胺等會發出臭味的廢液和會發生氰、磷化氫等有毒氣體的廢液,以及易燃性大的二硫化碳、乙醚之類廢液,要把它加以適當的處理,防止泄漏,並應盡快進行處理。

    7).含有過氧化物、硝化甘油之類爆炸性物質的廢液,要謹慎地操作,並應盡快處理。

    8).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棄物,用另外的方法收集,並必須嚴格按照有關的規定,嚴防泄漏,謹慎地進行處理。

㈡ 危險化學葯品的存放和使用

危險化學葯品,它的存放和使用是有嚴格的規定的,所以說危險化學葯品也是分很多種類的。他的使用要求非常的嚴格以及規劃。

㈢ 廢棄化學品的處置方法

廢棄化學品的處置方法?在本期合規解讀中,我們將從定義、法律法規依據、現狀、處置方式等方面為大家系統介紹廢棄化學品相關技術內容,進而使大家對廢棄化學品有更深了解。

一、定義

在國標《廢棄化學品術語》(GB/T 29329-2012)中,對廢棄化學品做了定義,是指丟棄的、廢棄不用的、不合格的、過期失效的化學品,也包括包裝化學品的容器,即包裝袋、包裝桶、試劑瓶、氣體鋼瓶等。需要注意的是,廢棄化學品應與我們之前提到的危險廢物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應加以區分。

廢棄化學品的特點包括來源廣泛、數量大;品種繁多、特性復雜;監管難度大、處置技術復雜; 對人體和環境均具有高危害性以及具備一定的資源可利用性等。正是因為這些特點,需要對廢棄化學品進行處理或處置,其中處理方式為通過一種或多種物理、化學、生物手段,將廢棄物中對人體或環境有害的物質轉化為無害成分,或轉化為毒性較小的物質的過程;而處置方式為將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廢棄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廢棄物數量、縮小廢棄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廢棄物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的活動。為了避免贅述,在下文中,對「處理」及「處置」不做概念性區分,統一稱為「處置」。

二、法律法規及標准

在《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十三五」技術標准科技創新規劃》、《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等系列文件中均指出應將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廢棄物處置等列入重點領域,並提升到國家戰略的高度。因此,廢棄化學品的處置對於企業及相關機構而言,是無法迴避的難題。在本文中,我們將為大家列出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及標准,以供參考。

1. 廢棄化學品處置的相關法律法規

在多部法律法規中明確提出了廢棄化學品處置的相關規定,從而使廢棄化學品處置行為做到有法可依。這些文件既是監管者的執法依據,也是相關企業或機構的參考依據。主要的法律法規如表1所示。

㈣ 危化品倉庫管理規定

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危化品倉庫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危化品倉庫管理規定

第一條 目的

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倉庫的管理,保障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和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生命安全以及財產安全,避免或減少環境污染,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危險化學品倉庫的管理。

第三條 定義

1、隔離儲存:在同一房間或同一區域內,不同的物料之間分開一定距離,非禁忌物料間用通道保持空間的儲存方式。

2、隔開儲存:在同一建築或同一區域內,用隔板或牆,將其與禁忌物料分離開的儲存方式。

3、分離儲存:在不同的建築物或遠離所有建築的外部區域內的儲存方式。 4、禁忌物料: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物料。

5、甲類物品:閃點小於28℃的液體;爆炸下限小於10%的氣體;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並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或疏磺等易燃的有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大於等於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6、乙類物品:閃點大於等於28℃,但小於60℃的液體;爆炸下限大於等於10%的氣體;不屬於甲類的氧化劑;不屬於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助燃氣體;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大於等於60℃的液體霧滴。

7、易燃物品:是指燃點低,對熱、撞擊、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點燃,燃燒迅速,並可能散發出有毒煙霧或有毒氣體的固體,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

第四條 職責

1、基建部負責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做好對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建設。 2、物資管理部負責危險化學品倉庫的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3、行政部負責危險化學品倉庫的保衛工作。4、安監部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倉庫的監督檢查工作。 5、人力資源部負責危險化學品工作人員的持證上崗培訓工作。

第五條 工作程序

1、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的要求 1)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築,其耐火等級、層數、佔地面積、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標准GB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危險化學品倉庫時,應有防火設施和消防水源,在設計審查時應有安監部參加,並報市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施工,竣工後經市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驗收,公司安監部應參與一起驗收。

2)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庫房內應設置防高溫、防雷、防潮、防毒、防爆、防靜

電、防腐蝕、防遺失、防盜、防滲漏等安全措施。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漏雨或低窪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

3)儲存地點及建築結構的設置,除了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外,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

4)儲存場所的電氣安裝:

a)危險化學品儲存建築物、場所消防用電設備應能充分滿足消防、防爆用電的需要;並符合GB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第十章的有關規定。

b)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域或建築物內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都應符合防爆等安全要求。

5)儲存場所通風或溫度調節:

a)儲存危險化學品倉庫必須安裝通風設備,並保持倉庫內進行有效的通風。

b)儲存危險化學品倉庫必須符合國家標准GB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c)根據危險化學MSDS相關要求對儲存場所的溫度進行調節。

6)臨時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拉設好安全警示帶掛好“禁止煙火”及其他相關的標識牌,參照危險化學品特性,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劇毒、易制毒化學品不得臨時存放在倉庫外。

7)儲存危險化學品庫房上應有清晰、明顯的安全標識,在倉庫危險化學品存放場所還應設置“危險化學品標示牌”,註明危險化學品名稱、性能、消防方法等相關內容。 8)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不得隨意改變使用用途,如確需改變的,應報公司安監部審核同意。危險化學品倉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

9)不準在非危險化學品庫房內存放危險化學品,如生產需要,必須徵得安監部的同意,並採取嚴密的安全防範措施。

10)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堆場,不準進行試驗、分裝、維修,如需進行明火作業,具體執行《明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1)消防措施

a)根據危險品特性和倉庫條件,必須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如滅火設施和防泄漏設施)。並確保倉儲有關的設施得到有效的維護保養.不定期對倉庫管理人員進行相應的消防技能培訓。

b)儲存危險化學品建築物內可根據倉庫條件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c)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內,如條件允許,應安裝滅火噴淋系統(遇水燃燒危險化學品,不可用水撲救)。

2、危險化學品管理人員的要求

1)儲存危險化學品倉庫工作人員必須經當地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2)對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人員進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3)倉庫的工作人員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識之外,還應進行在危險品庫工作的專題培訓,使其熟悉各區域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種類、特性、儲存地點、事故的處理程序及方法,並根據危險化學品MSDS證書相關要求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3、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要求

1)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2)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經公安部門批准設置的專門的符合要求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

3)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標志: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190-90《危險貨物包裝標志》的規定。同一區域儲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物品的性能標志。

5)危險化學品按GB13690《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的規定分為八類: a)爆炸品;

b)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c)易燃液體;

d)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e)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f)毒害品;

g)放射性物品; h)腐蝕品。

6)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7)危險化學品儲存方式分為三種: a)隔離儲存; b)隔開儲存; c)分離儲存。

8)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各類危險品禁忌物料不得不混合儲存,禁忌物料配置見附錄A(參考件)。

9)危險化學品儲存安排及儲存量限制

a)危險化學品儲存安排取決於危險化學品分類、分項、容器類型、儲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b)儲存量及儲存安排見表1。

c)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其包裝應採取避光措施。

d)爆炸物品不準和其他類物品同貯,必須單獨隔離限量儲存。倉庫應與周圍建築、交通幹道、輸電線路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e)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儲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貯;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儲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並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f)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儲存,具有還原性的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g)有毒物品應儲存在陰涼、通風、乾燥的場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h)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

10)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11)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12)天然氣站、油庫及其他氣瓶類的儲存,參照《重點站房管理規定》和《氣瓶管理規定》。

4、危險化學品的儲存管理要求 1)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

a)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在《危險化學品入庫登記表》做好出入庫的記錄。 b)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 ——數量; ——包裝; ——危險標志;

——經核對後方可入庫、出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c)危險化學品入庫時,應嚴格檢驗物品質量、數量、包裝情況、有無泄漏。

2)進入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車輛,必須採取防火措施,沒有阻火罩的車輛不得進入倉庫。

3)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4)裝卸對人身有毒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5)不得用同一車輛運輸互為禁忌的物料。

6)修補、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7)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要及時登記並明確管理責任人,做到帳物相符,實行“五雙”管理,即:雙人記帳、雙人雙鎖、雙人收發、雙人使用、雙人運輸的管理制度,並在《危險化學品領用登記表》做好相應的記錄。

8)危險化學品入庫後應採取適當的養護,在儲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並在《危險化學品倉庫檢查登記表》做好相應的記錄。

9)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10)危險化學品倉庫工作人員每天做好倉庫的巡查工作,發現有危險化學品的泄漏、丟失等情況及時向安監部、行政部及相關部門予以報告,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採取必須的安全措施,以減少損失和影響。

11)非倉庫管理人員和外來人員進入倉庫內必須做好登記。

12)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品倉庫前放置靜電釋放板,所有進入倉庫人員必須在靜電釋放板上釋放身上的靜電。

13)儲存劇毒化學品,由公安機關核發《劇毒物品安全儲存許可證》後,方可儲存。 14)儲存劇毒、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後進入公司,要進入指定的庫房和位置存放,並將化學品的數量及存放位置報安監部、行政部。

15)入庫的危險化學品包裝和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准,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及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5、廢棄物處理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理,具體執行《固體廢棄物管理規定》。

第六條 附則

㈤ 危險化學品存放倉庫要求

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要求是:

1、國務院工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2、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監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3、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並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4、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5)廢棄的化學葯品存放有哪些要求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於製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

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㈥ 化學葯品的存放

1化學葯品應按性質分類存放,如受光易變質的應裝在避光容器內;易揮發、溶解的,要密封;長期不用的,應蠟封;裝鹼的玻璃瓶不能用玻璃塞等。 2. 互相發生化學作用的葯品應隔開存放。 3. 化學葯品要根據他們各自的特性放入試劑瓶中,如二氧化硅:廣口瓶
硝酸銀晶體:棕色廣口瓶
氫氧化鈉溶液:細口橡皮塞瓶
氫氟酸:細口塑料瓶
濃硫酸:細口磨口塞試劑瓶 4. 白磷、黃磷暴露在空氣中會自燃,燃氣有劇毒,均用水封存。溴易揮發,蒸氣有毒,放低溫通風處保存 5.。金屬K、Na、Ca、Li、Zn粉、CaC2 Na2O2見水易燃易爆, K、Na用煤油封存,遇水易燃品嚴禁漏水和接觸水源。
6. 強氧化劑與易燃品接觸,會產生氧化而自燃引起爆炸,要絕對分隔存放,嚴禁混放。 7. 存放和保管化學葯品,根據葯品的性質採取有效的辦法。一般來說,溶液最好現用現配,不宜長期存放。 8. 所有化學葯品的標簽應保持字跡清晰。標簽均應註明葯品的名稱、類別、純度、等級、數量及購入日期。標簽應作防腐、防潮處理塗蠟、清漆等。
9. 應在化學葯品室內分別設危險葯品專櫃和劇毒葯品專櫃,用以貯放這兩類葯品。 10. 一般危險葯品只需單人單鎖保管,但必須嚴格做到防震、防撞擊、防摩擦,輕拿輕放,謹防事故發生。

㈦ 化學葯品怎麼存放

瓶塞密封:一般的葯品都要加塞密封保存,其目的有兩條:


(1)防止灰塵進入試劑使葯品被污染及某些葯品的揮發;


(2)防止葯品與空氣中的O、CO及水蒸氣等氣體反應變質。

水封:對極易揮發、毒性大、易自燃、比水重且不與水反應或互溶的葯品常先加水進行液封,再加瓶塞。如液溴、白磷等。

㈧ 存儲化學品的倉庫有什麼要求

化工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境污染等不斷給化工行業敲響警鍾,各省各地都開展執行安全檢查,嚴格杜絕條件簡陋、管理混亂的「黑倉庫」。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通過對危化品倉庫的安全設計,能夠有效提高危化品倉庫的安全指數。
首先是危化品倉庫選址必須適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存儲面積在550平方米至9000平方米的危險化學品倉庫都應該距離周圍公共建築物、交通干線、工礦企業等至少1000米,並選擇在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小型的危險化學品倉庫應建在企業單位區域邊緣且保證有安全的防火間距。
其次倉庫建設必須規范符合要求,可以做到科學管理、安全貯存:
1、倉庫必須具有良好的通風、隔熱條件,配備降溫、防潮、防汛、防雷等設施。
2、倉庫的設施需要定期由專人檢查登記。
3、倉庫內應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4、倉庫內設施皆需要防爆功能,比如防爆燈、防爆風扇、防爆開關等。
5、庫房門應採用外開式防火門,且有良好接地。
6、倉庫的窗戶下部離地面不得低於1.8m。
7、倉庫地面需採用不燃燒且易洗的地坪。
8、倉庫內地坪需比外面地坪高至少0.2m,倉庫門口應有斜坡。
9、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應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規定,區域內嚴禁煙火和明火。
10、危險化學品入庫時應嚴格檢驗物品質量、數量、包裝等情況。
11、劇毒品、炸葯、放射性物質應在儲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應及時處理。
12、庫房的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13、換裝危險品的空容器,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徹底清洗。
14、容易發生化學反應或滅火方式不同的各類危險化學品不得混儲混存。
15、對遺留在地上和墊倉板上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及時清除,保持庫房清潔。
倉庫內根據不同的化學品特性配置齊全的個人防護用品,有條件的話應當安裝緊急噴淋系統(不可用水撲救的火災除外)。
16、根據不同的化學品特質在倉庫內外配置齊全的不同類型、數量的滅火器。
17、倉庫內需要貼有各類標識,註明化學品名稱規格和提醒危險類型。
18、倉庫儲量不可超量,物品堆垛不可過高過大過密,必須留有消防通道。
19、倉庫內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都應該符合安全要求。
20、採暖管道和設備的保溫材料都必須採用非燃燒材料。
21、倉庫配備的安全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且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需熟知各區域貯存的化學品種類特性及事故處理程序與方法。

㈨ 使用部門按照什麼要求將廢棄危險化學品收集於專用容器內

8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和使用8.1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准,並由專人管理。8.2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當符合安全儲存的要求。8.3危險化學品應分類、分庫存放,存放地點、數量要適宜。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8.4劇毒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並對劇毒化學品的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通過黨群工作部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8.5保管員應掌握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數據及相關的應急程序,並進行日常檢查。儲存單位應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和安全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8.6生產管理部組織,各職能部門、各車間對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場所每年應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儲存其它危險化學品應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評價後填寫《危險化學品儲存狀況安全評價報告》。8.7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於裝卸、運輸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並經檢驗合格,方可使用。對不再需要的危險化學品和可能殘留危險化學品的空容器,應由供應商進行回收。8.8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消除隱患,防止泄漏、爆炸、火災、中毒、污染等事故的發生。8.9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單位和地點發生變化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產品及其附屬物,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8.10危險化學品的使用部門和作業人員必須遵守各項安全制度和作業指導書,掌握正確的使用方法和事故應急措施。8.11使用點的危險化學品存放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

㈩ 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要求有哪些

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要求是:

1、國務院工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2、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監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3、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並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4、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5、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6、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7、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並保證處於適用狀態。

8、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託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部門備案。

9、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10、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10)廢棄的化學葯品存放有哪些要求擴展閱讀

發現被遺棄的化學品,不要撿拾,應立即撥打報警電話,說清具體位置、包裝標志、大致數量以及是否有氣味等情況。

立即在事發地點周圍設置警告標志,不要在周圍逗留。嚴禁吸煙,以防發生火災或爆炸。

遇到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發生事故,應盡快離開事故現場,撤離到上風口位置,不圍觀,並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其他機動車駕駛員要聽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地通過事故現場。

居民小區施工過程中挖掘出有異味的土壤時,應立即撥打當地區(縣)政府值班電話說明情況,同時在其周圍拉上警戒線或豎立警示標志。在異味土壤清走之前,周圍居民和單位不要開窗通風。

嚴禁攜帶危險化學品乘坐公交車、地鐵、火車、汽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

學品傷害時,應立即到醫院救治,不要拖延。

安全職責:

1.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熟悉本單位儲存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2.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制度;

3.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手續,對所保管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做到數量准確,帳物相符,日清月結。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庫手續,完成當月原材料、產成品盤寸報表;定期清點庫存,做到心中有數,以便按生產計劃提前上報采購計劃,保證生產;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關要求對倉庫內的消防器材進行管理、定期檢查、定期更換;

5.定期對庫房進行定時通風,通風時不得遠離倉庫。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盜;

6.對因工作需要進入倉庫的職工進行監督檢查,嚴防原料和產品流失;

7.對危險化學品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分垛儲存、擺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確使用勞保用品,並指導進入倉庫的職工正確佩帶勞保用品;

9.定期對倉庫內及其周圍的衛生進行清掃;

10.按時完成廠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中國對化學品實施重點管理,無論是境內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或是境外企業將產品出口到中國,都必須依照中國的化學品法規完成應對責任。

2011年12月1日,中國正式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最新修訂版(即591號令),修訂條例由原條例(344號令)的74條款增加至102款,對企業提出更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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