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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許可證在哪裡辦

發布時間:2022-09-24 19:21:46

①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去那裡辦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准備好必需的申請材料,接受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審查。

一、辦理危化證應該去的部門:

對於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公司,應該向當地的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去提交申請,也就是大家常說的「安監局」

二、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要的資料:

1、如果如果是符合申請條件,那麼就直接准備相應的資料即可。其中需要的材料有: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申請書,以及企業相關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公司的營業執照等文件

2、企業准備好文件以後,向發證機關提交申請。通常來講,發證機關都會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通知,然後對工作人員、經營場地進行現場考核,順利通過以後,發證機關將會在1個月內作出是否准許的決定。如果許可,企業只要等待領證即可;若是沒有,會給出意見

三、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要滿足的條件:

1、公司的經營場地與建築物等需要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與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等規定。而且建築物需要獲得公安機關驗收合格,同時符合工商部門對經營場地的要求

2、公司的經營與儲存條件要符合《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的規定,以及《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的要求。若是不滿足,申請就會面臨失敗

3、公司的主要負責人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相關人員,一定參加阿全專業培訓,合格並獲得上崗資格才行

4、當然,公司還應該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這兩者缺一不可。當然,公司還應該有應急預案,這是按照公司的具體情況來編制的

5、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

② 危化品使用許可證哪裡辦

法律分析: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四條 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一)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二)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經營汽油加油站的企業;

(四)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

(五)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公司(分公司)。

(六)帶有儲存設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③ 危化品經營許可證在哪裡辦理

法律分析: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的辦理是需要向當地安監局提出公司所需要的品種或者類別,提交相應資料,拿到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在申請單位在窗口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前,必須在網上進行注冊登記申請,申請表必須網上填寫在線列印。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四條 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取得甲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取得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經營銷售除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甲種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乙種經營許可證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成品油的經營許可納入甲種經營許可證管理。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經營許可證審批、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省級發證機關和市級發證機關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④ 危化品經營許可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危險化學品的經營人員想要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所在地級市或縣級發證機關提交申請,並提交申請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製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等相關材料,由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對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如符合形式和實質要件的,發證機關會指派2名以上的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並在3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人發證機關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的,會在10個工作日呢向申請人發放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製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復製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製件)。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製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復製件);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製件);

(三)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條 發證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於本發證機關職責范圍的,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發證機關申請,並退回申請文件、資料;

(三)申請文件、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告知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發證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請。

發證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後,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

發證機關現場核查以及申請人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有關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 發證機關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告知書應當加蓋本機關印章。

⑤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在什麼部門可以辦理

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的辦理是需要向當地安監局提出公司所需要的品種或者類別,提交相應資料,拿到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在申請單位在窗口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前,必須在網上進行注冊登記申請,申請表必須網上填寫在線列印。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條
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取得甲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取得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經營銷售除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甲種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乙種經營許可證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成品油的經營許可納入甲種經營許可證管理。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經營許可證審批、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省級發證機關和市級發證機關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⑥ 危險品經營許可證在哪個部門辦理

法律分析:到安監局辦理。辦理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程序:1、受理:申請人書面向縣安監局申請。2、檢查:申請受理的,縣安監局對申請材料審初核,實地核查,簽署初核和核查意見。3、審批:縣安監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製作《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製作不予批准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⑦ 危險品經營許可證在哪個部門辦理

到安監局辦理。辦理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程序:1、受理:申請人書面向縣安監局申請。2、檢查:申請受理的,縣安監局對申請材料審初核,實地核查,簽署初核和核查意見。3、審批:縣安監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製作《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製作不予批准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關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辦理的流程具體如下:
1、申請人持申報材料向省政務大廳環保窗口提出申請。窗口工作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如符合受理條件的進行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單,將申報材料轉送土壤處。
2、土壤處組織專家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進行現場評審,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該許可項目進行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和相關規范要求的經營單位,土壤處製作許可證
3、行政審批辦報經廳領導簽批,出具批復文件,申請人持受理通知單領取。
二、關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辦理申請時所需的材料: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相關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明、經營產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證明、企業名稱預核准證明、危險品化學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文件(以上均為復印件)。
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⑧ 危險品經營許可證去哪裡辦理

一、辦理流程:1、受理:申請人書面向縣安監局申請。2、檢查:申請受理的,縣安監局對申請材料審初核,實地核查,簽署初核和核查意見。3、審批:縣安監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製作《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製作不予批准決定書,並說明理由。二、申報材料:1、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3、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製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材料;4、經營場所產權文件或者租賃文件(復製件);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復製件);6、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製件);7、運輸公司營業執照,危險品運輸資質和批復,及運輸合同;8、存儲場所公司營業執照,危險品儲存資質和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六十九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九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製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復製件);(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製件)。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製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復製件);(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製件);(三)安全評價報告。

⑨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在哪裡辦理

法律分析: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要申請人攜帶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等材料去當地安監部門進行辦理。

法律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製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復製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製件)。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製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復製件);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製件);

(三)安全評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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