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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如何采購

發布時間:2022-09-25 08:06:43

A. 怎樣購買易制爆化學品

易制毒化學葯品,就是指能夠用來製造毒品的化學試劑,比如硫酸、鹽酸、高錳酸鉀等,購買這類需要到當地公安局的禁毒辦公室進行備案,禁毒辦公室一般會給你們易制毒化學葯品清單,一共是3類,大概100多種,禁毒辦公室進行實地審查之後(去你們單位)會批准購買,但要先估計用量,他們只按照你們要購買的數量批,就是你申請多少他批多少,還要每3個月匯報使用情況,剩餘葯品量之類的。
危險化學品分為一般危險化學品和特殊危險化學品。特殊危險化學品主要包括: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爆炸化學品和易制爆化學品。
特別提示:任何危險化學品都一律不對個人銷售。

B. 貴陽市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促進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安全、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是指經依法批准建設並投入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的場所及其附屬的儲存區域。第三條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實行「集中交易、專業儲存、統一配送」的原則。第四條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危險化學品市場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市、區(市、縣)安監部門依法負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

公安、工商、交通運輸、環保、質監等部門應當按職責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安全管理工作職責,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協調機構報告相關工作情況。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六條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統籌布局建設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

禁止在人員密集的城市建成區設置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

發改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安監、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消防部門編制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建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七條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應當根據市場交易和儲存的化學品危險特性進行功能分區,分別形成零售店面區、專用倉儲區、專用停車區等多個功能區域。

各功能區域間應當保持相應的安全距離及安全疏散通道。

各功能區內作業場所和公共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建設和配置安全設施、設備和消防設施、器材。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序進行安全條件審查,並取得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相關手續。第九條在人員密集的城市建成區,不得設立新的危險化學品經營點(加油站、燃氣加氣站除外)。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採取政策引導、政府扶持、專項整治等措施,將城市建成區內現有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加油站、燃氣加氣站除外)遷入專業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內集中經營。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條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主辦單位應當設置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場管理機構」),對市場實施統一安全管理。市場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並可根據市場規模或工作需要設置安全管理部門;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市場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建立安全管理台賬;

(三)組織市場內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管理、化工專業知識和應急處置技能的教育培訓,取得相關上崗資格證書;

(四)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檢查市場內經營單位的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許可證照,督促經營單位依法經營;

(五)與市場內經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或協議書,對履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

(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市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按規定報安監、公安和環保部門備案;

(七)組建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定期組織市場內經營單位參加應急救援演練,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科學組織事故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第十一條市場內經營單位應當服從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自覺接受市場管理機構的安全管理,並認真履行、遵守以下職責和規定:

(一)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依法經營;

(二)嚴格遵守市場內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書或者安全生產協議書規定的職責;

(三)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安全資格證》或《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

(四)積極參加市場管理機構組織的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熟練掌握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五)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六)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專門的銷售台賬,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等項目;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C. 企業危險化學品全流程管理知識

危險化學品由於其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嚴重危害,其在生產、采購、儲存、運輸、廢棄都有嚴格要求,一直是企業安全和環保監督管理的重點,我通過整理為大家分享企業危險化學品全流程管理知識,希望對大家對危險化學品的認識和管理有所幫助。

一、化學品基本信息

1、化學品分類

危險化學品的定義: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GB 13690 《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按照化學品物理危險、健康危害和環境危害對化學品的危險性進行分類和公示。

物理危險

指化學品所具有的爆炸性、燃燒性(易燃性或可燃性、自燃性、遇濕易燃性)、自反應性、氧化性、高壓氣體危險性、金屬腐蝕性等危險性。

健康危害

根據已確定的科學方法進行研究,由得到的統計資料證實,接觸某種化學品對人員健康造成的急性或慢性危害。

環境危害

化學品進入環境後通過環境蓄積、生物累積、生物轉化或化學反應等方式,對環境產生的危害。

2、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SDS)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SDS)提供了化學品(物質或混合物)在安全、健康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信息,推薦了防護措施和緊急情況下的應對措施。

SDS是化學品的供應商向下游用戶傳遞化學品的基本危害信息(包括運輸、操作處置、儲存和應急行動信息)的一種載體。

安全技術說明書的內容

安全技術說明書一共有16個章節,分別為:

3、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

用於標示化學品所具有的危險性和安全注意事項的一組文字、象形圖和編碼組合,它可黏貼、掛栓或噴印在化學品的外包裝或容器上。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15258-2009)規定化學品安全標簽應包括物質名稱、編號、危險性標志、警示詞、危險性概述、安全措施、滅火方法、生產廠家、地址、電話、應急咨詢電話、提示參閱安全技術說明書等內容。

標簽樣例:

4、相關法規要求: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的;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銷售與采購要求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取得甲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取得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經營銷售除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例外條件:

      (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

2、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購買實行許可制度。申請經營第一類中的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經營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中的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化學配劑。

3、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葯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4、相關法規要求:

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許可證,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用於非法生產易制毒化學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貨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20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未經依法批准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法律責任條款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仍然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根據《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未申領《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准購證》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購買、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措施予以制止,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已經購買了劇毒化學品的,責令退回原銷 售單位;……對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危險化學品儲存與運輸要求

1、儲存要求

危險性不同的化學品,可以按隔離、隔開和分離等方式進行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物料不得混合貯存。

儲存危險性不同的化學品倉庫,須滿足不同的耐火等級要求。

          易爆性商品應儲存於一級輕頂耐火建築的庫房內。

          低、中閃點液體、一級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類應儲存於一級耐火建築的庫房內。

          遇濕易燃商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應儲存於一、二級耐火建築的庫房內。

          二級易燃固體、高閃點液體應儲存於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庫房內。

          毒害性、腐蝕性危險化學品庫房的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劇毒性商品應轉庫儲存或存放在彼此間隔的單間內,並安裝防盜報警器和監控系統,庫門裝雙鎖,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倉庫須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危險化學品倉儲從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危險化學品倉庫基本安全設置圖示

2、運輸要求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企業,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如下相應的許可,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運輸公司應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運輸車輛應取得道路運輸證,同時張貼相應的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取得從業資格證;

      針對劇毒化學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運輸單位,應取得相應的許可證(具體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和《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

3、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根據《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第三十六條:

對爆炸危險場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四、危險化學品得廢棄要求

在國標《廢棄化學品術語》(GB/T 29329-2012)中,對廢棄化學品做了定義,是指丟棄的、廢棄不用的、不合格的、過期失效的化學品,也包括包裝化學品的容器,即包裝袋、包裝桶、試劑瓶、氣體鋼瓶等。需要注意的是,廢棄化學品與危險廢物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應加以區分。

1、危險化學品的廢棄

      危險化學品在被拋棄或放棄之前,應按照危險化學品進行管理。凡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廢棄後屬於危險廢物。因此生產企業在廢棄其危險化學品後,要按照危險廢物的要求對其進行管理。

      依據《GB34330 固體廢物鑒定通則》,不經過貯存或堆積過程,而在現場直接返回到原生產過程或返回其產生過程的物質,可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因此,如若可以證明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險廢物的包裝物、容器用作原用途,則可以不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2、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

(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七)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八)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九)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十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台賬並如實記錄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五、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理

1、報警

①  事故時間、地點及單位;

②  化學品名稱及泄漏量;

③  事故性質(外溢、爆炸);

④  危險程度及有無人員傷亡,

⑤  報警人姓名及電話

2、緊急疏散

①  如事故物質有毒時,需要佩戴個體防護用品;

②  應向上風方向轉移;

③  明確專人引導和護送疏散人員到安全區;

④  不要在低窪處滯留;

⑤  要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污染區與著火區

3、現場急救

①  置神志不清的病員於側位,防止氣道梗阻,

②  呼吸困難時給予氧氣吸入;

③  呼吸停止時立即進行人工呼吸;

④  心臟停止者立即進行胸外心臟擠壓

4、泄露處理

①  進入現場人員必須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器具;

②  若易燃易爆化學品泄漏,應嚴禁火種、明火及任何其它形式的熱源,以降低發生火災爆炸危險性;

③  應急處理時嚴禁單獨行動,要有監護人,必要時用水槍水炮掩護;

④  應從上風、上坡處接近現場,嚴禁盲目進入

5、火災控制

①  滅火人員不應單獨滅火;

②  出口應始終保持清潔和暢通;

③  要選擇正確的滅火劑;

④  滅火時還應考慮人員的安全

6、泄漏源控制

①關閉有關閥門、停止作業或改變工流程物料走副線、局部停車、打循環、減負荷運行等。

②容器發生泄漏後,應修補和堵塞裂口,制止化學品的進一步泄漏

7、泄漏物處置

泄漏被控制後,要及時將現場泄漏物進行覆蓋、收容、稀釋、處理,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的處置,防止二次事故的發生。

D. 危險化學品采購計劃應滿足多少教學周期的需求量為准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皮膚腐蝕是對皮膚造成不可逆損傷;即施用試驗物質達到4h後,可觀察到表皮和真皮壞死。腐蝕反應的特徵是潰瘍、出血、有血的結痂,而且在觀察期14d結束時,皮膚、完全脫發區域和結痂處由於漂白而褪色。應考慮通過組織病理學來評估可疑的病變。

(4)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如何采購擴展閱讀:

爆炸物分類、警示標簽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76。

爆炸物質(或混合物)是這樣一種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質的混合物),其本身能夠通過化學反應產生氣體,而產生氣體的溫度、壓力和速度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破壞。其中也包括發火物質,即便它們不放出氣體。

發火物質(或發火混合物)是這樣一種物質或物質的混合物,它旨在通過非爆炸自主放熱化學反應產生的熱、光、聲、氣體、煙或所有這些的組合來產生效應。

爆炸性物品是含有一種或多種爆炸性物質或混合物的物品。

E. 易制毒企業購買使用需要什麼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後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並輸入計算機系統。

F. 易制爆購買怎麼備案

法律分析:1.申購人第一次購買易制爆化學品時時需向學校提交申請,在「劇毒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管理系統」內登記個人信息。

2.申購人須填寫《購買危險化學品承諾書》和《易制爆化學品合法使用說明》。合法使用說明由所在單位危險化學品管理員審核,單位負責人審批同意並加蓋院級單位公章後方可簽訂購買合同。

3.所在單位劇毒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系統管理員在系統上提交購買申請。申購人在5日內將備案材料紙質版提交至學校、街道派出所、區公安分局三方備案。

4.獲得批准後,供貨商按合同將相應化學品送到單位指定的危化品中轉庫房,申購人負責按照合同對易制爆化學品進行驗收,填寫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流向登記台賬。

5.所需表單見國資處網站「文檔下載」-「易制爆危化品購買審批表單和管理台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 第十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G. 購買劇毒化學品應通過哪些單位審批

購買劇毒化學品應通過保衛處審批,由後勤集團技術物資服務中心報公安部門批准後,實行采購。
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2、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註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准購證,憑准購證購買;
3、個人不得購買農葯、滅鼠葯、滅蟲葯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准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准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H. 易制爆化學品購買證如何辦理

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安部《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和市公安局有關行政許可公示內容規定,購買化學危險品要到市公安局治安辦證窗口辦理《劇毒物品准購證》,並需提交下述材料:

1、申請單位的介紹信及劇毒化學品准購證申請表。

2、申請單位經辦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申請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明(復印件)。

4、劇毒化學品從業人員上崗資格證明。

5、從業單位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明、安全評價報告。

6、消防部門的驗收證明。

7、劇毒化學品儲存、使用的保安措施和管理制度。

8、供貨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明(復印件)。

9、劇毒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責任擔保書。

10、劇毒化學品從業單位備案登記表。

11、從業單位劇毒化學品管理人員名單。

12、使用劇毒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還應當提交相應的從業許可證明或者政府主管部門的有關批准文件。

(8)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如何采購擴展閱讀:

1、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

2、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規定。

3、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或操作證書。

4、其他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5、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6、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帶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設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用於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專門區域內。

7、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I. 危化品購買領用 多購少存

是這樣的
為合理控制好我校易制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的購買量、庫存量,避免危險化學品倉庫因化學品儲存過多造成的安全隱患,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水平,現就我校易制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的購買、庫存及領用問題規定如下:
1.實施周期:資源管理處原則上每半年組織一次易制毒化學品的購買,每季度組織一次易制爆化學品的購買(後續因教學科研發展致周期內需求量有較大增加時,可視情況加密購買周期)。逾期未申報的,推至下一期計劃。
2.使用人在填報采購申請表時,其所申請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數量原則上應以半年需求量為填報依據,申請購買的易制爆化學品以一個季度需求量為填報依據。
3.化學品采購回來後,集中存放在學校危險化學品倉庫,供使用人定期領用(一般為每周領用一次)。原則上,各使用人名下的易制毒化學品在一年內未領用完、易制爆化學品在半年內未領用完的部分,資源管理處有權將其無償收回並提供給其他有需求的實驗室使用。
4.使用人每次到危險化學品倉庫領用化學品時,資源管理處將按照化學品購進時間的先後,按「先進先出」的原則進行發放。
5.為避免各實驗室存放過量危險化學品帶來的安全隱患,原則上要求各使用人每次到學校危險化學品倉庫所領取的單類危險化學品數量不得超過1個月的使用需求量。
6.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資源管理處設備與實驗室管理科負責解釋。原資源管理服務中心於2017年發布的《關於易制毒化學葯品購買、庫存及領用的管理規定(暫行)》(汕大資字〔2017〕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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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如何采購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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