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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化學品怎麼監管

發布時間:2022-10-01 05:07:28

⑴ 危險化學品歸哪個部門管

法律分析: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一)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二)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三)經營汽油加油站的企業;(四)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五)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公司(分公司)。(六)帶有儲存設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⑵ 公安對危化品日常監管規定

法律分析: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持有相關許可證件情況;

(二)銷售、購買、處置、使用、運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發布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四)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流向登記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五)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治安保衛機構、制度建設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六)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及其儲存場所治安防範設施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七)法律、法規、規范和標准規定的其他內容。

法律依據:《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持有相關許可證件情況;

(二)銷售、購買、處置、使用、運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發布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四)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流向登記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五)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治安保衛機構、制度建設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六)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及其儲存場所治安防範設施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七)法律、法規、規范和標准規定的其他內容。

⑶ 易制爆化學品管理制度

一、易制爆化學品管理制度
1、易制爆化學品管理制度如下:
(1)劇毒化學品從業人員要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
(2)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3)熟練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處理緊急事故的應變能力;
(4)需要設置足夠的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安裝防盜報警器並做好劇毒危害化品庫各種消防安全設施的檢查、維護和日常保養工作。
2、法律依據:《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二、化學品爆炸事故什麼罪
化學品爆炸會構成什麼犯罪要依據實際的情況而定,如果是故意造成爆炸行為的,可能會構成爆炸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⑷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和處置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確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可用於製造爆炸物品的化學品。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是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及處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五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治理、系統治理的原則,強化和落實從業單位的主體責任。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負責。第六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建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並實現與公安機關的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公安機關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實行電子追蹤標識管理,監控記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流向、流量。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為舉報人員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第八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治安管理工作的檢查、考核和獎懲,及時發現、整改治安隱患,並保存檢查、整改記錄。第二章銷售、購買和流向登記第九條公安機關接收同級應急管理部門通報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情況後,對屬於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應當督促其建立信息系統。第十條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第十一條本辦法第十條以外的其他單位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銷售單位出具以下材料:

(一)本單位《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合法證明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合法用途說明,說明應當包含具體用途、品種、數量等內容。

嚴禁個人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辦法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及任何個人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第十三條銷售、購買、轉讓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通過本企業銀行賬戶或者電子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銷售、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後五日內,通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將所銷售、購買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第十五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生產、進口和分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要求,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作出電子追蹤標識,識讀電子追蹤標識可顯示相應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第十六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如實登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銷售、購買、出入庫、領取、使用、歸還、處置等信息,並錄入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第三章處置、使用、運輸和信息發布第十七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第十八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辦法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

雙方應當在轉讓後五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

⑸ 易制毒易制爆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該能夠加強易制毒、易制爆化學品管理,規范公司內易制毒、易制爆化學品在采購、儲存、運輸、使用、廢棄等 環節的管理行為。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准確定、公布,並適時調整。

⑹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為加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

第二條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和處置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確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可用於製造爆炸物品的化學品。

⑺ 易制爆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儲存易制爆化學品必須設立符合標準的專用倉庫,並根據易制爆化學品的品種、性質、數量和危險程度,與周圍生活區、辦公室及重要設施保持安全距離。易制爆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易制爆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生產、儲存、使用易制爆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法律依據:《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 第五條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治理、系統治理的原則,強化和落實從業單位的主體責任。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⑻ 易制爆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接收同級應急管理部門通報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情況後,對屬於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應當督促其建立信息系統。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⑼ 易制爆化學品管理制度

易制爆化學品管理制度如下:
1、劇毒化學品從業人員要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
2、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3、熟練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處理緊急事故的應變能力;
4、需要設置足夠的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安裝防盜報警器並做好劇毒危害化品庫各種消防安全設施的檢查、維護和日常保養工作。
適用於易爆化學品在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廢棄等環節的安全管理。易制毒化學品為:硫磺,及列入易制爆化學品名錄中的分析用化學試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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