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需要具備( )條件
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築物應當經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二)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五)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貳』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取證上崗,並沒有規定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要取證。
延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章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六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並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
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前款規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指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內容)。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人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新設立的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其儲存設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用於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專門區域內。
(二)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四)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
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五)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的規定。
第三章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製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復製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製件)。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製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
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製件)。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製件)。
(三)安全評價報告。
『叄』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 不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准主、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肆』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化學危險品經營企業不需要具備什麼條件: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企業標准。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危險化學物品經營企業不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擴展閱讀:
第八條 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新設立的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其儲存設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用於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專門區域內;
(二)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四)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五)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伍』 危險化學物品企業不雖要具備什麼條件
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築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二)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五)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單位,個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2005年第9號令),憑證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是納入《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危險化學品。
需要到公安部門辦理危險化學品購買許可證、道路運輸許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
『陸』 化學危險品經營企業不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化學危險品經營企業不需要具備什麼條件: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企業標准。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6)危險化學物品經營企業不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55號令)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1)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2)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3)經營汽油加油站的企業;
(4)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
(5)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公司(分公司);
(6)帶有儲存設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參考資料: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網路
『柒』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需要具備以下什麼條件
答案選C
『捌』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需要: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證第一條為了嚴格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列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除外,以下簡稱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燃料的企業不適用本法。第三條企業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使用許可證)。第四條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市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管理,不得再委託其他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玖』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需要: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證第一條為了嚴格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列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除外,以下簡稱企業)。
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燃料的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企業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使用許可證)。
第四條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市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管理,不得再委託其他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