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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有哪些標准

發布時間:2022-10-04 22:28:05

⑴ 國家對於危險化學品的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准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

⑵ 危險化學品分類標准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准確定、公布,並適時調整。

(2)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有哪些標准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1、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熟悉本單位儲存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2、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制度;

3、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手續,對所保管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做到數量准確,帳物相符,日清月結。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庫手續,完成當月原材料、產成品盤寸報表;定期清點庫存,做到心中有數,以便按生產計劃提前上報采購計劃,保證生產;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關要求對倉庫內的消防器材進行管理、定期檢查、定期更換;

5、定期對庫房進行定時通風,通風時不得遠離倉庫。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盜;

6、對因工作需要進入倉庫的職工進行監督檢查,嚴防原料和產品流失;

7、對危險化學品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分垛儲存、擺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確使用勞保用品,並指導進入倉庫的職工正確佩帶勞保用品;

9、定期對倉庫內及其周圍的衛生進行清掃;

10、按時完成廠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⑶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標准化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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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開展安全標准化的總體原則、過程和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企業及有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2894 安全標志
GB 11651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GB 13690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GB 15258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GB 16179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GB 16483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
GB 18218 重大危險源辨識
GB 50016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57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140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 50351 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
GBZ 2 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AQ/T 9002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SH 3063-1999 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SH 3097-2000 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范
3.術語和定義

3.1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 chemical enterprise
依法設立,生產、經營、使用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其所屬生產、經營、使用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獨立核算成本的單位。
3.2安全標准化 safety standardization
為安全生產活動獲得最佳秩序,保證安全管理及生產條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標准等要求制定的規則。
3.3關鍵裝置 key facility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蝕、高溫、高壓、真空、深冷、臨氫、烴氧化等條件下進行工藝操作的生產裝置。
3.4重點部位 key site
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化學品場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災場所的罐區、裝卸台(站)、油庫、倉庫等;對關鍵裝置安全生產起關鍵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統等。
3.5資源 resources
實施安全標准化所需的人力、財力、設施、技術和方法等。
3.6相關方 interested party
關注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或受其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3.7供應商 supplier
為企業提供原材料、設備設施及其服務的外部個人或團體。
3.8 承包商 contractor
在企業的作業現場,按照雙方協定的要求、期限及條件向企業提供服務的個人或團體。
3.9 事件 incident
導致或可能導致事故的情況。
3.10 事故 accident
造成死亡、職業病、傷害、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的意外事件。
3.11 危險、有害因素 hazardous elements
可能導致傷害、疾病、財產損失、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
3.12危險、有害因素識別 hazard identification
識別危險、有害因素的存在並確定其性質的過程。
3.13風險 risk
發生特定危險事件的可能性與後果的結合。
3.14 風險評價 risk assessment
評價風險程度並確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圍的過程。
3.15 安全績效 safe performance
基於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控制和消除風險取得的可測量結果。
3.16 變更change
人員、管理、工藝、技術、設施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
3.17 隱患potential accidents
作業場所、設備或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3.18 重大事故隱患serious potential accidents
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4要求
4.1 概述
本規范採用計劃(P)、實施(D)、檢查(C)、改進(A)動態循環、持續改進的管理模式。

4.2 原則
4.2.1 企業應結合自身特點,依據本規范的要求,開展安全標准化。
4.2.2 安全標准化的建設,應當以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風險評價為基礎,樹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預防的理念,與企業其他方面的管理有機地結合起來,注重科學性、規范性和系統性。
4.2 原則
4.2.3 安全標准化的實施,應體現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監督管理原則,通過有效方式實現信息的交流和溝通,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管理水平。
4.2.4 安全標准化採取企業自主管理,安全標准化考核機構考評、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的管理模式,持續改進企業的安全績效,實現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4.3 實施
4.3.1 安全標准化的建立過程,包括初始評審、策劃、培訓、實施、自評、改進與提高等6個階段。
4.3.2 初始評審階段:依據法律法規及本規范要求,對企業安全管理現狀進行初始評估,了解企業安全管理現狀、業務流程、組織機構等基本管理信息,發現差距。
4.3 實施
4.3.3 策劃階段: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規范的要求,針對初始評審的結果,確定建立安全標准化方案,包括資源配置、進度、分工等;進行風險分析;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及其他要求;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台帳、檔案、記錄等;確定企業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
4.3 實施
4.3.4 培訓階段:對全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標准化相關內容培訓。
4.3.5 實施階段:根據策劃結果,落實安全標准化的各項要求。
4.3.6 自評階段:應對安全標准化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發現問題,找出差距,提出完善措施。
4.3.7 改進與提高階段:根據自評的結果,改進安全標准化管理,不斷提高安全標准化實施水平和安全績效。
5 管理要素
本規范由10個一級要素53個二級要素組成(見下表)。
一 級 要 素 二 級 要 素 一 級 要 素 二 級 要 素
5.1
負責人與職責 5.1.1負責人 5.3
法律法規與管理制度 5.3.1法律法規
5.1.2方針目標 5.3.2符合性評價
5.1.3機構設置 5.3.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5.1.4職責 5.3.4操作規程
5.1.5安全生產投入及工傷保險 5.3.5修訂
5.2
風險管理 5.2.1范圍與評價方法 5.4
培訓教育 5.4.1培訓教育管理
5.2.2風險評價 5.4.2管理管理人員培訓教育
5.2.3風險控制 5.4.3從業人員培訓教育
5.2.4隱患治理 5.4.4新從業人員培訓教育
5.2.5重大危險源 5.4.5其他人員培訓教育
5.2.6風險信息更新 5.4.6日常安全教育

一 級 要 素 二 級 要 素 一 級 要 素 二 級 要 素
5.5
生產設施及工藝安全 5.5.1生產設施建設 5.7
產品安全與危害告知 5.7.1危險化學品檔案
5.5.2安全設施 5.7.2化學品分類
5.5.3特種設備 5.7.3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5.5.4工藝安全 5.7.4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電話
5.5.5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 5.7.5危險化學品登記
5.5.6檢維修 5.7.6危害告知
5.5.7拆除和報廢
5.6
作業安全 5.6.1作業許可
5.6.2警示標志 5.8
職業危害 5.8.1職業危害申報
5.6.3作業環節 5.8.2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管理
5.6.4承包商與供應商 5.8.3勞動防護用品
5.6.5變更

一 級 要 素 二 級 要 素
5.9
事故與應急 5.9.1事故報告
5.9.2搶險與救護
5.9.3事故調查和處理
5.9.4應急指揮系統
5.9.5應急救援器材
5.9.6應急救援預案與演練
5.10
檢查與自評 5.10.1安全檢查
5.10.2安全檢查形式與內容
5.10.3整改
5.10.4自評

5.1負責人與職責
5.1.1 負責人
5.1.2 方針目標
5.1.3 機構設置
5.1.4 職責
5.1.5 安全生產投入及工傷保險
5.1.1 負責人
5.1.1.1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應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基礎和基層工作。
5.1.1.2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實施安全標准化,建設企業安全文化。
5.1.1.3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作出明確的、公開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諾,並確保安全承諾轉變為必需的資源支持。
5.1.1.4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或領導小組會議。
5.1.2 方針目標
5.1.2.1企業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主要負責人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組織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應滿足:
1)形成文件,並得到本單位所有從業人員的貫徹和實施;
2)符合或嚴於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3)與企業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相適應;
4)與企業的其他方針和目標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5)公眾易於獲得。
5.1.2.2企業應簽訂各級組織的安全目標責任書,確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標,並予以考核。各級組織應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以保證年度安全目標的有效完成。

5.1.3機構設置
5.1.3.1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或領導小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按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5.1.3.2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規模大小,設置相應的管理部門。
5.1.3.3企業應建立、健全從安委會或領導小組到基層班組的安全生產管理網路。
5.1.4 職責
5.1.4.1企業應制定安委會或領導小組和管理部門的安全職責。
5.1.4.2企業應制定主要負責人、各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5.1.4.3企業應建立安全責任考核機制,對各級管理部門、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安全職責的履行情況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現情況進行定期考核,予以獎懲。
5.1.5 安全生產投入及工傷保險
5.1.5.1企業應依據國家、當地政府的有關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規定,自行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於安全生產。
5.1.5.2企業應按照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范圍,合理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建立安全生產費用台帳。
5.1.5.3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5.2風險管理

5.2.1范圍與評價方法
5.2.2風險評價
5.2.3風險控制
5.2.4隱患治理
5.2.5重大危險源
5.2.6風險信息更新
5.2.1 范圍與評價方法
5.2.1.1企業應組織制定風險評價管理制度,明確風險評價的目的、范圍和准則。
5.2.1.2企業風險評價的范圍應包括:
1)規劃、設計和建設、投產、運行等階段;
2)常規和異常活動;
3)事故及潛在的緊急情況;
4)所有進入作業場所的人員的活動;
5)原材料、產品的運輸和使用過程;
6)作業場所的設施、設備、車輛、安全防護用 品;
7)人為因素,包括違反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8)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置;
9)氣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

5.2.1.3企業可根據需要,選擇有效、可行的風險評價方法進行風險評價。常用的評價方法有:
1)工作危害分析(JHA);
2)安全檢查表分析(SCL);
3)預危險性分析(PHA);
4)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
5)失效模式與影響分析(FMEA);
6)故障樹分析(FTA);
7)事件樹分析(ETA);
8)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LEC)等方法。

5.2.1.4企業應依據以下內容制定風險評價准則:
1)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2)設計規范、技術標准;
3)企業的安全管理標准、技術標准;
4)企業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等。
5.2.2 風險評價
5.2.2.1企業應依據風險評價准則,選定合適的評價方法,定期和及時對作業活動和設備設施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和風險評價。企業在進行風險評價時,應從影響人、財產和環境等三個方面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分析。
5.2.2.2企業各級管理人員應參與風險評價工作,鼓勵從業人員積極參與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5.2.3 風險控制
5.2.3.1企業應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及經營運行情況等,確定不可接受的風險,制定並落實控制措施,將風險尤其是重大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企業在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
1)應考慮:⑴可行性;⑵安全性;⑶可靠性;
2)應包括:⑴工程技術措施;⑵管理措施;⑶培訓教育措施;⑷個體防護措施。
5.2.3.2 企業應將風險評價的結果及所採取的控制措施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培訓,使其熟悉工作崗位和作業環境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掌握、落實應採取的控制措施。
5.2.4 隱患治理
5.2.4.1 企業應對風險評價出的隱患項目,下達隱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負責人、定資金來源、定治理期限。企業應建立隱患治理台帳。
5.2.4.2 企業應對確定的重大隱患項目建立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1)評價報告與技術結論;2)評審意見;3)隱患治理方案,包括資金概預算情況等;4)治理時間表和責任人;5)竣工驗收報告。
5.2.4.3 企業無力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除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外,應書面向企業直接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
5.2.4.4 企業對不具備整改條件的重大事故隱患,必須採取防範措施,並納入計劃,限期解決或停產。
5.2.5 重大危險源
5.2.5.1 企業應按照GB18218辨識並確定重大危險源,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
5.2.5.2 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設置安全監控報警系統。
5.2.5.3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
5.2.5.4 企業應對重大危險源的設備、設施定期檢查、檢驗,並做好記錄。

5.2.5.5 企業應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救援器材、裝備,每年至少進行1次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5.2.5.6 企業應將重大危險源及相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送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5.2.5.7 企業重大危險源的防護距離應滿足國家標准或規定。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規定的,應採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並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
5.2.6 風險信息更新
5.2.6.1企業應適時組織風險評價工作,識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隱患。
5.2.6.2企業應定期評審或檢查風險評價結果和風險控制效果。
5.2.6.3企業應在下列情形發生時及時進行風險評價:
1)新的或變更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
2)操作條件變化或工藝改變;
3)技術改造項目;
4)有對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認識;
5)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
5.3法律法規與管理制度

5.3.1法律法規
5.3.2符合性評價
5.3.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5.3.4操作規程
5.3.5修訂
5.3.1 法律法規
5.3.1.1企業應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確定獲取渠道、方式和時機,及時識別和獲取,並定期進行更新。
5.3.1.2企業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及其他要求及時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守法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
5.3.1.3企業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相關方。
5.3.2 符合性評價
企業應每年至少1次對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及其他要求進行符合性評價,消除違規現象和行為。
5.3.3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5.3.3.1企業應制訂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范從業人員的安全行為。
5.3.3.2企業應制訂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包括(見下頁)。
5.3.3.3企業應將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發放到有關的工作崗位。
1)安全生產職責;
2)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及其他要求;
3)安全生產會議管理; 4)安全生產費用;
5)安全生產獎懲管理; 6)管理制度評審和修訂;
7)安全培訓教育; 8)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9)管理部門、基層班組安全活動管理;
10)風險評價; 11)隱患治理; 12)重大危險源管理;
13)變更管理; 14)事故管理;
15)防火、防爆管理,包括禁煙管理; 16)消防管理;
17)倉庫、罐區安全管理; 18)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安全管理;
19)生產設施管理,包括安全設施、特種設備等管理;
20)監視和測量設備管理;
21)安全作業管理,包括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破土作業、斷路作業、設備檢維修作業、高溫作業、抽堵盲板作業管理等;
2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包括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及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運輸、裝卸等;
23)檢維修管理;24)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
25)承包商管理;26)供應商管理;
27)職業衛生管理,包括防塵、防毒管理;
28)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
29)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管理;
30)應急救援管理;
31)安全檢查管理;
32)自評等。
5.3.4 操作規程
5.3.4.1企業應根據生產工藝、技術、設備設施特點和原材料、輔助材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操作規程,並發放到相關崗位。
5.3.4.2企業應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投產或投用前,組織編制新的操作規程。
5.3.5 修訂
5.3.5.1 企業應明確評審和修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時機和頻次,定期進行評審和修訂,確保其有效性和適用性。在發生以下情況時,應及時對相關的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進行評審、修訂:
1)當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准廢止、修訂或新頒布時;
2)當企業歸屬、體制、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時;
3)當生產設施新建、擴建、改建時;
4)當工藝、技術路線和裝置設備發生變更時;
5)當上級安全監督部門提出相關整改意見時;
6)當安全檢查、風險評價過程中發現涉及到規章制度層面的問題時;
7)當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復事故原因,發現制度性因素時;
8)其它相關事項。
5.3.5.2 企業應組織相關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操作人員和工會代表參加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評審和修訂,註明生效日期。
5.3.5.3 企業應及時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培訓學習修訂後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5.3.5.4 企業應保證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5.4培訓教育

5.4.1培訓教育管理
5.4.2管理人員培訓教育
5.4.3從業人員培訓教育
5.4.4新從業人員培訓教育
5.4.5其他人員培訓教育
5.4.6日常安全教育
5.4.1 培訓教育管理
5.4.1.1企業應嚴格執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依據國家、地方及行業規定和崗位需要,制定適宜的安全培訓教育目標和要求。根據不斷變化的實際情況和培訓目標,定期識別安全培訓教育需求,制定並實施安全培訓教育計劃。
5.4.1.2企業應組織培訓教育,保證安全培訓教育所需人員、資金和設施。
5.4.1.3企業應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檔案。
5.4.1培訓教育管理
5.4.1.4企業安全培訓教育計劃變更時,應記錄變更情況。
5.4.1.5企業安全培訓教育主管部門應對培訓教育效果進行評價。
5.4.1.6企業應確立終身教育的觀念和全員培訓的目標,對在崗的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培訓教育。
5.4.2 管理人員培訓教育
5.4.2.1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教育,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並按規定參加每年再培訓。
5.4.2.2企業其他管理人員,包括管理部門負責人和基層單位負責人、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由企業相關部門組織,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5.4.3從業人員培訓教育
5.4.3.1企業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從業人員每年應接受再培訓,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學時。
5.4.3.2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教育,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並定期復審。
5.4.3.3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船員、押運人員,必須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5.4.3.4企業應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投產前,對有關人員進行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5.4.4 新從業人員培訓教育
5.4.4.1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對新從業人員進行廠級、車間(工段)級、班組級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5.4.4.2企業新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時間不得少於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學時。
5.4.5 其他人員培訓教育
5.4.5.1企業從業人員轉崗、脫離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應進行車間(工段)、班組級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5.4.5.2企業應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有關安全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的培訓教育。
5.4.5.3企業應對承包商的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發放入廠證,保存安全培訓教育記錄。進入作業現場前,作業現場所在基層單位應對施工單位的作業人員進行進入現場前安全培訓教育,保存安全培訓教育記錄。
5.4.6 日常安全教育
5.4.6.1企業管理部門、班組應按照月度安全活動計劃開展安全活動和基本功訓練。
5.4.6.2班組安全活動每月不少於2次,每次活動時間不少於1學時。班組安全活動應有負責人、有計劃、有內容、有記錄。企業負責人應每月至少參加1次班組安全活動,基層單位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應每月至少參加2次班組安全活動。
5.4.6 日常安全教育
5.4.6.3 管理部門安全活動每月不少於1次,每次活動時間不少於2學時。
5.4.6.4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每月至少1次對安全活動記錄進行檢查,並簽字。
5.4.6.5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結合安全生產實際,制定管理部門、班組月度安全活動計劃,規定活動形式、內容和要求。
5.5生產設施及工藝安全
5.5.1生產設施建設
5.5.2安全設施
5.5.3特種設備
5.5.4工藝安全
5.5.5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
5.5.6檢維修
5.5.7拆除和報廢
5.5.1生產設施建設
5.5.1.1企業應確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5.5.1.2企業應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有關規定,對建設項目的設立階段、設計階段、試生產階段和竣工驗收階段規范管理。
5.5.1 生產設施建設
5.5.1.3企業應對建設項目的施工過程實施有效安全監督,保證施工過程處於有序管理狀態。
5.5.1.4企業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變更應嚴格執行變更管理規定,履行變更程序,對變更全過程進行風險管理。
5.5.1.5企業應採用先進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
5.5.2 安全設施
5.5.2.1企業應嚴格執行安全設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設施台帳。
5.5.2.2企業應確保安全設施配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做到:
1)宜按照SH3063在易燃、易爆、有毒區域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的檢測報警設施,報警信號應發送至工藝裝置、儲運設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
2)按照GB50351在可燃液體罐區設置防火堤,在酸、鹼罐區設置圍堤並進行防腐處理;
3)宜按照SH3097在輸送易燃物料的設備、管道安裝防靜電設施;
4)按照GB50057在廠區安裝防雷設施;
5)按照GB50016、GB50140配置消防設施與器材;
6)按照GB50058設置電力裝置;
7)按照GB11651配備個體防護設施;
8)廠房、庫房建築應符合GB50016、GB50160;
9)在工藝裝置上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聲和/或光報警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5.5.2.3企業的各種安全設施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
5.5.2.4安全設施應編入設備檢維修計劃,定期檢維修。安全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維修拆除的,檢維修完畢後應立即復原。
5.5.2.5企業應對監視和測量設備進行規范管理,建立監視和測量設備台帳,定期進行校準和維護,並保存校準和維護活動的記錄。
5.5.3 特種設備
5.5.3.1企業應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管理規定,對特種設備進行規范管理。
5.5.3.2企業應建立特種設備台帳和檔案。
5.5.3.3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企業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5.5.3.4企業應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至少每月進行1次檢查,並保存記錄。
5.5.3.5企業應對在用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保存記錄。
5.5.3.6企業應在特種設備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企業應將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置於或者附著於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5.5.3.7企業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應及時予以報廢,並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5.5.4 工藝安全
5.5.4.1企業操作人員應掌握工藝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1)化學品危險性信息:物理特性、化學特性、毒性、職業接觸限值;
2)工藝信息:流程圖、化學反應過程、最大儲存量、工藝參數安全上下限值;
3)設備信息:設備材料、設備和管道圖紙、電氣類別、 調節閥系統、安全設施。
5.5.4.2企業應保證下列設備設施運行安全可靠、完整: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包括管件和閥門;2)泄壓和排空系統;3)緊急停車系統;4)監控、報警系統;5)聯鎖系統;6)各類動設備,包括備用設備等。
5.5.4.3企業應對工藝過程進行風險分析:
1)工藝過程中的危險性;2)工作場所潛在事故發生因素;3)控制失效的影響;4)人為因素等。

⑷ 危險化學品什麼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法律分析: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運輸,保管,銷售,使用都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一)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並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⑸ 危險化學品有什麼國家標准和定義

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摘錄:
第七章附則
第九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摘錄: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准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
國家法律法規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
《GB13690-1992常用危險化學品分類及標志》
《GB12268-2005危險貨物品名表》
《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
《60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2011》

⑹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分為三級標准,一級、二級、三級,請問三個等級有什麼區別呢

安全生產標准化中一級、二級、三級的區別如下:

1、按安全質量標准化考核得分

一級:大於等於900分。

二級:大於等於750分,小於900分。

三級:大於等於600分,小於750分。

2、評定單位不同:

(1)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告,證書、牌匾由其確定的評審組織單位發放;

(2)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確定;

(3)由地市級安全監管部門確定。

(6)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有哪些標准擴展閱讀:

發現被遺棄的化學品,不要撿拾,應立即撥打報警電話,說清具體位置、包裝標志、大致數量以及是否有氣味等情況。

立即在事發地點周圍設置警告標志,不要在周圍逗留。嚴禁吸煙,以防發生火災或爆炸。

遇到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發生事故,應盡快離開事故現場,撤離到上風口位置,不圍觀,並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其他機動車駕駛員要聽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地通過事故現場。

居民小區施工過程中挖掘出有異味的土壤時,應立即撥打當地區(縣)政府值班電話說明情況,同時在其周圍拉上警戒線或豎立警示標志。在異味土壤清走之前,周圍居民和單位不要開窗通風。

⑺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准化的內容是什麼

一、負責人與責任
1.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承諾書
2.開展安全標准化工作的文件
3.從業人員學習、參與安全標准化活動的記錄
4.企業安全生產方針目標的文件
5.企業各機構、部門、人員的職責文件
6.根據安全責任考核制度,定期考核的有關考核記錄
7.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情況的有關記錄、台賬
8.人員工傷保險記錄

二、風險管理
1.安全評價報告
2.風險評價程序文件及記錄
3.主要危險、有害因素檔案
4.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方案
5.重大危險源檔案,並有定期檢測、評估記錄
6.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

三、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3)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管理制度;
(4)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如:動火,高處作業,吊裝等)
(6)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7)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11)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2)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14)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15)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16)消防管理制度;
(17)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三同時」制度;
(18)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9)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
(20)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法律法規、標准清單
3.企業與上級部門、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各級人員簽定的安全目標責任書
4.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四、 安全培訓教育
2.管理人員、特種從業人員、其他從業人員的培訓記錄或安全資格證,新從業人員的三級教育卡
3.班組日常安全教育、活動計劃和記錄
4.安全培訓教育計劃,所有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安全培訓教育記錄,培訓總結

五、設備設施
1.項目安全評價及相關審批資料、檢查記錄
2.建設項目各階段資料及審查報告
3.生產、存儲設備設施台帳、記錄檔案
4.特種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定期檢測、檢查和維護保養記錄
5.設備設施停工檢維修方案、記錄檔案
6.日常性檢維修作業任務書
7.安全廢棄和處置管理制度

六、 作業安全
1.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
2.作業許可證及記錄
3.承包商提供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復印件,作業人員證件復印件
4.與承包商簽訂的安全承諾書或安全協議書
5.供應商提供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等有關資質證書復印件
6.承運單位提供的相關部門認定的資質證書復印件,有關運輸人員的上崗資格證
7.變更管理制度,《變更申請表》和《變更驗收表》的台帳
8.執行「操作工的六嚴格」規定的運行記錄

七、產品安全與危害告知
1.所有可能接觸和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包括產品、原料和中間體)的
普查、分類檔案
2.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3.應急咨詢電話號碼或者委託代理協議

八、職業危害
1.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定期檢查和記錄
2.職業衛生檔案(含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3.職業安全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台帳
4.健康監護檔案

九、事故與應急
1.事故調查報告、處理台帳
2.根據風險評價結果,針對潛在的事件和突發事故編制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應急救援預案定期演練報告及過程記錄

十、 檢查與績效考核
1.各種檢查形式的《安全檢查表》
2.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和日常檢查的記錄和台帳
3.安全隱患清單(包括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內容)及整改情況檔案
4.每年一次的自評報告
5.績效考核制度文本,定期考核記錄

需准備的制度、台帳(檔案)、記錄、清單:
制度(25):
1.安全責任考核制度
2.安全廢棄和處置管理制度
3.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
4.變更管理制度
5.績效考核制度
6.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3)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管理制度;
(4)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如:動火,高處作業,吊裝等)
(6)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7)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11)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2)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14)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15)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16)消防管理制度;
(17)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三同時」制度;
(18)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9)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
(20)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台帳(檔案)(18):
安全費用台帳
主要危險、有害因素檔案
重大隱患項目檔案
重大危險源檔案
所有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
生產設備設施台帳
生產設施技術檔案
特種設備台帳和檔案
存儲設備設施台帳
檢維修檔案
變更管理的台帳
危險化學品檔案
職業衛生檔案(含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安全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台帳
健康監護檔案
事故台帳
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和日常檢查的台帳
安全隱患整改情況檔案
記錄(10):
從業人員學習、參與安全標准化活動的記錄
所有從業人員培訓教育記錄
班組安全活動記錄
所有安全培訓教育記錄
作業許可證審批記錄
執行「操作工的六嚴格」規定的運行記錄
變更後的培訓記錄
作業場所的定期檢查的記錄
應急救援預案定期演練過程記錄
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和日常檢查的記錄
清單(3):
法律法規、標准清單
安全隱患清單(包括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內容)
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清單
需取證、送檢的項目:
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特種設備的檢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
防雷接地的檢測

⑻ 危險品基本界定標准

第1類爆炸品

本類化學品系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熱、受壓、撞擊等),能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瞬時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量,使周圍壓力急驟上升,發生爆炸,對周圍環境造成破壞的物品,也包括無整體爆炸危險,但具有燃燒、拋射及較小爆炸危險,或僅產生熱、光、音響或煙霧等一種或幾種作用的煙火物品。

爆炸性是一切爆炸品的主要特性

這類物品都具有化學不穩定性,在一定外界因素的作用下,會進行猛烈的化學反應,主要有以下四個特點:

化學反應速度極快。一般以萬分之一的時間完成化學反應,因為爆炸能量在極短時間放出,因此具有巨大的破壞力。爆炸時產生大量的熱。這是爆炸品的主要來源。

產生大量氣體,造成高壓。形成的沖擊波對周圍建築物有很大的破壞性。

對撞擊、摩擦、溫度等非常敏感任何一種爆炸品的爆炸都需要外界供給它一定的能量--起爆能。某一爆炸品所需的最小起爆能,即為該爆炸品的敏感度。敏感度是確定爆炸品爆炸危險性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標志,敏感度越高,則爆炸危險性越大。

有的爆炸品還有一定的毒性

例如梯恩梯、消化甘油、******等都具有一定的毒性。

與酸、鹼、鹽、金屬發生反應

有些爆炸品與某些化學品如酸、鹼、鹽發生化學反應,反應的生成物是更容易爆炸的化學品。如:苦味酸遇某些碳酸鹽能反應生成更易爆炸的苦味酸鹽;苦味酸受銅、鐵等金屬撞擊,立即發生爆炸。

第2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本類化學品系指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的氣體,並應符合下述兩種情況之一者:

臨界溫度低於50℃時,或在50℃時,其蒸氣壓力大於294KPa的壓縮或液化氣體;

溫度在21.1℃時,氣體的絕對壓力大於275KPa,或在54.4℃時,氣體的絕對壓力大於715KPa的壓縮氣體;或在37.8℃時,雷德蒸氣壓大於275KPa的液化氣體或加壓溶解氣體。

第一項易燃氣體

此類氣體極易燃燒,與空氣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常溫常壓下遇明火、高溫即會發生燃燒或爆炸。或中毒所有壓縮氣體都有危害性,因為它們是在高壓之下,有些氣體具有易燃、易爆、助燃、劇毒等性質,在受熱、撞擊等情況下,易引起燃燒爆炸或中毒事故。

第2項不燃氣體

不燃氣體系指無毒、不燃氣體、包括助燃氣體。但高濃度時有窒息作用。助燃氣體有強烈的氧化作用,遇油脂能發生燃燒或爆炸。

第3項有毒氣體

該類氣體有毒,毒性指標與第6類毒性指標相同。對人畜有強烈的毒害、窒息、灼傷、刺激作用。其中有些還具有易燃、氧化、腐蝕等性質。

第3類易燃液體

本類化學品系指易燃的液體、液體混合物或含有固體物質的液體,但不包括由於其危險性已列入其它類別的液體。其閉杯閃點等於或低於61℃。

按閃點高低分為以下三項:

第1項低閃點液體

指閉杯閃點低於-18℃的液體;

第2項中閃點液體

指閉杯閃點在-18℃至23℃的液體;

第3項高閃點液體

指閉杯閃點在23℃至61℃的液體。

易燃液體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高度易燃性

易燃液體的主要特性是具有高度易燃性,遇火、受熱以及和氧化劑接觸時都有發生燃燒的危險,其危險性的大小與液體的閃點、自燃點有關,閃點和自燃點越低,發生著火燃燒的危險越大。

易爆性

由於易燃液體的沸點低,揮發出來的蒸汽與空氣混合後,濃度易達到爆炸極限,遇火源往往發生爆炸。

高度流動擴散性

易燃液體的粘度一般都很小,不僅本身極易流動,還因滲透,浸潤及毛細現象等作用,即使容器只有極細微裂紋,易燃液體也會滲出容器壁外。泄漏後很容易蒸發,形成的易燃蒸汽比空氣重,能在坑窪地帶積聚,從而增加了燃燒爆炸的危險性。

易積聚電荷性

部分易燃液體,如苯、甲苯、汽油等,電阻率都很大,很容易積聚靜電而產生靜電火花,造成火災事故。

受熱膨脹性

易燃液體的膨脹系數比較大,受熱後體積容易膨脹,同時其蒸氣壓亦隨之升高,從而使密封容器中內部壓力增大,造成「鼓桶」,甚至爆裂,在容器爆裂時會產生火花而引起燃燒爆炸。因此,易燃液體應避熱存放;灌裝時,容器內應留有5%以上的空隙

毒性

大多數易燃液體及其蒸氣均有不同程度的毒性。因此在操作過程中,應做好勞動保護工作。

易燃性是易燃液體的主要特性,在使用時應特別注意:

嚴禁煙火,遠離火種、熱源;

禁止使用易發生火花的鐵制工具及穿帶鐵釘的鞋;

第4類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第1項易燃固體本項化學品系指燃點低、對熱、撞擊、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點燃,燃燒迅速,並可能散發出有毒煙霧或有毒氣體的固體,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質。

(1)易燃固體的主要特性是容易被氧化,受熱易分解或升華,遇明火常會引起強烈、連續的燃燒。

(2)與氧化劑、酸類等接觸,反應劇烈而發生燃燒爆炸。

(3)對摩擦、撞擊、震動也很敏感。

(4)許多易燃固體有毒,或燃燒產物有毒或腐蝕性。

對於易燃固體應特別注意粉塵爆炸!

第2項自燃物品

本項化學品系指自燃點低,在空氣中易於發生氧化反應,放出熱量,而自行燃燒的物品。

燃燒性是自燃物品的主要特性

自燃物品在化學結構上無規律性,因此自燃物質就有各自不同的自燃特性:

(1)黃磷性質活潑,極易氧化,燃點又特別低,一經暴露在空氣中很快引起自燃。但黃磷不和水發生化學反應,所以通常放置在水中保存。另外黃磷本身極毒,其燃燒的產物五氧化二磷也為有毒物質,遇水還能生成劇毒的偏磷酸。所遇有磷燃燒時,在撲救的過程中應注意防止中毒。

2)二乙基鋅、三乙基鋁等有機金屬化合物,不但在空氣中能自燃,遇水還會強烈分解,產生易燃的氫氣,引起燃燒爆炸。因此,儲存和運輸必須用充有惰性氣體或特定的`容器包裝,失火時亦不可用水撲救。

據自燃物品的不同特性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3項遇濕易燃物品

本項化學品系指遇水或受潮時,發生劇烈化學反應,放出大量的易燃氣體和熱量的物品有些不需明火,即能燃燒或爆炸。

遇濕易燃物質除遇水反應外,遇到酸或氧化劑也能發生反應,而且比遇到水發生的反應更為強烈,危險性也更大。因此,儲存、運輸和使用時,注意防水、防潮,嚴禁火種接近,與其它性質相抵觸的物質隔離存放。

遇濕易燃物質起火時,嚴禁用水、酸鹼泡沫、化學泡沫撲救!

第5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第1項氧化劑

氧化劑系指處於高氧化態,具有強氧化性,易分解並放出氧和熱量的物質。包括含有過氧基的有機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導致可燃物的燃燒;與松軟的粉末狀可燃物能組成爆炸性混合物,對熱、震動或摩擦較為敏感。

氧化劑具有較強的獲得電子能力,有較強的氧化性,遇酸鹼、高溫、震動、摩擦、撞擊、受潮或與易燃物品、還原劑等接觸能迅速分解,有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

第2項有機過氧化劑

有機過氧化物系指分子組成中含有過氧基的有機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極易分解,對熱、震動和摩擦極為敏感。

第6類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1項毒害品

具體指標經口:LD50≤500mg (固體)

LD50≤2000mg (液體)

經皮:LD50≤1000mg (24hr接觸)

吸入:LC50≤10mg/L(粉塵、煙霧、蒸氣)

第2項感染性物品

本項化學品系指含有致病的微生物,能引起病態,甚至死亡的物質。

第7類放射性物品

本類化學品系指放射性比活度大於7.4×10Bq 的物品。

具有放射性

放射性物質放出的射線可分為四種:α射線,也叫甲種射線;β射線,也叫乙種射線;γ射線,也叫丙種射線;還有中子流。各種射線對人體的危害都大。

許多放射性物品毒性很大

不能用化學方法中和使其不放出射線,只能設法把放射性物質清除或者用適當清除或者用適當的材料予以吸收屏蔽。

第8類腐蝕品

本類化學品系指能灼傷人體組織並對金屬等物品造成損壞的固體或液體。與皮膚接觸在4小時內出現可見壞死現象,或溫度在55℃時,對20號鋼的表面均勻年腐蝕超過6.25mm的固體或液體。該類化學品按化學性質分為三項:

第1項酸性腐蝕品

第2項鹼性腐蝕品

第3項其它腐蝕品

強烈的腐蝕性

在化學危險物品中,腐蝕品是化學性質比較活潑,能和很多金屬、有機化合物、動植物機體等發生化學反應的物質。這類物質能灼傷人體組織,對金屬、動植物機體、纖維製品等具有強烈的腐蝕作用。

多數腐蝕品有不同程度的毒性,有的還是劇毒品。

易燃性

許多有機腐蝕物品都具有易燃性。如甲酸、冰醋酸、苯甲醯氯、丙烯酸等。

氧化性

如硝酸、硫酸、高氯酸、溴素等,當這些物品接觸木屑、食糖、紗布等可燃物時,會發生氧化反應,引起燃燒。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氧化性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明確列為助燃氣體的,如:氧氣、壓縮空氣、一氧化二氮;一種是列為有毒氣體,本身不燃,但氧化性很強,與可燃氣體混合後能發生燃燒或爆炸的氣體,如氯氣與乙炔混合即可爆炸,氯氣與氫氣混合見光可爆炸,氟氣遇氫氣即爆炸,油脂接觸氧氣能自燃,鐵在氧氣、氯氣中也能燃燒。因此,在消防監督中不能忽視氣體的氧化性,尤其是列為有毒氣體的氯氣、氟氣,除了注意其毒害性外,還應注意其氧化性,在儲存、運輸和使用中要與其它可燃氣體分開。

危險品作為經濟發展的必備物品需要存在,同時由於它的損傷性巨大,因此一定要妥善保存,嚴守操作流程,保持高度警惕,加強監控,防止事故發生。

折疊編輯本段管理條例

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擁有能保證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相應設施設備。

第六條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具有十輛以上專用車輛的經營規模,五年以上從事運輸經營的管理經驗,配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並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現任制、車輛設備保養維修和安全質量教育等規制度。

第七條直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維修作業和業務管理的人員,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知識,經當地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關考核合格,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容器、裝卸機械及工屬具,必須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條件,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驗合格。

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非營業性運輸單位需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事前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符合本規定運輸基本條件的報地(市)級運政管理機關批准,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從事一次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報以縣級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核准,發給《道路危險貨物臨時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

第十條凡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及已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資格需增加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項目的單位,均須按規定向當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核,發給加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營運證》,方可經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危險品運輸八項注意

凡具有腐蝕性、自然性、易燃性、毒害性、爆炸性等性質,在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品,均屬危險品。危險品具有特殊的物理、化學性能,運輸中如防護不當,極易發生事故,並且事故所造成的後果較一般車輛事故更加嚴重。因此,為確保安全,在危險品運輸[1]中應注意以下八點:

1.注意包裝危險品在裝運前應根據其性質、運送路程、沿途路況等採用安全的方式包裝好。包裝必須牢固、嚴密,在包裝上做好清晰、規范、易識別的標志。

2.注意裝卸危險品裝卸現場的道路、燈光、標志、消防設施等必須符合安全裝卸的條件。裝卸危險品時,汽車應在露天停放,裝卸工人應注意自身防護,穿戴必需的防護用具。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滾翻、重壓和倒置,怕潮濕的貨物應用篷布遮蓋,貨物必須堆放整齊,捆紮牢固。

3.注意用車裝運危險品必須選用合適的車輛,爆炸品、一級氧化劑、有機氧化物不得用全掛汽車列車、三輪機動車、摩托車、人力三輪車和自行車裝運;爆炸器、一級氧化劑、有機過氧物、一級易燃品不得用拖拉機裝運。除二級固定危險品外,其它危險品不得用自卸汽車裝運。

4.注意防火危貨運輸忌火,危險品在裝卸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車廂內嚴禁吸煙,車輛不得靠近明火、高溫場所和太陽暴曬的地方。裝運石油類的油罐車在停駛、裝卸時應安裝好地線,行駛時,應使地線觸地,以防靜電產生火災。

5.注意駕駛裝運危險品的車輛,應設置GB13392-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規定的標志。汽車運行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規,應控制車速,保持與前車的距離,遇有情況提前減速,避免緊急剎車,嚴禁違章超車,確保行車安全。

6.注意漏散危險品在裝運過程中出現漏散現象時,應根據危險品的不同性質,進行妥善處理。爆炸品散落時,應將其移至安全處,修理或更換包裝,對漏散的爆炸品及時用水浸濕,請當地公安消防人員處理;儲存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的罐體出現泄漏時,應將其移至通風場地,向漏氣鋼瓶澆水降溫;液氨漏氣時,可浸入水中。其它劇毒氣體應浸入石灰水中。易燃固體物品散落時,應迅速將散落包裝移於安全處所,黃磷散落後應立即浸入水中,金屬鈉、鉀等必須浸入盛有煤油或無水液體石臘的鐵桶中;易燃液體滲漏時,應及時將滲漏部位朝上,並及時移至安全通風場所修補或更換包裝,滲漏物用黃砂、干土蓋沒後掃凈。

7.注意停放裝載危險品的車輛不得在學校、機關、集市、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停放,如必須在上述地區進行裝卸作業或臨時停車時,應採取安全措施,並徵得當地公安部門的同意。停車時要留人看守,閑雜人員不準接近車輛,做到車在人在,確保車輛安全。

8.注意清廂危險品卸車後應清掃車上殘留物,被危險品污染過的車輛及工具必須洗刷清毒。未經徹底清毒,嚴禁裝運食用、葯用物品、飼料及動植物。

凡是在流通過程中,由於本身具有的燃燒、腐蝕、毒害及放射性,或因為摩擦、震動、撞擊、暴曬或者溫濕度等外界因素的影響,發生危及生命、財產損失危險的物品都屬於危險品。

危險貨物托運人在辦理托運時必須做到的幾點

1.必須向已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資格的運輸單位辦理托運;2.必須在托運單上填寫危險貨物品名、規格、件重、件數、包裝方法、起運日期、收發貨人詳細地址及運輸過程中的注意事項;3.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危險貨物,必須分別托運;4.對有特殊要求或憑證運輸的危險貨物,必須附有相關單證,並在托運單備注欄內註明;5.托運未列入《汽車運輸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危險貨物新品種,必須提交《危險貨物鑒定表》。凡未按以上規定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托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由托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折疊編輯本段辦理資料

申請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還應上傳承諾書。承諾書應由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簽名並蓋單位公章。換證單位承諾書中還應含台賬表格,按危險化學品名註明三年經營量。

(一)新申請(甲證劇毒、甲證其它成品油、乙證):

新申請(甲證劇毒、甲證其它成品油、乙證)的經營單位應提交的材料為6項,為方便企業申報,對材料的內容說明如下: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安全評價報告;

3.經營和儲存場所建築物消防安全驗收文件;

說明:

A.經營場所應有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如無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的單位,應有下列文件之一:

(1)消防監督檢查意見書

(2)消防備案證明

(3)評價機構出具評價合格結論並經區安監局人員現場確認符合。

B.儲存場所如為自有倉庫,建於2006年10月1日後的應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驗收批復。

C.儲存場所如為自有倉庫,建於2006年10月1日前的應有避雷檢測報告(倉庫內如有電氣裝置還應提交防爆檢測報告),以及下列材料之一:

(1)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

(2)消防監督檢查意見書

(3)消防安全許可證

D.儲存場所如為委託儲存,相關協議或合同及儲存場所資質證明在「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中提交。

4.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

說明:

A.經營場所地址應與營業執照地址一致,經營場所房地產權證上用途應為非居,如為租賃其證明文件應在有效期內。

B.儲存場所如為自有倉庫,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C.儲存場所如為委託儲存,應有相關協議或合同及儲存場所資質證明,且儲存場所資質應覆蓋經營單位的經營范圍。

5.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業務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

6.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說明:

A.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職能部門應有任命書及安全生產責任制,業務員崗位應有安全承諾書及安全生產責任制。

B.安全管理制度視企業經營方式和儲存方式不同,分別為:

(1)批發單位應有危險化學品購銷制度、經營手續環節責任管理制度、運輸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獎懲制度、消防(防火)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等9項制度;

(2)零售單位除上述9項安全管理制度外,還應有廢棄物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和動火安全管理制度等共計11項制度;

(3)自有倉庫的經營單位除應有上述9項安全管理制度外,還應有出入庫的管理制度、儲存保管制度、廢棄物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和動火安全管理制度等共計13項制度。如自有儲存構成重大危險源應為14項制度。

(4)以上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還應包括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C.經營單位委託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提交在有效期內的運輸合同和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的資質,且運輸單位資質應覆蓋經營單位的經營范圍。

D.自有倉庫的經營單位應有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注1:申請甲證其它成品油的單位還應提交《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或《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有效期內,正副本)。成品油專項用戶內部批發經營單位還應出具商務部發放的經營批准證書。

注2.經營屬於危險化學品的農葯,按照《上海市農葯經營使用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3號)執行。

(二)新申請(甲證加油氣站):

新申請(甲證加油氣站)的經營單位應提交的材料為6項。為方便企業申報,對材料的內容說明如下: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安全評價報告;

說明:

A.新建的加油氣站安全評價報告可以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安全評價報告替代,並附加油氣站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批復。

B.評價報告中應附防爆電氣檢查(評估)合格報告、防雷工程檢測報告。

C.加氣站還應附可燃氣體報警儀測試報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有檢驗合格標記)。

3.經營和儲存場所建築物消防安全驗收文件;

說明:新建加油氣站應提交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

4.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

說明:新建加油氣站應有房產證或規劃許可證。

5.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業務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

6.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說明:

A.加油氣站應有健全的安全教育培訓、勞防用品、安全設施、設備、防火、動火、用火、檢修、廢棄物處置、安全檢查、隱患整改、安全生產獎勵等12項制度。

B.加油氣站應有卸油(氣)、量油、加油(氣)、勞動防護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5個崗位操作規程。

注1:成品油零售經營單位還應提交《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有效期內,正副本)。

注2:加氣站還應提交《燃氣供氣站點許可證》。

1、從事運輸危險品的駕駛員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事業心,牢固樹立對國家企業人民生命財產負責的責任性。

2、從事危險品運輸的駕駛員必須持有公安消防部門核發在有效期內的「危險運輸證」

3、運輸化學、危險物品要事先掌握了解貨物的性能和消防、消毒等措施,對包裝容器、工具和防護設備要認真檢查,嚴禁危險品漏、散和車輛帶病運行。

4、在運輸、停靠危險區域時,不準吸煙和使用明火。

5、凡危險品的盛裝容器,發現有滲漏、破損等現象,在耒經改裝和採取其他安全措施之前,易引起氧化分解、自燃或爆炸現象,應立即採取自救,向領導、廠方、當地消防部門報告,盡快妥善處理解決。

6、易燃危險品在炎熱的季節應在上午10時前,下午3時後運輸。

7、嚴禁將有抵觸性能的危險物品混裝在一起運輸,各種機動車進入危險品庫區、場地時,應在消聲器上裝卸阻火器後,方能進入。

8、裝運危險物品的車輛不準停在人員稠密、集鎮、交通要道、居住區等地主,不準將載有危險品的車輛停放在本單位車間、場內。如確因裝卸不及、停車或過夜修理等,應向領導或負責值班人員報告,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9、危險物品運輸的車輛,應及時進行清洗、消毒處理,在清洗、消毒時,應注意危險物品的性質,掌握清洗、消毒方法知識,防止污染、交叉反應或引起中毒等事故。

10、凡裝運危險物品的車輛需過渡口時,應自覺報告渡口管理部門,遵守渡口管理規定,裝運危險物品的車輛應嚴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門指定的路線行駛。

11、裝運危險物品的車輛,應配備一定的消防器材,急救葯品,黃色三角旗或危險品運輸車輛標志等。

12、危險品運輸駕駛員除遵守上述安全操作規程之外,還需遵守汽車駕駛員的安全操作規程。

⑼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1.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2.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3.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准(含標准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准包括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團體標准、企業標准。國家標准分為強制性標准、推薦性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准。

強制性標准必須執行。國家鼓勵採用推薦性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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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有哪些標准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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