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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危險化學品普查

發布時間:2022-10-06 03:14:30

㈠ 如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工作

我們是化工單位.化學品管理工作,執行安全標准化工作的具體工作要求.
1 建立危險化學品檔案
企業應對所有危險化學品,包括產品、原料和中間產品進行普查,建立危險化學品檔案。
2 對化學品分類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產品、所有中間產品進行分類,並將分類結果匯入危險化學品檔案。
1.生產企業的產品屬危險化學品時,應按GB 16483和GB 15258編制產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並提供給用戶。
2.采購危險化學品時,應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不得采購無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3 編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生產企業應設立24小時應急咨詢服務固定電話,有專業人員值班並負責相關應急咨詢。沒有條件設立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的,應委託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機構作為應急咨詢服務代理。
5 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
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進行登記。
6 危害告知
企業應以適當、有效的方式對從業人員及相關方進行宣傳,使其了解生產過程中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活性危害、禁配物等,配置個人防護用品以及採取的預防及應急處理措施。
7儲存和運輸
1.企業應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安全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按照相關技術標准規定的儲存方法、儲存數量和安全距離,實行隔離、隔開、分離儲存,禁止將危險化學品與禁忌物品混合儲存;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准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並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應當進行核查登記,並定期檢查。
2.企業的劇毒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企業應將儲存劇毒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3.企業應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規范運輸、裝卸人員行為。

㈡ 誰能給我一份危險品,化學品的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對本公司范圍內危險品及化學危險品的安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保護環境,特製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凡在本公司內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危險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
3.職責
從事生產、儲存、保管、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4、內容
4.1本企業內現有危險化學品為氣態氧。
4.2本公司內現有的危險化學品應應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氣瓶上加貼氣瓶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如發現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4.3危險化學品的操作和儲存人員應經過培訓。
4.4凡從事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熟知物品的危險性質、預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護及火災撲救方法等。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會處理事故。
4.5質安科應對本企業的危險化學品進行普查,然後建立危險化學品檔案。
4.6由於本公司涉及的危險化學品為壓縮氣體,因此操作人員應進行壓力容器相關的上崗培訓
4.7凡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編制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並經主管部門批准。
4.8危險化學品不準超量充裝,充裝速度不得大於規定值。
4.9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運輸
4.9.1操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且鋼瓶裝卸人員應穿戴安全鞋、防護手套;
4.9.2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通過交通部門資質認定。未經資質認定的車輛,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4.9.3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押運人員等,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並經市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押運人員等,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4.9.4運輸裝卸化學危險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裝卸和運輸危險化學品要輕拿輕放,防止撞擊、磨擦、拖拉、重壓和傾倒。
(2) 化學性質或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準混合裝運。
(3) 裝運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機動車,應懸掛「危險品』』標志。
(4)裝運化學危險品時不得人貨混裝。
(5)裝運化學危險品的物品的車輛通過市區時,應當遵守當地公安機關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中途不得隨意停車。
(6)裝運危險物品的車輛,不得使用明火和吸煙。不得停靠在公共場所和明火現場附近。
4.10危險化學品的存儲
4.10.1鋼瓶不得傾斜或放倒存放,空瓶和實瓶應分開存放,存放區域應進行名稱及地點的劃分;
4.10.2氣瓶的周圍應保持清潔,避免易燃易爆以及油脂性物質的存在;
4.10.3氧氣瓶不得存放在一起,且氣瓶不得在陽光下曝曬;
4.10.4本公司儲存化學危險品的相關部門應做好各自危險品倉庫的管理工作,必須由責任心強、熟悉危險品知識、懂得貯存保管安全規定的專人擔任。
4.10.5庫房內不準休息、住人,無關人員不準入內。
4.10.6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的標志。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4.10.7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4.11危險化學品報廢
4.11.1產生的氧氣、氮氣以及二氧化碳、氬氣需要廢棄時,根據化學品的性質,需要將易燃物品原理遠離排放區,同時為了確保人員的安全,排放區域不得有人員進入。
4.11.2當危險化學品出現異常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化學品的MSDS進行處理。
4.11.3報廢和銷毀有燃燒、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徵得公司主管安全的部門和公司主管領導的同意。
4.11.4批量報廢、銷毀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制定安全處理方案。
4.11.5負責報廢、銷毀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包括監護人員),必須熟知物品的化學、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項。
4.11.6危險化學品在報廢、銷毀處理前,應進行分析、檢驗,根據物品的性質,分別採取分解、中和、深埋、燃燒等相應處理方法。
4.11.7化學性質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準混合銷毀。
4.11.8氣瓶報廢應按照有關規定由資質單位進行處理。
4.12危險品危險性告知
危險性告知通過安全培訓的方式進行。

㈢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流程

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流程

  1. 目的和范圍:規范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保障企業生產安全。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范圍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運輸、采購、銷售、儲存等環節。

  2. 編制依據: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准化規范(試行)》制定本制度。

  3. 職責
    3.1 管理部負責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並到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3.2 管理部負責開展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普查工作,依據普查情況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負責到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登記、備案。
    3.3 管理部負責配合企業內開展的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對廠內員工進行危害告之教育。
    3.4 公司設立24小時報警、咨詢電話。
    3.5 各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檢查,並相應建立的管理、檢查台帳,對相關方進行危害告之,對使用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方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4. 控製程序
    4.1 生產和使用
    4.1.1 車間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4.1.2 生產和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劇毒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4.2 安全技術措施
    4.2.1 改革工藝技術,並採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散。
    4.2.2 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4.2.3 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4.3 個人防護措施
    4.3.1 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4.3.2 嚴禁直接接觸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4.3.3 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後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後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4.3.4 有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葯品。
    4.4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餘壓,且不低於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4.5 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4.6 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採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採取嚴密隔絕措施。
    4.7 生產、使用危險物品,應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採取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放料和自動報警等措施。
    4.8 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採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 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磨擦、撞擊。
    4.10 容易發生跑氣、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裝置,應設有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跑氣、跑料的安全設施,並應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撈流失危險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態擴大。
    4.11 凡用於生產的有毒有害氣體的蒸汽(水)管道,必須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分開,用途不同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不應聯通。
    4.12 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生新危害的廢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4.13 裝卸運輸
    4.13.1 托運危險物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向指定的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托運物品必須與托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運未列入國家品名表內的危險物品,應附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技術鑒定書。
    4.13.2 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磨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並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4.13.3 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洗,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卸後必須洗刷干凈。
    4.13.4 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操作過程中注意下列事項: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定負荷降低25%;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害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4.13.5 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於2人。
    4.13.6 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部門批准,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4.13.7 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並懸掛「危險物品」標志。
    4.13.8 運輸散裝固體危險物品,應根據性質,採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
    4.14 報廢處理
    4.14.1 劇毒物品用後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物資部門要統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進行下列處理:鐵制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作它用;包裝容器必須由有資質的專業回收公司回收處理。
    4.14.2 化學危險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並經當地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處理。
    4.14.3 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後方可報廢。
    4.14.4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化學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5. 相關制度
    《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6. 相關記錄
    6.1 危險化學品安全檢查表。
    6.2 各歸口部門管理台帳。

㈣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的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為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以下統稱登記企業)生產或者進口《危險化學品目錄》所列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危險化學品登記實行企業申請、兩級審核、統一發證、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承辦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立危險化學品登記辦公室或者危險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辦公室),承辦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第六條 登記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審核、危險化學品登記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三)負責管理與維護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以及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的動態統計分析工作;
(四)負責管理與維護國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咨詢電話,並提供24小時應急咨詢服務;
(五)組織化學品危險性評估,對未分類的化學品統一進行危險性分類;
(六)對登記辦公室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全國登記辦公室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的培訓工作;
(七)定期將危險化學品的登記情況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登記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對登記企業申報材料的規范性、內容一致性進行審查;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的統計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與應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協助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登記培訓,指導登記企業實施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第八條 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以下統稱登記機構)從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登記人員)應當具有化工、化學、安全工程等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經統一業務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條 登記辦公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登記人員;
(二)有嚴格的責任制度、保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和資料庫維護制度;
(三)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設施。 第十條 新建的生產企業應當在竣工驗收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進口企業應當在首次進口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第十一條 同一企業生產、進口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按照生產企業進行一次登記,但應當提交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有關信息。
進口企業進口不同製造商的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按照首次進口製造商的危險化學品進行一次登記,但應當提交其他製造商的危險化學品的有關信息。
生產企業、進口企業多次進口同一製造商的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只進行一次登記。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類別、象形圖、警示詞、危險性說明、防範說明等;
(二)物理、化學性質,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外觀與性狀、溶解性、熔點、沸點等物理性質,閃點、爆炸極限、自燃溫度、分解溫度等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業推薦的產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險特性,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其中,儲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對建築條件、庫房條件、安全條件、環境衛生條件、溫度和濕度條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時的操作條件、作業人員防護措施、使用現場危害控制措施等,運輸的安全要求包括對運輸或者輸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關運輸人員的傳遞手段、裝卸及運輸過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包括危險化學品在生產、使用、儲存、運輸過程中發生火災、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傷等化學品事故時的應急處理方法,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等。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登記企業通過登記系統提出申請;
(二)登記辦公室在3個工作日內對登記企業提出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通過登記系統通知登記企業辦理登記手續;
(三)登記企業接到登記辦公室通知後,按照有關要求在登記系統中如實填寫登記內容,並向登記辦公室提交有關紙質登記材料;
(四)登記辦公室在收到登記企業的登記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登記材料和登記內容逐項進行審查,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符合要求的,將登記材料提交給登記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過登記系統告知登記企業並說明理由;
(五)登記中心在收到登記辦公室提交的登記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登記材料和登記內容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企業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證;不符合要求的,通過登記系統告知登記辦公室、登記企業並說明理由。
登記企業修改登記材料和整改問題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四條 登記企業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2份;
(二)生產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進口企業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質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者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製件1份;
(三)與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相符並符合國家標準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各1份;
(四)滿足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號碼或者應急咨詢服務委託書復製件1份;
(五)辦理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產品標准(採用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提供所採用的標准編號)。
第十五條 登記企業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登記品種、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發生變化,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辦公室提出變更申請,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一)通過登記系統填寫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申請表,並向登記辦公室提交涉及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1份;
(二)登記辦公室初步審查登記企業的登記變更申請,符合條件的,通知登記企業提交變更後的登記材料,並對登記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提交給登記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過登記系統告知登記企業並說明理由;
(三)登記中心對登記辦公室提交的登記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且屬於危險化學品登記證載明事項的,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企業發放登記變更後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並收回原證;符合要求但不屬於危險化學品登記證載明事項的,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企業提供書面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為3年。登記證有效期滿後,登記企業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進口的,應當在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復核換證申請,並按下列程序辦理復核換證:
(一)通過登記系統填寫危險化學品復核換證申請表;
(二)登記辦公室審查登記企業的復核換證申請,符合條件的,通過登記系統告知登記企業提交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登記材料;不符合條件的,通過登記系統告知登記企業並說明理由;
(三)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程序辦理復核換證手續。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正本、副本應當載明證書編號、企業名稱、注冊地址、企業性質、登記品種、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內容。其中,企業性質應當註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危險化學品進口企業或者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兼進口)。 第十八條 登記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各類危險化學品進行普查,建立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
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應當包括危險化學品名稱、數量、標識信息、危險性分類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等內容。
第十九條 登記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如實填報登記內容和提交有關材料,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登記企業應當指定人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相關工作,配合登記人員在必要時對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進行核查。
登記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人員應當具備危險化學品登記相關知識和能力。
第二十一條 對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登記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化學品危險性鑒定的有關規定,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對其進行危險性鑒定;屬於危險化學品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設立由專職人員24小時值守的國內固定服務電話,針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內容向用戶提供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咨詢服務,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專職值守人員應當熟悉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應急處置技術,准確回答有關咨詢問題。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能提供前款規定應急咨詢服務的,應當委託登記機構代理應急咨詢服務。
危險化學品進口企業應當自行或者委託進口代理商、登記機構提供符合本條第一款要求的應急咨詢服務,並在其進口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上標明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號碼。
從事代理應急咨詢服務的登記機構,應當設立由專職人員24小時值守的國內固定服務電話,建有完善的化學品應急救援資料庫,准確提供化學品泄漏、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應急處置有關信息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 登記企業不得轉讓、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執法檢查內容,對登記企業未按照規定予以登記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登記辦公室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數據及時進行匯總、統計、分析,並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登記中心應當定期向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七條 登記辦公室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登記中心書面報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情況。
登記中心應當在每年2月15日前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書面報告上一年度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違規操作、弄虛作假、濫發證書,在規定限期內無故不予登記且無明確答復,或者泄露登記企業商業秘密的,責令改正,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登記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登記品種發生變化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三十條 登記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向用戶提供應急咨詢服務或者應急咨詢服務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二)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發生變化,未按規定按時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手續的;
(三)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滿後,未按規定申請復核換證,繼續進行生產或者進口的;
(四)轉讓、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或者不如實填報登記內容、提交有關材料的。
(五)拒絕、阻撓登記機構對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的。

㈤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工作,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對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鑒定與分類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化學品,是指各類單質、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是指依據有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進行測試、判定,確定化學品的燃燒、爆炸、腐蝕、助燃、自反應和遇水反應等危險特性。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是指依據有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對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結果或者相關數據資料進行評估,確定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類別。第四條下列化學品應當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

(一)含有一種及以上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組分,但整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

(二)未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

(三)以科學研究或者產品開發為目的,年產量或者使用量超過1噸,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工作,公告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名單以及免予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的化學品目錄,設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工作。第六條技術委員會負責對有異議的鑒定或者分類結果進行仲裁,公布化學品物理危險性的鑒定情況。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負責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結果的評估與審核,建立國家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信息管理系統,為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工作提供技術支持,承擔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二章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第七條鑒定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科學、公正、誠信地開展鑒定工作,保證鑒定結果真實、准確、客觀,並對鑒定結果負責。第八條化學品生產、進口單位(以下統稱化學品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品進行普查和物理危險性辨識,對其中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化學品向鑒定機構申請鑒定。

化學品單位在辦理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過程中,不得隱瞞化學品的危險性成分、含量等相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第九條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的化學品單位向鑒定機構提交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申請表以及相關文件資料,提供鑒定所需要的樣品,並對樣品的真實性負責;

(二)鑒定機構收到鑒定申請後,按照有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進行測試、判定。除與爆炸物、自反應物質、有機過氧化物相關的物理危險性外,對其他物理危險性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特殊情況下由雙方協商確定。

送檢樣品應當至少保存180日,有關檔案材料應當至少保存5年。第十條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與爆炸物、易燃氣體、氣溶膠、氧化性氣體、加壓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反應物質、自燃液體、自燃固體、自熱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氧化性液體、氧化性固體、有機過氧化物、金屬腐蝕物等相關的物理危險性;

(二)與化學品危險性分類相關的蒸氣壓、自燃溫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學穩定性和反應性等。第十一條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化學品名稱;

(二)申請鑒定單位名稱;

(三)鑒定項目以及所用標准、方法;

(四)儀器設備信息;

(五)鑒定結果;

(六)有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中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二條申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的化學品單位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鑒定機構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向技術委員會申請仲裁。技術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仲裁決定。第十三條化學品單位應當根據鑒定報告以及其他物理危險性數據資料,編制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報告。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化學品名稱;

(二)重要成分信息;

(三)物理危險性鑒定報告或者其他有關數據及其來源;

(四)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結果。

㈥ 如何開展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檢查

危化品企業安全檢查,最好是分區域進行檢查,這樣檢查的比較細,如果全面一次性檢查,可能會出現遺漏,或者因時間緊張,部分區域就不去了。
其次,把容易出現問題的崗位、或部位進行重點檢查。

㈦ 新建生產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如何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按照這個辦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範化學事故和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登記單位)。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范圍: (一)列入國家標准《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險化學品; (二)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的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一)、(二)確定的危險化學品,匯總公布《危險化學品名錄》。 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單位為:生產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分別簡稱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 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了登記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編輯本段第二章登記機構
第五條
國家設立國家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承辦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化學品登記注冊辦公室(以下簡稱登記辦公室),承辦所在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登記中心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轄區登記辦公室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登記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頒發與登記編號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並維護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資料庫和動態統計分析信息系統; (四)設立國家化學事故應急咨詢電話,與各地登記辦公室共同建立全國化學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網路,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 (五)組織對新化學品進行危險性評估;對未分類的化學品統一進行危險性分類; (六)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八條
登記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核查登記單位申報登記的內容; (三)對生產單位編制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規范性、內容一致性進行審查; (四)建立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資料庫和動態統計分析信息系統; (五)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
第九條
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從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登記人員)應經統一培訓,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後,發給《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上崗證》(以下簡稱登記上崗證),持證上崗。
第十條
登記中心應有10名以上有登記上崗證的登記人員;登記辦公室應有3名以上有登記上崗證的登記人員。
第十一條
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應當制定嚴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為登記單位提供良好的服務,保守登記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
登記中心每年應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書面報告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情況;登記辦公室每年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書面報告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情況。各地登記辦公室的報告應同時抄送登記中心。
編輯本段第三章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程序
第十三條
登記單位應在《危險化學品名錄》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對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生產單位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委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專業技術機構對其危險性進行鑒別和評估,持鑒別和評估報告辦理登記手續。 對新化學品,生產單位應在新化學品投產前1年內,委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專業技術機構對其危險性進行鑒別和評估,持鑒別和評估報告辦理登記手續。 新建的生產單位應在投產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已登記的登記單位在生產規模或產品品種及其理化特性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在3個月內對發生重大變化的內容辦理重新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生產單位應登記的內容: (一)生產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儲量; (三)危險化學品的產品標准; (四)新化學品和危險性不明化學品的危險性鑒別和評估報告; (五)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六)應急咨詢服務電話。
第十五條
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登記的內容: (一)儲存單位、使用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儲存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及數量; (三)儲存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
辦理登記的程序: (一)登記單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辦公室領取《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並按要求如實填寫。 (二)登記單位用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向登記辦公室提供登記材料。 (三)登記辦公室對登記單位提交的危險化學品登記材料在後的20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查,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要求的危險化學品和登記單位進行登記,將相關數據錄入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管理資料庫,向登記中心報送登記材料。 (四)登記中心在接到登記辦公室報送的登記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必要的審查並將相關數據錄入國家危險化學品管理資料庫後,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單位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和登記編號。 (五)登記辦公室在接到登記證和登記編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和登記編號送達登記單位或通知登記單位領取。
第十七條
生產單位辦理登記時,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辦公室報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3份和電子版1份;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 (三)危險性不明或新化學品的危險性鑒別、分類和評估報告各3份; (四)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各3份和電子版1份; (五)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號碼。委託有關機構設立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的,需提供應急服務委託書; (六)辦理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產品標准(採用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提供所採用的標准編號)。 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報送上述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有效期為3年。登記單位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辦公室進行復核。復核的主要內容為: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基本情況的變更情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更新情況等。
第十九條
登記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進行普查,建立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 (二)如實填報危險化學品登記材料; (三)對本單位生產的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或新化學品進行危險性鑒別、分類和評估; (四)生產單位應按照國家標准正確編制並向用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在產品包裝上拴掛或粘貼化學品安全標簽,所提供的數據應保證准確可靠,並對其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五)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向供貨單位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 (六)生產單位必須向用戶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為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七)配合登記人員在必要時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進行核查。
第二十條
生產單位終止生產危險化學品時,應當在終止生產後的3個月內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使用單位終止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當在終止使用後的3個月內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編輯本段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
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或在接到登記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登記的; (二)未向用戶提供應急咨詢服務的; (三)轉讓、出租或偽造登記證書的; (四)已登記的登記單位在生產規模或產品品種及其理化特性發生重大變化時,未按規定按時辦理重新登記手續的; (五)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有效期滿後,未按規定申請復核的; (六)生產單位、使用單位終止生產或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未按規定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二條
登記中心或登記辦公室的工作人員違規操作、弄虛作假、濫發證書,或在規定限期內無故不予登記且無明確答復,或泄露登記單位商業秘密的,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對有關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並追究登記中心或登記辦公室負責人的責任。
編輯本段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上崗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授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0年9月11日國家經貿委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㈧ 危險化學品安全標准化需要哪些台賬

在《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准化化通用規范》(AQ3013)的基礎上,2011年國家安監管總局出台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准化評審標准》(安監總管三[2011]93號)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准評審管理辦法》(安監總管三[2011]145號),結合《關於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安監總局和工業信息化部 安監總管三[2010]186號文),危化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按要素要求的制度、及記錄如下:
一、法律法規和標准
1、企業制定的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及政府其他有關要求的管理制度;
2、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及政府其他有關要求的清單(法律法規、標准及其他要求應識別到條款);
3、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及政府其他有關要求的文本資料庫;
4、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及政府其他有關要求的更新記錄;
5、企業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其他要求傳達給相關部門的發放記錄;
6、企業宣傳和培訓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其他要求的活動記錄;
a.培訓記錄;
b.告知書;
c.宣傳材料。
7、企業編制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其他要求執行情況的符合性評價報告;
8、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其他要求的適用性評審中的不符合項原因分析記錄(以列表的形式);
9、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其他要求的適用性評審中的不符合項整改記錄(整改計劃、整改措施);
10、不符合項整改落實情況表。
二、機構和職責裝檔資料目錄
1、文件化的安全生產方針;
2、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3、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蓋公司公章);
4、企業各級組織(職能處室、車間、班組)制定的年度安全工作計劃(根據目標分解內容);
5、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管理制度(制定、考核、獎懲、評審、修定);
6、企業各級組織簽訂的安全目標責任書(包括各個職能部門、車間、班組從上往下逐級簽訂);
7、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的考核記錄(定期考核,建議每季度一次);
8、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的獎懲記錄
9、(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獎懲記錄);
10、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a. 企業制定的安全領導小組或安委會、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各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職責(職責分工要明確);
b.企業下發的各安全職責頒布實施的文件(紅頭文件);
11、主要負責人組織和參與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的記錄;
a.企業下發的關於開展安全標准化工作的通知(紅頭文件,成立安全標准化領導小組,包括人員、資金、設備、設施);
b.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實施方案;
c.主要負責人組織召開「關於開展安全標准化工作的專題會議」記錄;
12、安全文化建設計劃或方案;
13、安全文化體系文件(企業的理念、價值觀、方針、宣傳口號等):
14、主要負責人的安全承諾書;
15、安委會會議記錄;
16、安委會會議問題跟綜落實記錄
17安全生產工作匯報資料;(包括各職能部門、成員單位上安委會資料);
18、領導幹部帶班制度;
19、領導幹部帶班記錄及考核記錄;
20、安委會、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文件(紅頭);
21、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證、安全管理人員證(原件或復印件);
22、注冊安全工程師的配備或委託文件(注安證);
23、企業設置管理部門的文件(紅頭);
24、治安保衛部門設置及專職治安保衛人員配備文件(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危險化學品的單位);
25、企業安全領導小組或安委會網路圖到基層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網路圖(包含公司所有職能部門);
26、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
27、企業編制的安全措施費用提取計劃(蓋公司公章);
28、企業編制的安全生產費用實施台賬;
29、企業為全體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台賬及繳費單復印件。
30、風險抵押金或安全責任保險考核記錄(考核兌現);
三、風險管理裝檔資料目錄
1、風險評價管理制度;
2、企業下發關於成立風險評價小組的通知文件(有從業人員參加)
3、作業活動清單
4、設備設施清單
5、風險評價記錄:
a.工作危害分析記錄表;
b.安全檢查分析記錄等;
c.其他風險評價方法。
6、風險評價報告;
7、風險評價有關會議記錄或紀要;
8、重大風險清單;
9、風險控制措施記錄;
10、風險管理培訓教育計劃
11、風險管理培訓教育記錄;
12、隱患治理制度;
13、隱患治理台賬;
14、隱患治理通知單
15、隱患治理記錄;
16、重大隱患治理工作「五到位」落實情況的記錄;
17、重大隱患項目檔案;
18、重大事故隱患防範措施和書面報告;
19、隱患整改計劃;
20、安全生產預警預報體系(一級企業);
21、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制度(應包含重大危險源定期評估的內容);
22、安全評價報告;
23、重大危險源檔案;
24、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報警設施台賬(包括壓力、溫度、液位、流量);
25、重大危險源的定期評估報告;
26、重大危險源的設備、設施定期檢查記錄;
27、設備、設施的檢驗報告或檢驗合格證;
28、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預案;
29、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預案演練記錄;
30、應急救援器材台賬;
31、變更管理制度;
32、變更管理記錄;
33、變更的風險分析記錄、控制措施;
34、變更實施驗收報告;
35、作業許可證記錄;
36、供應商管理制度;
37、合格供應商名錄、檔案;
38、供應商選用、續用、評價記錄;
39、其他與采購有關的風險分析;
四、 管理制度裝檔資料目錄
1、適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清單和安全操作規程清單;
2、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簽發文件
3、文件發放資料
4、操作規程簽發文件
5、崗位操作規程(包含新項目的操作規程)
6、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評審和修訂制度
7、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評審和修訂記錄
8、最新版本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9、最新版本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的文件發放記錄
五 培訓教育裝檔資料目錄
1、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2、安全培訓、教育需求識別記錄
3、年度安全培訓教育計劃
4、安全培訓、教育記錄
5、安全生產費用台賬或資金計劃;
6、培訓教育計劃(具體實施);
7、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檔案(可單放)
8、安全培訓教育計劃變更記錄
9、培訓教育效果評價記錄
10、載明企業從業人員崗位標準的文件
11、員工台賬
12、安全資格證書
a.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
b. 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
c. 特種作業操作證;
d.從業人員上崗證。
13、安全培訓教育檔案
a.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檔案;
b.其他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由企業相關部門組織);
c.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
d.新入廠人員的三級教育檔案;
e.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檔案。
f. 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投入使用前的培訓記錄
g.轉崗、脫崗人員的培訓、考核記錄;
14、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檔案;
a.特種作業人員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台賬;
b.特種作業操作證;
c. 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教育計劃
15、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證和管理台帳;
16、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投入使用前的培訓記錄(培訓內容、考核內容);
17、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培訓記錄;
18、廠級、車間級承包商安全培訓教育記錄
19、外來施工單位入廠證;
20、管理部門、班組月度安全活動計劃
21、管理部門安全活動記錄
22、班組全活動記錄
六、生產設施及工藝安全裝檔資料目錄
1、「三同時」資料(單放)
a.生產設施建設項目設計資料(包括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消防專篇、職業衛生專篇)及批復等;
b.施工記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施工現場的檢查記錄;施工完成情況的交接記錄;
c.試生產方案及備案資料;
d.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資料:安全設施檢測檢驗報告、安監部門出具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
e、專家評審意見;
f、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g、試生產前安全檢查報告;
h、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變更資料(包括變更後向負責安全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報告的材料);
i、變更風險分析記錄;
2、現狀安全評價報告;
3、工藝設計文件;
4、新工藝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報告
5、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6、安全設施管理台賬
7、設備、設施檢維修計劃;
8、安全設施檢維修記錄;
9、安全設施拆除、停用資料;
10、監視、測量設備管理制度;
11、監視和測量設備管理台賬;
12、監視和測量設備檢驗報告;
13、監視和測量設備校準、維護記錄;
14、特種設備管理制度;
15、特種設備台賬;
16、特種設備檔案(可單放,包括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報告);
17、特種設備維護和保養記錄;
18、特種設備定期校驗報告、檢修記錄;
19、報廢的特種設備注銷手續;
20、員工的工藝安全信息的培訓記錄;
21、生產裝置開車前安全條件確認記錄;
22、系統氣密性、置換及動設備空試記錄;
23、開車前隱患排查與整改記錄;
24、裝置開、停車方案
25、生產裝置緊急情況處理方案
26、停車操作記錄;
27、操作規程;
28、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檔案
29、實施企業領導幹部聯系點管理制度
30、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應急預案和演練記錄
31、檢維修管理制度
32、年度綜合檢修計劃
33、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制度
七作業安全裝檔資料目錄
1、作業許可證和存根(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出作業、設備檢修作業、抽堵盲板作業、吊裝作業、破土作業、斷路作業等)
2、安全標志(防火、防爆、有毒)、安全警示標志(重大危險源)、標志(限速、限高、禁行)、告知牌(職業危害)、風向標一覽表
3、對承包商安全檢查與協調記錄
4、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現場的管理規定
5、機動車輛進廠手續(生產區、罐區)
6、承包商管理制度
7、承包商管理檔案
8、安全協議書
9、作業現場安全交底材料、應急預案、施工方案
八、職業健康裝檔資料
1、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記錄;
2、職業危害申報表及批復資料
(附審核狀態頁) 網站:www.chinasafety.ac.cn
3、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4、企業職業衛生檔案(包括1、2、6及以下內容)
1)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系統的監測記錄;
2)企業對工作場所定期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的結果(檢測報告);
3)接害作業人員的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記錄;
4)職業健康體檢人員台賬
5)企業對有關職業病員工的診療記錄及轉崗、休養等記錄
5、從業人員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衛生部令 第23號)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6、作業場所的劃分資料;
7、使用和產生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與生活區的距離 ;
8、職業危害警示標識、監測點設置、告知牌明細;
9、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設施、急救器具專櫃、應急撤離通道、泄險區域的台賬;
10、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設施、急救器具專櫃、應急撤離通道、泄區的定期檢查記錄;
11、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制度;
12、職業危害監測報告;
13、職業危害因素不符合項整改計劃;
14、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控制管理制度與檢測制度;
15、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管理台賬
16、個體防護用品發放標准;
17、個體防護用品台賬和發放記錄;
18、防護器具定期檢驗、維護和記錄;
19、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管理台帳;
20、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品管理制度(附個體防護裝備發放標准);
21、職業健康培訓記錄(包括職業危害告知和職業衛生設施的培訓);
22、對個體防護用品佩戴使用的處罰規定;
23、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記錄;
24、企業作業場所應符合GBZ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GBZ 2.1-2007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化學有害因素和GBZ 2.2-2007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物理因素。
九危化品管理裝檔資料目錄
1、危險化學品普查表(原料、中間產品、產品、化學試劑);
2、安全技術說明書(產品、原料、化學試劑);
3、采購的危險化學品名錄;
4、安全標簽(GB15258-2009);
5、鑒別分類報告(化學品分類匯總表);
6、化驗室化學試劑的分類清單;
註:危險化學品檔案包括1、2、3、4、5項內容
7、以文件形式確定的24小時應急咨詢服務電話;
8、24小時應急咨詢服務電話值班記錄;
9、危險化學品登記證、登記表;
10、勞動合同及宣傳培訓教育記錄;
11、危險化學品警示標識和告知卡、宣傳欄明細;
1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3、專用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14、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15、危險化學品出入庫記錄(專用倉庫、罐區核查和定期檢查記錄);
16、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7、劇毒化學品收發台賬;
18、劇毒化學品備案回執(公安、安監)。
19、危險化學品裝車前後安全檢查記錄;
20、危險化學品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處置文件;
21、處置方案的備案記錄;
十事 故與應急裝檔資料目錄
1、應急預案;
2、應急救援器材台賬;
3、消防設施、器材台賬;
4、應急救援器材及消防設施、器材檢查維護記錄;
5、應急通訊網路(24小時外部通訊聯絡電話、各崗位內部報警電話、應急救援人員聯絡電話、外部救援單位聯絡電話)
6、防護、救護器材管理台賬;
7、防護救護器材檢查維護記錄;
8、應急預案培訓記錄;
9、應急預案評審記錄(至少每三年評審修訂一次);
10、應急預案備案回執;
11、應急協作單位收到預案的回執或協議;
12、事故管理台賬;
13、事故調查報告;
14、事故或事件後對應急預案評審的報告;
15、事故管理制度(明確事故報告程序和責任部門、責任人);
16、事故檔案;
十一、檢查與自評裝檔資料目錄
1、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2、安全檢查計劃;
3、安全檢查表
a.綜合檢查表(廠級/公司級、車間級);
b.專項檢查表(特種設備、危險物品、電氣裝置、機械設備、構建築物、安全裝置、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監測儀器);
c.季節性檢查表(針對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電、防暑降溫、防風及防凍保暖);
d.日常安全檢查表
4、安全檢查表應用培訓記錄;
5、安全檢查表評審修訂記錄(每年一次)
6、安全檢查台賬;
7、安全檢查記錄
8、安全檢查考核記錄;
9、隱患整改記錄:
a.隱患整改台賬;
b.隱患整改通知書;
c.隱患整改計劃;
10、檢查的主管部門對各級組織和人員檢查出的問題和整改情況定期檢查記錄;
11、安全標准化自管理制度;
12、開展自評的相關文件記錄;
13、進一步完善的安全標准化工作的的計劃和措施。
另外,186號文對企業的制度也進行了規定:
安全生產例會,工藝管理,開停車管理,設備管理,電氣管理,公用工程管理,施工與檢維修(特別是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破土作業等)安全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管理,變更管理,巡迴檢查,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幹部值班,事故管理,廠區交通安全,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泄漏,重大危險源,關鍵裝置與重點部位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承包商管理,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生產獎懲等。
註: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原則上要求有落實的記錄,即是相應的台賬和執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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