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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有哪些條例

發布時間:2022-11-02 15:48:22

①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呢,下面我為大家搜集的一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是在我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各個環節和過程。

1)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及確定依據

條例第三條規定,危險化學品是指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列入以國家標准為基礎而制定頒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保、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

2)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及使用的有關規定

(1)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實行審批制度。

①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條例第九條規定:設立劇毒化學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級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②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後,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後,報本級政府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主管部門頒發批准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准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2)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應具備的條件。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①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②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③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④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⑤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3)明確了相關人員的上崗要求。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4)明確了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的要求。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5)明確了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裝置的要求。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6)明確了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要求。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和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准,並由專人管理。

3)購買劇毒化學品的要求

《條例》第34條明確規定,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2)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示的證明(註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准購證,憑准購證購買;

(3)個人不得購買除農葯、滅鼠葯、滅蟲葯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准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

4)危險化學品運輸要求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①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現場指揮下進行。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②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託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③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④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本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⑤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5)危險化學品的要求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所屬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6)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要求

①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②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

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③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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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危險品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4、GBl3392—2005《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5、JT617-2004《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

6、GB 6944--2005《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

7、《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8、《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

法律依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六條 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具有十輛以上專用車輛的經營規模,五年以上從事運輸經營的管理經驗,配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並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現任制、車輛設備保養維修和安全質量教育等規 制度。

第七條 直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維修作業和業務管理的人員,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知識,經當地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關考核合格,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③ 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規定

法律分析:《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02年1月9日國務院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准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

④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准確定、公布,並適時調整。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並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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