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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具備哪些條件

發布時間:2022-11-04 11:23:17

A.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條件是什麼

企業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
登記日期:2011年6月30日
序號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名稱 實施日期或標准號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11月1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16日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5年1月1日
5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2年5月1日
6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4年5月1日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97年10月1日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2001年10月27日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996年10月1日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998年1月1日
12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004年1月13日
13 工傷保險條例 2004年1月1日
14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2001年4月21日
15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009年5月1日
16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2005年11月1日
17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3月15日
18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2002年5月12日
19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004年2月1日
20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2004年5月1日
21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2009年5月1日
22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2009年9月1日
23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2007年6月1日
24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2005年9月1日
25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2005年9月1日
26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2006年3月1日
27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 2006年10月1日
28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2004年5月17日
29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2008年2月1日
30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 2004年4月8日
31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1990年4月10日
32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2000年10月1日
33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12月8日
34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2006年12月1日
35 危險化學品名錄 2002年版
36 劇毒化學品目錄 2002年版
37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2003年6月1日
38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准(試行) 2000年3月6日
39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2002年11月15日
40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2002年5月1日
41 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 2006年8月30日
42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005.01.01
43 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2001.08.31
44 建築物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140-2005
45 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 GB13690-2009
46 安全帽 GB 2811-2007
47 安全色 GB 2893—2008
48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2894—2008
49 固定式鋼梯及平台安全要求-工業防護欄桿及鋼平台 GB 4053.3—2009
50 固定式鋼梯及平台安全要求-鋼斜梯 GB 4053.2—2009
51 固定式鋼梯及平台安全要求-鋼直梯 GB 4053.1—2009
52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1999年版) GB5083-1999
53 安全帶 GB 6095-2009
54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 GB 6441-86
55 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 GB 7231-2003
56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GB 12158-2006
57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GB 12801-2008
58 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 GB/T 13861-2009
59 用電安全導則 GB 13869-2008
60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GB15258-2009
61 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17914-1999
62 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 17915-1999
63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 17916-1999
64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 18218-2009
65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GB 50052-2009
66 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GB50053-94
67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50054-95
68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7-94(2000年版)
69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50058—92
70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 GBZ2.1-2007
7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物理因素 GBZ2.2-2007
72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158-2003
73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 GB16483-2000
74 危險貨物品名表 GB 12268-2005

B.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已發布。下文是我收集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歡迎閱讀!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試行)》 1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安全生產標准《安全評價通則》(AQ8001)、《安全預評價導則》(AQ8002)、《安全驗收評價導則》(AQ8003),制定本細則。

2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評價。

建設單位也可以根據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的實際需要,參照本細則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3術語和定義

3.1化學品

指各種化學元素、由元素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3.2危險化學品

指具有爆炸、燃燒、助燃、毒害、腐蝕等性質且對接觸的人員、設施、環境可能造成傷害或者損害的化學品。

3.3新建項目

指擬依法設立的企業建設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和現有企業(單位)擬建與現有生產、儲存活動不同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的建設項目。

3.4改建項目

指企業對在役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術、工藝和改變原設計的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種類及主要裝置(設施、設備)、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的建設項目。

3.5擴建項目

指企業(單位)擬建與現有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品種相同且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建設項目。

3.6安全設施

指企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採取的措施。

3.7作業場所

指可能使從業人員接觸危險化學品的任何作業活動場所,包括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操作、處置、儲存、搬運、運輸、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或者處理等場所。

3.8安全評價單元

根據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需要,將建設項目劃分為一些相對獨立部分,其中每個相對獨立部分稱為評價單元。

4安全評價工作程序

4.1前期准備

4.2安全評價

4.2.1辨識危險、有害因素

4.2.2劃分評價單元

4.2.3確定安全評價方法

4.2.4定性、定量分析危險、有害程度

4.2.5分析安全條件和安全生產條件

4.2.6提出安全對策與建議

4.2.7整理、歸納安全評價結論

4.3與建設單位交換意見

4.4編制安全評價報告

5前期准備

5.1確定安全評價對象和范圍

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與建設單位共同協商確定安全評價對象和范圍。

5.2收集、整理安全評價所需資料

在充分調查研究安全評價對象和范圍相關情況後,收集、整理安全評價所需要的各種文件、資料和數據。

6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評價內容

6.1建設項目概況

6.1.1簡述建設項目設計上採用的主要技術、工藝(方式)和國內、外同類建設項目水平對比情況。

6.1.2簡述建設項目所在的地理位置、用地面積和生產或者儲存規模。

6.1.3闡述建設項目涉及的主要原輔材料和品種(包括產品、中間產品,下同)名稱、數量,儲存。

6.1.4描述建設項目選擇的工藝流程和選用的主要裝置(設備)和設施的布局及其上下游生產裝置的關系。

6.1.5描述建設項目配套和輔助工程名稱、能力(或者負荷)、介質(或者物料)來源。

6.1.6建設項目選用的主要裝置(設備)和設施名稱、型號(或者規格)、材質、數量和主要特種設備。

6.2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理化性能指標

搜集、整理建設項目涉及的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危險性和危險類別及數據來源。

6.3危險化學品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搜集、整理建設項目涉及的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及信息來源。

6.4建設項目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6.4.1危險、有害因素

⒈運用危險、有害因素辨識的科學方法,辨識建設項目可能造成爆炸、火災、中毒、灼燙事故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其分布。

⒉分析建設項目可能造成作業人員傷亡的其它危險、有害因素及其分布。

6.4.2危險、有害程度

6.4.2.1評價單元的劃分

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和安全評價的需要,可以將建設項目外部安全條件、總平面布置、主要裝置(設施)、公用工程劃分為評價單元。

6.4.2.2安全評價方法的確定

⒈可選擇國際、國內通行的安全評價方法。

⒉對國內首次採用新技術、工藝的建設項目的工藝安全性分析,除選擇其它安全評價方法外,盡可能選擇危險和可操作性研究法進行。

6.4.2.3固有危險程度的分析

⒈定量分析建設項目中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蝕性的化學品數量、濃度(含量)、狀態和所在的作業場所(部位)及其狀況(溫度、壓力)。

⒉定性分析建設項目總的和各個作業場所的固有危險程度。

⒊通過下列計算,定量分析建設項目安全評價范圍內和各個評價單元的固有危險程度:

⑴具有爆炸性的化學品的質量及相當於梯恩梯(TNT)的摩爾量;

⑵具有可燃性的化學品的質量及燃燒後放出的熱量;

⑶具有毒性的化學品的濃度及質量;

⑷具有腐蝕性的化學品的濃度及質量。

6.4.2.4風險程度的分析

根據已辨識的危險、有害因素,運用合適的安全評價方法,定性、定量分析和預測各個安全評價單元以下幾方面內容:

⒈建設項目出現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蝕性的化學品泄漏的可能性;

⒉出現具有爆炸性、可燃性的化學品泄漏後具備造成爆炸、火災事故的條件和需要的時間;

⒊出現具有毒性的化學品泄漏後擴散速率及達到人的接觸最高限值的時間;

⒋出現爆炸、火災、中毒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范圍。

6.4.2.5列舉與建設項目同樣或者同類生產技術、工藝、裝置(設施)在生產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案例的後果和原因。

6.5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

5.5.1搜集、調查和整理建設項目的外部情況

6.5.1.1根據5.4.2.4得出的爆炸、火災、中毒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范圍,搜集、調查和整理在此范圍的建設項目周邊24小時內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生活的情況。

6.5.1.2搜集、調查和整理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自然條件。

6.5.1.3搜集、調查和整理建設項目中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

⒈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⒉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⒊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⒋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准,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⒌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⒍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⒎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6.5.2分析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

6.5.2.1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建設項目可能發生的各類事故,對建設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的影響。

6.5.2.2建設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後的影響。

6.5.2.3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後的影響。

6.6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6.6.1分析擬選擇的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的安全可靠性。

6.6.2分析擬選擇的主要裝置、設備或者設施與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儲存過程的匹配情況。

6.6.3分析擬為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儲存過程配套和輔助工程能否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6.7安全對策與建議

根據上述安全評價的結果,從以下幾方面提出採用(取)安全設施的安全對策與建議:

⒈建設項目的選址;

⒉擬選擇的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

⒊擬為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儲存過程配套和輔助工程;

⒋建設項目中主要裝置、設備、設施的布局;

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器材、設備。

7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安全評價內容

7.1建設項目概況按照6.1要求進行描述。

7.2危險、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險、有害程度

7.2.1危險、有害因素按照6.4.1的要求進行辨識和分析。

7.2.2固有的危險、有害程度按照6.4.2.3的要求進行分析。

7.2.3風險程度按照6.4.2.4的要求進行分析。

7.2.4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按照6.5的要求進行分析。

7.3安全設施的施工、檢驗、檢測和調試情況

7.3.1調查、分析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質量情況。

7.3.2調查、分析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在施工前後的檢驗、檢測情況及有效性情況。

7.3.3調查、分析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前的調試情況。

7.4安全生產條件

7.4.1評價單元按照6.4.2.1的要求劃分。

7.4.2安全評價方法的選擇

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安全評價,以安全檢查表的方法為主,其他方面的安全評價為輔,可選擇國際、國內通行的安全評價方法。

7.4.3安全生產條件的分析

7.4.3.1調查、分析建設項目採用(取)的安全設施情況

⒈列出建設項目採用(取)的全部安全設施,並對每個安全設施說明符合或者高於國家現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的具體條款;

⒉列出借鑒國內外同類建設項目所採取(用)的安全設施,並對每個安全設施說明依據;

⒊列出未採取(用)設計的安全設施。

7.4.3.2調查、分析下列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⒈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⒊安全技術規程和作業安全規程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⒌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⒍其他從業人員掌握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情況;

⒎安全生產投入的情況;

⒏安全生產的檢查情況;

⒐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和已確定的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和監控情況;

⒑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及其檢修、維護和法定檢驗、檢測情況。

7.4.3.3技術、工藝

⒈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的情況;

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過程式控制制系統及安全聯鎖系統等運行情況。

7.4.3.4裝置、設備和設施

⒈裝置、設備和設施的運行情況;

⒉裝置、設備和設施的檢修、維護情況;

⒊裝置、設備和設施的法定檢驗、檢測情況。

6.4.3.5原料、輔助材料和產品

屬於危險化學品的原料、輔助材料、產品、中間產品的包裝、儲存、運輸情況。

7.4.3.6作業場所

⒈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設置情況;

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檢修、維護情況;

⒊作業場所的法定職業危害監測、監控情況;

⒋建(構)築物的建設情況。

7.4.3.7事故及應急管理

⒈可能發生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情況;

⒉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建立和人員的配備情況;

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情況;

⒋事故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配備情況;

⒌事故調查處理與吸取教訓的工作情況。

7.4.3.8其它方面

⒈與已有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和輔助(公用)工程的銜接情況;

⒉與周邊社區、生活區的銜接情況。

7.5可能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及後果、對策

7.5.1預測可能發生的各種危險化學品事故及後果、對策。

7.5.2按照5.4.2.5的要求列舉事故案例。

7.6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根據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後可能發生的事故預測與對策,分析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演練等情況。

7.7結論和建議

7.7.1結論

根據上述安全評價結果、國內外同類裝置(設施)的設計情況和國家現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的規定和要求,從以下幾方面作出結論:

⒈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安全條件和與周邊的安全防護距離;

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採納情況和已採用(取)的安全設施水平;

⒊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中表現出來的技術、工藝和裝置、設備(設施)的安全、可靠性和安全水平;

⒋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中發現的設計缺陷和事故隱患及其整改情況;

⒌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後具備國家現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准規定和要求的安全生產條件。

7.7.2建議

根據國、內外同類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儲存裝置(設施)持續改進的情況和企業管理模式和趨勢,以及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的發展趨勢,從下列幾方面提出建議:

⒈安全設施的更新與改進;

⒉安全條件和安全生產條件的完善與維護;

⒊主要裝置、設備(設施)和特種設備的維護與保養;

⒋安全生產投入;

⒌其它方面。

8與建設單位交換意見

8.1評價機構應當就建設項目安全評價中各個方面的情況,與建設單位反復、充分交換意見。

8.2評價機構與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評價中某些內容達不成一致意見時,評價機構在安全評價報告中應當如實說明建設單位的意見及其理由。

9安全評價報告

9.1安全評價報告主要內容

9.1.1安全評價工作經過

包括建設安全評價和前期准備情況、對象及范圍、工作經過和程序。

9.1.2建設項目概況

包括建設項目的投資單位組成及出資比例、建設項目所在單位基本情況和建設項目概況。

9.1.3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結果及依據說明

9.1.4安全評價單元的劃分結果及理由說明

9.1.5採用的安全評價方法及理由說明

9.1.6定性、定量分析危險、有害程度的結果

包括固有危險程度和風險程度的定性、定量分析結果。

9.1.7安全條件和安全生產條件的分析結果

包括安全條件、安全生產條件的分析結果和事故案例的後果、原因。

9.1.8安全對策與建議和結論

9.1.9與建設單位交換意見的情況結果

9.2安全評價報告附件

9.2.1平面布置圖、流程簡圖、裝置防爆區域劃分圖以及安全評價過程製作的圖表

9.2.2選用的安全評價方法簡介

9.2.3定性、定量分析危險、有害程度的過程

9.2.4安全評價依據的國家現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的目錄

9.2.5收集的文件、資料目錄

9.2.6法定檢測、檢驗情況的匯總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安全評價報告附件)

9.3安全評價報告格式

9.3.1結構

9.3.1.1封面(參見附件1)

9.3.1.2封二(參見附件2)

9.3.1.3安全評價工作人員組成

9.3.1.4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證書復印件

9.3.1.5目錄

9.3.1.6非常用的術語、符號和代號說明

9.3.1.7安全評價報告主要內容

9.3.1.8安全評價報告附件

9.3.2字型大小和字體

安全評價報告主要內容的章、節標題分別採用3號黑體、楷體字,項目標題採用4號黑體字;內容的文字表述部分採用4號宋體字,表格表述部分可選擇採用5號或者6號宋體字;附件的圖表可選用復印件,附件的標題和項目標題分別採用3號和4號黑體字,內容的文字和表格表述採用的字體同“主要內容”。

9.3.3紙張、排版

採用A4白色膠版紙(70g以上);縱向排版,左邊距28mm、右邊距20mm、上邊距25mm、下邊距20mm;章、節標題居中,項目標題空兩格。

9.3.4印刷

除附圖、復印件等外,雙面列印文本。

9.3.5封裝

安全評價報告正式文本裝訂後,用評價機構的公章對安全評價報告進行封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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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安全評價範文

C. 根據什麼的要求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開展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一、事項名稱: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二、設立依據: 《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79號令)

三、申請條件: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導則》的要求。

四、申請材料: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及文件;

(2)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製件);

(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4)專家審查意見。

五、受理地點:烏蘭察布市集寧區工農南路市政務服務大廳一樓044號應急管理局窗口。

六、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9:00-12:00;14:30-18:00

七、咨詢電話:0474-8156797

八、辦理流程:企業申請    窗口受理     審查     批復

九、辦理時限:7個工作日

十、收費情況:不收費

D.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其安全許可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及其輔助的儲存,城鎮燃氣輔助的儲存等建設項目,不適用本實施辦法。第三條本實施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是指建設項目設立(審批、核准、備案)前的安全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由建設單位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實施辦法分級負責實施。

建設項目未經安全許可的,不得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工作,並負責實施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

(一)國務院審批(核准、備案)的;

(二)中央企業投資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確定和公布本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范圍,並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第五條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可以將其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委託其他行政部門實施。

接受委託的行政部門不得將其接受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再委託其他單位。第二章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第六條建設項目選址時,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設立的下列安全條件進行論證:

(一)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建設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對建設項目的影響;

(三)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的影響。第七條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前,建設單位應當選擇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

下列建設項目應當由甲級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

(三)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五)安全監管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特別要求的。第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准,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並對出具的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負責。

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理化性能指標;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建設項目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五)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

(六)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對策與建議。第九條建設項目設立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規劃)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文件(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四)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第十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實地核查。

負責審查的人員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准,對建設項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提出審查意見。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對負責審查的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審議,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審查決定,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E. 危化品生產企業的要求

法律分析:首次申請

(一)企業選址布局、規劃設計以及與重要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國家產業政策;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和布局;新設立企業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內;

2.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八類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3.總體布局符合《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等標準的要求。石油化工企業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的要求。

(二)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經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設計、製造和施工建設;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由具有綜合甲級資質或者化工石化專業甲級設計資質的化工石化設計單位設計;

2.不得採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必須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3.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裝設緊急停車系統;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化學品的場所裝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泄漏報警等安全設施;

法律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F.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界定是怎麼界定的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號)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其安全許可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及其輔助的儲存,城鎮燃氣輔助的儲存等建設項目,不適用本實施辦法。

G.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

1、建立企業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

2、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3、制定人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工作;

4、對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委託鑒定,若屬於危險化學品需登記;

5、設定由專職人員24小時國內固定服務電話提供應急咨詢服務;

6、指定人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相關工作。

7、必須具備的登記資料:

(1)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2份;

(2)生產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進口企業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質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者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件1份;

(3)與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相符並符合國家標準的MSDS、化學品安全標簽各1份;

(4)滿足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號碼或者應急咨詢服務委託書復製件1份;

(5)辦理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產品標准(採用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提供所採用的標准編號)。

(7)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具備哪些條件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注意事項:

1、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熟悉本單位儲存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2、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制度;

3、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手續,對所保管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做到數量准確,帳物相符,日清月結。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庫手續,完成當月原材料、產成品盤寸報表;定期清點庫存,做到心中有數,以便按生產計劃提前上報采購計劃,保證生產;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關要求對倉庫內的消防器材進行管理、定期檢查、定期更換;

5、定期對庫房進行定時通風,通風時不得遠離倉庫。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盜;

6、對因工作需要進入倉庫的職工進行監督檢查,嚴防原料和產品流失;

7、對危險化學品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分垛儲存、擺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確使用勞保用品,並指導進入倉庫的職工正確佩帶勞保用品;

9、定期對倉庫內及其周圍的衛生進行清掃;

10、按時完成廠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H.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需要辦理哪些審批手續

按照國家安監總局45號令的有關要求,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需要在以下幾個階段辦理相關手續:

(1)項目立項前,應到武清區行政審批局安監窗口辦理設立許可;

(2)項目施工前,應到行政審批局安監窗口辦理安全設施設計許可;

(3)試生產前,應到行政審批局安監窗口辦理試生產方案備案;

(4)試生產6個月內,應到行政審批局安監窗口辦理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I.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章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六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並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前款規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指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內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人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新設立的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其儲存設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用於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專門區域內;
(二)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四)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五)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的規定。

第三章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製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復製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製件)。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製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製件);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製件);
(三)安全評價報告。

J.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具備行業要求什麼條件

(一)應當具備以下本條件:
1.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築物應當經**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2.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3.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5.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經營條件進行安全評價。
(三)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對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逐項進行評價,並出具安全評價報告。
二、辦理程序
1、人員培訓考試 2、專家評審
3、應急預案 4、遞交資料審批
5、審批期間會安排時間實地看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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