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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多少危險化學品屬於犯法

發布時間:2022-11-27 12:25:51

Ⅰ 國家對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有什麼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並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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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法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Ⅱ 售賣危險化學品怎麼判刑

法律分析:售賣危險化學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行為人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為,涉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最低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Ⅲ 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適用哪部法律

危險化學品各個環節都有明確監管職責的。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八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葯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個人購買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葯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葯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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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並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Ⅳ 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的量刑標准

刑法中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的立案標准:
(一)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二)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四)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醯胺、氟乙酸鈉、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醯胺、氟乙酸鈉、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Ⅳ 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犯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最新量刑標准: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危險物質包括槍支、彈葯、爆炸物、毒鼠強、化學原液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Ⅵ 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處罰規定

1.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液、原葯制劑50克以上,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的;(二)在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的。2.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液、制劑500克以上,或者餌料20千克以上的;(二)在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過程中致3人以上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20萬元以上的;(三)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葯、制劑50克以上不滿500克,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並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3.單位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的,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定罪量刑標准執行。4.對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行為負有查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Ⅶ 非法生產銷售危險化學品罪

法律分析: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可能觸犯《刑法》第125條規定的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犯該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Ⅷ 違法采購、銷售、購買危險品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1.采購危險品違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2.銷售危險品違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1)向不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危險品、易制爆危險品的。

(2)不按照劇毒危險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危險品的。

(3)向個人銷售劇毒危險品(屬於劇毒危險品的農葯除外)、易制爆危險品的。

3.購買危險品違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不具有國家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規定條件的單位,購買劇毒危險品、易制爆危險品,或者個人購買劇毒危險品(屬於劇毒危險品的農葯除外)、易制爆危險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危險品、易制爆危險品,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劇毒危險品、易制爆危險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國家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危險品、易制爆危險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危險品(屬於劇毒危險品的農葯除外)、易制爆危險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Ⅸ 非法買賣危險物質治安管理處罰法

法律分析:非法買賣危險物質構成犯罪的,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情節嚴重,是指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數量較多的;多次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屢教不改的;既買賣又運輸核材料的;非法買賣、運輸的核材料被他人利用,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出於實施其他犯罪的目的,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Ⅹ 農村私自銷售汽油柴油多少夠成犯罪

個人私自販賣汽油,柴油是犯法的。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恃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嚴重:
⒈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⒉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⒊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根據《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擅自從事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地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制止,並給予行政處罰。

二、處罰要視情節而定,較輕的是行政處罰,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10)銷售多少危險化學品屬於犯法擴展閱讀
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簽訂供油協議;
(二)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
(三)加油站的設計、施工符合相應的國家標准;
(四)加油站建設符合國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
(五)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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