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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危險化學品經營生意

發布時間:2022-12-13 22:54:36

㈠ 有汽油柴油無倉儲危化證然後怎麼運作生意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也叫危化證和危化品經營許可證。它是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為了嚴格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而實行的許可制度。 協助企業和個人注冊危化證,注冊成品油公司,天然氣公司等含有危化品類的公司。一般七個工作日能全部辦理好,經營范圍可以體現汽油、柴油、煤油、原油、天然氣(CNG,LNG)、石油液化氣(LPG)、燃料油、甲醇、乙醇、醇基燃料、二甲苯、甲基叔丁基醚等二千多種。 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2、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3、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4、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如果企業有經營劇毒化學品的,比如各種氰化物、砷化物、化學農葯等等。除了以上條件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危化證也分有倉儲的和無倉儲的,無倉儲的危化證可以從事危化品的貿易、批發和零售,不能進行存儲,而有倉儲的危化證除了可以批發、零售外,還可以自己進行儲存。但是,考慮到現在有倉儲的危化證辦理要求較高,還有一些地區已經停止審批,辦理難度較大,因此實在需要儲存的企業也可以選擇辦理一個無倉儲的危化證,將貨物放在廠家或者第三方倉庫來進行經營。

㈡ 經營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經營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具備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等條件。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九條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2)如何做好危險化學品經營生意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或者縣級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和縣級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㈢ 如何做好危險化學品管理

1.危險化學品及原料的采購,應指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化學品一般性質及其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承擔采購。憑許可證件按公安部門有關規定統一辦理。

2.使用車間和部門每月月底前將下月所需物質名稱、數量、規格上報生產部,生產部根據庫存情況,報采購部進行采購。

3.物質采購進廠後倉庫人員根據物資進廠清檢單,並要求中心化驗員化驗,經化驗分析合格後方可入庫。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1.危險化學品運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交通法規,辦理相關的運輸手續,運輸單位應指派專人押運,運輸人和押運人必須責任心強,熟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以及異常情況下的危急處理方法。

2.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對裝運物品嚴格檢查,對包裝不牢、破損,品名、標簽標志不明顯的危險化學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體不得裝運。

3.危險化學品裝卸、運輸人員在裝卸、運輸時應按要求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拋擲及傾倒。對裝卸及搬運的員工應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並且要有一定業務知識的固定人員來擔任。

4.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車輛等工具應徹底清掃干凈後,才能繼續裝運其它劇毒化學品,性質相抵觸的物品,不得同時裝運。

5.禁止用翻斗車、電瓶車運輸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汽車和容易產生火花的各種車輛進入生產區域時,排氣管應戴上阻火器。


危險化學品的存放

1.危險化學品必須及時入庫,不得露天堆放。

2.危險化學品應貯存在指定地點,不得與其它物質混合存放,庫房要求乾燥、無積水、不漏水、防潮物品應加木板墊放,放置整齊。

3.庫內嚴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煙、禁止一切火種和帶火頭、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進入。

4.倉庫管理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經過專門訓練、熟知劇毒化學品物化性質及安全管理常識的人員擔任。

5.危險化學品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做到「四無一保」和嚴格遵守「五雙」制度(「四無一保」及無被盜、無丟失、無違章、無事故、保安全;「五雙」制度即雙人保管、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把鎖、雙賬本)。堅持規范化管理,嚴禁混存、混運。

6.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出入庫發放管理制度,主管部門按要求加強檢查,嚴格執行。

7.根據不同的危險化學品,在庫房內要有相應的標識和圖形標志,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器具。

8.庫房人員工作結束後,應該進行安全消防檢查,切斷電源。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1.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和操作人員,必須配有專用防護用品、操作結束後必須更換工作服,否則不得離開作業場所。

2.嚴禁用手直接接觸危險化學品,並不得在危險化學場所飲食。

3.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應配備一定數量的解毒葯品,以備應急之用。

4.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作業。

5.桶裝或罐裝有毒或揮發性毒品時,必須裝蓋擰緊、密封,防止揮發或濺出傷人,並移到良好通風處,若一時無法處理可與安環部聯系協同解決。daanlaizi

6.領料時,禁止地面滾桶,防止摩擦、撞擊。領料途中要考慮環境影響是否對領料構成危險,否則要採取安全措施。

7.在設備發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由自動變手動,操作時必須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8.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後必須確保干凈,兩者相遇會引起燃燒的原料,嚴禁前後混用,危險化學品一旦散落在地面上應立即處理回收。

9.危險化學品使用後廢渣、廢氣等,由使用單位負責處理,要嚴格執行環保規定,不得私自亂倒,污染環境。自行處理不了的,應及時報告,通過安環部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1.危險化學品用後的包裝桶、塑料桶、塑料袋,必須嚴格管理,有能力、資質處理則自行消毒處理,並有專人負責處理,沒有處理能力的,則要交與生產或銷售廠家回收處理。

2.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並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處理。

㈣ 經營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築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二)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五)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經營條件
5.1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應坐落在交通便利、便於疏散處。
5.2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的建築物應符合GB J16的要求。
5.3 從事危險化學品批發業務的企業,應具備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批準的專用危險品倉庫(自有或租用)。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不得放在業務經營場所。
5.4 零售業務只許經營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5.4.1零售業管的店面應與繁華商業區或居住人口稠密區保持500m以上距離。
5.4.2零售業務的店面經營面積(不含庫房)應不小於60m2,其店面內不得設有生活設施。
5.4.3零售業務的店面內只許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存放總質量不得超過1t。
5.4.4零售業管的店面內危險化學品的擺放應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綜喝性商場(含建材市場)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應有專櫃存放。
5.4.5零售業務的店面內顯著位置應設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標志。
5.4.6 零售業務的店面內應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求安全設施。
5.4.7 零售業務的店面與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庫房(或罩棚)應有實牆相隔。單一品種存放量不能超過500kg,總質量不能超過2t。
5.4.8 零售店面備貨庫房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與禁忌分別採用隔離儲存或隔開儲存或分離儲存等不同方式進行儲存。
5.4.9 零售業務的店面備貨庫房應報公安、消防部門批准。
5.4.10 經營易燃易爆品的企業,應向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申領易燃易爆品消防安全經營許可證。
5.4.11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向供貨方索取並向用戶提供GB/T17519.1-1998第5章SDS的內容和一般形式所規定的16個項目的有關信息。

儲運條件
6.1 倉儲
6.1.1 地點設置 a) 危險化學品倉庫按其使用性質和經營規模分為三種類型:大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大於9000m2);中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積在550m2~9000m2之間);小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積小於550m2); b) 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選址在遠離市區和居民區的當在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c) 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與周圍公共建築物、交通干線(公路、鐵路、水路)、工礦企業等距離至少保持1000m; d) 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內應設庫區和生活區,兩區之間應有2m以上的實體圍牆,圍牆與庫區內建築的距離不宜小於5m,並應滿足圍牆建築物之間的防火距離要求; e) 大型倉庫應符合本標准5.4.7、5.4.8 、5.4.9的規定; f)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向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申領消防安全儲存許可證。
6.1.2 建築結構 a) 危險化學品的庫房建築應符合GB J16-1987第4章的要求; b) 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建築屋架應根據所存危險化學品的類別和危險等級採用木結構、鋼結構或裝配式鋼筋混凝土結構。砌磚牆、石牆、混凝土牆及鋼筋混凝土牆; c) 庫房門應為鈦門或木質外包鐵皮,採用外開式。設置高側窗(劇毒物品倉庫的窗房應加高鐵護欄); d) 毒害性、腐蝕性危險化學品庫房的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易燃易爆性危險化學品庫房的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三級。爆炸品應儲存於一級輕頂耐火建築內,低、中閃點液體、一級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類應儲存於一級耐火建築的庫房內。
6.1.3 儲存管理
a) 危險化學品倉庫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GB 15603、GB 17901、GB 17915、GB 17916的規定;
b) 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准,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GB190的規定驗收內外標志、包裝、容器等,並做到賬、貨、卡相符;
c)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能同庫儲存(見附錄A);
d)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牆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於0.8m,垛與牆、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於小1.8m;
e) 危險化學品倉庫的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做到一日兩檢,並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貨主或有關部門,採取應急措施解決;
f)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的危險化學品養護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技術養護、管理和監測工作;
g) 各類危險化學品均應按其性質儲存在適宜的溫濕度內。
6.2 運輸
6.2.1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專車專用,並有明顯標志。
6.2.2 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包裝應牢固。各類危險化學品包裝應符合GB 12463的規定。
6.2.3 運輸劇毒物品時,應持有公安部門簽發的《劇毒物品運輸證》。應有專人押運,防止被盜、丟失現象。
6.2.4 互為禁忌物料不能裝在同一車、船內運輸。
6.2.5 易燃、易爆品不能裝在鐵幫、鐵底車、船內運輸。
6.2.6 易燃液體閃點在28℃以下的,氣溫高於28℃時應在夜間運輸。
6.2.7 禁止無閃人員搭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船和其他運輸工具。
6.2.8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船應有消防安全設施。
6.3 安全保證
6.3.1 安全設施
a)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根據經營規模的大小設置、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應有消防水池、消防管網和消防栓等消防水源設施。大型危險物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消防隊,並配有消防車。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放物品和雜物。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有專人管理,負責檢查、保養、更新和添置,確保完好有效。對於各種消防設施、器材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b)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避雷設施,並每年至少檢測一次,使之安全有效;
c) 對於易產生粉塵、蒸氣、腐蝕性氣體的庫房,應使用密閉的防護措施,有爆炸危 險的庫房應當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劇毒物品的庫房還應安裝機械通風排毒設備;
d)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消防、治安報警裝置。有供對報警、聯絡的通訊設備。
6.3.2 安全組織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設有安全保衛組織。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有專職或義務消防、警衛隊伍。無論專職還是義務消防、警衛隊伍,都應制定滅火預案並經常進行消防演練。
6.3.3 安全制度
a)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逐級安全檢查制度,對查出的不安全 隱患應及時整改;
b) 進入危險化學品庫區的機動車輛應安裝防火罩。機動車裝卸貨物後,不準在庫 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c)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 車、鏟車應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應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d) 對劇毒物品的管理應執行"五雙"制度,即: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
e)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6.3.4 安全操作
a) 裝卸毒害品人員應具有操作毒品一般知識。操作時輕拿輕放,不得碰撞、倒置, 防止包裝破損,商品外溢。作業人員應佩帶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凈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b) 裝卸易燃易爆品人員應穿工作服,帶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護用具,操作中輕搬輕放、防止摩擦和撞擊。各項操作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作業現場應遠離熱源和火源。裝卸易燃液體須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釘鞋。大桶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桶裝各種氧化劑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
c) 裝卸腐蝕人員應穿工作服、戴護目鏡、膠皮手套、膠皮圍裙等必需的防護用具。操作時,應輕搬輕放,嚴禁背負肩扛,防止磨擦震動和撞擊。不能使用沾染異物和能產生火花機具,作業現場須遠離熱源和火源。
d) 各類危險化學品分裝、改裝、開箱(桶)檢查等應在庫房外進行。
e) 在操作各類危險化學品時,企業應在經營店面和倉庫,針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准備相應的急救葯品和制定急救預案。
7 廢棄物處理
7.1 禁止在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域內堆積可燃性廢棄物。
7.2 泄漏或滲漏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轉移至安全區域。
7.3 按危險化學品特性,用化學的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防止污染水源或環境。
8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8.1 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8.2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由國家授權的部門統一製作、發放。
8.3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符合本標准第4、5、6、7章的要求,並取得消防安全許可證後,方可申領《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辦營業執照。

㈤ 如何做好日常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工作

一是要實行環境安全工作
「一 把手」負責制和「一票」 否決制,成立企業「一把手」為組長、主 管環保副總為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環境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體現對環境安全工作的重視力度。二是建立公司――分廠――工 段――班組分級的環境安全管理體系,明確各個級別的環境安全管理 專職或兼職人員,規定各個級別、崗位的環境安全職責,實現環境安 全工作的層層分解,形成環保管理全員參與的良好局面。 「無 規矩不成方圓」,環境安全管理制度是實現企業環境安全的有力措施 和手段,是員工踐行環境安全行為的模式。在環境安全管理制度體系 的建設中,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是要與國家、地方的相關環保法律、 法規相結合,
二是要與企業的生產實際、環境安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相結合,從而,實現為員工設置環境安全行為准繩的合理性、可行性、 更多專業、稀缺文檔請訪問——搜索此文檔,訪問上傳用戶主頁! 全面性。
二、強化環境風險源隱患排查治理,提升企業環境安 全抗風險能力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提升自身的環境安全抗風 險能力,首先要對生產裝置進行必要的環境風險評估,明確存在的環 境風險源,制定出合理、可行環境風險源的防範、應急措施,建立環 境風險源管理檔案並要重點突出重大環境風險源的管理。從而,為有 效、有重點地組織開展環境安全排查工作打好基礎。 環境安全 隱患排查工作治理是打造「零風險」環境,實現環境安全「零事故」 目標的重要法寶。環境安全隱患排查要堅持「動態化、常態化、專業 化、精細化、問題責任化」原則,並要堅持做到「三個到位」。
一是 思想認識到位。牢固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理念,明確隱患排查治 理的目的是重在落實責任、重在消除隱患、重在防範事故,重中之重 是消除事故發生的源頭。
二是排查落實到位。不斷細化環境安全排查 標准,針對不同時期、不同的排查對象,制定不同的排查標准,並嚴 格落實對標查隱患。
三是隱患治理到位。實行分類治理,能夠立即整 改的隱患,要確定責任人立即進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進行環境 風險分析,落實環境風險措施。

㈥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滿足哪些基本條件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條件必須滿足以下要求。1.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應坐落在交通便利、便於疏散處。2.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的建築物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3.從事危險化學品批發業務的企業,應具備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批準的專用危險品倉庫(自有或租用)。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不得放在業務經營場所。4.零售業務只許經營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①零售業務的店面應與繁華商業區或居住人口稠密區保持500m以上距離。②零售業務的店面經營面積(不含庫房)應不小於60m²,其店面內不得設有生活設施。③零售業務的店面內只許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存放總質量不得超過1t。④零售業務的店面內危險化學品的擺放應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綜合性商場(含建材市場)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應有專櫃存放。⑤零售業務的店面內顯著位置應設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標志。⑥零售業務的店面應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救安全設施。⑦零售業務的店面與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庫房(或罩棚)應有實牆相隔。單一品種存量不能超過500kg,總質量不能超過2t。⑧零售店面備貨庫房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與禁忌分別採用隔離儲存、隔開儲存或分離儲存等不同方式進行儲存。⑨零售業務的店面備貨應報公安、消防部門批准。⑩經營易燃易爆品的企業,應向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申領易燃易爆品消防安全經營許可證。

㈦ 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一般實行什麼制度及標准

制度:
1、嚴格執行國家對化學危險品管理及本公司銷售管理的有關規定。本公司危化品銷售主要是油漆銷售。
2、成品出庫必須經技檢部檢驗合格後方可發貨,按照檢驗報告單上的品名、數量、生產日期及批次進行出庫銷售,嚴禁不合格產品出庫。出庫前做好包裝與數量是否相符,包裝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危險標志(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是否清晰。
3、選擇有運輸危險化學品資格的公司和持證司機進行運輸。
4、對危險化學品的供方施加影響,要求供方對包裝、運輸,進入廠區,必須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規定,化學品上應有適當的標識,如「危險品」、「防火」、「防爆」等。
5、成品庫要對產品進行分類管理,按照產品標識及安全要求碼放;井然有序;並且經常保持倉庫衛生狀態良好,外觀整潔沒有灰塵。
6、為保證庫房安全,應配置滅火器材,經常保持通風,做到防火、防曬、防水、防盜。
7、嚴格出庫手續,有關責任人要簽字,完善相關程序及原始記錄,庫房管理人員要做到產品心中有數,帳目清楚並且每月進行盤點,做到帳、物、卡相符。
8、產品出庫要輕拿輕放,嚴禁野蠻裝卸,隨時檢查包裝物是否有損壞。如有損壞,應立即通知相關部門進行處理,並做好相應的記錄。

㈧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並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等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但每個區政策不一樣,可具體咨詢所在區行政審批部門。



(8)如何做好危險化學品經營生意擴展閱讀:

相關意義

《辦法》的制訂與頒布實施將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及監督管理工作,有利於從源頭上消除安全監管漏洞,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防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促進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以新《辦法》的實施為契機,細化許可條件,規范許可程序,提高工作質量,按照《辦法》的要求,依法實施監督,做到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持續提高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監管工作水平。



㈨ 從事零售危險化學品業務應該滿足哪些基本安全條件

從事零售危險化學品業務應該滿足以下幾點基 本安全條件:

(1)零售業務的店面應與繁華商業區或居住人口稠密區保 持500m以上距離。

(2)零售業務的店面經營面積(不含庫房)應不小於 60m<sup>2</sup>,其店面內不得設有生活設施。

(3)零售業務的店面內只許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 品,其存放總質量不得超過It。

(4)零售業務的店面內危險化學品的擺放應布局合理,嚴 禁物料混放。綜合性商場(含建材市場)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 應有專櫃存放。

(5)零售業務店面內的顯著位置應設有「禁止明火」等警不標志。

(6)零售業務店面內應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救等安全設施。

(7)零售業務店面與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庫房(或罩棚) 應有實牆相隔。單一品種存放量不能超過500 kg,總質量不能 超過2t。零售店面備貨庫房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與禁 忌分別採用隔離儲存、隔開儲存或分離儲存等不同方式進行儲存。

㈩ 個人想做危險化學品生意,需要什麼手續

如果公司是代理商,經營危險化學品需要辦理如下幾方面證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沒有存儲的到縣區級安監部門辦理,有存儲的到設區的市級安監局辦理)、如果有易制毒化學品的還要辦理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備案證明書、工商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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