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罪是要怎麼處罰
行為人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為,涉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最低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2. 販賣易制毒化學品怎麼判刑
《刑法》第350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因此,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監管不僅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也是減少毒品來源、解決毒品問題的釜底抽薪之計,理所當然成為各級人民政府、各禁毒主管部門工作重點之一。
3. 非法買賣危險化學品處罰是怎麼規定的
非法買賣危險化學品處罰的規定:構成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一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節嚴重的,應當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4. 危險化學品被發現在網上售賣,售賣危險化學品將受到怎樣的懲罰
危險化學品被發現在網上售賣,售賣危險化學品將受到怎樣的懲罰?對於這個問題,相信大家都有很多的疑問,因為我們都知道,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也會見到很多的化學產品,而且,在我們的化學課上,很多的知識老師都會教授的,因為有這些只是作為基礎,我們也能夠學習到更多的化學葯劑製品的知識,當然了,作為化學產品,化學物質,我么也都知道,這些化學葯品很多都是有毒的。
5. 拉危險化學品判多少年陝西
危險化學品應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的要求進行運輸。
附: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五章運輸安全
第四十三條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准、規程和制度,並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並符合積載、隔離的規范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於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准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託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塗符合國家標准要求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並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於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並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五十條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三)承運人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二條通過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於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不明確的,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機構進行評估,明確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並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後,方可交付船舶運輸。
第五十四條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後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並公布。
第五十五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對通過內河運輸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包裝規范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分別作出規定並監督實施。
第五十六條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托運人應當委託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第五十七條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運輸船舶。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第五十八條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范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第五十九條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距離。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條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通過過船建築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並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第六十二條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內河航道發展規劃應當與依法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相協調。
第六十三條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託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託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添加,並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六十四條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對涉嫌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第六十五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鐵路、航空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根據《關於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的緊急通知》(安監總危化〔2006〕119號》,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對托運人、承運人、安全監管單位均提出了要求。
一、對托運人的規定:
(一)托運人必須委託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
(二)購買劇毒化學品的,必須辦理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劇毒化學品准購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須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三)托運人必須檢查托運的產品外包裝上是否加貼或拴掛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對未加貼或拴掛標簽的,不得予以托運。
(四)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必須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並告知承運人。
(五)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也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
(六)托運人必須向承運人提供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其品名、危險特性、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電話以及托運單位名稱和聯系人、聯系方式等材料;運輸劇毒化學品的,還要提供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二、對承運人的規定
(一)承運人必須取得交通部門認定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
(二)承運人必須定期將運輸車輛、運輸工具、罐車罐體和配載容器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機構進行檢測檢驗,取得檢測檢驗合格證明;為運輸車輛配備應急處置器材和防護用品;運輸車輛必須安裝符合《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3-2005)要求的標志燈、標志牌;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還要安裝載明品名、種類、施救方法等內容的安全標示牌。
(三)承運人必須為運輸車輛配備押運人員。駕駛人和押運人員應經交通部門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並隨身攜帶上崗證件。
(四)承運人應查收托運人提交的承運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其品名、危險特性、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電話等材料。不提交的,不得承運。
(五)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承運人必須向托運人索取公安部門核發的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六)運輸劇毒化學品的,運輸車輛的駕駛人和押運人員必須在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規定的有效期內,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和速度行駛。
(七)駕駛人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運輸法律法規,並隨車攜帶本單位的營業執照、危險貨物運輸資質、運輸車輛(包括運輸工具、罐車罐體和配載容器)定期檢驗合格證等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和本單位負責人姓名、托運單位名稱和聯系人、聯系方式等材料。
(八)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押運人員應當隨車攜帶有效的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九)運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劇毒化學品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向本單位負責人、托運人報告,並及時採取一切可能的應急處置和警示措施。
(十)運輸車輛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無法正常行駛時,駕駛人、押運人員必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三、對安全監管部門的規定:
(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安全監管部門要監督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經營企業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制,從源頭上預防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公安部門要加強道路通行監管,嚴格查處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無證運輸劇毒化學品、擅闖禁行區域、不按規定時間和路線行駛、超速行駛等違法行為。交通部門要嚴格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的資質管理,督促其認真履行承運人的義務和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駕駛人、押運人員的安全教育,增強遵章守紀意識,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二)把好行政審批關口。安全監管、交通、公安等部門要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嚴格審核、發放有關許可證件和資格證書。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企業取得行政許可後,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力度,督促企業認真落實安全主體責任,不斷增強遵章守紀意識,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強執法監督檢查。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完善安全監管、公安、交通等部門共同參與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執法檢查機制,開展經常性的執法檢查;建立地區間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協查制度,形成嚴密的監管網路。要及時向本地區或有關地區的相關部門通報執法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接到協查通報後,相關部門要明確人員督辦,開展相關事項調查工作,責令有關單位立即整改或改正。
(四)建立道路運輸卸載基地。各地安全監管、公安、交通等部門要加強協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主要公路沿線的大中型化工企業進行調查,選擇有條件的單位作為易燃易爆、劇毒溶劑等重點品種危險化學品的卸載基地。一經查獲超載、超裝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除要依法處罰外,要立即將違法車輛押運至就近的危險化學品卸載基地,進行卸載處理。
(五)提高對運輸車輛監控能力。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車輛安裝的GPS要符合《危險化學品汽車運輸安全監控車載終端》(AQ3004-2005)要求,對已安裝的不符合要求的GPS,要加快改造進程,達到聯網監控的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履行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要督促運輸企業按照《危險化學品汽車運輸安全監控系統通用規范》(AQ3003-2005)要求,建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控平台,共享監控資源,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行實時動態監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統籌規劃本地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控系統建設工作,保證監控覆蓋范圍,減少監管盲點,增強監控能力。
(六)完善並演練應急預案。各地要進一步完善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有針對性地開展不同條件下的應急預案演練活動。接到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報告後,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向化學品登記中心(電話:0532-83889090)或有關專家了解事故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應急處置方法和注意事項,避免盲目施救,防止引發次生事故和環境污染。
(七)堅決打擊非法運輸活動。對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嚴厲處罰;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建立和公布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活動的黑名單,凡列入黑名單的運輸單位和個人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資質的,一律不予批准;已經取得資質的,予以撤銷。
(八)嚴肅執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違法、違章行為,要依法予以處罰。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吊銷相關證件。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嚴肅追究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存在違法、違章問題的異地托運人、承運人,要將違法、違章事實通報其所在地的公安、交通、安全監管等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劇毒化學品台賬做假會被判什麼罪呢
具體可以看下591號令,裡面有詳細的說明
7. 未成年購買易制毒化學品怎麼判刑
看具體情況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購買,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在上述量刑幅度基礎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違反規定,非法購買易制毒化學品,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用於非法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貨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20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有前述規定違法行為的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3年內,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許可申請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在上述量罰幅度基礎上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8. 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多少構罪
有以下五種情況,即構成犯罪:
(一)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葯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8)做假的化學品判多少年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一)鈾-235,含鈾--235的材料和製品;
(二)鈾-233,含鈾--233的材料和製品;
(三)鈈-239,含鈈--239的材料和製品
(四)氚,含氚的材料和製品;
(五)鋰-6,含鋰--6的材料和製品;
(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鈾礦石及其初級產品,不屬於本條例管制范圍。己移交給軍隊的核製品的管制辦法由國防部門制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第三條:
國家對核材料實行許可證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第四條:
核材料管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保證符合國家利益及法律的規定;
(二)保證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安全;
(三)保證國家對核材料的控制,在必要時國家可以徵收所有核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第九條:
持有核材料數量達到下列限額的單位必須申請核材料許可證;
(一)累計的調入量或生產量大於或等於0.01有效公斤的鈾、含鈾材料和製品(以鈾的有效公斤量計);
(二)任何量的鈈--239、含鈈--239的材料和製品;
(三)累計的調入量或生產量大於或等於3.7×10的13次方貝可(1000永)的氚、含氚材料和製品(以氚量計);
(四)累計的調入量或生產量大於或等於1公斤的濃縮鋰、含濃縮鋰材料和製品(以鋰-6量計)。
累計調人或生產核材料數量小於上列限額者,可免予辦理許可證,但必須向核工業部辦理核材料登記手續。
對不致危害國家和人民群眾安全的少量的核材料製品可免予登記,其品種和數量限額由核工業部規定。
9. 生產假冒化妝品犯罪嫌疑人要坐幾年牢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148)
[釋義]
本罪是指故意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巨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4.5 法釋[2001]10號)
10. 做假化妝品盒子會判幾年
現在查得很嚴,查到了大品牌的,和他相關的,都罰,一律先罰市場價10倍來算,我做這行的,聽朋友是這么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