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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是混合物如何登記

發布時間:2022-12-29 10:50:24

① 怎麼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你說的應該時危險化學品使用登記證,按照《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35號),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辦理危險化學品使用登記證。現在的登記程序一般是先從中國化學品安全網的危險化學品登記欄目注冊,填報相關企業基本信息,省、國家級登記單位審查通過後,列印《危險化學品登記表》,通過縣、市安監局提報以下材料:《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四份、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各一份。之後一般20天左右就能拿到證了。
如果是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那要等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2011年12月1日施行後看安監局出台的具體配套政策了。

② 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根據《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危險化學品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單位)。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GBI3690199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規定的分類標准中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的單質、化合物或混合物,以及有資料表明其危害的化學品。第四條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負責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國家經貿委委託國家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承擔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方面的技術管理工作,包括危險化學品的鑒別與分類,公布登記注冊目錄,建立信息網路,技術咨詢服務,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委託的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管理機構的業務工作。第六條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的主要內容包括:產品標識、理化特性、燃爆特性、消防措施、穩定性、反應活性、健康危害、急救措施、操作處置、防護措施、泄漏應急處理等以及企業基本情況。第七條申請登記注冊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規、《(GBI64832000)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和《(GBI52581999)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以下簡稱「一書一簽」),填寫《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申請表》,向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第八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按照本規定登記注冊,在領取《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證書》(以下簡稱《證書》)後,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活動。沒有取得《證書》和沒有提供「一書一簽」的產品,生產單位不得銷售。第九條《證書》每5年復核一次。復核內容為: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的變更情況,「一書一簽」的更新情況。第十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在生產規模和產品理化特性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在3個月之內重新登記。
終止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終止生產後的3個月之內辦理撤銷登記注冊的手續。第十一條單位生產危險化學品,若涉及商業秘密時,經各地經貿委(經委)委託的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管理機構審核批准後,可以不填寫化學名稱,但應當列出該種危險化學品的主要危害及防護和應急救援等措施。第十二條登記注冊活動費用,遵循不營利的原則從申請登記注冊的單位收取。具體收費辦法由各地經貿委會同地方物價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三條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並根據情節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的;
(二)未向用戶提供「一書一簽」的;
(三)轉讓、出租、偽造登記注冊證書或標簽編號的。第十四條對未取得《證書》和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提請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對造成重大事故,觸犯刑律的責任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弄虛作假、違規操作、濫發證書的有關責任者,依據《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追究相應責任。

③ 危險化學品應該去哪裡登記

法律分析: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立危險化學品登記辦公室或者危險化學品登記中心負責全國和本行政區的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承辦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立危險化學品登記辦公室或者危險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辦公室),承辦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④ 新建生產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如何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按照這個辦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範化學事故和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登記單位)。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范圍: (一)列入國家標准《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險化學品; (二)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的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一)、(二)確定的危險化學品,匯總公布《危險化學品名錄》。 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單位為:生產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分別簡稱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 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了登記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編輯本段第二章登記機構
第五條
國家設立國家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承辦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化學品登記注冊辦公室(以下簡稱登記辦公室),承辦所在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登記中心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轄區登記辦公室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登記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頒發與登記編號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並維護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資料庫和動態統計分析信息系統; (四)設立國家化學事故應急咨詢電話,與各地登記辦公室共同建立全國化學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網路,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 (五)組織對新化學品進行危險性評估;對未分類的化學品統一進行危險性分類; (六)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八條
登記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核查登記單位申報登記的內容; (三)對生產單位編制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規范性、內容一致性進行審查; (四)建立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資料庫和動態統計分析信息系統; (五)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
第九條
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從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登記人員)應經統一培訓,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後,發給《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上崗證》(以下簡稱登記上崗證),持證上崗。
第十條
登記中心應有10名以上有登記上崗證的登記人員;登記辦公室應有3名以上有登記上崗證的登記人員。
第十一條
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應當制定嚴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為登記單位提供良好的服務,保守登記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
登記中心每年應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書面報告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情況;登記辦公室每年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書面報告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情況。各地登記辦公室的報告應同時抄送登記中心。
編輯本段第三章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程序
第十三條
登記單位應在《危險化學品名錄》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對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生產單位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委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專業技術機構對其危險性進行鑒別和評估,持鑒別和評估報告辦理登記手續。 對新化學品,生產單位應在新化學品投產前1年內,委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專業技術機構對其危險性進行鑒別和評估,持鑒別和評估報告辦理登記手續。 新建的生產單位應在投產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已登記的登記單位在生產規模或產品品種及其理化特性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在3個月內對發生重大變化的內容辦理重新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生產單位應登記的內容: (一)生產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儲量; (三)危險化學品的產品標准; (四)新化學品和危險性不明化學品的危險性鑒別和評估報告; (五)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六)應急咨詢服務電話。
第十五條
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登記的內容: (一)儲存單位、使用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儲存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及數量; (三)儲存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
辦理登記的程序: (一)登記單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辦公室領取《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並按要求如實填寫。 (二)登記單位用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向登記辦公室提供登記材料。 (三)登記辦公室對登記單位提交的危險化學品登記材料在後的20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查,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要求的危險化學品和登記單位進行登記,將相關數據錄入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管理資料庫,向登記中心報送登記材料。 (四)登記中心在接到登記辦公室報送的登記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必要的審查並將相關數據錄入國家危險化學品管理資料庫後,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單位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和登記編號。 (五)登記辦公室在接到登記證和登記編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和登記編號送達登記單位或通知登記單位領取。
第十七條
生產單位辦理登記時,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辦公室報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3份和電子版1份;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 (三)危險性不明或新化學品的危險性鑒別、分類和評估報告各3份; (四)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各3份和電子版1份; (五)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號碼。委託有關機構設立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的,需提供應急服務委託書; (六)辦理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產品標准(採用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提供所採用的標准編號)。 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報送上述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有效期為3年。登記單位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辦公室進行復核。復核的主要內容為: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基本情況的變更情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更新情況等。
第十九條
登記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進行普查,建立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 (二)如實填報危險化學品登記材料; (三)對本單位生產的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或新化學品進行危險性鑒別、分類和評估; (四)生產單位應按照國家標准正確編制並向用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在產品包裝上拴掛或粘貼化學品安全標簽,所提供的數據應保證准確可靠,並對其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五)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向供貨單位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 (六)生產單位必須向用戶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為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七)配合登記人員在必要時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進行核查。
第二十條
生產單位終止生產危險化學品時,應當在終止生產後的3個月內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使用單位終止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當在終止使用後的3個月內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編輯本段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
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或在接到登記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登記的; (二)未向用戶提供應急咨詢服務的; (三)轉讓、出租或偽造登記證書的; (四)已登記的登記單位在生產規模或產品品種及其理化特性發生重大變化時,未按規定按時辦理重新登記手續的; (五)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有效期滿後,未按規定申請復核的; (六)生產單位、使用單位終止生產或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未按規定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二條
登記中心或登記辦公室的工作人員違規操作、弄虛作假、濫發證書,或在規定限期內無故不予登記且無明確答復,或泄露登記單位商業秘密的,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對有關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並追究登記中心或登記辦公室負責人的責任。
編輯本段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上崗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授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0年9月11日國家經貿委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⑤ 兩種危險化學品的混合物,怎麼取序號

中午好,如果是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物理混合物是不能自行取CAS號和UN號的,你說的C4隻是民間俗稱它和C9、C12一樣都屬於烷烴混合物。作為危化品序號通常來說都是取其中危害程度和含量大的一方,比如C4日常做塑料打火機壓縮氣體比較多用裡面佔主要成份的正丁烷就行了請酌情參考。

⑥ 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的化學品不用登記。自己銷毀就可以了。

⑦ 怎麼判定混合物屬於危險化學品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試行)的通知
安監總廳管三〔2015〕80號

五、主要成分均為列入《目錄》的危險化學品,並且主要成分質量比或體積比之和不小於70%的混合物(經鑒定不屬於危險化學品確定原則的除外),可視其為危險化學品並按危險化學品進行管理,安全監管部門在辦理相關安全行政許可時,應註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稱及其主要成分含量。

六、對於主要成分均為列入《目錄》的危險化學品,並且主要成分質量比或體積比之和小於70%的混合物或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生產或進口企業應根據《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0號)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鑒定分類,經過鑒定分類屬於危險化學品確定原則的,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3號)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但不需要辦理相關安全行政許可手續。

七、化學品只要滿足《目錄》中序號第2828項閃點判定標准即屬於第2828項危險化學品。

⑧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範化學事故和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登記單位)。第三條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范圍:
列入國家標准《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險化學品;
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的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
確定的危險化學品,匯總公布《危險化學品名錄》。 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單位為:生產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分別簡稱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 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了登記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登記機構第五條國家設立國家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承辦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化學品登記注冊辦公室(以下簡稱登記辦公室),承辦所在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第六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登記中心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轄區登記辦公室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登記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頒發與登記編號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並維護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資料庫和動態統計分析信息系統;
(四)設立國家化學事故應急咨詢電話,與各地登記辦公室共同建立全國化學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網路,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
(五)組織對新化學品進行危險性評估;對未分類的化學品統一進行危險性分類;
(六)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的培訓工作。第八條登記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核查登記單位申報登記的內容;
(三)對生產單位編制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規范性、內容一致性進行審查;
(四)建立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資料庫和動態統計分析信息系統;
(五)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
第九條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從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登記人員)應經統一培訓,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後,發給《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上崗證》(以下簡稱登記上崗證),持證上崗。
第十條登記中心應有10名以上有登記上崗證的登記人員;登記辦公室應有3名以上有登記上崗證的登記人員。
第十一條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應當制定嚴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為登記單位提供良好的服務,保守登記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登記中心每年應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書面報告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情況;登記辦公室每年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書面報告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情況。各地登記辦公室的報告應同時抄送登記中心。第三章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程序第十三條登記單位應在《危險化學品名錄》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對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生產單位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委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專業技術機構對其危險性進行鑒別和評估,持鑒別和評估報告辦理登記手續。
對新化學品,生產單位應在新化學品投產前1年內,委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專業技術機構對其危險性進行鑒別和評估,持鑒別和評估報告辦理登記手續。
新建的生產單位應在投產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已登記的登記單位在生產規模或產品品種及其理化特性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在3個月內對發生重大變化的內容辦理重新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在期限年滿之後公司可以申請延期。在裝卸搬運化學危險物品前,要預先做好准備工作,了解物品性質,檢查裝卸搬運的工具是否牢固,不牢固的應予更換或修理。如工具上曾被易燃物、有機物、酸、鹼等污染的,必須清洗後方可使用。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後,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並提交延期申請書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企業提出經營許可證延期申請時,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並向發證機關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⑨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且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一)生產單位應登記的內容:1.生產單位的基本情況;2.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儲量;3.危險化學品的產品標准;4.新化學品和危險性不明化學品的危險性鑒別和評估報告;5.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6.應急咨詢服務電話。(二)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登記的內容:1.儲存單位、使用單位的基本情況;2.儲存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及數量;3.儲存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⑩ 危化品登記的問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對象包括:企業在生產過程環節所用原材料、輔助材料,生產的中間品、產品和副產品為危險化學品的,應全面識別,並逐個按照國家登記要求進行登記,取得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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