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危險化學品存放的基本規則
1 貯存化學危險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2 化學危險品必須貯存在經公安部門批准設置的專門的化學危險品倉庫中,經銷部門自管倉庫貯存化學危險品及貯存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設置化學危險品貯存倉庫。
3 化學危險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5 化學危險品按GB 13690的規定分為八類:
a. 爆炸品;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5-07-26批准1996-02-01實施
b.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c. 易燃液體;
d. 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e.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f. 毒害品;
g. 放射性物品;
h. 腐蝕品。
4.6 標志
貯存的化學危險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 190的規定。同一區域貯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物品的性能標志。
4.7 貯存方式化學危險品貯存方式分為三種:
a. 隔離貯存;
b. 隔開貯存;
c. 分離貯存。
4.8 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貯存。 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禁忌物料配置見附錄A(參考件)。
4.9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② 危險化學品儲存標准規范
法律分析:1、貯存化學危險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具體法規可參照國內外關於危化品儲存相關法規/標准匯總
2、化學危險品必須貯存在經公安部門批准設置的專門的化學危險品倉庫中。貯存化學危險品及貯存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設置化學危險品貯存倉庫。
3、化學危險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5、化學危險品按GB 13690的規定分為八類:
a.爆炸品;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5-07-26批准1996-02-01實施。
b.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c.易燃液體。
d.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e.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f.毒害品。
g.放射性物品。
h.腐蝕品。
6、標志:
貯存的化學危險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 190的規定。同一區域貯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物品的性能標志。
7、貯存方式化學危險品貯存方式分為三種:
a.隔離貯存。
b.隔開貯存。
c.分離貯存。
8、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貯存。 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
9、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③ 危險化學品倉庫設計標准
法律分析:1、倉庫必須具有良好的通風、隔熱條件,配備降溫、防潮、防汛、防雷等設施。
2、倉庫的設施需要定期由專人檢查登記。
3、倉庫內應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4、倉庫內設施皆需要防爆功能,比如防爆燈、防爆風扇、防爆開關等。
5、庫房門應採用外開式防火門,且有良好接地。
6、倉庫的窗戶下部離地面不得低於1.8m。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④ 危化品倉庫管理規定
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危化品倉庫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危化品倉庫管理規定
第一條 目的
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倉庫的管理,保障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和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生命安全以及財產安全,避免或減少環境污染,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危險化學品倉庫的管理。
第三條 定義
1、隔離儲存:在同一房間或同一區域內,不同的物料之間分開一定距離,非禁忌物料間用通道保持空間的儲存方式。
2、隔開儲存:在同一建築或同一區域內,用隔板或牆,將其與禁忌物料分離開的儲存方式。
3、分離儲存:在不同的建築物或遠離所有建築的外部區域內的儲存方式。 4、禁忌物料: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物料。
5、甲類物品:閃點小於28℃的液體;爆炸下限小於10%的氣體;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並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或疏磺等易燃的有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大於等於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6、乙類物品:閃點大於等於28℃,但小於60℃的液體;爆炸下限大於等於10%的氣體;不屬於甲類的氧化劑;不屬於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助燃氣體;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大於等於60℃的液體霧滴。
7、易燃物品:是指燃點低,對熱、撞擊、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點燃,燃燒迅速,並可能散發出有毒煙霧或有毒氣體的固體,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
第四條 職責
1、基建部負責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做好對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建設。 2、物資管理部負責危險化學品倉庫的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3、行政部負責危險化學品倉庫的保衛工作。4、安監部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倉庫的監督檢查工作。 5、人力資源部負責危險化學品工作人員的持證上崗培訓工作。
第五條 工作程序
1、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的要求 1)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築,其耐火等級、層數、佔地面積、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標准GB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危險化學品倉庫時,應有防火設施和消防水源,在設計審查時應有安監部參加,並報市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施工,竣工後經市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驗收,公司安監部應參與一起驗收。
2)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庫房內應設置防高溫、防雷、防潮、防毒、防爆、防靜
電、防腐蝕、防遺失、防盜、防滲漏等安全措施。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漏雨或低窪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
3)儲存地點及建築結構的設置,除了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外,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
4)儲存場所的電氣安裝:
a)危險化學品儲存建築物、場所消防用電設備應能充分滿足消防、防爆用電的需要;並符合GB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第十章的有關規定。
b)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域或建築物內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都應符合防爆等安全要求。
5)儲存場所通風或溫度調節:
a)儲存危險化學品倉庫必須安裝通風設備,並保持倉庫內進行有效的通風。
b)儲存危險化學品倉庫必須符合國家標准GB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c)根據危險化學MSDS相關要求對儲存場所的溫度進行調節。
6)臨時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拉設好安全警示帶掛好“禁止煙火”及其他相關的標識牌,參照危險化學品特性,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劇毒、易制毒化學品不得臨時存放在倉庫外。
7)儲存危險化學品庫房上應有清晰、明顯的安全標識,在倉庫危險化學品存放場所還應設置“危險化學品標示牌”,註明危險化學品名稱、性能、消防方法等相關內容。 8)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不得隨意改變使用用途,如確需改變的,應報公司安監部審核同意。危險化學品倉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
9)不準在非危險化學品庫房內存放危險化學品,如生產需要,必須徵得安監部的同意,並採取嚴密的安全防範措施。
10)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堆場,不準進行試驗、分裝、維修,如需進行明火作業,具體執行《明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1)消防措施
a)根據危險品特性和倉庫條件,必須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如滅火設施和防泄漏設施)。並確保倉儲有關的設施得到有效的維護保養.不定期對倉庫管理人員進行相應的消防技能培訓。
b)儲存危險化學品建築物內可根據倉庫條件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c)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內,如條件允許,應安裝滅火噴淋系統(遇水燃燒危險化學品,不可用水撲救)。
2、危險化學品管理人員的要求
1)儲存危險化學品倉庫工作人員必須經當地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2)對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人員進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3)倉庫的工作人員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識之外,還應進行在危險品庫工作的專題培訓,使其熟悉各區域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種類、特性、儲存地點、事故的處理程序及方法,並根據危險化學品MSDS證書相關要求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3、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要求
1)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2)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經公安部門批准設置的專門的符合要求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
3)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標志: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190-90《危險貨物包裝標志》的規定。同一區域儲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物品的性能標志。
5)危險化學品按GB13690《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的規定分為八類: a)爆炸品;
b)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c)易燃液體;
d)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e)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f)毒害品;
g)放射性物品; h)腐蝕品。
6)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7)危險化學品儲存方式分為三種: a)隔離儲存; b)隔開儲存; c)分離儲存。
8)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各類危險品禁忌物料不得不混合儲存,禁忌物料配置見附錄A(參考件)。
9)危險化學品儲存安排及儲存量限制
a)危險化學品儲存安排取決於危險化學品分類、分項、容器類型、儲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b)儲存量及儲存安排見表1。
c)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其包裝應採取避光措施。
d)爆炸物品不準和其他類物品同貯,必須單獨隔離限量儲存。倉庫應與周圍建築、交通幹道、輸電線路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e)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儲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貯;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儲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並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f)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儲存,具有還原性的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g)有毒物品應儲存在陰涼、通風、乾燥的場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h)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
10)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11)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12)天然氣站、油庫及其他氣瓶類的儲存,參照《重點站房管理規定》和《氣瓶管理規定》。
4、危險化學品的儲存管理要求 1)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
a)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在《危險化學品入庫登記表》做好出入庫的記錄。 b)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 ——數量; ——包裝; ——危險標志;
——經核對後方可入庫、出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c)危險化學品入庫時,應嚴格檢驗物品質量、數量、包裝情況、有無泄漏。
2)進入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車輛,必須採取防火措施,沒有阻火罩的車輛不得進入倉庫。
3)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4)裝卸對人身有毒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5)不得用同一車輛運輸互為禁忌的物料。
6)修補、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7)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要及時登記並明確管理責任人,做到帳物相符,實行“五雙”管理,即:雙人記帳、雙人雙鎖、雙人收發、雙人使用、雙人運輸的管理制度,並在《危險化學品領用登記表》做好相應的記錄。
8)危險化學品入庫後應採取適當的養護,在儲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並在《危險化學品倉庫檢查登記表》做好相應的記錄。
9)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10)危險化學品倉庫工作人員每天做好倉庫的巡查工作,發現有危險化學品的泄漏、丟失等情況及時向安監部、行政部及相關部門予以報告,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採取必須的安全措施,以減少損失和影響。
11)非倉庫管理人員和外來人員進入倉庫內必須做好登記。
12)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品倉庫前放置靜電釋放板,所有進入倉庫人員必須在靜電釋放板上釋放身上的靜電。
13)儲存劇毒化學品,由公安機關核發《劇毒物品安全儲存許可證》後,方可儲存。 14)儲存劇毒、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後進入公司,要進入指定的庫房和位置存放,並將化學品的數量及存放位置報安監部、行政部。
15)入庫的危險化學品包裝和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准,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及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5、廢棄物處理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理,具體執行《固體廢棄物管理規定》。
第六條 附則
⑤ 危險品儲存倉庫管理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1.
庫存商品要進行定位管理,其含義與商品配置圖表的設計相似,即將不同的商品分類、分區管理的原則來存放,並用貨架放置。
2.
區位確定後應製作一張配置圖,貼在倉庫入口處,以便於存取。 小量儲存區應盡量固定位置,整箱儲存區則可彈性運用...
3.
儲存商品不可直接與地面接觸。 一個為了避免潮濕,另一個由於生鮮儀器吸規定,還有為了堆放整齊。
4.
要注意倉儲區的溫濕度,保持通風良好,乾燥、不潮濕。
5.
庫內要設有防水、防火、防盜等設施,以保證商品安全。
⑥ 危化品儲存倉庫標准
危險化學品專業儲存倉庫 :是指專門出租場地、儲存危險化學品,自身不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
危險化學品不得露天存放。
危險化學品倉庫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
建築結構
危險化學品倉庫的牆體應採用砌磚牆、混凝土牆及鋼筋混凝十牆。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置高窗,窗上應安裝防護鐵欄,窗的外邊應設置遮陽板或雨搭。窗戶上的玻璃應採用毛玻璃或塗白色漆。
倉庫門應為鐵門或木質外包鐵皮,採用外開式。
有爆炸危險的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置泄壓設施。泄壓設施採用輕質屋面板、輕質牆體和易於泄壓的門、窗等,不得採用普通玻璃。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獨立設置,為單層建築,並不得設有地下室。
儲存禁忌
根據危險化學品特性分區、分類、分庫貯存。各類危險化學品不得與禁忌化學品混合貯存。
大型危險化學品專業儲存倉庫(倉庫總面大於10000m)與周圍公共建築物、交通干線(公路、鐵 企業復工復產冬季防控消毒步騾講解微粒
路、水路)、工礦企業等距離不得小於250m。
中型危險化學品專業儲存倉庫(倉庫總面大於1000~10000m)與周圍公共建築物、交通干線(公
路、鐵路、水路)、工礦企業等距離不得小於200m。
小型危險化學品專業儲存倉庫(倉庫總面小於1000m)與周圍公共建築物、交通干線(公路、
路、水路)、工礦企業等距離不得小於150m。
⑦ 化學品倉庫設計規范
法律分析:化學品倉庫設計有如下規范:1、防火分區在建築內部採用防火牆、耐火樓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設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災向同一建築的其餘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間。2、防火間距防止著火建築的輻射熱在一定時間內引燃相鄰建築且便於消防撲救的間隔距離。3、隔離貯存在同一房間或同一區域內不同的物料之間分開一定的距離非禁忌物料間用信道保持空間的貯存方式。4、隔開貯存在同一建築或同一區域內用隔板或牆將其與禁忌物料分離開的貯存方式。5、分離貯存在不同的建築物或遠離所有建築物的區域內的貯存方式。 3.16禁忌物料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物料。6、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它地下建築 7、甲、 乙類物品庫房不應設在建築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8、廠區化學品倉庫,應距民用建築、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25.0米與廠房的間距達到12.0米,於主要道路間距10米,次要道路5米。9、根據新鄉的氣候特點,由於新鄉小店工業區常年最多風向為東南風〈夏季〉 ,其次為西北風〈冬季〉化學品倉庫應該建在園區的西南或東北角,避免建在上風位。10、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儲存物品的性質和儲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數量等因素,進行分類,廠區化學品倉庫所存儲的溶劑、清洗劑、助焊劑含有閃點低於28℃的酒精及異丙醇等有機溶劑,所以屬於甲類火災倉庫。11、倉庫耐火等級和構件的耐火極限
法律依據:《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生產(包括生產領域的貯存、運輸等)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及國家的有關法規、制度和標准。並按《化工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化學工業部申請領取《生產許可證》。化工生產企業凡是為本企業生產需要而進行的采購、調撥和銷售(指化學危險物品)等經營活動,相應的運輸活動,以及在化工生產中使用和貯存化學物品(包括原料和產品)均納入生產許可證的核發范圍,不再另行領取"經營許可證"。化學工業部將分期分批對化工產品頒發《生產許可證》,凡已發證的化學危險物品,無證企業不得生產經營該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