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
1、建立企業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
2、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3、制定人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工作;
4、對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委託鑒定,若屬於危險化學品需登記;
5、設定由專職人員24小時國內固定服務電話提供應急咨詢服務;
6、指定人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相關工作。
7、必須具備的登記資料:
(1)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2份;
(2)生產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進口企業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質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者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件1份;
(3)與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相符並符合國家標準的MSDS、化學品安全標簽各1份;
(4)滿足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號碼或者應急咨詢服務委託書復製件1份;
(5)辦理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產品標准(採用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提供所採用的標准編號)。
(1)怎麼才算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注意事項:
1、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熟悉本單位儲存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2、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制度;
3、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手續,對所保管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做到數量准確,帳物相符,日清月結。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庫手續,完成當月原材料、產成品盤寸報表;定期清點庫存,做到心中有數,以便按生產計劃提前上報采購計劃,保證生產;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關要求對倉庫內的消防器材進行管理、定期檢查、定期更換;
5、定期對庫房進行定時通風,通風時不得遠離倉庫。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盜;
6、對因工作需要進入倉庫的職工進行監督檢查,嚴防原料和產品流失;
7、對危險化學品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分垛儲存、擺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確使用勞保用品,並指導進入倉庫的職工正確佩帶勞保用品;
9、定期對倉庫內及其周圍的衛生進行清掃;
10、按時完成廠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B. 如何區分化學危險品使用和儲存企業
使用指:用危險品化學品為原料從事生產加工,但中間產品及產品不屬於危險化學品的。否則就是生產企業了。
儲存企業:只存儲不生產,這里主要是指的專門貯存的。
C. 什麼叫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要有相關的依據
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是指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的企業,該企業既無生產也無經營權力的企業
,同時,倉庫的儲存條件、安全設施及搬運設備等均符合危險化學品倉儲規范的要求。
D. 危險化學品企業具體指那些企業
危險化學品企業是指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帶有儲存設施)企業及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企業。
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第二條的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且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從事生產最終產品或者中間產品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企業。
具體執行生產裝置的安全運行狀態。生產裝置的溫度、壓力、組分、液位、流量等主要工藝參數是否處於指標范圍;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是否處於安全運行狀態;各類設備設施的靜動密封是否完好無泄漏;超限報警、緊急切斷、聯鎖等各類安全設施配備是否完好投用,並可靠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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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1、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2、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4、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准確定、公布,並適時調整。
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E. 危化品企業的界定標准
法律分析: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並負責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總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且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從事生產最終產品或者中間產品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企業。
第五十三條 購買某種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包括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然後銷售或者使用的,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