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危化品閃點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標准規定,危險化學品的閃點為93°C。
法律依據:
《GB 13690-2009 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 通則》4.1.6易燃液體易燃液體分類、警示標簽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81。易燃液體是指閃點不高於93°C的液體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准確定、公布,並適時調整。
⑵ 閃點60以上屬於危險品嗎
法律分析:閃點大於60度柴油不屬於危險化學品。若是閃點小於60度柴油則屬於危險化學品,需要對生產、經營柴油的企業按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安全生產管理。閃點是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使用某種點火源造成液體汽化而著火的最低溫度。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 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並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於正常適用狀態。
⑶ 閃點多少屬於易燃易爆
閃點為28度以下的可燃物質為易燃易爆物,閃點(表示可燃液體性質指標之一)低於28.1°C的為一級易燃液體,極易燃燒和揮發,如汽油等;閃點為28.1〜45°C的為二級易燃液體,容易燃燒和揮發,如煤油、松節油等。
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品名表》中列舉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超過半數是易燃氣體,易燃氣體的主要危險特性就是易燃易爆,處於燃燒濃度范圍之內的易燃氣體,遇著火源都能著火或爆炸,有的甚至只需極微小能量就可燃爆。
易燃氣體與易燃液體、固體相比,更容易燃燒,且燃燒速度快,一燃即盡。簡單成分組成的氣體比復雜成分組成的氣體易燃、燃速快、火焰溫度高、著火爆炸危險性大。
氫氣、一氧化碳、甲烷的爆炸極限的范圍分別為:4.1%~74.2%、12.5%~74%、5.3%~15%。同時,由於充裝容器為壓力容器,受熱或在火場上受熱輻射時還易發生物理性爆炸。
(3)閃點多少為液體危險化學品擴展閱讀:
一、閃點在45℃以下的油品屬於易燃品;45℃以上的屬於可燃品。從閃點可判斷油品組成的輕重,鑒定油品發生火災的危險性。在儲存使用中禁止將油品加熱到它的閃點,加熱的最高溫度,一般應低於閃點20~30℃。
二、閃點是表徵易燃可燃液體火災危險性的一項重要參數,在消防工作中有著重要意義:閃點是可燃液體生產、儲存場所火災危險性分類的重要依據,是甲、乙、丙類危險液體分類的依據。
可燃液體生產、儲存廠房和庫房的耐火等級、層數、佔地面積、安全疏散、防火間距、防爆設施等的確定和選擇要根據閃點來確定;液體儲罐、堆場的布置、防火間距,可燃和易燃氣體儲罐的布置、防火間距,液化石油氣儲罐的布置、防火間距等也要以閃點為依據。此外閃點還是選擇滅火劑和確定滅火強度的依據。
三、根據消防工程設計及應用,根據閃點的不同將可燃液體分為了三大種類:
甲類液體:閃點小於28℃的液體。(如原油、汽油等)
乙類液體:閃點大於或等於28℃但小於60℃的液體。(如噴氣燃料、燈用煤油)
丙類液體:閃點大於或等於60℃以上的液體。(重油、柴油、潤滑油等)
⑷ 柴油閃點大於60是否屬於危險化學品
柴油閃點大於60不屬於危險化學品。
若是閃點小於60度柴油則屬於危險化學品,需要對生產、經營柴油的企業按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安全生產管理。閃點是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使用某種點火源造成液體汽化而著火的最低溫度。
閃點是表徵易燃可燃液體火災危險性的一項重要參數,在消防工作中有著重要意義:閃點是可燃液體生產、儲存場所火災危險性分類的重要依據,是甲、乙、丙類危險液體分類的依據。
⑸ 化學產品中閃點達到什麼程度才算危險品
生產或儲存閃點小於28度的液體為甲級危險品小於60的為乙級;甲級乙級 均為易燃易爆物品 危險等級高 。生產或儲存這類物品應該符合規定,才能批准使用。
⑹ 易燃液體的閃點等於或低於多少度
易燃液體是指閃點低於60°C的。
易於揮發和燃燒的液態物質。按其閃點(表示可燃液體性質指標之一)的分類分為兩種,分別是:低於28.1°C,28.1〜45°C。
1、低於28.1°C:
一級易燃液體,極易燃燒和揮發,如汽油等等。
2、28.1〜45°C:
二級易燃液體,容易燃燒和揮發,如煤油、松節油等等。
概述
易燃液體:凡在常溫下以液體狀態存在,遇火容易引起燃燒,其閃點在60°C以下的物質叫易燃液體。其特性有:蒸汽易燃易爆性,受熱膨脹性,易聚集靜電,高度的流動擴展性,與氧化性強酸及氧化劑作用,具有不同程度的毒性等。
在《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GB13690-2009)中,易燃液體是指閃點不高於93℃的液體。易燃液體的燃燒是通過其揮發的蒸氣與空氣形成可燃混合物,達到一定的濃度後遇火源而實現的。
所謂閃點,即在規定條件下,可燃性液體加熱到它的蒸氣和空氣組成的混合氣體與火焰接觸時,能產生閃燃的最低溫度。閃點是表示易燃液體燃爆危險性的一個重要指標,閃點越低,燃爆危險性越大。
⑺ 世界上把閃點在多少度以下的液體燃料成為危險品 a 5 b 10 c 28 d 30
C.
閃點在28度以下的列為甲類,比如石油,汽油等等.
閃點在28-60度范圍內是乙類,都是易燃易爆的東西.
⑻ 閃點大於60度算危險化學品嗎
閃點超過60度不屬於危險化學品。閃點,是燃油在規定結構的容器中加熱揮發出可燃氣體與液面附近的空氣混合,達到一定濃度時可被火星點燃時的燃油溫度。閃點是可燃性液體貯存、運輸和使用的一個安全指標,同時也是可燃性液體的揮發性指標.閃點低的可燃性液體,揮發性高,容易著火,安全性較差。
閃點在45℃以下的為易燃品,如汽油、煤油;閃點在45℃以上的為可燃品,如柴油、潤滑油。
根據消防工程設計及應用,根據閃點的不同將可燃液體為了三大種類。即:
甲類液體:閃點小於28℃的液體。(如原油、汽油等)
乙類液體:閃點大於或等於28℃但小於60℃的液體。(如噴氣燃料、燈用煤油)
丙類液體:閃點大於60℃以上的液體。(重油、柴油、潤滑油等)
61度閃點的燃料屬於丙類液體。
另外根據GB20581-2006標准:
第二類第3項:高閃點液體,即閃點在23℃~61℃的液體,如環辛烷、氯苯、苯甲醚、糠醛等。
61度屬於臨界值。大於61度即為危險化學品,小於61度則不是。
⑼ 易燃液體的閃點小於等於多少
易燃液體的閃點小於等於28°C。
易燃氣體的閃點小於等於多少28°C。閃點為28度以下的可燃物質為易燃易爆物,閃點低於28.1°C的為一級易燃液體,極易燃燒和揮發,如汽油等;閃點為28.1〜45°C的為二級易燃液體,容易燃燒和揮發,如煤油、松節油等。
易燃氣體與易燃液體、固體相比,更容易燃燒,且燃燒速度快,一燃即盡。簡單成分組成的氣體比復雜成分組成的氣體易燃、燃速快、火焰溫度高、著火爆炸危險性大。
易燃液體的信息:
易燃液體是指易於揮發和燃燒的液態物質。其閃點(表示可燃液體性質指標之一)低於28.1°C的為一級易燃液體,極易燃燒和揮發,如汽油等;閃點為28.1〜45°C的為二級易燃液體,容易燃燒和揮發,如煤油、松節油等。
易燃液體及其所揮發的可燃氣體,遇火迅速燃燒;所揮發的可燃氣體在空氣中的濃度達到爆炸極限時,遇火星即發生爆炸;存放密閉容器中的易燃液體,受熱後能使容器爆裂而引起燃燒;大量可燃氣體擴散到空氣中,使人畜中毒或窒息。
運輸中一般不得與其他品種混裝混放。應特別注意防火、防熱、防撞擊,並按安全要求進行操作。
⑽ 閃點大於61度的燃料油是否屬於危險化學品
不屬於的。
危險化學品中的易燃液體要求,易燃液體分類、警示標簽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81。易燃液體為閃點不高於93℃的液體。
易燃固體分類、警示標簽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82。易燃固體為容易燃燒或通過摩擦可能引燃或助燃的固體。易於燃燒的固體為粉狀、顆粒狀或糊狀物質,它們在與燃燒著的火柴等火源短暫接觸即可點燃和火焰迅速蔓延的情況下,都非常危險。
(10)閃點多少為液體危險化學品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的相關要求規定: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2、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3、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