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怎麼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你說的應該時危險化學品使用登記證,按照《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35號),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辦理危險化學品使用登記證。現在的登記程序一般是先從中國化學品安全網的危險化學品登記欄目注冊,填報相關企業基本信息,省、國家級登記單位審查通過後,列印《危險化學品登記表》,通過縣、市安監局提報以下材料:《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四份、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各一份。之後一般20天左右就能拿到證了。
如果是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那要等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2011年12月1日施行後看安監局出台的具體配套政策了。
㈡ 怎麼辦理危化品經營許可證
危化品經營許可證辦理的流程:
1、申請人提出申請:
(1)需要准備的材料包括了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3)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
(4)經營場所產權文件或者租賃文件;
2、由有關部門進行受理;
3、審查:初審通過之後還要進行實地考察;
4、審批:審批通過之後就可以下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製作不予批准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一)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二)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經營汽油加油站的企業;
(四)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
(五)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公司(分公司);
(六)帶有儲存設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㈢ 深圳市 危險化學品 如何備案 (請查看仔細問題)
根據深圳市公安局的相關規定,深圳市 危險化學品備案要求如下:
(一)申請方式:劇毒化學品從業單位登錄互聯網「深圳市公安局劇毒化學品管理信息系統」(http://gdsz.jdwp.cn)進行網上劇毒化學品領儲存備案登記。
(二)備案材料(網上提交)
1、劇毒化學品從業單位備案登記表和附表;
2、本單位劇毒物品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培訓證明;
3、劇毒化學品儲存倉庫、使用場地現場照片;
4、劇毒化學品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
5、劇毒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評價報告;
6、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
(三)各區公安分局審核材料,確認無誤的,報市局通過,發《劇毒化學品從業單位備案證明》2年內有效
(四)行政相對人對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劇毒化學品從業單位備案證明》有效期內,從業單位可申請購買、儲存劇毒化學品。
㈣ 買化學危險品怎麼到公安局備案啊
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安部《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和市公安局有關行政許可公示內容規定,購買化學危險品要到市公安局治安辦證窗口辦理《劇毒物品准購證》,並需提交下述材料:
1、申請單位的介紹信及劇毒化學品准購證申請表。
2、申請單位經辦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申請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明(復印件)。
4、劇毒化學品從業人員上崗資格證明。
5、從業單位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明、安全評價報告。
6、消防部門的驗收證明。
7、劇毒化學品儲存、使用的保安措施和管理制度。
8、供貨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明(復印件)。
9、劇毒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責任擔保書。
10、劇毒化學品從業單位備案登記表。
11、從業單位劇毒化學品管理人員名單。
12、使用劇毒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還應當提交相應的從業許可證明或者政府主管部門的有關批准文件。
資料拓展: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2)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3)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4)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是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的國家法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02年1月26日發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根據2013年12月4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2013年12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5號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資料來源:網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理
㈤ 新建生產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如何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按照這個辦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範化學事故和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登記單位)。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范圍: (一)列入國家標准《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險化學品; (二)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的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一)、(二)確定的危險化學品,匯總公布《危險化學品名錄》。 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單位為:生產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分別簡稱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 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了登記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編輯本段第二章登記機構
第五條
國家設立國家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承辦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化學品登記注冊辦公室(以下簡稱登記辦公室),承辦所在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登記中心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轄區登記辦公室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登記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頒發與登記編號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並維護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資料庫和動態統計分析信息系統; (四)設立國家化學事故應急咨詢電話,與各地登記辦公室共同建立全國化學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網路,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 (五)組織對新化學品進行危險性評估;對未分類的化學品統一進行危險性分類; (六)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八條
登記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核查登記單位申報登記的內容; (三)對生產單位編制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規范性、內容一致性進行審查; (四)建立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資料庫和動態統計分析信息系統; (五)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
第九條
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從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登記人員)應經統一培訓,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後,發給《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上崗證》(以下簡稱登記上崗證),持證上崗。
第十條
登記中心應有10名以上有登記上崗證的登記人員;登記辦公室應有3名以上有登記上崗證的登記人員。
第十一條
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應當制定嚴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為登記單位提供良好的服務,保守登記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
登記中心每年應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書面報告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情況;登記辦公室每年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書面報告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情況。各地登記辦公室的報告應同時抄送登記中心。
編輯本段第三章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程序
第十三條
登記單位應在《危險化學品名錄》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對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生產單位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委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專業技術機構對其危險性進行鑒別和評估,持鑒別和評估報告辦理登記手續。 對新化學品,生產單位應在新化學品投產前1年內,委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專業技術機構對其危險性進行鑒別和評估,持鑒別和評估報告辦理登記手續。 新建的生產單位應在投產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已登記的登記單位在生產規模或產品品種及其理化特性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在3個月內對發生重大變化的內容辦理重新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生產單位應登記的內容: (一)生產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儲量; (三)危險化學品的產品標准; (四)新化學品和危險性不明化學品的危險性鑒別和評估報告; (五)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六)應急咨詢服務電話。
第十五條
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登記的內容: (一)儲存單位、使用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儲存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及數量; (三)儲存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
辦理登記的程序: (一)登記單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辦公室領取《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並按要求如實填寫。 (二)登記單位用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向登記辦公室提供登記材料。 (三)登記辦公室對登記單位提交的危險化學品登記材料在後的20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查,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要求的危險化學品和登記單位進行登記,將相關數據錄入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管理資料庫,向登記中心報送登記材料。 (四)登記中心在接到登記辦公室報送的登記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必要的審查並將相關數據錄入國家危險化學品管理資料庫後,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單位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和登記編號。 (五)登記辦公室在接到登記證和登記編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和登記編號送達登記單位或通知登記單位領取。
第十七條
生產單位辦理登記時,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辦公室報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3份和電子版1份;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 (三)危險性不明或新化學品的危險性鑒別、分類和評估報告各3份; (四)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各3份和電子版1份; (五)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號碼。委託有關機構設立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的,需提供應急服務委託書; (六)辦理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產品標准(採用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提供所採用的標准編號)。 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報送上述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有效期為3年。登記單位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辦公室進行復核。復核的主要內容為: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基本情況的變更情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更新情況等。
第十九條
登記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進行普查,建立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 (二)如實填報危險化學品登記材料; (三)對本單位生產的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或新化學品進行危險性鑒別、分類和評估; (四)生產單位應按照國家標准正確編制並向用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在產品包裝上拴掛或粘貼化學品安全標簽,所提供的數據應保證准確可靠,並對其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五)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向供貨單位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 (六)生產單位必須向用戶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為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七)配合登記人員在必要時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進行核查。
第二十條
生產單位終止生產危險化學品時,應當在終止生產後的3個月內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使用單位終止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當在終止使用後的3個月內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編輯本段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
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或在接到登記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登記的; (二)未向用戶提供應急咨詢服務的; (三)轉讓、出租或偽造登記證書的; (四)已登記的登記單位在生產規模或產品品種及其理化特性發生重大變化時,未按規定按時辦理重新登記手續的; (五)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有效期滿後,未按規定申請復核的; (六)生產單位、使用單位終止生產或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未按規定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二條
登記中心或登記辦公室的工作人員違規操作、弄虛作假、濫發證書,或在規定限期內無故不予登記且無明確答復,或泄露登記單位商業秘密的,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對有關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並追究登記中心或登記辦公室負責人的責任。
編輯本段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上崗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授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0年9月11日國家經貿委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㈥ 危化品經營許可證怎麼辦理
辦理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程序:
1、受理:申請人書面向縣安監局申請。
2、檢查:申請受理的,縣安監局對申請材料審初核,實地核查,簽署初核和核查意見。
3、審批:縣安監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製作《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製作不予批准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申報材料
1、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3、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製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材料;
4、經營場所產權文件或者租賃文件(復製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復製件);
6、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製件);
7、運輸公司營業執照,危險品運輸資質和批復,及運輸合同;
8、存儲場所公司營業執照,危險品儲存資質和批復。
(6)如何辦理危險化學品備案登記表擴展閱讀
申辦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前提條件:
1、符合要求的商業辦公場地,面積不低於50平,產證信息不能是住宅性質的。
2、經營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的規定。
3、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5、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法律、法規的其他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危化品經營許可證
㈦ 危化證怎麼辦理
一、危化證怎麼辦理
1、危化證辦理流程如下:
(1)申請人書面向縣安監局申請;
(2)申請受理的,縣安監局對申請材料審初核,實地核查,簽署初核和核查意見;
(3)縣安監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製作《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製作不予批准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2、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製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復製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製件)。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製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復製件);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製件);
(三)安全評價報告。
二、危化證辦理有哪些要求
危化證辦理要求如下:
1、注冊地址必須為商用地址,相關的消防、安全設施合格;
2、參加考試考核取得證書;
3、完善安全管理條例及事故預防與處理措施。
㈧ 危險品經營許可證如何辦理
危險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流程如下:
1、注冊公司;
2、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員、從業人員的培訓;
3、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編制、專家評審、安監備案;
4、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材料遞交申請;
5、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查申請單位注冊地址;
6、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審批結束;
7、發放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品經營許可證是化工貿易,或者其他經營危險品的企業所辦理的證件,在經營前,一般需要向安監局提出公司所需要的品種或者類別,提交相應資料,才可以拿到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由於危險品的類型很廣,辦理時還需要查詢危險化學品目錄,來確定所經營的危險品是否需要辦理證件,確定危險品屬於幾類危險品,從而進入下一步的辦理。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總部)以外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
危險品經營許可證辦理的申報材料有哪些
危險品經營許可證辦理的申報材料如下:
1、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3、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材料;
4、經營場所產權文件或者租賃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
6、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7、運輸公司營業執照,危險品運輸資質和批復,及運輸合同;
8、存儲場所公司營業執照,危險品儲存資質和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