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多久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
法律分析:劇毒化學品經營公司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准確定、公布,並適時調整。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九條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Ⅱ 銷售化學品的記錄至少應當保存多長時間
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年。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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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准。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將頒發危險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
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 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葯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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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五章 監控化學品的申報、統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第二條所列的單位,均應填報由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事務主管部門統一印發的「全國監控化學品統計報表」,填報單位必須按填報說明和要求按時、據實填報,不得拒報、虛報、漏報和瞞報,也不得擅自變更統計范圍和內容。
第三十八條 經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批准生產(或試驗合成)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單位,應按統計表要求,直接向批准單位報送有關文件和統計報表。
第三十九條 除第一類監控化學品外,全國的數據統計實行區域管理,逐級上報匯總的原則。
生產、消耗或者使用第二類監控化學品,及生產第三類或者第四類監控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所在地區或省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事務主管部門申報有關數據。省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事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地市匯總、核實所有填報數據,並在規定時間內上報;或直接由省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事務主管部門匯總、核實所有填報數據。省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事務主管部門在認真審核、匯總本地區數據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報國家《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事務主管部門。
各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事務主管部門均須配備必要的技術裝備,指定專人負責報表的填報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跨行政區域的大型企業和單位(聯合企業、總公司)的二級單位(分公司、分廠、聯營廠等),應按本細則第三十九條申報程序向所在地區或省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事務主管部門申報,以避免漏報、重報。
第四十一條 經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批准新建的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生產設施(含試驗設施),必須在試運轉前30天按統計表要求,向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事務主管部門申報統計表中有關內容。
經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批准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生產第二類、第三類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的設施,應在試運轉前按本細則第三十九條申報程序申報統計表中有關內容。
第四十二條 凡儲存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單位,應按第三十九條申報程序,每半年報告一次監控化學品的來源、數量、報告期消耗量及結余庫存量。
凡經營、儲存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單位,應按第三十九條申報程序,每半年報告一次監控化學品的來源、數量、銷售量、消耗量及結余庫存量。
第四十三條 需要進口或者出口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的,由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指定的代理進出口單位負責統計,並於每季度第一個月十五日前向國家《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事務主管部門報送此類監控化學品的進口或出口統計表。
第四十四條 各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事務主管部門及其參與數據收集和計算機網路管理的工作人員,均應認真遵守國家保密法的有關規定,按監控化學品資料和數據的密級,採取妥善的保密措施,並為填報單位保守商業和技術機密。
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事務主管部門有權公布全國監控化學品的部分資料和數據,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有關監控化學品的資料和數據。
第四十五條 全國監控化學品數據收集網路由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事務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所有數據報表、數據軟(光)盤,計算機通信文件傳送、電子郵件或其他任何介質、任何方式的監控化學品數據,都必須集中傳遞到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事務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和設備上,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截收、竊取和破壞。
數據收集網路的接收端和發送端都必須配備專門的計算機和通信設備,並設專人管理。凡儲存監控化學品數據的計算機不允許與國際交互網路及國內非禁化武數據網路聯機。
Ⅳ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多久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簡介:
最危險的化學品都是微量要人命的東西,無論是皮膚傷口接觸,還是口鼻吸入都可能造成中毒死亡。其中最令人害怕的還是那些有毒的氣體,因為它彌漫在空氣中,讓人防不勝防。
說起危險的化學品,我首先想到的就是氰化物,當然了,氰化物還沒有達到讓人「談氰色變」的程度,而且,氰化物還是工業生產中重要的幫手,只要管理得當,是可以促進生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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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多久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劇毒化學品是指,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保、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中的化學品。一般是具有劇烈毒性危害的化學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學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還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學品。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後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並輸入計算機系統。
Ⅷ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要點怎麼寫
送你一份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
1、目的
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的各環節管理,杜絕各類安全事故發生。
2、適用范圍
鹽酸生產車間及使用車間
3、責任者
銷售科 物資供應科 氯車間 電解車間 水汽車間
4、工作程序
4.1易制毒化學品進貨采購管理:
(1)購買采購的易制毒化學品經銷單位必須提供公安機關備案證明、運輸備案證明、經營許可證等相關材料。
(2)購進的易制毒化學品建立采購進貨管理台帳。
(3)易制毒化學品在進貨、采購過程中,發生被盜、被搶時,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及相關部門報告。
(4)在進貨采購中嚴禁轉讓易制毒化學品。
4.2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管理:
(1)倉庫管理人員每天對出入庫的易制毒化學品數量進行核對登記。
(2)易制毒化學品所在單位指定專人進行倉庫管理。
(3)領用單位和保管單位對易制毒化學品的出入庫的數量、用途領用人進行登記建立台帳檔案。
(4)未經允許,私自將易制毒化學品帶出廠外,造成社會危害,一旦發現,當事人和管理人員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5)易制毒化學品專用倉庫、儲罐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對安全消防的要求。
4.3易制毒化學品銷售管理:
(1)銷售科制定每天的鹽酸銷售計劃,按照銷售量進行銷售。
(2)由銷售科對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進行紀錄,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3)銷售科每天核對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時立即向公安局報告。
(4)銷售科嚴禁向未取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易制毒化學品。
(5)銷售科嚴禁向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和運輸備案證明的單位或個人銷售易制毒化學品。
5、附則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科、銷售科負責解釋。
Ⅸ 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一般實行什麼制度及標准
制度:
1、嚴格執行國家對化學危險品管理及本公司銷售管理的有關規定。本公司危化品銷售主要是油漆銷售。
2、成品出庫必須經技檢部檢驗合格後方可發貨,按照檢驗報告單上的品名、數量、生產日期及批次進行出庫銷售,嚴禁不合格產品出庫。出庫前做好包裝與數量是否相符,包裝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危險標志(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是否清晰。
3、選擇有運輸危險化學品資格的公司和持證司機進行運輸。
4、對危險化學品的供方施加影響,要求供方對包裝、運輸,進入廠區,必須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規定,化學品上應有適當的標識,如「危險品」、「防火」、「防爆」等。
5、成品庫要對產品進行分類管理,按照產品標識及安全要求碼放;井然有序;並且經常保持倉庫衛生狀態良好,外觀整潔沒有灰塵。
6、為保證庫房安全,應配置滅火器材,經常保持通風,做到防火、防曬、防水、防盜。
7、嚴格出庫手續,有關責任人要簽字,完善相關程序及原始記錄,庫房管理人員要做到產品心中有數,帳目清楚並且每月進行盤點,做到帳、物、卡相符。
8、產品出庫要輕拿輕放,嚴禁野蠻裝卸,隨時檢查包裝物是否有損壞。如有損壞,應立即通知相關部門進行處理,並做好相應的記錄。
Ⅹ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多久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在銷售劇毒化學品5日內,將銷售的劇毒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並輸入計算機系統。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後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並輸入計算機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