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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化學品船一般多少載重噸

發布時間:2023-01-23 16:11:34

A. 一般裝油的船能裝多少噸柴油

按載重噸位大小可分為:

小型油船(0.6萬載重噸以下,以運載輕質油為主)。

中型油船(0.6~3.5載重噸萬噸,以運載成品油為主)。

大型油船(3.5~16載重噸萬噸,以運載原油為主,偶爾載運重油)。

巨型、超級油船(16萬載重噸及以上VLCC、30萬載重噸及以上ULCC,專用載運原油)。

油船,是指運載石油及石油產品(如柴油、汽油和重油等)的「船舶」。其結構特點是:

①用油泵通過管路裝卸貨物,故甲板上沒有起貨設備和大的貨艙口,但設有入孔艙口。

②由於石油易於揮發、燃燒和爆炸,故對防火安全要求嚴格,國際海事組織1978年議定書規定,載重量2萬t以上的新造油船,須有惰性氣體防爆設施,機艙須設在尾部。

③貨油艙用多道縱艙壁和多道橫艙壁分隔,以減小自由液面對穩性的影響。

④船體長深比大,彎曲力矩大,故多採用縱骨架式結構,以增加縱向強度。

⑤運輸常為單方向的,回程空放時為保持一定的吃水,須裝載大量壓載水,故現代大型油船須設有專用壓載水艙,或用油艙裝壓載水,壓載以前須將油艙洗凈,因此油船必須設有原油洗艙設備。

B. 我國海運船舶類型,主要航線,海運產品類型

客貨船;普通貨船;集裝箱船、滾裝船、載駁船;散糧船、煤船、兼用船;兼用船(礦石/油船、礦石/散貨船/油船)特種貨船(運木船、冷藏船、汽車運輸船等);油船、液化氣體船、液體化學品船

C. 船舶一般能裝多少噸位的貨物

幾十噸到幾十萬噸的都有。

大輪船要在各種各樣的大海里航行,不同的海洋在不同的季節,比重是不同的。夏天,海水溫度升高,體積膨脹,比重就減少。冬天,比重又會增加,不同的海洋在不同的季節的風浪也不相同。在各個海洋里,海水含鹽的多少也不一樣,印度洋的海水含鹽少一些,比重自然小;北大西洋海水含鹽多,比重就大。

滿載貨物的大輪船在大海中航行,就要考慮到海水的不同比重。比如說,一艘在比重比較大的海水裡航行的輪船,裝載的貨物很多,吃水很深,一旦航行到比重小的海里,它受到的浮水小些,就會加深吃水量,倘若再遇到大風浪,就可能發生危險。



(3)國內化學品船一般多少載重噸擴展閱讀

船舶為由許多部分構成的,按各部分的作用和用途,可綜合歸納為船體、船舶動力裝置、船舶電氣等三大部分。

船體為船舶的基本部分,可分為主體部分和上層建築部分。主體部分一般指上甲板以下的部分,它是由船殼(船底及船側)和上甲板圍成的具有特定形狀的空心體,是保證船舶具有所需浮力、航海性能和船體強度的關鍵部分。船體一般用於布置動力裝置、裝載貨物、儲存燃油和淡水,以及布置其他各種艙室。

輪船促成了人類生活的改變,造成人類以往連做夢也沒想到的世界各國相互依存的關系。今天,現代化的輪船,其中有客輪、貨輪和油輪,正在從事著各種關繫到人類命運的全球性商業航運。如世界上最大的發達國家美國,在20世紀70年代初期,每年海運進口貨物超過3億噸,總值超過300億美元。

其中一些奢侈品如瑞士鍾表、俄國毛皮、蘇格蘭威士忌酒、義大利鞋、丹麥傢具、法國葡萄酒,只不過占進口貨物總值的一小部分;主要的進口貨物是原料,包括4億桶以上的原油、4000萬噸鐵礦石、1500多萬噸鋁土礦石以及國民生活不可缺少的其他物品。

D. 危險物船舶運送及貯藏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的管理工作行為,維護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本省各級運(航)管機構。縣級以上運(航)管機構根據本規范負責具體實施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管理工作。本規范中縣級以上含縣級,設區的市簡稱市級。
第三條 各級運(航)管機構的職責: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等;研究制定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管理及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企業資質的審核、經營資質保持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日常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對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企業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經營資質條件
第四條 申請經營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並符合以下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資質條件。
第五條 擁有與經營區域范圍、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自有並經營的適航船舶,且公司所經營的船舶總運力規模滿足下列最低標准要求:
(一)經營省際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20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3000立方米;
(二)經營省內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10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1000立方米;
(三)經營省際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10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500立方米;
(四)經營省內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5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300立方米;
第六條 經營的船舶應當具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或者《船舶入級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適用范圍內的船舶還應當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第七條 有滿足經營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經營、海務、機務、船員管理等組織機構、固定辦公場所和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第八條 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安全管理與生產經營管理制度,並且按照《*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體系。企業可以將其所屬船舶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委託具有國內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管理經營資格的船舶管理企業代管。
第九條 企業應當至少配備1名經營專職管理人員,並配備滿足下列相應數量要求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
(一)經營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二)經營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三)專職管理人員應當與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業兼職。
第十條 企業將其所屬船舶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委託具有國內船舶管理業經營資格的船舶管理企業代管的,在有效代管期內,委託企業可以不按照上述要求配備相應數量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但是應當至少分別配備1人。
第十一條 企業的最高管理層中至少有1人專職負責安全管理工作並具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或者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其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與其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註:1.最高管理層是指企業副經理(含與副經理相同級別的總船長、總輪機長)以上級別的高層管理人員,最高管理層人員可以兼任該企業的海務或機務主管。2.船長、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是指曾經取得過上述職務船員的適任證書,並在船舶上擔任過相應的職務。3.專職管理人員資格不受其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限制。)
第三章 經營資質審批
第十二條 經營資質審批分為籌建審批、開業審批和擴大經營范圍審批。
第十三條 申請籌建的應提供以下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至第九項、第十四項項材料;申請開業的應提供以下第一至第二項、第四項至第十二項、第十四項材料;申請擴大經營范圍的企業應提供以下第一項至第二項、第七項至第十一項、第十四項材料。涉及企業改制的還應提供以下第十三項材料。
(一)申請書(籌建、開業(改制)、擴大經營范圍);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客貨源市場分析及落實情況、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營運經濟效益分析);
(三)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五)企業股東的基本情況和說明股東投資情況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是指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對於申請籌建尚未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的無需提供驗資證明),法人股東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自然人股東提供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六)公司章程及其復印件,固定辦公場所使用證明及其復印件;
(七)組織機構的設置和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專職管理人員名單、任職文件、身份證、任職資歷材料、勞動合同(籌建的,提供意向協議;開業的,提供勞動部門統一格式的合同文本)等及其復印件;
(八)企業最高層(至少1人)、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按配備數)應持有與公司所經營船舶種類相對應的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特殊培訓證書、船員服務簿及其復印件;
(九)包括生產經營管理與安全管理制度在內的企業基本管理制度;
(十)按照《*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應提供「符合證明」或「臨時符合證明」證書及其復印件;
(十一)《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或《船舶入級證書》,以及《*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適用范圍內的船舶應當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及其復印件;
(十二)《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及籌建批准文件及其復印件;
(十三)改制企業需提供相關部門的改制文件;
(十四)上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申請經營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的企業,及已取得普通貨船運輸的企業需增加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項目的,按規定向所在地縣級運(航)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縣級運(航)管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當認真審核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仔細核對申請材料中復印件與其原件是否一致(內容一致的,加蓋「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章)、復印件內容是否清晰和完整。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簽注初審意見並行文上報上一級運(航)管機構;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或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市級運(航)管機構應當在收到申報或者轉報材料後的5個工作日內,根據申報材料和實地調查情況,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評估辦法》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條件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市級運(航)管機構根據申請內容和評估結論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一)符合申請經營省內內河(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條件的,應作出許可決定,並且向申請人頒發《水路運輸許可證》。《水路運輸許可證》的有效期統一為批准之日起至第5年4月30日止(超過5周年的,有效期截止第4年的4月30日),經營范圍統一表述為「『經營區域』+『船種』+運輸」。
(二)符合申請經營省際內河(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條件的,應在《水路運輸業戶籌建(開業)申請書》上簽注同意上報意見,並行文隨同材料上報省級運管機構。
(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或限期補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十八條 省級運管機構自收到市級運(航)管機構上報的文件和申報材料後,按照相關的規定要求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轉報具有相應審批許可權的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限期補正材料或退回材料,對市級運(航)機構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組織復評。
第四章 新增船舶運力審批
第十九條 新建造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船必須辦理新增運力許可手續。已具有國內經營資格的船舶在具有相應經營資格的所有人(或經營人)之間轉讓(或經營權變更),不必辦理新增運力手續,新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應當提供《營運證注銷證明書》。
第二十條 新增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船舶,需提交以下第一項至第六項材料,新增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船舶,需提交以下第一項至第十一項材料。
(一)《水路運輸新增運力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水路運輸許可證復印件;
(三)水路運輸業當年核查報告書復印件;
(四)可行性報告;
(五)造船或購置船舶意向合同書及資金來源證明(申請日上月的財務報表、銀行出具的對帳單或申請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光船租賃提供光租船舶證明書及其復印件;
(六)按規定要求提供企業安全符合證明及其復印件;
(七)企業經交通運輸部批准且在有效期內的新增運力已全部開工建造的證明;
(八)企業與貨主簽訂的長期運輸協議及其復印件,且企業自有運力(含在建船舶)明顯不能滿足協議約定運量要求的證明材料(企業自有船舶報廢後更新運力的,可不受本條限制);
(九)企業對新增船舶的所有權不低於51%的證明及其復印件;
(十)除因航道水深、碼頭等自然條件限制和市場特殊需求只能使用小型船舶外(證明材料),新增單船運力應不低於2000載重噸;
(十一)新增化學品船、1000載重噸以上的油船應向中國船級社申請國內入級檢驗或入級檢驗並取得證書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 申請新增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船舶的企業,按規定向所在地縣級運(航)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縣級運(航)管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當認真審核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仔細核對申請材料中復印件與其原件是否一致(內容一致的,加蓋「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章)、復印件內容是否清晰和完整。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簽注初審意見上報上一級運(航)管機構;對材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或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條 市級運(航)管機構應當在收到申報或者轉報材料後的5個工作日內,根據申報內容和實際情況,作出審核決定:
(一)對符合新增省內內河(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力條件的,在《水路運輸新增運力申請書》上簽注同意意見,並送申請人一份。
(二)對符合新增省際內河(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力條件的,在《水路運輸新增運力申請書》上簽注同意意見後,形成請示文件一並上報省級運管機構。請示文件應分類說明建造、購置、光租的船舶艘數及總噸位。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限期補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二十四條 省級運管機構自收到市級運(航)管機構上報的材料後,按照相關的規定要求進行復核。對符合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轉報具有相應審批許可權的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限期補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五章 船舶營業運輸證核發
第二十五條 新建造船舶經營省際內河(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的,須提交以下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至第七項材料;已具有國內經營資格的船舶在具有相應經營資格的所有人(或經營人)之間轉讓(或經營權變更)的,須提交以下第一至第五項、第七項材料:
(一)「四客一危」《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表(內河類填寫)(附件五),《船舶營運證》申領表(海運類填寫)(附件六)和交通主管部門同意新增運力的批復文件及其復印件;
(二)《水路運輸許可證》及其復印件;
(三)按規定應辦理的「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證書」 及其復印件或委託管理企業的相關材料;
(四)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船舶光船租賃證書(光船船舶提供)、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及其復印件;
(五)船舶營業運輸證注銷登記證明書;
(六)交通運輸部長航局批復文件或交通運輸部批復文件及其復印件;
(七)與船舶相對應的船員的適任證書、特殊培訓證書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 新建造船舶經營省內內河(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的,須提交以下第一至第四項、第六項至第七項材料;已具有國內經營資格的船舶在具有相應經營資格的所有人(或經營人)之間轉讓(或經營權變更)的,須提交以下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七項材料:
(一)「四客一危」《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表(內河類填寫),《船舶營運證》申領表(海運類填寫);
(二)《水路運輸許可證》及其復印件;
(三)按規定應辦理的「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證書」 及其復印件或委託管理企業的相關材料;
(四)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船舶光船租賃證書(光船船舶提供)、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及其復印件;
(五)船舶營業運輸證注銷登記證明書;
(六)市級運(航)管機構簽注同意意見的《水路運輸新增運力申請書》。
(七)與船舶相對應的船員的適任證書、特殊培訓證書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 申領《船舶營業運輸證》,按規定向所在地縣級運(航)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縣級運(航)管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應當認真審核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仔細核對申請材料中復印件與其原件是否一致(內容一致的,加蓋「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章)、復印件內容是否清晰和完整。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表上簽注意見上報市級運(航)管機構;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或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條 市級運(航)管機構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一)符合省內內河《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條件的,在「四客一危」《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表上簽注同意意見,符合省內沿海《船舶營業運輸證》辦理條件的,在《船舶營運證》申領表上簽注同意意見,及時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船舶營業運輸證》的有效期不超過3年,經營范圍統一表述為「『經營區域』+『船種』+運輸」。
(二)符合省際內河《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條件的,在「四客一危」《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表上簽注同意意見,符合省際沿海《船舶營業運輸證》辦理條件的,在《船舶營運證》申領表上簽注同意意見,及時列印《船舶營業運輸證》主頁(不加蓋公章),上報省級運管機構。
(三)不符合條件的,應限期補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三十條 省級運管機構自收到申請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材料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在 「四客一危」《船舶營業運輸證》或《船舶營運證》申領表上簽注意見上報有發證資格的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應限期補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三十一條 省、市、縣三級運(航)管機構在收到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辦理好的《船舶營業運輸證》後,應在2日內將其寄送給下一級運(航)管機構或當事人。市級運(航)管機構應當及時辦理《年度核查合格證》。
第六章 證件補辦、注銷、換發、變更、報備
第三十二條 申請水路運輸證件的遺失補辦的應提交相應的材料:
(一)補辦《水路運輸許可證》:
1.《水路運輸證件補辦申請表》;
2.市級以上報紙刊登的作廢聲明;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補辦《船舶營業運輸證》:
1.《水路運輸證件補辦申請表》;
2.市級以上報紙刊登的作廢聲明;
3.「四客一危」《船舶營業運輸證》申領表(內河類填寫),《船舶營運證》申領表(海運類填寫);
4.《水路運輸許可證》及其復印件;
5.按規定應辦理的「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證書」 及其復印件或委託管理企業的相關材料;
6.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船舶光船租賃證書(光船船舶提供)、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及其復印件。
第三十三條 申請水路運輸證件注銷的應提交相應的材料:
(一)《水路運輸許可證》注銷:
1.《水路運輸經營證件注銷表》;
2.《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二)《船舶營業運輸證》注銷:
1.《水路運輸經營證件注銷表》;
2.《船舶營業運輸證》主頁和其他頁面原件;
3. 海事部門注銷證明書。
第三十四條 申請水路運輸經營證件換發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路運輸許可證》換發:
1.原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2.換證申請;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
4.年度核查報告書(省際的應由省級運管機構加蓋合格專用章)。
(二)《船舶營業運輸證》換發:
1.原船舶營業運輸證主頁;
2.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及其復印件;
3.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光船租賃證書(光租船舶提供)及其復印件;
4.按規定應辦理「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證書」 及其復印件或委託管理企業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五條 申請企業名稱、法人代表、辦公地址變更,應提交的材料:
(一)企業名稱變更:
1.變更申請表(報交通部需行文);
2.企業名稱變更文件;
3.原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4.企業股東的簡歷、身份證、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5.企業的驗資證明及其復印件;
6.股東會決議或變更後的企業章程;
7.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二)法人代表變更:
1.變更申請表;
2.原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股東會決議或變更後的企業章程;
4.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5.企業法人代表簡歷、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三)辦公地址變更:
1.變更申請表;
2.原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股東會決議或變更後的企業章程;
4.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5.新固定辦公場所證明復印件。
第三十六條 申請企業股東及其股份構成情況、注冊資本發生變化報備應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國內水路運輸企業基本情況變動備案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等證明材料和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記載內容未發生變更的無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增加新股東的,還應提供新股東的基本情況,其中法人股東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自然人股東提供簡歷、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四)變更注冊資本後,還應提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三十七條 申請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發生重大變化報備應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國內水路運輸企業基本情況變動備案表》;
(二)變更後的公司章程或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申請企業海務、機務、經營、船員管理等部門及其職責發生變化報備應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國內水路運輸企業基本情況變動備案表》;
(二)變更後的組織機構設置情況。
第三十九條 申請企業主要負責人以及《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第九條要求的相關專職管理人員發生變化報備應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企業主要負責人(即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動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在辦理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變更手續後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辦理《水路運輸許可證》變更手續即可。
(二)《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第九條要求的企業經營、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以及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企業最高管理層持證人員發生變動時,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報備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國內水路運輸企業主要管理人員變動情況備案表》;
2.變更後的專職管理人員身份證、任職文件、任職資歷材料、勞動合同及其復印件。
第四十條 申請經營的船舶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報備應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的船舶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後,除應按《安全生產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相關主管部門外,還應在事故發生後及海事部門作出事故結論意見後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
第四十一條 申請證件補辦、注銷、換發、變更、報備的,按規定向所在地縣級運(航)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四十二條 縣級運(航)管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應當認真審核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仔細核對申請材料中復印件與其原件是否一致(內容一致的,加蓋「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章)、復印件內容是否清晰和完整。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申請表上簽注意見上報市級運(航)管機構,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或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條 市級運(航)管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屬於《水路運輸許可證》注銷的,時間為20個工作日內),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申請表上簽注意見,屬於省內運輸的,及時辦結,屬於省際的,將材料轉報省級運管機構。不符合條件的,應限期補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四十四條 省級運管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經復核符合條件的,在申請表上簽注意見,將材料轉報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應限期補正材料或退回材料。
第四十五條 省、市、縣三級運(航)管機構在收到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辦理好的證件後,應在2日內將其寄送給下一級運(航)管機構或當事人。市級運(航)管機構應當及時辦理《年度核查合格證》。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運(航)管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的監督檢查工作。市級運(航)管機構應定期組織本級和下屬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輸管理人員學習培訓,提高依法行政和規范監管能力。
第四十七條 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輸年度監督檢查包括年度核查、定期檢查、不定期檢查,並實行預警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條 除年度核查外,市級運(航)管機構每年對企業的定期檢查應不少於2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3月至4月和9月至10月,定期檢查重點是企業經營資質的維持情況。不定期檢查由市級運(航)管機構根據需要開展。縣級運(航)管機構檢查每季度1次。
第四十九條 各級運(航)管機構對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輸企業實施依法監督檢查應符合下列程序:
(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運證執法人員參加。
(二)進入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輸企業進行檢查,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調閱和復制有關資料。但是,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三)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做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五十條 對達不到《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視情況確定,其中運力規模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其他情況最長不超過3個月。經營企業在整改期間已開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計入運力規模。船舶竣工後,如果該船舶並未由該經營企業實際擁有並經營的,應當繼續進行整改。
第五十一條 對取得經營資質後不能保持,經整改後仍然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負責審批的交通主管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違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其他規定的,按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及交通運輸部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 當企業發生下列情況的,應在15日內向所在地運(航)管機構備案,同時提交《水運企業項目變更報備申報表》及附件。
(一) 企業主要股東及其股份構成情況、注冊資本發生變化;
(二)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發生重大變化;
(三)企業海務、機務、經營、船員管理等部門及其職責發生變化;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以及相關專職管理人員發生變化;
(五)經營的船舶運力規模發生變化;
(六)經營的船舶發生安全責任事故;
(七)委託的船舶管理企業或者委託管理協議發生變化。
第五十三條 市級運(航)管機構對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輸經營資質動態監管實行累積記分制度,並根據記分情況,對經營者的經營資質實施相應等級的預警。對列入橙色預警的經營者,在預警期內至少安排一次不定期抽查,對列入紅色預警的經營者,在預警期內每季度安排一次不定期抽查。預警管理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預警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章 年度核查
第五十四條 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輸年度核查的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交通運輸部或長江航務管理局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水路散裝液體危險品船舶運輸年度核查的內容包括:
(一)核查《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要求的公司經營資質條件的保持情況;
(二)核查經營人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三)核查運輸船舶是否具有經營資格、相關證書是否齊全、有效,是否存在報廢船舶繼續營運的情況,有無違章行為及發生事故;
(四)了解年度生產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對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內容。

E. 化學品船的分類方法

基於液態危險化學品所具有的危險和對環境污染的危險程度不同,載運液態化學品的專用船舶被分三種類型:Ⅰ船型,用於運輸具有最大危險性的化學品船,有著最嚴格破損標准,用最有效的預防措施來消除化學品的逸漏;Ⅱ型和Ⅲ型船,用於運輸危害性相繼減少的貨品的化學品船。

F. 輪船的載重量是多少噸

一艘貨輪的載重量是5000噸。

5000噸載重量,又稱總載重量,是表示船舶所具有載重能力的指標。船舶載重量是滿載排水量和空船排水量之差值,用噸位表示。

載重量的計算公式如下:載重量=滿載排水量—空船排水量對一般船舶來說,載重量與船舶排水量大小有關,排水量越大,載重量越大。載重量包括貨物、燃料、儲備品、船員和乘客的船舶裝載總重量 。載重量對於貨運船舶來說是一個重要指標,載重量越大,裝載的貨物越多,運輸能力越大。

載重量包括貨物、燃料、儲備品、船員和乘客的船舶裝載總重量,是船舶載重能力的標准。載重量,又稱總載重量,是表示船舶所具有載重能力的指標。船舶載重量是滿載排水量和空船排水量之差值,用噸位表示。載重量的計算公式為:載重量等於滿載排水量減去空船排水量。

G. 液貨船的種類

按照運載貨物的不同,液貨船分為三類:油船、液化氣船、液體化學氣船。
油船,是載運散裝原油和成品油的專用船;油船可以分為原油船和成品油船,一般噸位都比較大。它又根據載重噸不同,分為通用型液貨船,1萬載重噸以下;靈便型液貨船,1萬—5萬載重噸;巴拿馬型液貨船,6萬—8萬載重噸;阿芙拉型液貨船,8萬—12萬載重噸;蘇伊士型液貨船,12萬—20萬載重噸;超級油輪(VLCC):20萬——30萬載重噸。
液化氣船是載運液化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的專用船。
液體化學品船則是運輸各種液體化學品如醚、苯、醇、酸等的專用船。

H.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的第四章 運輸

第三十三條 公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二)具有5年以上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資歷。
(三)運輸車輛、設施設備、從業人員、管理水平等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四條 水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東具有3年以上相應船舶種類的海船、河船經營資歷。
(三)有滿足經營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組織機構、固定辦公場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實施並保持安全管理體系。
(四)船舶按規定取得《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危險品適裝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和《船舶營業運輸證》,企業自有船舶按規定取得《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五)船舶總運力分別滿足下列最低要求:
1.經營沿海液貨危險化學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總運力不得少於2000載重噸,其中經營液化氣船運輸的,艙容總量不得少於2000立方米;
2.從事內河液貨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危險品船總運力不得少於300載重噸,其中經營內河液化氣船運輸的,艙容總量不得少於300立方米。
(六)從業人員符合下列要求:
1.從事船舶機務、海務、航運經營業務的管理人員有半數以上取得交通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書或者取得航運、航海、船舶船機等專業中等(內河運輸的,職高)以上學歷;
2.海務、機務主管持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相應的海船、河船的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企業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持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的海船、河船相應的不低於大副、大管輪的適任證書;
3.企業副經理以上級別的高級管理層(包括與副經理相同級別的總船長、總輪機長)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應液貨危險化學品船船長或者輪機長適任證書;
4.有4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且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在2年以上;
5.船員持有海事管理機構核發的相應上崗資格證書。
(七)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具備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公路、水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資質認定。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公路、水路運輸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運輸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托運人除應當遵守《條例》第四章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妥善包裝,化學性質相抵觸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得混裝在同一包裝內。
(二)化學性質相抵觸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分別托運。
(三)托運未列入國務院交通部門《汽車運輸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危險化學品新品種,必須提交《危險貨物鑒定表》和表明該危險貨物的化學物理性能及防範事故方法。
(四)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必須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並將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交承運人查驗和攜帶。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承運人除應當遵守《條例》第四章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承運的危險化學品轉交給沒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
(二)不得承運托運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托運的危險化學品。
(三)受理托運時應當認真核對托運單填寫的內容以及托運人提供的單證是否符合規定,及時勘察作業現場,檢查包裝情況,對包裝破損或者不符合包裝要求的,不得承運。
(四)除作業人員外,嚴禁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船搭乘其他人員;在運輸過程中,作業人員不得與危險化學品處於同車廂(船艙)內。
(五)運輸途中需要停車(船)住宿或者臨時停靠,應當安排專人看管危險化學品。
(六)承運爆炸品、劇毒品和需控溫的有機過氧化物,使用受壓容器罐(槽)運輸烈性危險品,以及危險化學品月運量超過100噸的,應當於起運前10個工作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起運地和目的地交通等有關部門報送運輸計劃和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方案。
第三十八條 搬運裝卸危險化學品時,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服從作業場所(區)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
作業人員發現危險化學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準裝卸:
(一)所運的危險化學品與托運單所列品名不符的。
(二)包裝破損或者不符合包裝要求的。
(三)遇濕易燃物品已有水漬、雨淋痕跡的。
(四)不符合配裝規定的。
(五)危險化學品包裝標志不清或者無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第三十九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的碼頭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設施,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配置合格的裝卸管理人員。
第四十條 危險化學品船進出港口實行申報制度。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或者在港口過境停留,應當在進、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時,直接或者通過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申報手續,經海事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進、出港口。
裝運二級易燃液體、爆炸品的船舶,應當在裝載作業3天前向海事管理機構書面申請監裝。必要時,海事管理機構可對載運一級易燃液體、爆炸品進出港口的船舶實施護航。

I. 油化船和油船有何區別,需要什麼專業證件

一、結構特點不同:

1、油船回程空放時為保持一定的吃水,須裝載大量壓載水,故現代大型油船須設有專用壓載水艙,或用油艙裝壓載水,壓載以前須將油艙洗凈,因此油船必須設有原油洗艙設備。隨著石油產量和運輸量的迅速增長,油船向大型化發展。

2、液體化學品船多為雙層底和雙重舷側,貨艙設有分隔並裝有專用的貨泵和管系。貨艙內壁和管系採用不銹鋼或抗腐蝕塗料。

二、用途不同:

1、油船用於載運石油和石油產品的船舶;所謂化學品船應當被定義為液貨船,就是建造或改裝用於運載各種有毒的、易燃的、易發揮或有腐蝕性化學物質的貨船。

2、化學品船載運《國籍散裝化學品規則》第17章所列任何液體化學品貨物的船舶。

一般需要這些證書:油船和化學品船貨物操作基本培訓合格證(T01,簡稱油化基)、油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T02,簡稱油高)和化學品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T03,簡稱化高)。


(9)國內化學品船一般多少載重噸擴展閱讀:

油船種類很多,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

按有無自航能力可分為:自航油船、非自航油船、浮式生產儲油卸油船;

按油船用途可分為:專用油船、多用途油船;

按所裝油品可分為:原油油船、成品油油船、原油/成品油兼運船、油/化學品兼運船、非石油的油類運輸船;

按載重噸位大小可分為:小型油船(0.6萬載重噸以下,以運載輕質油為主),中型油船(0.6~3.5載重噸萬噸,以運載成品油為主),大型油船(3.5~16載重噸萬噸,以運載原油為主,偶爾載運重油),巨型、超級油船(16萬載重噸及以上VLCC、30萬載重噸及以上ULCC,專用載運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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