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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3-02-04 21:36:20

⑴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怎麼申請

法律分析:申請辦理危化證,企業需要安排主要負責人與安全員參加培訓與考試,准備相關的材料進行網上申報,安監局的工作人員會進行現場檢查,再決定審批發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經營許可證的變更申請書;

(2)變更以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變更以後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4)變更注冊地址,提要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

(5)變更後的危化品儲存設施,以及監控措施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等材料。

發證機關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後,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發證機關現場核查以及申請人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有關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發證機關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告知書應當加蓋本機關印章。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

(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

第四條 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後,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

發證機關現場核查以及申請人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有關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 發證機關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告知書應當加蓋本機關印章。

⑵ 如何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流程(按照以下序號順序辦理):
1、注冊好公司;
2、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員、兩個從業人員的培訓;
3、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編制、專家評審、安監備案;
4、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材料遞交申請;
5、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查申請單位注冊地址;
6、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審批結束;
7、發放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⑶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流程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需要什麼材料:

1.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4.經營場所產權或租賃證明(復印件)

5.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命文件及安全資格證

6.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制度、事故報告處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7.經營易制毒危險化學品需提供易制毒化學品申請表

8.經營劇毒品須提交書面申請報告並附市場需求材料。

二、危化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所要滿足的條件:

1.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2. 主要負責人和管理員參加培訓,並取得考核合格證;

3.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三、危化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流程:

1.注冊好公司,有個公司主體;

2.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員培訓考試

3.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編制、專家評審、安監備案;

4.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材料遞交申請;

5.應急管理局局審核提交的材料

6.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審批結束,發放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四、辦理程序:

1.受理:申請人書面向應急管理局申請;

2.審查:應急管理局對申請材料初核,實地核查,簽署初核和核查意見;

3.審批:應急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製作《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製作不予批准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五、注意事項:

1.危化證在辦理之前,需要詳細確認品名,危化證辦好之後不可以隨意進行變更品名;

2.如果危化證在有效期內進行品名變更,需要重新辦理危化證,有效期重新計算;

3.危化證在有效期內,變更公司法人等信息,需要去安監局備案換領新證;

4.如果公司注冊地址發生變更,需要去安監局重新辦理危化證;

5.危化證效期是三年,危化證到期前三個月需辦理延期;

6.辦理危化證需取得主要負責人和管理員合格證

六、未辦證經營危化品的後果:

未取得危化品經營許可證卻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要存僥幸心理,如果不知道怎麼辦理可以先咨詢應急管理局,也可以聯系小編18370319306,問答更多專業性問題。

⑷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在哪裡辦理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在安監局辦理,因為按照規定,如果是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危化品經營許可證手續如下:
1、注冊好公司;
2、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員、兩個從業人員的培訓;
3、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編制、專家評審、安監備案;
4、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材料遞交申請;
5、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查申請單位注冊地址;
6、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審批結束。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製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復製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製件)。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製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復製件);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製件);
(三)安全評價報告。

⑸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去那裡辦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准備好必需的申請材料,接受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審查。

一、辦理危化證應該去的部門:

對於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公司,應該向當地的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去提交申請,也就是大家常說的「安監局」

二、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要的資料:

1、如果如果是符合申請條件,那麼就直接准備相應的資料即可。其中需要的材料有: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申請書,以及企業相關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公司的營業執照等文件

2、企業准備好文件以後,向發證機關提交申請。通常來講,發證機關都會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通知,然後對工作人員、經營場地進行現場考核,順利通過以後,發證機關將會在1個月內作出是否准許的決定。如果許可,企業只要等待領證即可;若是沒有,會給出意見

三、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要滿足的條件:

1、公司的經營場地與建築物等需要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與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等規定。而且建築物需要獲得公安機關驗收合格,同時符合工商部門對經營場地的要求

2、公司的經營與儲存條件要符合《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的規定,以及《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的要求。若是不滿足,申請就會面臨失敗

3、公司的主要負責人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相關人員,一定參加阿全專業培訓,合格並獲得上崗資格才行

4、當然,公司還應該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這兩者缺一不可。當然,公司還應該有應急預案,這是按照公司的具體情況來編制的

5、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

⑹ 如何辦理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危險品許可證的流程:




1、企業了解申請政策以後,有公司的就准備材料、提出申請;如果申請人沒有公司,就去當地工商局注冊,拿到營業執照。




2、安排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擔任安全員,並參與專業的安全培訓,進行當地審批部門組織的考試,並拿到安全員證書。




3、所有的材料准備齊全以後,就可以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等待受理和審批。




4、安監局會先審核企業的紙質資料,如果不存在問題,那麼就會安排人員進行實地審核,上報審核意見。




5、通過所有的審批以後,企業就會被允許獲得危化證。一般會在網上進行公示,結束後就會頒發證書。




二、辦危化證需要了解的信息:




1、申請危化證的主體是公司,因此需要先注冊公司、獲得營業執照,之後才有資格申請危化證。




2、就目前來講,可簡單將危化證分為兩大類,一種是含有儲存性質的危化證,另一種就是不含儲存的。




3、申請危化證的部門,通常是當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地區會有差異。當然,企業辦理的證書類型會決定審批的部門。




4、需要注意,危險品許可證的有效期是3年,3年後企業如果不續期,就不能再經營相關的業務。


三、申請危化證需要的資料:




1、企業的營業執照。




2、申請人員的身份證、崗位證書等。




3、完整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保證信息的真實和准確。




4、根據自己實際情況編寫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5、經營場地的租賃合同,或者是產權證明。




6、要求提供其他的材料。

⑺ 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流程

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流程如下:1、注冊公司;2、危化品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員、兩個從業人員培訓;3、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編制、專家評審、安監備案;4、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材料遞交申請;5、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查申請單位注冊地址;6、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審批;7、發放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操作及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公司需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證明書,主要人員必須接受專業培訓,經過審查,取得就業資格。應建立和完善經營管理體系、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崗位操作流程目錄表,涉及劇毒、易制毒、易制爆及兩用物品進出口商品經營和生產的,須提供符合規定的備案文件。注冊公司需要提供符合應急管理局要求的實際營業場所,營業執照和許可證場所必須一致。危險化學品顧名思義是存在危險的化學品,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需要哪些條件
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具備以下條件:1、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規定,建築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2、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相關規定;3、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4、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5、有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⑻ 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流程

一、首次辦理經營許可證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電子版1份;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名稱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3、經營場所(儲存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沒有也不租賃儲存場所從事批發業務的,應當出具本單位沒有也不租賃儲存場所的承諾書;
4、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命文件及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危化品倉儲保管員等)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印件);
5、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文件;
6、安全操作規程清單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制度、事故報告處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7、安全生產責任書(復印件);
8、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安全評價報告書及整改意見落實情況(經安評單位核實確認);
10、企業經營和儲存場所平面圖;
11、縣(市、區)安監局出具的初審意見和請示報告;
12、經營屬於監控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須出具國家、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二、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變更單位名稱、經濟類型、單位負責人、經營地址(僅限於不存放危險化學品的)應提交: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一式3份、電子版1份;
2、原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副本;
3、變更企業名稱和變更企業類型的,須提交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變更單位負責人的,須提交變更後單位負責人的安全資格證;
5、變更經營地址的,須提交不存放危險化學品的承諾書、經營場所產權和租賃證明(復印件)。
三、 重新辦理經營許可證已取證經營單位涉及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經營、儲存場所,擴大許可經營范圍應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提交:
1、原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副本;
2、首次辦理經營許可證需提交的申報資料。
四、到期換證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申請表》一式3份、電子版1份;2、原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副本;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經營場所(儲存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⑼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怎麼辦理

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後,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並提交延期申請書及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
企業提出經營許可證延期申請時,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並向發證機關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延期時,經發證機關同意,可以不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製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 ;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復製件) ;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製件)。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製件) ;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 ;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製件) ;
(三)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條,發證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於本發證機關職責范圍的,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發證機關申請,並退回申請文件、資料;
(三)申請文件、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告知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發證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請。
發證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發證機關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後,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
發證機關現場核查以及申請人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有關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發證機關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告知書應當加蓋本機關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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