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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學品包裝瓶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2023-02-10 06:12:38

⑴ 農葯在用完了之後,包裝瓶應該怎樣處理呢

農葯包裝隨便扔影響環境,破壞生態。所以,在使用完後,一定要把包裝內的農葯殘葯一點點地清洗出來,包裝內幾乎沒有殘存。收工時,一定要帶回家,集中收存。裝農葯的瓶子和袋子都是質量較好的包裝材料製成的,具有良好的抗腐蝕、抗酸鹼特性,尤其是那些農葯瓶子,完全可以進行回收再利用的。但是現在沒有企業進行回收。


⑵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於製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由本條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調整分類或者增加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品種的,應當向國務院公安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中的問題。第四條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應當標明產品的名稱(含學名和通用名)、化學分子式和成分。第五條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外,屬於葯品和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葯品和危險化學品的有關規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產、經營、購買、轉讓、運輸易制毒化學品。
禁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但是,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葯品制劑和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除外。
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內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第六條國家鼓勵向公安機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涉及易制毒化學品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對舉報屬實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第二章生產、經營管理第七條申請生產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生產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生產:
(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葯品生產企業;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設備、倉儲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設施;
(三)有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有安全生產和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毒品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當在倉儲場所等重點區域設置電視監控設施以及與公安機關聯網的報警裝置。第八條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生產許可證,或者在企業已經取得的有關生產許可證件上標注;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和專家評審。第九條申請經營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經營:
(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經營企業或者葯品經營企業;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場所,需要儲存、保管易制毒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倉儲設施;
(三)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銷售網路;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銷售、管理人員具有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毒品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⑶ 裝甲苯液體的灌裝玻璃瓶該怎麼處理

甲苯可以使用玻璃瓶裝。和普通試劑瓶沒什麼不同。一般的PP瓶蓋應該都沒有問題。要注意密封好。
另外,甲苯屬於易制毒化學品中的第二類。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縣級人民公安機關審批。經審批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後,方可運輸。
快遞不一定敢接,萬一出了差錯就麻煩了。

⑷ 違反易制毒管理規定處罰

法律分析: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於製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

法律依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一)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四)生產、經營、購買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銷售情況的;(五)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後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六)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葯品制劑以及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外,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的;(七)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的;(八)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年度生產、經銷和庫存等情況的。

⑸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主要是塑料和玻璃瓶)能否通過自來是沖洗後作為普通廢

不可以,分子擴散作用,瓶里總是含有微量的化學品,沖洗不幹凈

⑹ 請問誰有「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有關規定,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結合企業實際,特製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於本公司易制毒品安全管理。
3.職責
3.1安全部門負責日常監管。
3.2供應科負責按程序采購。
3.3使用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4.工作程序
4.1生產、經營、運輸、儲存易制毒化學品,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並成立易制毒化學品使用管理小組,由主要領導任組長,並確定1-2名專兼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人員。
4.2定期對易制毒化學品供應人員、倉管員、使用人員進行政審,定期對上述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
4.3每次購買易制毒化學品,均由供應人員攜帶易制毒化學品購用申請表以及上次辦理的購用證明、實際購買情況,到縣公安局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辦理購用證明。購用證明有效期為一個月,每證僅限購買一次。在購用證明辦理後未能按時購買,應在有效期滿後7日內將已過期的購用證明交回原發證機關,由原發證機關注銷作廢。
4.4購買易制毒化學品時必須嚴格按照購用證明上的數量購買,不得超過購買證明上所限定的數額。
4.5購用證明僅限證明上所註明的購用單位使用,應由購用單位派員前往銷售單位購買,不得將購買證明以任何形式交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或請其他單位或個人代為購買。
4.6所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必須是本單位使用,不得以轉讓,轉借等形式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不得為其他單位代為辦理購用證明。
4.7易制毒化學品運抵單位後,必須由供應人員在場監視卸貨、入庫,數量核對無誤後,有送貨人、倉管員、監督員分別在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登記證明簿上簽名。
4.8易制毒化學品須有單獨的倉庫存放,實行雙人雙鎖,出入庫台帳登記清楚、全面、准確。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易制毒化學品倉庫。倉管員和供應人員應每月盤點當月的使用數量和庫存數量,核對無誤後,交安全部門,由安全部門上交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如發現被盜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4.9使用部門(車間)須開具易制毒化學品領用單,由使用部門(車間)負責人簽字後,向倉庫領用易制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領用單位應建立登記台帳,單獨裝訂成冊備查。用槽罐儲存易制毒化學品的,從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離槽罐)即視為出庫,做出庫登記。
4.10使用部門(車間)應按當天使用計劃,合理領用易制毒化學品。
4.11使用易制毒化學品,應注意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後殘液的回收和處理,不得將含有易制毒化學品成份的殘液直接排放出廠外,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4.12制定易制毒化學品操作規程。

⑺ 化學品包裝容器是否需要特殊處理

要的啊
有腐蝕性的要用耐腐蝕的裝
易氧化的要氮氣包裝
要光解的用棕色瓶裝

⑻ 易制毒化學品報廢由誰執行

4.5 易制毒化學品的報廢4.5.1 易制毒化學品的廢棄處理,必須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處理。4.5.2 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易制毒化學品,如廢水、廢氣、廢渣等必須經處理,符合有關規定後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學反應成新的危害的廢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4.5.3 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易制毒化學品的,必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後方可報廢。

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處理
有關部門!

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
1、部門及個人應認真學習關於易制毒化學品的知識,掌握危險物品的安全防護知識,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2、應根據需要,規定危險品的存放的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性質相抵觸的生產備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隔離清楚。
3、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性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4、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個人防護措施有:
a、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具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b、嚴禁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準在、使用劇毒物品的場所飲食。
c、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後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後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5、盛裝易制毒化學品的容器,使用前後,必須進行檢查,消險隱患,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6、配備必須要的醫葯箱,發生意外可做簡單處理,嚴重者立即送醫院治療。
7、化學危險物品的包裝與標志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包裝必須堅固、完整、嚴密不漏,外表面清潔,不粘附有害的危險品。危險品的標志清晰。
二、易制毒化學品的裝卸與運輸
1、危險品的裝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堆放穩妥,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防止包裝破損。
2、運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運輸。
3、裝運爆炸、劇毒、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人。
4、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易制毒化學品的車。
5、運輸危險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
三、易制毒化學品的貯存保管
1、管理易制毒化學品人員應責任心強,經培訓考核,熟知危險物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
2、易制毒化學品必須貯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貯存室內,並設有專人管理。
3、易制毒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並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滅火、防曬、消除靜電等安全設施。
4、易制毒化學品的貯存要求嚴格執行危險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品必須嚴格隔離。a、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不能與其它危險品同存一庫。
b、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c、盛裝性質相抵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d、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庫應保持安全距離。
e、遇水燃燒、易燒、自燃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不可在低窪倉庫或露天場地堆放。
5、化學危險物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後應當定期檢查。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
6、貯存易制毒化學品的場所,應根據消防條例,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設施,以及通訊、報警裝置,保管人員應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器具。
四、易制毒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1、易制毒化學品的廢棄處理,必須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處理。
2、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易制毒化學品,如廢水、廢氣、廢渣等必須經處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後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學反應成新的危害的廢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3、劇毒物品用後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由企業有關部門統一回收處理本廠。
4、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品的,必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後方可報廢。
5、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處置固體廢物。

Xx食品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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