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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危險化學品需要哪些資質

發布時間:2023-02-11 22:45:10

1. 危化品資質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

建築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經營場所符合工商部門關於經營場所的有關規定要求。

(2)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的規定;

(3)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4)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5)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營單位租賃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與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所有者共同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2. 危險化學品買賣需要哪些手續

1、危險化學品生產(或經營)許可證
2、營業執照
3、稅務登記證
4、組織機構代碼證
5、如果非法人采購,需要法人委託證明。
6、運輸車輛標准罐車。車輛資質和司機證件必須齊全、有效。
包括以下證件:
1,車輛運輸證,
2,車輛行駛證,
3,罐體檢驗報告
4,司機駕駛證
5,司機從業資格證,
6,押運員證件。

3.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的條件:1、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建築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2、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規定;3、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5、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 危險化學品買賣需要哪些手續

1、危險化學品生產(或經營)許可證
2、營業執照
3、稅務登記證
4、組織機構代碼證
5、如果非法人采購,需要法人委託證明。
6、運輸車輛標准罐車。車輛資質和司機證件必須齊全、有效。
包括以下證件:
1,車輛運輸證,
2,車輛行駛證,
3,罐體檢驗報告
4,司機駕駛證
5,司機從業資格證,
6,押運員證件。

5. 經營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築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二)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五)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經營條件
5.1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應坐落在交通便利、便於疏散處。
5.2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的建築物應符合GB J16的要求。
5.3 從事危險化學品批發業務的企業,應具備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批準的專用危險品倉庫(自有或租用)。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不得放在業務經營場所。
5.4 零售業務只許經營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5.4.1零售業管的店面應與繁華商業區或居住人口稠密區保持500m以上距離。
5.4.2零售業務的店面經營面積(不含庫房)應不小於60m2,其店面內不得設有生活設施。
5.4.3零售業務的店面內只許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存放總質量不得超過1t。
5.4.4零售業管的店面內危險化學品的擺放應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綜喝性商場(含建材市場)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應有專櫃存放。
5.4.5零售業務的店面內顯著位置應設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標志。
5.4.6 零售業務的店面內應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求安全設施。
5.4.7 零售業務的店面與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庫房(或罩棚)應有實牆相隔。單一品種存放量不能超過500kg,總質量不能超過2t。
5.4.8 零售店面備貨庫房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與禁忌分別採用隔離儲存或隔開儲存或分離儲存等不同方式進行儲存。
5.4.9 零售業務的店面備貨庫房應報公安、消防部門批准。
5.4.10 經營易燃易爆品的企業,應向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申領易燃易爆品消防安全經營許可證。
5.4.11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向供貨方索取並向用戶提供GB/T17519.1-1998第5章SDS的內容和一般形式所規定的16個項目的有關信息。

儲運條件
6.1 倉儲
6.1.1 地點設置 a) 危險化學品倉庫按其使用性質和經營規模分為三種類型:大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大於9000m2);中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積在550m2~9000m2之間);小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積小於550m2); b) 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選址在遠離市區和居民區的當在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c) 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與周圍公共建築物、交通干線(公路、鐵路、水路)、工礦企業等距離至少保持1000m; d) 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內應設庫區和生活區,兩區之間應有2m以上的實體圍牆,圍牆與庫區內建築的距離不宜小於5m,並應滿足圍牆建築物之間的防火距離要求; e) 大型倉庫應符合本標准5.4.7、5.4.8 、5.4.9的規定; f)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向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申領消防安全儲存許可證。
6.1.2 建築結構 a) 危險化學品的庫房建築應符合GB J16-1987第4章的要求; b) 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建築屋架應根據所存危險化學品的類別和危險等級採用木結構、鋼結構或裝配式鋼筋混凝土結構。砌磚牆、石牆、混凝土牆及鋼筋混凝土牆; c) 庫房門應為鈦門或木質外包鐵皮,採用外開式。設置高側窗(劇毒物品倉庫的窗房應加高鐵護欄); d) 毒害性、腐蝕性危險化學品庫房的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易燃易爆性危險化學品庫房的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三級。爆炸品應儲存於一級輕頂耐火建築內,低、中閃點液體、一級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類應儲存於一級耐火建築的庫房內。
6.1.3 儲存管理
a) 危險化學品倉庫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GB 15603、GB 17901、GB 17915、GB 17916的規定;
b) 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准,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GB190的規定驗收內外標志、包裝、容器等,並做到賬、貨、卡相符;
c)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能同庫儲存(見附錄A);
d)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牆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於0.8m,垛與牆、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於小1.8m;
e) 危險化學品倉庫的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做到一日兩檢,並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貨主或有關部門,採取應急措施解決;
f)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的危險化學品養護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技術養護、管理和監測工作;
g) 各類危險化學品均應按其性質儲存在適宜的溫濕度內。
6.2 運輸
6.2.1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專車專用,並有明顯標志。
6.2.2 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包裝應牢固。各類危險化學品包裝應符合GB 12463的規定。
6.2.3 運輸劇毒物品時,應持有公安部門簽發的《劇毒物品運輸證》。應有專人押運,防止被盜、丟失現象。
6.2.4 互為禁忌物料不能裝在同一車、船內運輸。
6.2.5 易燃、易爆品不能裝在鐵幫、鐵底車、船內運輸。
6.2.6 易燃液體閃點在28℃以下的,氣溫高於28℃時應在夜間運輸。
6.2.7 禁止無閃人員搭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船和其他運輸工具。
6.2.8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船應有消防安全設施。
6.3 安全保證
6.3.1 安全設施
a)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根據經營規模的大小設置、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應有消防水池、消防管網和消防栓等消防水源設施。大型危險物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消防隊,並配有消防車。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放物品和雜物。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有專人管理,負責檢查、保養、更新和添置,確保完好有效。對於各種消防設施、器材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b)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避雷設施,並每年至少檢測一次,使之安全有效;
c) 對於易產生粉塵、蒸氣、腐蝕性氣體的庫房,應使用密閉的防護措施,有爆炸危 險的庫房應當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劇毒物品的庫房還應安裝機械通風排毒設備;
d)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消防、治安報警裝置。有供對報警、聯絡的通訊設備。
6.3.2 安全組織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設有安全保衛組織。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有專職或義務消防、警衛隊伍。無論專職還是義務消防、警衛隊伍,都應制定滅火預案並經常進行消防演練。
6.3.3 安全制度
a)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逐級安全檢查制度,對查出的不安全 隱患應及時整改;
b) 進入危險化學品庫區的機動車輛應安裝防火罩。機動車裝卸貨物後,不準在庫 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c)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 車、鏟車應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應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d) 對劇毒物品的管理應執行"五雙"制度,即: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
e)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6.3.4 安全操作
a) 裝卸毒害品人員應具有操作毒品一般知識。操作時輕拿輕放,不得碰撞、倒置, 防止包裝破損,商品外溢。作業人員應佩帶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凈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b) 裝卸易燃易爆品人員應穿工作服,帶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護用具,操作中輕搬輕放、防止摩擦和撞擊。各項操作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作業現場應遠離熱源和火源。裝卸易燃液體須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釘鞋。大桶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桶裝各種氧化劑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
c) 裝卸腐蝕人員應穿工作服、戴護目鏡、膠皮手套、膠皮圍裙等必需的防護用具。操作時,應輕搬輕放,嚴禁背負肩扛,防止磨擦震動和撞擊。不能使用沾染異物和能產生火花機具,作業現場須遠離熱源和火源。
d) 各類危險化學品分裝、改裝、開箱(桶)檢查等應在庫房外進行。
e) 在操作各類危險化學品時,企業應在經營店面和倉庫,針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准備相應的急救葯品和制定急救預案。
7 廢棄物處理
7.1 禁止在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域內堆積可燃性廢棄物。
7.2 泄漏或滲漏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轉移至安全區域。
7.3 按危險化學品特性,用化學的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防止污染水源或環境。
8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8.1 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8.2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由國家授權的部門統一製作、發放。
8.3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符合本標准第4、5、6、7章的要求,並取得消防安全許可證後,方可申領《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辦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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