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危險化學品使用現場存放量不得超過多少
人員密集場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根據需要限量使用,存儲量不應超過一天的使用量,且應由專人管理、登記。
車間內中間倉庫的儲量不應超過一晝夜的使用量。生產過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應集中擺放,機電設備、消防設施周圍0.5m的范圍內不得堆放可燃物。
應急要點
發現被遺棄的化學品,不要撿拾,應立即撥打報警電話,說清具體位置、包裝標志、大致數量以及是否有氣味等情況。
立即在事發地點周圍設置警告標志,不要在周圍逗留。嚴禁吸煙,以防發生火災或爆炸。
遇到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發生事故,應盡快離開事故現場,撤離到上風口位置,不圍觀,並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其他機動車駕駛員要聽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地通過事故現場。
居民小區施工過程中挖掘出有異味的土壤時,應立即撥打當地區(縣)政府值班電話說明情況,同時在其周圍拉上警戒線或豎立警示標志。在異味土壤清走之前,周圍居民和單位不要開窗通風。
Ⅱ 危險化學品露天單一儲存區最大儲量為多少
危險化學品露天儲存時單一儲存區最大儲量2000---2400t
Ⅲ 甲類化學危險品倉庫,750平方米能存儲多少量
約2400桶,384噸。每4個鐵桶擺放在一個托盤上,最多允許兩層托盤擺放,四個桶要進行捆紮綁定,防止移動時意外滑落。托盤按標準是2.25m², 則750m2倉庫可存放約300個托盤(考慮到垛距、垛牆間距、應急通道等)。
在用地面積足夠的前提下,庫房盡量寬敞,滿足商品擺放要求,貨物堆垛離牆0.3m以上,各類物品堆垛間距0.1m以上,主通道1.8m以上,支通道0.8m以上。單一貯存區最大貯量2000~2400 噸。
超出存儲量,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安全、消防的要求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3)危險化學品每個櫃最大儲存量是多少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並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並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後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採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後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Ⅳ 甲類化學危險品倉庫存儲量有什麼要求
引用標准
GB 190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 13690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GB J1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3定義 3.1隔離貯存segregated storage在同一房間或同一區域內,不同的物料之間分開一定的距離,非禁忌物料間用通道保持空間的貯存方式.
3.2隔開貯存cut-off storage在同一建築或同一區域內,用隔板或牆,將其與禁忌物料分離開的貯存方式.
3.3分離貯存detached storage在不同的建築物或遠離所有建築的外部區域內的貯存方式.
3.4禁忌物料incinpatible inaterals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物料.
4化學危險品貯存的基本要求
4.1貯存化學危險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4.2化學危險品必須貯存在經公安部門批准設置的專門的化學危險品倉庫中,經銷部門自管倉庫貯存化學危險品及貯存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設置化學危險品貯存倉庫.
4.3化學危險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4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4.5化學危險品按GB 13690的規定分為八類:a.爆炸品;國家技術監督局1995-07-26批准1996-02-01實施b.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c.易燃液體;d.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e.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f.毒害品;g.放射性物品;h.腐蝕品.
4.6標志
貯存的化學危險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 190的規定.同一區域貯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物品的性能標志.
4.7貯存方式化學危險品貯存方式分為三種:a.隔離貯存;b.隔開貯存;c.分離貯存.
4.8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貯存.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禁忌物料配置見附錄A(參考件).
4.9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5貯存場所的要求
5.1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築,其耐火等級、層數、佔地面積、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5.2貯存地點及建築結構的設置,除了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外,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
5.3貯存場所的電氣安裝
5.3.1化學危險品貯存建築物、場所消防用電設備應能充分滿足消防用電的需要;並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5.3.2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或建築物內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都應符合安全要求.
5.3.3貯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建築,必須安裝避雷設備.
5.4貯存場所通風或溫度調節
5.4.1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必須安裝通風設備,並注意設備的防護措施.
5.4.2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通排風系統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5.4.3通風管應採用非燃燒材料製作.
5.4.4通風管道不宜穿過防火牆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須穿過時應用非燃燒材料分隔.
5.4.5貯存化學危險品建築採暖的熱媒溫度不應過高,熱水採暖不應超過80℃,不得使用蒸汽採暖和機械採暖.
5.4.6採暖管道和設備的保溫材料,必須採用非燃燒材料.
6貯存安排及貯存量限制
6.1化學危險品貯存安排取決於化學危險品分類、分項、容器類型、貯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6.2貯存量及貯存安排見表1.
表 1
貯存類別
露天貯存 隔離貯存 隔開貯存 分離貯存
貯存要求
平均單位面積貯存量,t/m2 1.0~1.5 0.5 0.7 0.7
單一貯存區最大貯量,t 2000~2400 200~300 200~300 400~600
垛距限制,m 2 0.3~0.5 0.3~0.5 0.3~0.5
通道寬度,m 4~6 1~2 1~2 5
牆距寬度,m 2 0.3~0.5 0.3~0.5 0.3~0.5
與禁忌品距離,m 10不得同庫貯存不得同庫貯存 7~10
6.3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積水的建築物中貯存.
6.4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應貯存在一級建築物中.其包裝應採取避光措施.
6.5爆炸物品不準和其他類物品同貯,必須單獨隔離限量貯存,倉庫不準建在城鎮,還應與周圍建築、交通幹道、輸電線路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6.6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貯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貯;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貯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並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6.7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貯存,具有還原性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6.8有毒物品應貯存在陰涼、通風、乾燥的場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6.9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
7化學危險品的養護
7.1化學危險品入庫時,應嚴格檢驗物品質量、數量、包裝情況、有無泄漏.
7.2化學危險品入庫後應採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在貯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
7.3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8化學危險品出入庫管理
8.1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管理制度. 8.2化學危險品出入庫前均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a.數量;b.包裝;c.危險標志.經核對後方可入庫、出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8.3進入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車輛,必須採取防火措施.
8.4裝卸、搬運化學危險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8.5裝卸對人身有毒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8.6不得用同一車輛運輸互為禁忌的物料.
8.7修補、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9消防措施
9.1根據危險品特性和倉庫條件,必須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滅火葯劑.並配備經過培訓的兼職和專職的消防人員.
9.2貯存化學危險品建築物內應根據倉庫條件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9.3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物內,如條件允許,應安裝滅火噴淋系統(遇水燃燒化學危險品,不可用水撲救的火災除外),其噴淋強度和供水時間如下:噴淋強度 15 L /(min·m2);持續時間 90min.
10廢棄物處理
10.1禁止在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廢棄物品.
10.2泄漏或滲漏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
10.3按化學危險品特性,用化學的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污染環境.
11人員培訓
11.1倉庫工作人員應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11.2對化學危險品的裝卸人員進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11.3倉庫的消防人員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識之外,還應進行在危險品庫工作的專門培訓,使其熟悉各區域貯存的化學危險品種類、特性、貯存地點、事故的處理程序及方法.
Ⅳ 請問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倉庫的規定里,有對量的規定嗎
你好,您可以查閱GB15603-1995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其中對量以及存放距離都有詳細說明。
圖片為該國標中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貯存量及貯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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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億資源,頭等倉,讓租倉更簡單!
Ⅵ 危險化學品儲存數量和儲存數量是怎麼規定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期限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而具體對數量的規定,要根據危險化學品的項目名稱參照說明的規定。
Ⅶ 甲類化學危險品倉庫 存儲量有什麼要求每次的入庫量有什麼要求(有什麼規范可循)
單位質量不宜超過60kg/m2。屋頂上的泄壓設施應採取防冰雪積聚措施。倉庫的泄壓面積應經計算確定。倉庫的地面應採用不發火地面,倉庫內不應設置地溝。
從事危化品經營活動的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專業培訓合格證書。(因為一般企業人員從業素質達不到,大部分租賃危險品倉庫的企業貨物必須要求託管。)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3.3.2條,每座倉庫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為750m2,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250m2。
參考文獻:GB13690-9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GB6944-86《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12268-90《危險貨物名品表》、GB50016-2014 《2014建築設計防火規范》、《MSDS-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GB15603-1995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危險化學品名錄》。
申請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1、自有地址50平以上。
2、提供四名人員參加考試並取得資格證。
3、有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應急方案。
(7)危險化學品每個櫃最大儲存量是多少擴展閱讀
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所需要的材料:
1、4名工作人員(企業法人須參加)。
2、培訓人員需要提供個人信息。
3、培訓人員還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及2寸彩照。
申請《危險品經營許可證》的材料:
1、商業辦公用樓產權證合同。
2、法人股東身份證信息。
3、營業執照正副本掃描件。
4、危險品品名列表。
Ⅷ 化學品現場最大儲存量法規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審查批準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儲存危險化學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儲存場所。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准。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安全管理。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倉庫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企業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管理制度,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儲存要求。企業要根據危險化學品品種特性,實施隔離儲存、隔開儲存、分離儲存。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能同庫儲存。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特殊要求。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並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條人員密集場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根據需要限量使用,存儲量不應超過一天的使用量,且應由專人管理、登記。
第八條車間內中間倉庫的儲量不應超過一晝夜的使用量。生產過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應集中擺放,機電設備、消防設施周圍0.5m的范圍內不得堆放可燃物。
Ⅸ 危險化學品儲存量規定
法律分析: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貯存的化學危險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 190的規定。同一區域貯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物品的性能標志。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或者縣級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