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合法儲存與非法儲存(危化品)的區別,合法儲存、非法儲存的范圍如何界定
危險化學儲存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儲存許可,如果是倉儲經營類企業的還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如果涉及劇毒類危險化學品還要到當地公安分局備案,以及滿足儲存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其他要求。詳細內容參閱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491號令
❷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 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為: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准;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❸ 什麼叫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要有相關的依據
是指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3)如何確認危險化學品帶儲存經營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於製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
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