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危化品經營許可證在哪裡辦理
危化品經營許可證到安監局辦理。
辦理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程序:
1、受理:申請人書面向縣安監局申請;
2、檢查:申請受理的,縣安監局對申請材料審初核,實地核查,簽署初核和核查意見;
3、審批:縣安監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製作《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製作不予批准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2、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3、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4、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2、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4、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5、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貳』 購買劇毒化學品應通過哪些單位審批
法律分析:由各地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負責辦理。凡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證的單位,應先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從業登記,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辦理劇毒化學品從業單位備案登記。劇毒化學品是指,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保、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中的化學品。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葯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