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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化學品需要哪些證

發布時間:2023-04-06 05:27:37

1. 易制爆化學品購買證如何辦理

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安部《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和市公安局有關行政許可公示內容規定,購買化學危險品要到市公安局治安辦證窗口辦理《劇毒物品准購證》,並需提交下述材料:

1、申請單位的介紹信及劇毒化學品准購證申請表。

2、申請單位經辦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申請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明(復印件)。

4、劇毒化學品從業人員上崗資格證明。

5、從業單位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明、安全評價報告。

6、消防部門的驗收證明。

7、劇毒化學品儲存、使用的保安措施和管理制度。

8、供貨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明(復印件)。

9、劇毒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責任擔保書。

10、劇毒化學品從業單位備案登記表。

11、從業單位劇毒化學品管理人員名單。

12、使用劇毒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還應當提交相應的從業許可證明或者政府主管部門的有關批准文件。

(1)易制爆化學品需要哪些證擴展閱讀:

1、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

2、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規定。

3、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或操作證書。

4、其他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5、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6、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帶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設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用於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專門區域內。

7、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2. 易制爆需要運輸證嗎

需要。
運輸爆炸品必須由由專業資質的運輸企業押運,企業需要提供危險化學品運輸申請表、危險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按照客戶提供的MSDS,運輸企業來擬定運輸線路也就是運單。
如果貨物要運輸到其他省市需要每個省市的通行證,由運輸的企業辦理,在目的地辦證。運輸爆炸物品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批准。

3. 易制爆購買怎麼備案

法律分析:1.申購人第一次購買易制爆化學品時時需向學校提交申請,在「劇毒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管理系統」內登記個人信息。

2.申購人須填寫《購買危險化學品承諾書》和《易制爆化學品合法使用說明》。合法使用說明由所在單位危險化學品管理員審核,單位負責人審批同意並加蓋院級單位公章後方可簽訂購買合同。

3.所在單位劇毒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系統管理員在系統上提交購買申請。申購人在5日內將備案材料紙質版提交至學校、街道派出所、區公安分局三方備案。

4.獲得批准後,供貨商按合同將相應化學品送到單位指定的危化品中轉庫房,申購人負責按照合同對易制爆化學品進行驗收,填寫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流向登記台賬。

5.所需表單見國資處網站「文檔下載」-「易制爆危化品購買審批表單和管理台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 第十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4. 哪些化學品需到安監局備案

在化學品行業中,需要備案的有危檢化學品有: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腐蝕性物品,氧化性物品,過氧化性物品。

一、化學品有哪些危害?

就拿丁酮來舉例子,乙醇極性較強,可與水以任意比例互溶,易被人體催化代謝。暴露於空氣中或日光下變成棕色,有強烈氣味,稍溶於水,易溶於有機溶劑苯胺毒性比較高,僅少量就能引起中毒。主要是通過皮膚、呼吸道和消化道進入人體,從而破壞血液造成溶血性貧血,損害肝臟引起中毒性肝炎,甚至導致各種癌症。因此大家在使用化學品時一定要萬分注意。

【個人建議】

因為化學品有非常大的危害,因此在使用時一定要萬分小心。因此在使用化學品時,勿用化學溶劑洗手。切記不要誤服,接觸腐蝕性化學品後,要立即用大量的清水沖洗。如果確實需動用明火,如進行燒焊等,事先要獲得批准,並做好充分的防範措施。不要穿化纖衣服或帶鐵釘的鞋,化纖衣服會產生靜電鞋釘撞擊地面會產生火花導致爆炸.

【(4)易制爆化學品需要哪些證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爆炸物質(或混合物)是這樣一種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質的混合物),其本身能夠通過化學反應產生氣體,而產生氣體的溫度、壓力和速度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破壞。其中也包括發火物質,即便它們不放出氣體。

氣溶膠是指氣溶膠噴霧罐,系任何不可重新灌裝的容器,該容器由金屬、玻璃或塑料製成,內裝強制壓縮、液化或溶解的氣體,包含或不包含液體、膏劑或粉末,配有釋放裝置,可使所裝物質噴射出來,形成在氣體中懸浮的固態或液態微粒或形成泡沫、膏劑或粉末或處於液態或氣態。

5. 經營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築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二)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五)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經營條件
5.1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應坐落在交通便利、便於疏散處。
5.2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的建築物應符合GB J16的要求。
5.3 從事危險化學品批發業務的企業,應具備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批準的專用危險品倉庫(自有或租用)。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不得放在業務經營場所。
5.4 零售業務只許經營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5.4.1零售業管的店面應與繁華商業區或居住人口稠密區保持500m以上距離。
5.4.2零售業務的店面經營面積(不含庫房)應不小於60m2,其店面內不得設有生活設施。
5.4.3零售業務的店面內只許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存放總質量不得超過1t。
5.4.4零售業管的店面內危險化學品的擺放應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綜喝性商場(含建材市場)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應有專櫃存放。
5.4.5零售業務的店面內顯著位置應設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標志。
5.4.6 零售業務的店面內應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求安全設施。
5.4.7 零售業務的店面與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庫房(或罩棚)應有實牆相隔。單一品種存放量不能超過500kg,總質量不能超過2t。
5.4.8 零售店面備貨庫房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與禁忌分別採用隔離儲存或隔開儲存或分離儲存等不同方式進行儲存。
5.4.9 零售業務的店面備貨庫房應報公安、消防部門批准。
5.4.10 經營易燃易爆品的企業,應向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申領易燃易爆品消防安全經營許可證。
5.4.11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向供貨方索取並向用戶提供GB/T17519.1-1998第5章SDS的內容和一般形式所規定的16個項目的有關信息。

儲運條件
6.1 倉儲
6.1.1 地點設置 a) 危險化學品倉庫按其使用性質和經營規模分為三種類型:大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大於9000m2);中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積在550m2~9000m2之間);小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積小於550m2); b) 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選址在遠離市區和居民區的當在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c) 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與周圍公共建築物、交通干線(公路、鐵路、水路)、工礦企業等距離至少保持1000m; d) 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內應設庫區和生活區,兩區之間應有2m以上的實體圍牆,圍牆與庫區內建築的距離不宜小於5m,並應滿足圍牆建築物之間的防火距離要求; e) 大型倉庫應符合本標准5.4.7、5.4.8 、5.4.9的規定; f)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向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申領消防安全儲存許可證。
6.1.2 建築結構 a) 危險化學品的庫房建築應符合GB J16-1987第4章的要求; b) 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建築屋架應根據所存危險化學品的類別和危險等級採用木結構、鋼結構或裝配式鋼筋混凝土結構。砌磚牆、石牆、混凝土牆及鋼筋混凝土牆; c) 庫房門應為鈦門或木質外包鐵皮,採用外開式。設置高側窗(劇毒物品倉庫的窗房應加高鐵護欄); d) 毒害性、腐蝕性危險化學品庫房的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易燃易爆性危險化學品庫房的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三級。爆炸品應儲存於一級輕頂耐火建築內,低、中閃點液體、一級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類應儲存於一級耐火建築的庫房內。
6.1.3 儲存管理
a) 危險化學品倉庫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GB 15603、GB 17901、GB 17915、GB 17916的規定;
b) 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准,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GB190的規定驗收內外標志、包裝、容器等,並做到賬、貨、卡相符;
c)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能同庫儲存(見附錄A);
d)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牆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於0.8m,垛與牆、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於小1.8m;
e) 危險化學品倉庫的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做到一日兩檢,並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貨主或有關部門,採取應急措施解決;
f)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的危險化學品養護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技術養護、管理和監測工作;
g) 各類危險化學品均應按其性質儲存在適宜的溫濕度內。
6.2 運輸
6.2.1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專車專用,並有明顯標志。
6.2.2 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包裝應牢固。各類危險化學品包裝應符合GB 12463的規定。
6.2.3 運輸劇毒物品時,應持有公安部門簽發的《劇毒物品運輸證》。應有專人押運,防止被盜、丟失現象。
6.2.4 互為禁忌物料不能裝在同一車、船內運輸。
6.2.5 易燃、易爆品不能裝在鐵幫、鐵底車、船內運輸。
6.2.6 易燃液體閃點在28℃以下的,氣溫高於28℃時應在夜間運輸。
6.2.7 禁止無閃人員搭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船和其他運輸工具。
6.2.8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船應有消防安全設施。
6.3 安全保證
6.3.1 安全設施
a)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根據經營規模的大小設置、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應有消防水池、消防管網和消防栓等消防水源設施。大型危險物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消防隊,並配有消防車。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放物品和雜物。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有專人管理,負責檢查、保養、更新和添置,確保完好有效。對於各種消防設施、器材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b)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避雷設施,並每年至少檢測一次,使之安全有效;
c) 對於易產生粉塵、蒸氣、腐蝕性氣體的庫房,應使用密閉的防護措施,有爆炸危 險的庫房應當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劇毒物品的庫房還應安裝機械通風排毒設備;
d)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消防、治安報警裝置。有供對報警、聯絡的通訊設備。
6.3.2 安全組織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設有安全保衛組織。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有專職或義務消防、警衛隊伍。無論專職還是義務消防、警衛隊伍,都應制定滅火預案並經常進行消防演練。
6.3.3 安全制度
a)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逐級安全檢查制度,對查出的不安全 隱患應及時整改;
b) 進入危險化學品庫區的機動車輛應安裝防火罩。機動車裝卸貨物後,不準在庫 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c)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 車、鏟車應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應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d) 對劇毒物品的管理應執行"五雙"制度,即: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
e)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6.3.4 安全操作
a) 裝卸毒害品人員應具有操作毒品一般知識。操作時輕拿輕放,不得碰撞、倒置, 防止包裝破損,商品外溢。作業人員應佩帶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凈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b) 裝卸易燃易爆品人員應穿工作服,帶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護用具,操作中輕搬輕放、防止摩擦和撞擊。各項操作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作業現場應遠離熱源和火源。裝卸易燃液體須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釘鞋。大桶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桶裝各種氧化劑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
c) 裝卸腐蝕人員應穿工作服、戴護目鏡、膠皮手套、膠皮圍裙等必需的防護用具。操作時,應輕搬輕放,嚴禁背負肩扛,防止磨擦震動和撞擊。不能使用沾染異物和能產生火花機具,作業現場須遠離熱源和火源。
d) 各類危險化學品分裝、改裝、開箱(桶)檢查等應在庫房外進行。
e) 在操作各類危險化學品時,企業應在經營店面和倉庫,針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准備相應的急救葯品和制定急救預案。
7 廢棄物處理
7.1 禁止在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域內堆積可燃性廢棄物。
7.2 泄漏或滲漏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轉移至安全區域。
7.3 按危險化學品特性,用化學的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防止污染水源或環境。
8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8.1 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8.2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由國家授權的部門統一製作、發放。
8.3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符合本標准第4、5、6、7章的要求,並取得消防安全許可證後,方可申領《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辦營業執照。

6.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和處置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確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可用於製造爆炸物品的化學品。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是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及處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




第五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治理、系統治理的原則,強化和落實從業單位的主體責任。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建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並實現與公安機關的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公安機關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實行電子追蹤標識管理,監控記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流向、流量。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為舉報人員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八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治安管理工作的檢查、考核和獎懲,及時發現、整改治安隱患,並保存檢查、整改記錄。


第二章銷售、購買和流向登記



第九條公安機關接收同級應急管理部門通報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情況後,對屬於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應當督促其建立信息系統。




第十條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十一條本辦法第十條以外的其他單位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銷售單位出具以下材料:


(一)本單位《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合法證明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合法用途說明,說明應當包含具體用途、品種、數量等內容。


嚴禁個人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辦法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及任何個人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十三條銷售、購買、轉讓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通過本企業銀行賬戶或者電子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銷售、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後五日內,通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將所銷售、購買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生產、進口和分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要求,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作出電子追蹤標識,識讀電子追蹤標識可顯示相應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




第十六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如實登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銷售、購買、出入庫、領取、使用、歸還、處置等信息,並錄入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


第三章處置、使用、運輸和信息發布



第十七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辦法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


雙方應當在轉讓後五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




第十九條運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並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同級應急管理、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部門通報,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遞內夾帶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不得將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不得將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交給不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托運。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物流企業不得違反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承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運輸企業、物流企業發現違反規定交寄或者托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公安機關和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依法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後,可以在本單位網站發布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在本單位網站主頁顯著位置標明可供查詢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編號。




第二十三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不得在本單位網站以外的互聯網應用服務中發布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及建立相關鏈接。


禁止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在互聯網發布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及建立相關鏈接。




第二十四條禁止個人在互聯網上發布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生產、買賣、儲存、使用信息。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互聯網上發布利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製造爆炸物品方法的信息。


第四章治安防範



第二十五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建立健全治安保衛制度,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負責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保衛工作,並將治安保衛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治安保衛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要求,經培訓後上崗。




第二十六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要求,儲存在封閉式、半封閉式或者露天式危險化學品專用儲存場所內,並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儲存。


教學、科研、醫療、測試等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可使用儲存室或者儲存櫃儲存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單個儲存室或者儲存櫃儲存量應當在50公斤以下。




第二十七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要求,設置相應的人力防範、實體防範、技術防範等治安防範設施,防止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




第二十八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建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定期核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存放情況。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九條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儲存室、儲存櫃除外)治安防範狀況應當納入單位安全評價的內容,經安全評價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根據本地區工作實際,定期組織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監督檢查;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組織監督抽查。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表明執法身份,不得從事與職務無關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持有相關許可證件情況;


(二)銷售、購買、處置、使用、運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發布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四)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流向登記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五)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治安保衛機構、制度建設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六)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及其儲存場所治安防範設施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七)法律、法規、規范和標准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三條監督檢查應當記錄在案,歸檔管理。監督檢查記錄包括:


(一)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人員姓名、單位、職務、警號;


(二)監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單位名稱、檢查事項;


(三)發現的隱患問題及處理結果。




第三十四條監督檢查記錄一式兩份,由監督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管理人員簽字確認;被檢查單位管理人員對檢查記錄有異議或者拒絕簽名的,檢查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中註明。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風險評估、分級預警機制和與有關部門信息共享通報機制。

7. 怎麼辦理危化品經營許可證

危化品經營許可證辦理的流程: 

1、申請人提出申請:

(1)需要准備的材料包括了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3)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

(4)經營場所產權文件或者租賃文件; 

2、由有關部門進行受理; 

3、審查:初審通過之後還要進行實地考察; 

4、審批:審批通過之後就可以下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製作不予批准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一)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二)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經營汽油加油站的企業;

(四)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

(五)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公司(分公司); 

(六)帶有儲存設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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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易制爆化學品需要哪些證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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