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危化證怎麼辦理
危化證辦理流程如下:
1、申請人書面向縣安監局申請;
2、申請受理的,縣安監局對申請材料審初核,實地核查,簽署初核和核查意見;
3、縣安監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製作《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製作不予批准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危化證辦理有哪些要求
危化證辦理要求如下:
1、注冊地址必須為商用地址,相關的消防、安全設施合格;
2、參加考試考核取得證書;
3、完善安全管理條例及事故預防與處理措施。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製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復製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製件)。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製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復製件);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製件);
(三)安全評價報告。
Ⅱ 危化品經營許可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一、辦理流程:
1、受理:申請人書面向縣安監局申請。
2、檢查:申請受理的,縣安監局對申請材料審初核,實地核查,簽署初核和核查意見。
3、審批:縣安監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製作《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製作不予批准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二、申報材料
1、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3、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製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材料;
4、經營場所產權文件或者租賃文件(復製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復製件);
6、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製件);
7、運輸公司營業執照,危險品運輸資質和批復,及運輸合同;
8、存儲場所公司營業執照,危險品儲存資質和批復。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 18265-2000)》
8.1 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8.2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由國家授權的部門統一製作、發放。
8.3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符合本標准第4、5、6、7章的要求,並取得消防安全許可證後,方可申領《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辦營業執照。
Ⅲ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流程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需要什麼材料:
1.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4.經營場所產權或租賃證明(復印件)
5.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命文件及安全資格證
6.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制度、事故報告處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7.經營易制毒危險化學品需提供易制毒化學品申請表
8.經營劇毒品須提交書面申請報告並附市場需求材料。
二、危化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所要滿足的條件:
1.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2. 主要負責人和管理員參加培訓,並取得考核合格證;
3.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三、危化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流程:
1.注冊好公司,有個公司主體;
2.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員培訓考試
3.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編制、專家評審、安監備案;
4.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材料遞交申請;
5.應急管理局局審核提交的材料
6.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審批結束,發放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四、辦理程序:
1.受理:申請人書面向應急管理局申請;
2.審查:應急管理局對申請材料初核,實地核查,簽署初核和核查意見;
3.審批:應急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製作《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製作不予批准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五、注意事項:
1.危化證在辦理之前,需要詳細確認品名,危化證辦好之後不可以隨意進行變更品名;
2.如果危化證在有效期內進行品名變更,需要重新辦理危化證,有效期重新計算;
3.危化證在有效期內,變更公司法人等信息,需要去安監局備案換領新證;
4.如果公司注冊地址發生變更,需要去安監局重新辦理危化證;
5.危化證效期是三年,危化證到期前三個月需辦理延期;
6.辦理危化證需取得主要負責人和管理員合格證
六、未辦證經營危化品的後果:
未取得危化品經營許可證卻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要存僥幸心理,如果不知道怎麼辦理可以先咨詢應急管理局,也可以聯系小編18370319306,問答更多專業性問題。
Ⅳ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核發申請資料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核發需要哪些資料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復印件)。
(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老大仔書(復印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五)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印件)。
(七)安全生產責任險。
(八)現場審查表。
(九)單位基本情況表。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仿脊件(復印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印件)。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侍汪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安全評價報告。
Ⅳ 如何辦理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危險品許可證的流程:
1、企業了解申請政策以後,有公司的就准備材料、提出申請;如果申請人沒有公司,就去當地工商局注冊,拿到營業執照。
2、安排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擔任安全員,並參與專業的安全培訓,進行當地審批部門組織的考試,並拿到安全員證書。
3、所有的材料准備齊全以後,就可以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等待受理和審批。
4、安監局會先審核企業的紙質資料,如果不存在問題,那麼就會安排人員進行實地審核,上報審核意見。
5、通過所有的審批以後,企業就會被允許獲得危化證。一般會在網上進行公示,結束後就會頒發證書。
二、辦危化證需要了解的信息:
1、申請危化證的主體是公司,因此需要先注冊公司、獲得營業執照,之後才有資格申請危化證。
2、就目前來講,可簡單將危化證分為兩大類,一種是含有儲存性質的危化證,另一種就是不含儲存的。
3、申請危化證的部門,通常是當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地區會有差異。當然,企業辦理的證書類型會決定審批的部門。
4、需要注意,危險品許可證的有效期是3年,3年後企業如果不續期,就不能再經營相關的業務。
三、申請危化證需要的資料:
1、企業的營業執照。
2、申請人員的身份證、崗位證書等。
3、完整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保證信息的真實和准確。
4、根據自己實際情況編寫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5、經營場地的租賃合同,或者是產權證明。
6、要求提供其他的材料。
Ⅵ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怎麼申請
申請辦理危化證,企業需要安排主要負責人與安全員參加培訓與考試,准備相關的材料進行網上申報,安監局的工作人員會進行現場檢查,再決定審批發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經營許可證的變更申請書;
(2)變更以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變更以後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4)變更注冊地址,提要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
(5)變更後的危化品儲存設施,以及監控措施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等材料。
發證機關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後,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發證機關現場核查以及申請人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有關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發證機關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告知書應當加蓋本機關印章。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
(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
第四條 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後,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
發證機關現場核查以及申請人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有關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 發證機關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告知書應當加蓋本機關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