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實驗室試劑倒了怎麼處置
在實驗室中,如果打翻化學試劑或器皿時的處理分不同情況的。
大致說來是這樣:
1、瓶中為揮發性有毒/害試劑:立刻打開通風設備,疏散實驗人員;
2、瓶中為腐蝕性液體:立即清理掉。此處清理應依據具體情況使用物理或化學方法,比如如果是裝有汞的器皿被打破,汞珠散落在地,則應撒上硫粉處理。
3、瓶中無試劑或試劑無毒無害:則把打翻在地的試劑清進廢液缸內,再把碎玻璃渣掃掉就差不多可以了。
(1)化學葯品散落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試劑保存環境對有效期的影響:
1、空氣的影響:空氣中的氧易使還原性試劑氧化而破壞。強鹼性試劑易吸收二氧化碳而變成碳酸鹽,水分可以使某些試劑潮解、結塊;纖維、灰塵能使某些試劑還原、變色等。
2、溫度的影響:試劑變質的速度與溫度有關。夏季高溫會加快不穩定試劑的分解;冬季嚴寒則促使甲醛聚合而沉澱變質。
3、光的影響:日光中的紫外線能加速某些試劑的化學反應而使其變質(例如銀鹽、汞鹽、溴和碘的鉀、鈉、銨鹽和某些酚類試劑)。
4、雜質的影響:不穩定試劑的純凈與否、對其變質情況的影響不容忽視。例如純凈的溴化汞實際上不受光的影響,而含有微量溴化亞汞或有機物雜質的溴化汞遇光易變黑。
5、貯存期的影響:不穩定試劑在長期貯存後可能發生歧化聚合,分解或沉澱等變化。
『貳』 簡述剩餘化學葯品的處理
剩餘化學葯品,如果是在儀器瓶中的,就繼續在儀器瓶中裝著。
如果在稱量中灑落的,那麼就收集到燒杯中,處理後倒掉。
如果反應後的葯品,那麼就除去有毒物質後倒掉。
『叄』 化學試劑的處理方法
化學試劑的銷毀 ①、超過貯存期的化學試劑應銷毀。 ②、內包裝破損、瓶簽不清晰無法辨別試劑名稱、批號的化學試劑應銷毀。 ③、使用過程中造成化學試劑污染的應裝入廢液瓶或肥料罐,每年送出銷毀。 ④、化學試劑銷毀時對環境、下水道無污染的可直接沖入下水道;腐蝕性強的,經過處理後可沖入下水道。 化學試劑的銷毀也屬於常有的事。一些化驗室的'化學試劑因保存時間太久,試劑已達不到使用的標准,需要處理及銷毀;一些試劑由於疏忽而丟失標簽,弄不清是什麼試劑,需要處理及銷毀;20世紀80年代,為提高教學質量,大量村級民辦初級中學撤消而留下的化學試劑,有些至今還沒有處理;到了21世紀,由於兒童人數減少,又撤消一些初級中學。撤消初中教學後,又有一些化學試劑需要處理。本人根椐實際工作的經驗,談談對化學葯品的處理辦法。
一、轉移
轉移是首選的處理途經,它有兩個意義:一是不浪費資源,二是杜絕污染環境。某些撤消中學教育的學校應盡可能將有使用價值的化學葯品轉移給其它中學使用。一些工廠的化驗室將因保存時間太久而達不到定量分析的試劑,如重鉻酸鉀、氯化鈉、氯化鈣、碳酸鈣、碘、硫酸、鹽酸、氫氧化鈉、酸鹼指示劑等轉移給其它有使用意義
的單位(如初中、高中等)使用。
二、綜合利用
綜合利用也屬於較好的處理化學試劑的途經,雖然利用的價值不如轉移好,但不會造成環境污染。首先,如果有化工廠(特別是化學試劑廠)回收的,應該盡可能將不能用的試劑讓工廠回收;其次,一些冶煉廠能將銅絲、鐵絲、鋁粉、鋁片、
鎂粉、鎂片、鋅粉、鋅片及銅、鐵、鋁、鎂、鋅的化合物之類的化學品、試劑等作為廢舊回收進行再生產;工廠無法回收的,對於硫酸鉀、氯化鉀、硝酸鉀、碳酸鉀、硝酸鈉、硝酸鈣、硝酸銨、硝酸鎂、硫酸銨、碳酸銨、氯化銨、磷酸銨、磷酸鈣、磷酸鈉、磷酸鉀、磷酸氫鉀、磷酸氫鈉、以及氯化鈉、氯化鎂、氯化鋅等,對農作物有營養而無害的試劑混入農家肥作肥料,混入農家肥後,注意用石灰調節混合肥的ph值為中性或微鹼性。
三、深埋
深埋是在轉移和綜合利用都不行的情況下釆取的處理途經。高錳酸鉀、重鉻酸鉀、氯酸鉀、硫酸銅、二氧化錳、酸鹼指示劑、硫酸鹽、有害硝酸鹽、氯化物、氧化物、硫、鉛鹽、汞鹽、碳酸鈣、氯化鈣、等可用深埋處理。深埋要選好恰當的地點,估計至少在15年以上這個地點不會因為建築等原因而再被挖屈起來才是恰當的。埋的深度一般要3米以上,較為安全。深埋要根據化學試劑的性質,確定分開埋或混合埋。
『肆』 化學試劑撒了怎麼辦
如果濃酸或濃鹼流到實驗台上,立即用適量的碳酸氫鈉或乙酸中和,再用抹布擦乾,若量較少,可立即用濕布擦凈,再用水沖洗抹布。
若不慎將酸沾到皮膚或衣物上,立即用較多的水沖洗(若是濃硫酸,必須先用抹布擦拭,然後再用水沖洗,因為濃硫酸溶於水會放出大量的熱),再用碳酸氫鈉溶液(3%-5%)來沖洗,若是鹼沾在皮膚上,要用較多的水沖洗,再塗上硼酸溶液。
如果酸或鹼溶液濺入眼睛,要立即用水沖洗,洗的時候要眨眼睛,必要時清醫生治療。
『伍』 化學葯劑用剩後怎麼處理
用剩的也不能放回原試管,因為會造成葯品污染。應該放入回收容器中處理掉。
較為人性化的處理也只是將剩餘「固體葯品」用另外的容器儲藏起來。而「液體葯品」一般不能再次儲存了,因為受到的「污染」程度已經影響到質量了會影響到實驗的效果。
『陸』 廢棄化學品的處置方法
廢棄化學品的處置方法?在本期合規解讀中,我們將從定義、法律法規依據、現狀、處置方式等方面為大家系統介紹廢棄化學品相關技術內容,進而使大家對廢棄化學品有更深了解。
一、定義
在國標《廢棄化學品術語》(GB/T 29329-2012)中,對廢棄化學品做了定義,是指丟棄的、廢棄不用的、不合格的、過期失效的化學品,也包括包裝化學品的容器,即包裝袋、包裝桶、試劑瓶、氣體鋼瓶等。需要注意的是,廢棄化學品應與我們之前提到的危險廢物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應加以區分。
廢棄化學品的特點包括來源廣泛、數量大;品種繁多、特性復雜;監管難度大、處置技術復雜; 對人體和環境均具有高危害性以及具備一定的資源可利用性等。正是因為這些特點,需要對廢棄化學品進行處理或處置,其中處理方式為通過一種或多種物理、化學、生物手段,將廢棄物中對人體或環境有害的物質轉化為無害成分,或轉化為毒性較小的物質的過程;而處置方式為將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廢棄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廢棄物數量、縮小廢棄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廢棄物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的活動。為了避免贅述,在下文中,對「處理」及「處置」不做概念性區分,統一稱為「處置」。
二、法律法規及標准
在《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十三五」技術標准科技創新規劃》、《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等系列文件中均指出應將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廢棄物處置等列入重點領域,並提升到國家戰略的高度。因此,廢棄化學品的處置對於企業及相關機構而言,是無法迴避的難題。在本文中,我們將為大家列出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及標准,以供參考。
1. 廢棄化學品處置的相關法律法規
在多部法律法規中明確提出了廢棄化學品處置的相關規定,從而使廢棄化學品處置行為做到有法可依。這些文件既是監管者的執法依據,也是相關企業或機構的參考依據。主要的法律法規如表1所示。
『柒』 化學剩餘葯品的處理方法
化學剩餘葯品的處理方法是:放入指定的容器內。
化學葯品取用的三不原則:
1.不能用手接觸葯品。
2.不要把鼻孔湊到容器口聞葯品的氣味。
3.不得嘗任何葯品的味道。
處理原則,實驗室剩餘的葯品要做到"三不」:
1.不能將實驗剩餘的葯品放回原瓶。
2.不能隨意丟棄。
3.不能拿出實驗室。
不認可的處理原則:
1.通過終產品細菌內毒素/熱原控制工藝:規格較小且臨床用量低,如樣品經細菌內毒素或熱原控制合格,工藝曾被認可,現在這個處理原則已被否定。
2.超濾控制:超濾膜孔徑為0.001~0.02μm,能除去熱原,但對主葯成分截留較嚴重,不經濟,局限性打。化學葯品注射液中一般不認可。
3.工藝中若未採用活性炭處理的,為保障終產品的熱原符合要求,需補充完善工藝增加除熱原的工藝步驟。
『捌』 化學上用剩下的葯品處理原則是什麼
氧化性的和還原性的不能放一起,酸性和鹼性不能放一起,互相溶解的不能放一起,互相發生反應的不能放一起。
剩下的葯品要分類保存,一旦出現不純的就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