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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有哪些條件

發布時間:2023-04-22 20:50:54

Ⅰ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滿足哪些基本條件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條件必須滿足以下要求。1.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應坐落在交通便利、便於疏散處。2.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的建築物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3.從事危險化學品批發業務的企業,應具備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批準的專用危險品倉庫(自有或租用)。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不得放在業務經營場所。4.零售業務只許經營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①零售業務的店面應與繁華商業區或居住人口稠密區保持500m以上距離。②零售業務的店面經營面積(不含庫房)應不小於60m²,其店面內不得設有生活設施。③零售業務的店面內只許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存放總質量不得超過1t。④零售業務的店面內危險化學品的擺放應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綜合性商場(含建材市場)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應有專櫃存放。⑤零售業務的店面內顯著位置應設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標志。⑥零售業務的店面應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救安全設施。⑦零售業務的店面與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庫房(或罩棚)應有實牆相隔。單一品種存量不能超過500kg,總質量不能超過2t。⑧零售店面備貨庫房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與禁忌分別採用隔離儲存、隔開儲存或分離儲存等不同方式進行儲存。⑨零售業務的店面備貨應報公安、消防部門批准。⑩經營易燃易爆品的企業,應向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申領易燃易爆品消防安全經營許可證。

Ⅱ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攜陪,並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等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應侍喚急救援器材、設備;

法老隱凱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但每個區政策不一樣,可具體咨詢所在區行政審批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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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意義

《辦法》的制訂與頒布實施將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及監督管理工作,有利於從源頭上消除安全監管漏洞,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防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促進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以新《辦法》的實施為契機,細化許可條件,規范許可程序,提高工作質量,按照《辦法》的要求,依法實施監督,做到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持續提高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監管工作水平。



Ⅲ 危化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條件

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築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經營場所符合工商部門關於經營場所的有關規定要求。
2、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的規定;
3、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4、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5、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營單位租賃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與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所有者共同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需要哪些材料?
根據規定,辦理人在符合危化品經營許可證辦理要求後,還應准備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材料。
1、辦理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的辦理書;
2、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及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復印件);
3、證明經營場所產權或者租賃的文件(復印件);
4、相關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5、企業性質營業執照(復印件);
6、危化品事故應急預備案登記表(復印件);
以上就是律師為大家解答的關於「危化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條件」的相關法律知識了。危險化學品經營需要經過許可,從事經營的機構需要攜帶相關材料進行辦理。您了解了嗎?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Ⅳ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 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為: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准;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Ⅳ 危化品經營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規定,建築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2、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液爛《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鬧早漏的規定;

3、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

4、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5、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睜灶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Ⅵ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 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從業人褲塵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以及具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注冊企業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並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物蔽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6)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有哪些條件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罩純州:

(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

第四條 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Ⅶ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化品生產企業開業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和設施;2、工廠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准或國家有關規定;3、有符合生產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鋒猛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大轎准要求的其他條件銀仿橋。

Ⅷ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

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化學品交易檔大和配送的任何經營企業。

2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標準的條文。本標准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改,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定義

本標准採用下列定義。

3.1危險化學品dangerouschemical

GB13690規定的危險化學品,分為八類:

a)爆炸品;

b)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c)易燃液體;

d)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e)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f)毒害品;

g)放射性物品;

h)腐蝕品。

3.2劇毒物品hypertoxic

GA58列入的物品。

3.3禁忌物料incinpatibleinaterals

化學性質相低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物料[GB15603-1995中3.4]。

3.4隔離儲存segregatedstorage

在同一房間或同一區域內,不同的物料之間開一定的距離,非禁忌物料間用通道保持空間的儲存方式[GB15603-1995中3.1]

3.5隔開儲存cut-offstorage

在同一建築物或同一區域內,用隔板或牆,將禁忌物料分開的儲存方式[GB15603-1995中3.2]。

3.6分離儲存deachedstorage

在不同的建築物或遠離所有的外部區域的儲存方式[GB15603-1995中3.3]。

4從業人員技術要求

4.1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應經過國家授權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能從事經營活動。

4.2企業業務經營人員應經國家授權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能上崗山蠢飢。

4.3經營劇毒物品企業的人員,除滿足4.1、4.2要求外,還應經過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部門的專門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可上崗。

5經營條件

5.1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應坐落在交通便利、便於疏散處。

5.2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的建築物應符合GBJ16的要求。

5.3從事危險化學品批發業務的企業,應具備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批準的專用危險品倉庫(自有或租用)。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不得放在業務經營場所。

5.4零售業務只許經營除爆炸品、放射物品、劇毒物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5.4.1零售業務的店面應與繁華商業區或居住人員稠密區保持500m以上距離。

5.4.2零售業務的店面經營面積(不含庫房)應不小於60m2,其逗返店面內不得設有生活設施。

5.4.3零售業務的店面內只許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存放總質量不得超過1t。

5.4.4零售業務的店面內危險化學品的擺放應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綜合性商場(含建材市場)所經營危險化學品應有專櫃存放。

5.4.5零售業務的店面內顯著位置應設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標志。

5.4.6零售業務的店面內應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救安全設施。

5.4.7零售業務的店面與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庫房(或罩棚)應有實牆相隔。單一品種存放量不能超過500kg,總質量不能超過2t。

5.4.8零售店面備貨庫房應根據危險化學晶的性質與禁忌分別採用隔離儲存或隔開儲存或分離儲存等不同方式進行儲存。

5.4.9零售業務的店面備貨庫房應報公安、消防部門批准。

5.4.10經營易燃易爆品的企業,應向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申領易燃易爆品消防安全經營許可證。

5.4.11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向供貨方索取並向用戶提供GB/T17519.1-1998第5章SDS的內容和一般形式所規定的16個項目的有關信息。

6儲運條件

6.1倉儲

6.1.1地點設置

a)危險化學品倉庫按其使用性質和經營規模分為三種類型:大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大於9000m2);中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積在550m2~9000m2之間);小型倉庫(庫房或貨場總面積小於550m2);

b)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選址在遠離市區和居民區當地的在主導風向的下風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c)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與周圍公共建築物、交通干線(公路、鐵路、水路)、工礦企業等距離至少保持1000m;

d)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內應設庫區和生活區,兩區之間應有2m以上的實體圍牆,圍牆與庫區內建築的距離不宜小於5m,並應滿足圍牆兩側建築物之間的防火距離要求;

e)小型倉庫應符合本標准5.4.7、5.4.8、5.4.9的規定;

f)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向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申領消防安全儲存許可證。

6.1.2建築結構

a)危險化學品的庫房建築應符合GBJ16—1987第4章的要求;

b)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建築屋架應根據所存危險化學品的類別和危險等級採用木結構、鋼結構或裝配式鋼筋混凝土結構。砌磚牆、石牆、混凝土牆及鋼筋混凝土牆;

c)庫房門應為鐵門或木質外包鐵皮,採用外開式。設置高側窗(劇毒物品倉庫的窗戶應加設鐵護欄);

d)毒害性、腐蝕性危險化學品庫房的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易燃易爆性危險化學品庫房的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三級。爆炸品應儲存於一級輕頂耐火建築內,低、中閃點液體、一級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類應儲存於一級耐火建築的庫房內。

6.1.3儲存管理

a)危險化學品倉庫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GB15603、GB17914、GB17915、GB17916的規定;

b)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准。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GB190的規定驗收內外標志、包裝、容器等,並做到賬、貨、卡相符;

c)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能同庫儲存(見附錄A);

d)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牆距、柱距。垛與垛間距離不小於0.8m,垛與牆、柱的間距不小於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1.8m;

e)危險化學品倉庫的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做到一日兩檢,並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貨主或有關部門,採取應急措施解決;

f)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的危險化學品養護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技術養護、管理和監測工作;

g)各類危險化學品均應按其性質儲存在適宜的溫濕度內。

6.2運輸

6.2.1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專車專用,並有明顯標志。

6.2.2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包裝應牢固。各類危險化學品包裝應符合GB12463的規定。

6.2.3運輸劇毒物品時,應持有公安部門簽發的《劇毒物品運輸證》。應有專人押運,防止被盜、丟失現象。

6.2.4互為禁忌物料不能裝在同一車、船內運輸。

6.2.5易燃、易爆品不能裝在鐵幫、鐵底車、船內運輸。

6.2.6易燃液體閃點在28℃以下的,氣溫高於28℃時應在夜間運輸。

6.2.7禁止無關人員搭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船和其他運輸工具。

6.2.8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船應有消防安全設施。

6.3安全保證

6.3.1安全設施

a)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根據經營規模的大小設置、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應有消防水池、消防管網和消防栓等消防水源設施。大型危險物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消防隊,並配有消防車。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放物品和雜物。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有專人管理,負責檢查、保養、更新和添置,確保完好有效。對於各種消防設施、器材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b)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避雷設施,並每年至少檢測一次,使之安全有效;

c)對於易產生粉塵、蒸氣、腐蝕性氣體的庫房,應使用密閉的防護措施,有爆炸危險的庫房應當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劇毒物品的庫房還應安裝機械通風排毒設備;

d)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消防、治安報警裝置。有供對外報警、聯絡的通訊設備。

6.3.2安全組織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設有安全保衛組織。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有專職或義務消防、警衛隊伍。無論專職還是義務消防、警衛隊伍,都應制定滅火預案並經常進行消防演練。

6.3.3安全制度

a)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逐級安全檢查制度,對查出的不安全隱患應及時整改;

b)進入危險化學品庫區的機動車輛應安裝防火罩。機動車裝卸貨物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c)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應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應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d)對劇毒物品的管理應執行「五雙」制度,即: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

e)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6.3.4安全操作

a)裝卸毒害品人員應具有操作毒品一般知識。

操作時輕拿輕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裝破損,商品外溢。

作業人員應佩帶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

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凈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b)裝卸易燃易爆品人員應穿工作服,帶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護用具,操作中輕搬輕放、防止摩擦和撞擊。

各項操作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作業現場應遠離熱源和火源。

裝卸易燃液體須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釘鞋。大桶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

桶裝各種氧化劑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

c)裝卸腐蝕品人員應穿工作服。戴護目鏡、膠皮手套、膠皮圍裙等必需的防護用具。

操作時,應輕搬輕放,嚴禁背負肩扛,防止磨擦震動和撞擊。

不能使用沾染異物和能產生火花的機具,作業現場須遠離熱源和火源。

d)各類危險化學品分裝、改裝、開箱(桶)檢查等應在庫房外進行。

e)在操作各類危險化學品時,企業應在經營店面和倉庫,針對各類危險學品的性質,准備相應的急救葯品和制定急救預案。

7廢棄物處理

7.1禁止在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域內堆積可燃性廢棄物。

7.2泄漏或滲漏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轉移至安全區域。

7.3按危險化學品特性,用化學的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防止污染水源或環境。

8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8.1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8.2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由國家授權的部門統一製作、發放。

8.3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符合本標准第4、5、6、7章的要求,並取得消防安全許可證後,方可申領《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辦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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