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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卸化學品前應該檢查哪些

發布時間:2023-05-14 08:02:00

A. 危險貨物裝卸基本常識

1. 危險貨物裝卸基本知識
裝卸作業規程:一、裝卸作業現場要遠離熱源,通風良好;電氣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嚴禁使用明火燈具照明,照明燈應具有防爆性能;易燃易爆貨物的裝卸場所要有防靜電和避雷裝置。

二、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應按裝卸作業的有關安全規定駛入裝卸作業區,應停放在容易駛離作業現場的方位上,不準堵塞安全通道。 停放貨垛時,應聽從作業區業務管理人員的指揮,車輛與貨垛之間要留有安全距離。

待裝卸的車輛與裝卸中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三、裝卸作業前,車輛發動機應熄火,並切斷總電源(需從車輛上取得動力的除外)。

在有坡度的場地裝卸貨物時,應採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措施。 四、裝卸作業前應對照運單,核對危險貨物名稱、規格、數量,並認真檢查貨物包裝。

貨物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標識、標志等與運單不符或包裝破損、包裝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貨物應拒絕裝車。五、裝卸作業時應根據危險貨物包裝的類型、體積、重量、件數等情況和包裝儲運圖示標志的要求,採取相應的措施,輕裝輕放,謹慎操作。

同時應做到:1、堆碼整齊,緊湊牢靠,易於點數;2、裝車堆碼時,桶口、箱蓋朝上,允許橫倒的桶口及袋裝貨物的袋口應朝里;卸車堆碼時,桶口、箱蓋朝上,允許橫倒的桶口及袋裝貨物的袋口應朝外;3、裝載平衡;堆碼時應從車廂兩側向內錯位騎縫堆碼,高出欄板的最上一層包裝件,堆碼超出車廂擋板的部分不得大於包裝件本身高度的二分之一;4、裝車後,貨物應用繩索捆紮牢固;易滑動的包裝件,需用防散失的網罩覆蓋並用繩索捆紮牢固或用氈布覆蓋嚴密;需用多塊氈布覆蓋貨物時,兩塊氈布中間接縫處須有大於15CM的重疊覆蓋,且貨廂前半部分氈布需壓在後半部分的氈布上面;5、包裝件體積為450L以上的易滾動危險貨物應緊牢;6、帶有通氣孔的包裝件不準倒置、側置,防止所裝貨物泄漏或混入雜質造成危害。 六、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時,應先關上車廂門或欄板。

若車廂門或欄板在原地關不上時,應有人監護,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車要穩。

七、裝卸危險貨物的托盤、手推車應盡量專用。裝卸前,要對裝卸機具進行檢查。

裝卸爆炸品、有機過氧化物、劇毒品時,裝卸機具的最大裝載量應小於其額定負荷的75%。 八、危險貨物裝卸完畢,作業現場應清掃干凈。

裝運過劇毒品和受到危險貨物污染的車輛、工具應按JT617-2004中附錄E車輛清洗消毒方法洗刷和除污。危險貨物的撒漏物和污染物應送到當地環保部門指定地點集中處理。

運輸要求:一、車輛應配置運行狀態記錄裝置和必要的通訊工具。 二、運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車輛的排氣管,應安裝隔熱和熄滅火星裝置,並配裝符合JT230規定的導靜電橡膠托地帶裝置。

三、車輛應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電火花裝置,切斷總電源裝置應安裝在駕駛室內。四、運輸爆炸品、固體劇毒品、遇濕易燃物品、感染性物品和有機過氧化物時,應使用廂式貨車運輸,運輸時應保證車門鎖牢;對於運輸瓶裝氣體的車輛,應保證車廂內空氣流通。

五、運輸液化氣體、易燃液體和劇毒液體時,應使用不可移動罐體車、托掛罐體車或罐式集裝箱,六、運輸需控溫危險貨物的車輛,應有有效的溫控裝置。七、運輸危險貨物時應隨車攜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

八、運輸危險貨物應根據貨物性質,採取相應的遮陽、控溫、防爆、防靜電、防火、防震、防水、防凍、防粉塵飛揚、防撒漏等措施。 九、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不得在居民聚居點、行人稠密地段、 *** 機關、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停車。

如需在上述地區進行裝卸作業或臨時停車,應採取安全措施。十、運輸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事先報經當地公安部門批准,按指定路線、時間、速度行駛。
2. 危險品運輸車的基本常識
危險貨物的公路運輸必須具備確保安全的運輸設備和裝卸設備,具有專業危險貨物性能的營運管理人員和駕駛員,以保證危險貨物運輸安全。

機動車貨箱應是木質底板,這樣可以避免產生火花;若用鐵質底板,就應採用相應的襯墊防護。機動車排氣管必須有隔熱和熄火花裝置。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捆紮、防水、防散失等器具。

槽(罐)車的槽(罐)體材質必須與所裝貨物性質相適應,如:硝酸應用鋁槽,廢硝酸應用玻璃鋼和不銹鋼。根據需要配備雙道閘門、防波板、遮陽物等安全裝置。裝運集裝箱、大型氣瓶和可移動槽(罐)的車輛,必須具備有效的堅固設備和相應的木塞。

裝運放射性同位素的專用運輸車輛和設備必須符合衛生防疫部門的有關規定。要對車輛、設備、搬運工具、防護用品進行放射性污染情況定期檢查,污染放射強度超標時,必須清洗、消毒後才能繼續使用。

使用的各種裝卸機械要求有足夠的安全系數,一般設計要求超過負荷能力的三分之一,如額定載荷5噸的吊車和行車,應能達到6噸~7噸的起吊能力。裝運機械必須有消除火花產生的防爆裝置。禁止使用易摩擦產生火花的工具,使用的工具上也不能粘有與所裝貨物相抵觸的污染物。
3. 危險品裝卸搬運標准
危險品標志是表示貨物的危險性質。危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有一定的危險性,為使從事運輸、裝卸、貯存保管的有關人員能在包裝外部識別危險貨物的特性,而在貨物包裝上標明其貨物危險特性的標志,稱為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各國以規定的專門圖案和文字表示,其特點是鮮明醒目。《國際危規》和我國國家標准《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將危險貨物分為九類:(一)、爆炸品;(二)、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三)、易燃液體;(四)、易燃固體;(五)、氧化物質(氧化劑)及有機過氧化物;(六)、毒害品和感染性物質;(七)、放射性物質;(八)、腐蝕品;(九)、雜類危險物質和物品。危險貨物依其性質和類別,將包裝標記分為主標志和副標志兩種。除海洋污染物標志的顯示用三角形表示外,所標志均為直立 45 ° 角正方形顯示。主標志由表示危險貨物特性的圖案、文字說明、底色和危險貨物類別四個部分組成的、直立 45 ° 角正方形標志。主、副標志區別在於後者沒有危險貨物類別號。 標志中的圖案力求簡單明了,並能准確地表示出危險貨物所具有的危險性質。如:地雷表示爆炸品,骷髏表示毒品。骷髏加 X 表示劇毒品,火把表示易燃品,杯內液體溢出將手弄傷表示腐蝕品等
4. 危險化學品裝卸車,有哪些安全注意事項
一、進出廠區手續的辦理

保衛人員應嚴格把好進出廠手續的辦理工作,對所有外來車輛必須登記,登記表格須填寫清晰、詳細,認真記錄好貨物類型、進出廠時間。並嚴格禁止車輛內帶有煙火易燃易爆品進入廠區,車輛進出門須經我們公司押運人員簽字方可放行。

二、重車的過磅

卸車人員接到監磅通知後,對需要卸車的車輛進行監磅,並嚴格遵守監磅員的職責,保證公司利益不受損失。監磅時認真核對卸車票據與車輛是否相符,保證卸車產品質量。在重車過磅後,遵守「誰監磅、誰負責」的原則,立即對車輛進行跟蹤卸車。

三、裝運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檢查內容

1.在裝卸車前,必須先檢查罐車內部,不應有未接地的浮動物。

2.裝車管道、罐車必須跨接和接地。

3.採用頂部裝車時,裝車裝置應深入到槽罐的底部200mm。

4.禁止使用無擋板汽車罐車運輸輕質油品。

5.完畢,靜置不少於5min後,再進行采樣、測溫、檢尺、拆除接地線等。

6.汽車罐車未經清洗不宜換裝。

7.機動車輛排氣管必須裝有有效的隔熱和熄滅火星的裝置,電路系統應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火花的裝置;

8.車輛左前方必須懸掛黃底黑字「危險品」字樣的信號旗。

9.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捆紮、防水、防散失等用具。

四、裝卸車前安全要求

1.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人員對所裝危險貨物要掌握其化學、物理性質及應急措施。

2.裝卸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進入裝卸作業區,不準隨身攜帶火種,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時,不準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穿著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隨身攜帶的遮蓋、捆紮、防潮等工具必須齊全、有效。

5.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6.嚴禁直接接觸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7.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後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後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8.有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葯品。
5. 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裝卸要注意什麼
(1)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2)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和混合裝運。 (3)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在裝運時應當採取隔熱、防潮措施。

裝運化學危險物品時不得客貨混裝。載客的火車、船舶、飛機機艙不得裝運化學危險物品。

禁止乘客隨身攜帶、夾帶化學危險物品乘坐上述交通工具。 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廂、船艙和飛機機艙。

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火車除外)通過市區時,應當遵守所在地公安機關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中途不得隨意停車。 對質量檢驗或科學研究急需的少量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或試劑,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快件托運。
6. 化學危險物品裝卸搬運安全操作有哪些
化學危險物品裝卸搬運安全操作 (1)在裝卸搬運化學危險物品前,要預先做好准備工作,了解物品性質,檢查裝卸搬運的工具是否牢固,不牢固的應予更換或修理。

如工具上曾被易燃物、有機物、酸、鹼等污染的,必須清洗後方可使用。 (2)操作人員應根據不同物資的危險特性,分別穿戴相應合適的防護用具,工作對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物品更應加強注意。

防護用具包括工作服、橡皮圍裙、橡皮袖罩、橡皮手套、長筒膠靴、防毒面具、濾毒口罩、紗口罩、紗手套和護目鏡等。操作前應由專人檢查用具是否妥善,穿戴是否合適。

操作後應進行清洗或消毒,放在專用的箱櫃中保管。 (3)操作中對化學危險物品應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摩擦、碰摔、震動。

液體鐵桶包裝下垛時,不可用跳板快速溜放,應在地上,垛旁墊舊輪胎或其他松軟物,緩慢下。標有不可倒置標志的物品切勿倒放。

發現包裝破漏,必須移至安全地點整修,或更換包裝。整修時不應使用可能發生火花的工具。

化學危險物品撒落在地面、車反上時,應及時掃除,對易燃易爆物品應用松軟物經水浸濕後掃除。 (4)在裝卸搬運化學危險物品時,不得飲酒、吸煙。

工作完畢後根據工作情況和危險品的性質、及時清洗手、臉、漱口或淋浴。裝卸搬運毒害品時,必須保持現場空氣流通,如果發現惡心、頭暈等中毒現象,應立即到新鮮空氣處休息,脫去工作服和防護用具,清洗皮膚沾染部分,重者送醫院診治。

(5)裝卸搬運爆炸品,一級易燃品、一級氧化劑時,不得使用鐵輪車、電瓶車(沒有裝置控制火星設備的電瓶車),及其他無防爆裝置的運輸工具。參加作業的人員不得穿帶有鐵釘的鞋子。

禁止滾動鐵桶,不得踩踏化學危險物品及其包裝(指爆炸品)。裝車時,必須力求穩固,不得堆裝過高,如氯酸鉀(鈉)車後亦不準帶拖車,裝卸搬運一般宜在白天進行,並避免日曬。

在炎熱季節,應在早晚作業,晚間作業應用防爆式或封閉式的安全照明。雨、雪、冰封時作業,應有防滑措施。

(6)裝卸搬運強腐蝕性物品,操作前應檢查箱底是否已被腐蝕,以防脫底發生危險。搬運時禁止肩杠、背負或用雙手攬抱,只能挑、抬或用車子搬運。

搬運堆碼時,不可倒置、傾斜、震盪,以免液體濺出發生危險。 在現場須備有清水、蘇打水或衡醋酸等,以備急救時應用。

(7)裝卸搬運放射性物品時,不得肩扛、背負或攬抱。並盡量減少人體與物品包裝的接觸,應輕拿輕放,防止摔破包裝。

工作完畢後以肥皂和水清洗手臉和淋浴後才可進食飲水。對防護用具和使用工具,須經仔細洗刷,除去射線感染。

對沾染放射性的污水,不得隨便流散,應引入深溝或進行處理。廢物應挖深坑埋趕掉。

(8)兩種性能互相抵觸的物品,不得同地裝卸,同車(船)並運。對怕熱、怕潮物品,應採取隔熱、防潮措施。
7. 危險品運輸有哪些注意事項
凡具有腐蝕性、自然性、易燃性、毒害性、爆炸性等性質,在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品,均屬危險品。

危險品具有特殊的物理、化學性能,運輸中如防護不當,極易發生事故,並且事故所造成的後果較一般車輛事故更加嚴重。 因此,為確保安全,在危險運輸中應注意以下八點: 1。

注意包裝 危險品在裝運前應根據其性質、運送路程、沿途路況等採用安全的方式包裝好。包裝必須牢固、嚴密,在包裝上做好清晰、規范、易識別的標志。

2。注意裝卸 危險品裝卸現場的道路、燈光、標志、消防設施等必須符合安全裝卸的條件。

裝卸危險品時,汽車應在露天停放,裝卸工人應注意自身防護,穿戴必需的防護用具。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滾翻、重壓和倒置,怕潮濕的貨物應用篷布遮蓋,貨物必須堆放整齊,捆紮牢固。

不同性質的危險品不能同車混裝,如雷管、炸葯等切勿同裝一車。 3。

注意用車 裝運危險品必須選用合適的車輛,爆炸品、一級氧化劑、有機氧化物不得用全掛汽車列車、三輪機動車、摩托車、人力三輪車和自行車裝運;爆炸器、一級氧化劑、有機過氧物、一級易燃品不得用拖拉機裝運。除二級固定危險品外,其它危險品不得用自卸汽車裝運。

4。注意防火 危貨運輸忌火,危險品在裝卸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車廂內嚴禁吸煙,車輛不得靠近明火、高溫場所和太陽暴曬的地方。

裝運石油類的油罐車在停駛、裝卸時應安裝好地線,行駛時,應使地線觸地,以防靜電產生火災。 5。

注意駕駛 裝運危險品的車輛,應設置GB13392-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規定的標志。 汽車運行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規,應控制車速,保持與前車的距離,遇有情況提前減速,避免緊急剎車,嚴禁違章超車,確保行車安全。

6。注意漏散 危險品在裝運過程中出現漏散現象時,應根據危險品的不同性質,進行妥善處理。

爆炸品散落時,應將其移至安全處,修理或更換包裝,對漏散的爆炸品及時用水浸濕,請當地公安消防人員處理;儲存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的罐體出現泄漏時,應將其移至通風場地,向漏氣鋼瓶澆水降溫;液氨漏氣時,可浸入水中。 其它劇毒氣體應浸入石灰水中。

易燃固體物品散落時,應迅速將散落包裝移於安全處所,黃磷散落後應立即浸入水中,金屬鈉、鉀等必須浸入盛有煤油或無水液體石臘的鐵桶中;易燃液體滲漏時,應及時將滲漏部位朝上,並及時移至安全通風場所修補或更換包裝,滲漏物用黃砂、干土蓋沒後掃凈。
8. 危險物品在搬運的時候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第一條 搬運前,安全管理部門應根據裝卸危險物品的性質和作業環境,制定安全防護措施, 向作業部門下達安全注意事項通知書,在安全措施沒有落實的情況下,不得安排作業。

第二條 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裝卸後不得留有殘渣,對裝 有劇毒物品的車、般,卸後必須洗刷干凈。

第三條 裝卸危險物品時必須由經過培訓的危險物品裝卸班組和裝卸指導員承擔,作業部門 必須按裝卸安全注意事項通知書中的要求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備足有效的防護用具,禁止違規作業。 第四條 危險物品的裝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 裝輕卸,防止撞擊、重壓、拖拉和傾倒,不得損毀包裝容器,並注意標志,正確穩妥堆放。

第五條 嚴格禁止包裝破漏的貨物裝船、裝車、發貨部門要認真把關。 第六條 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 輸工具。

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車、鏟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

B. 危險化學品儲存裝卸"四必查"檢查是哪個文件規定的

必須查驗車輛《道路運輸證》、駕駛人、押運人員及裝卸作業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是否與承運的貨物相適應便發貨或充裝危險貨物;

必須查驗壓力容器是否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便發貨或充裝危險貨物;

必須查驗車輛是否懸掛符合國家標准《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要求的標志便發貨或充裝危險貨物;

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發貨或充裝時必須查驗相應的購買許可證件或證明文件。

C. 在使用危險化學品之前,必須先通過什麼了解此化學品的特性及注意事項

在使用危險化學品之前,必須先通過什麼了解此化學品的特性及注意事項

在使用危險化學品之前,必須先通過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了解此化學品的特性及注意事項。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依據是化學品的危特性及其什麼

重大危險源的辨識依據是物質的危險特性及其數量。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單元是指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生產經營單位且邊緣距離小於500m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控制重大危險源是安全管理的重點,控制重大危險源的目的,不僅僅是預防重大事故的發生,而且是要做到一旦發生事故,能夠將事故限制到最低程度,或者說能夠控制到人們可接受的程度。重大危險源總是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的危害物質,並且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生產、加工、儲,存超過了臨界數量的這些物質。由於工業生產的復雜性,特別是化工生產的復雜性,決定了有效地控制重大危險源需要採用系統工程的理論和方法。
一般重大危險源分兩大類,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場所設施,危險化學品主要參照《GB18218-2009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標准進行辨識,危險場所和設施主要參照《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文件規定進行辨識。具體物質及臨界量標准和文件中都有。

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注意事項有防火,防毒,要保證各方面的安全,不管你是使用還是經營,都要經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培訓才能做的。

簡述處理危險化學品火災的注意事項

處理危險化學品火災時要注意,1、不要慌張;2、趕緊撥打119和120防止有人受傷;3、迅速控制火災防止漫延;4、火勢大要迅速離開現場;5、化學火災應由專業消防隊撲救,現場人員進行配合;6、滅火時選取適當滅火劑。化學火災主要的滅火方法有冷卻法、隔離法、窒息法、化學抑製法等;化學火災滅火器一般為泡沫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乾粉滅火器三種!安全第一,希望您能滿意,謝謝!

注意燃燒物的種類,如:禁止砂土覆蓋的物品,可以用密集的水流或噴霧水槍撲救,以防阻礙氣體擴散,加速爆炸反應,增大爆炸威力。遇水燃燒物品火災,不能用水和含水的泡沫滅火;氧化劑中的過氧化物與水反應,能放出氧加速燃燒;硫酸、硝酸等酸類腐蝕物品,遇加壓密集水流,會立即沸騰起來,使酸液四處飛濺;有的化學危險物品遇水能產生有毒或腐蝕性的氣體;粉狀物品如硫磺粉,有機顏料、粉劑農葯等起火,不能用加壓水沖擊,以防粉末飛揚,擴大事故;比重小於1,且不溶水的易燃液體有機氧化劑發生火災,不能用水撲救。一部分毒害品中的氰化物遇泡沫中酸性物質能生成劇毒氣體氰化氫,不能用化學泡沫滅火,可用水及砂土撲救。遇水燃燒物品中鋰、鈉、鉀、銫、鍶、鎂、鋁粉等起火後,不能用二氧化碳滅火,目前只通用干砂土撲救,也可以用1211撲救。要禁止站在下風方向和不佩戴氧氣呼吸器或空氣呼吸器等防毒面具,撲救無機毒品中的氰化物、磷、砷的硒的化合物及大部分有機毒品火災。

化學品使用注意事項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 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 *** 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並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於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 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並採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於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並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並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准,並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 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 *** 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編輯]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准;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 *** 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 *** 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 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葯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 *** 。
第三十三條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註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准購證,憑准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葯、滅鼠葯、滅蟲葯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准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准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船舶上使用的燃料油是危險化學品嗎?在危險化學品名錄中有嗎?

不屬於危險化學品,屬於可燃液體。

危險化學品裝卸車,有哪些安全注意事項

一、進出廠區手續的辦理
保衛人員應嚴格把好進出廠手續的辦理工作,對所有外來車輛必須登記,登記表格須填寫清晰、詳細,認真記錄好貨物類型、進出廠時間。並嚴格禁止車輛內帶有煙火易燃易爆品進入廠區,車輛進出門須經我們公司押運人員簽字方可放行。
二、重車的過磅
卸車人員接到監磅通知後,對需要卸車的車輛進行監磅,並嚴格遵守監磅員的職責,保證公司利益不受損失。監磅時認真核對卸車票據與車輛是否相符,保證卸車產品質量。在重車過磅後,遵守「誰監磅、誰負責」的原則,立即對車輛進行跟蹤卸車。
三、裝運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檢查內容
1.在裝卸車前,必須先檢查罐車內部,不應有未接地的浮動物。
2.裝車管道、罐車必須跨接和接地。
3.採用頂部裝車時,裝車裝置應深入到槽罐的底部200mm。
4.禁止使用無擋板汽車罐車運輸輕質油品。
5.完畢,靜置不少於5min後,再進行采樣、測溫、檢尺、拆除接地線等。
6.汽車罐車未經清洗不宜換裝。
7.機動車輛排氣管必須裝有有效的隔熱和熄滅火星的裝置,電路系統應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火花的裝置;
8.車輛左前方必須懸掛黃底黑字「危險品」字樣的信號旗。
9.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捆紮、防水、防散失等用具。
四、裝卸車前安全要求
1.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人員對所裝危險貨物要掌握其化學、物理性質及應急措施。
2.裝卸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進入裝卸作業區,不準隨身攜帶火種,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時,不準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穿著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隨身攜帶的遮蓋、捆紮、防潮等工具必須齊全、有效。
5.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6.嚴禁直接接觸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7.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後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後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8.有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葯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時有哪些安全注意事項?

1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化品的不同性質穿著與其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輕拿輕放,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壞包裝容器,注意標准對方穩妥。
2危險物品裝卸錢,要對船(車)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對劇毒物品的搬運工具,卸車後必須清洗干凈。
3托運危險性化學品比須出示有關證明,向指定的鐵路、公路、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托運物品必須與托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運位列入國家品名表的危險物品,應附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技術鑒定書。
4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禁止使用電瓶車、翻斗車叉車、鏟車、直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
5運輸氧化劑、爆炸品及鐵通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採取可靠地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地板車及汽車拉車托運;在溫度較高的地區,運輸易燃易爆的液體和氣體時,要採取防曬措施。
對於放射性物品要採用專用的運輸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也要按規定負荷降低25%;遇水易燃和有毒物品的,禁止用小木船,小型機帆船和水泥船運輸。
在運輸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時,應指定專人押運,不得少於兩人;運輸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穩定的車速和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是事先經當地公安部門批准和指定的路線和時間,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 必須專車專用,並有明顯標志,要符合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的有關規定:車輛地板必須平坦完好,周圍欄板必須牢固;機動車排氣管應裝阻火器,電路系統應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火花的裝置;車輛必須按國家標准懸掛規定的標志和標志燈;根據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配備向應得消防器材。
禁止無關人員搭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船和其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工具。
運輸爆炸品需憑證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應有運往地、縣、市公安部門的《爆炸品運輸證》或《危險化學品運輸證》。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船隻擁有防火安全措施。
易燃品閃點在28度以下,氣溫高於28度時應在夜間運輸。性質或消防方法向互抵觸時以及配裝號或類別不同時的危險化學品不能混裝同一車、船隻。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符合《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
裝運集裝箱、大型氣瓶、可移動灌槽等車輛,必須設置有效的緊固裝置。
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D. 散裝化學品裝料前需要檢查哪些項目

散裝化學品裝料前需要檢查車輛狀況項目。車輛狀況是之前裝車前必須檢查的項目,不然運輸途中核鏈出現事故,對周邊居民易造成危險。危險化學品陸氏老檢測項目一般需要到第三方檢測機構去做,具體的可以根據選擇當地的檢測機早升構進行檢測。

E. 危險化學品裝卸車,有哪些安全注意事項

一、進出廠區手續的辦理

保衛人員應嚴格把好進出廠手續的辦理工作,對所有外來車輛必須登記,登記表格須填寫清晰、詳細,認真記錄好貨物類型、進出廠時間。並嚴格禁止車輛內帶有煙火易燃易爆品進入廠區,車輛進出門須經我們公司押運人員簽字方可放行。

二、重車的過磅

卸車人員接到監磅通知後,對需要卸車的車輛進行監磅,並嚴格遵守監磅員的職責,保證公司利益不受損失。監磅時認真核對卸車票據與車輛是否相符,保證卸車產品質量。在重車過磅後,遵守「誰監磅、誰負責」的原則,立即對車輛進行跟蹤卸車。

三、裝運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檢查內容

1.在裝卸車前,必須先檢查罐車內部,不應有未接地的浮動物。

2.裝車管道、罐車必須跨接和接地。

3.採用頂部裝車時,裝車裝置應深入到槽罐的底部200mm。

4.禁止使用無擋板汽車罐車運輸輕質油品。

5.完畢,靜置不少於5min後,再進行采樣、測溫、檢尺、拆除接地線等。

6.汽車罐車未經清洗不宜換裝。

7.機動車輛排氣管必須裝有有效的隔熱和熄滅火星的裝置,電路系統應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火花的裝置;

8.車輛左前方必須懸掛黃底黑字「危險品」字樣的信號旗。

9.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捆紮、防水、防散失等用具。

四、裝卸車前安全要求

1.從事危險貨物裝卸的人員對所裝危險貨物要掌握其化學、物理性質及應急措施。

2.裝卸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進入裝卸作業區,不準隨身攜帶火種,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時,不準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穿著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隨身攜帶的遮蓋、捆紮、防潮等工具必須齊全、有效。

5.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6.嚴禁直接接觸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7.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後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後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8.有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葯品。

F. 危險化學品裝車規范

1、車輛進入裝卸作業區前,必須安裝防火罩,操作及相關人員塵茄不準隨身攜帶火種,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時,不準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穿著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2、現場裝卸人員必須檢查押運證人員資格證有效化車輛駕駛員資格證有效輸許可證有效車證有效罐車使用證有效查槽車上消防器材完好體有與將充灌的介質相符告示指示牌體無外觀損傷,警示燈具完好。3、檢查鶴管及發貨系統完好限位聯鎖探頭完好。4、裝卸危險化學品時司機必須將車鑰匙交給現場操作工,司機離開駕駛室。5、車輛進入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作業區人員要告知本崗位安全管理規定。6、車輛停靠棧台時,應聽從作業區指定人員的指揮,車輛與棧台之間要留有安全距離裝、待卸車輛與裝卸貨物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並不準堵塞安全通道。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7、裝卸過程中,車輛已停穩並熄火後輪前後墊木固定。8、禁止在裝卸作業態此區內維修車輛。9、裝卸作業時,必須先將車體有效接地,卸車時易燃液體要靜止2分鍾後方可取樣卸料業完畢,要經過規定的靜止時間,才能進行拆除接地線等其他作業。10、裝卸易燃可燃液體時,應避免在陽光直射天氣炎熱的情況下裝卸,溫度超過35度時,應10點之前4點之後裝車。11、操作人員要自始至終堅守充裝現場,充裝完畢後檢查各有關閥門是否關嚴,確認無誤後方可離開現場。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派閉察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准確定、公布,並適時調整。

G. 危險化學品運輸時有哪些安全注意事項

就目前而言,全國危險化學品、化工原料安全運輸的形式極為嚴峻。危險化學品運輸過程中,事故頻發,對環境和司機自身都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那麼如何避免危險化學品、化工原料在運輸過程中頻頻發生意外,危險化學品、化工原料在運輸過程中又有哪些必要的防護措施呢?跟我一起看下去吧~
一、 基本准備
1、 單位須依法取得相關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車輛和隨車人員都需擁有運輸資格證。且每年審驗一次,審驗合格後方可參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2、 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害性選擇適合的勞動防護用品。隨車應配備JT/T617規定的應急設施設備。
3、 每輛車都必須配備相應的危險貨物標志、頂燈、尾部標志牌和車身反游標識。
4、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懸掛或者噴塗警示標志。
5、 車輛必須配備押運人員,駕駛員和押運員都得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6、 如若在運輸過程中需較長時間停留,需向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報備。
二、 運輸前
1、 在運輸前要對運輸車輛進行安全技術狀況的嚴格檢查,如發現故障應當立即排除。
2、 在裝車完畢後,應對貨物的碼放、遮蓋、安置等措施進行最後的確認檢查,不得超載。
3、 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容積不得超過10m³,但罐式集裝箱除外;運輸劇毒、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量不得超過10噸;運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容積不得超過20m³。
三、 運輸中
1、 在運輸過程中,駕駛員應根據道路的交通狀況嚴格控制車速,嚴禁超速、強行超車、會車等危險行為,連續駕駛不得超過4小時。
2、 在運輸過程中,駕駛員和押運人員需要密切注意所運載的貨物,定時停車對貨物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擅自離崗、脫崗。
3、 如果在運輸途中遇到突發狀況如:惡劣天氣影響、車輛事故等應根據所載危險貨物的特性及時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如果事故嚴重應及時向當地有關部門及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報告,並看護好車輛和貨物,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調配。
4、 在途遇山路、涵洞等特殊路況時,應當減速慢行,防止車輛打滑產生劇烈震動。遇到雷雨時,不得在樹下、電線桿、高壓線、鐵塔、高層建築及容易遭到雷擊並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如需避雨,應選擇安全地點進行停放。
四、 運輸抵達後
1、 一般危險化學品都具有易燃易爆性或是毒性,非常容易污染環境。在抵達目的地卸貨時要先對危險品進行一段時間的擱置,等各種性能平穩之後再使用,以免發生爆炸等危險事故。
2、 在裝卸貨物時應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操作。
3、 在貨物裝卸區應當設置警告標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裝卸作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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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裝卸化學品前應該檢查哪些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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