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危險化學品存儲許可證辦理流程
依照當地安監部門的規定,經當地市級人民政府審批同意辦理化學危險品生產企業的新設立審批手續後,再進行三同時審查合格後,向當地安監部門提供相關的資料,申請辦理化學危險品生產許可證.一、新設立手續申報資料A、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申請資料:1、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書;2、具備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3、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提供原件供核對,下同);4、有關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許可文件(原件和復印件);5、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出具的可行性研究報告;6、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名稱、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7、企業危險化學品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8、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應急救援措施(預案);9、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學歷或專業資質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10、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建設項目區域位置圖;11、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均加蓋章,除申請書和評價報告以外均裝訂成冊)許可條件:1、建設項目設立符合城市經濟發展總體規劃;2、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3、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4、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B、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申請資料:1、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書;2、具備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3、規劃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文件(原件和復印件);4、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出具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原件和復印件);6、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建設項目的區域位置圖蘆灶;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均加蓋章,除申請書和評價報告以外均裝訂成冊)許可條件:1、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了全面分析、辨識;2、准確分析、判斷了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程度;3、對安全條件進行了充分論證;4、確定了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5、安全設施的對策與建議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標准要求;6、選擇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了薯嘩轎安全評價;7、提供的文件、資數肆料真實有效。二、設計審查申報資料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2、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原件和復印件);3、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4、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5、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專篇;6、建設項目區域位置圖、總平面布置圖等相關資料(新建項目還需提交初步設計說明及圖紙);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均加蓋章,除申請書和安全設施設計專篇以外均裝訂成冊)許可條件:1、建設項目通過了安監部門的設立安全審查;2、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了安全設施設計;3、安全設施設計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准、規范的強制性規定編制;4、採納了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5、對未採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作出了充分論證說明。三、竣工驗收申報資料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原件和復印件,凡要求提供原件和復印件的,只需將復印件裝入申報材料中,未註明原件和復印件的必須提供原件,下同);3、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4、施工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5、安全生產投入資金情況報告;6、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及其專家評審意見;7、安全設施檢測檢驗報告或有關部門的專項驗收合格文件(原件和復印件);8、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9、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10、安全管理制度、崗位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預案;11、建設項目的區域位置圖、總平面布置圖等設計圖紙;12、建設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試運行情況報告。(均加蓋章,除申請書和評價報告以外均裝訂成冊)許可條件:1、安全設施設計通過了市安監局組織的審查;2、安全設施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3、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的要求;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准;5、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經檢驗、檢測合格;6、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了安全評價;7、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或者達到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標准要求;8、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發現的事故隱患得到整改;9、提供的文件、資料真實、有效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後,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
發證機關現場核查以及申請人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有關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發證機關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
發證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告知書應當加蓋本機關印章。
⑵ 危險化學品貿易經營(不設儲存;憑有效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范圍經營
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人需要符合相關管理辦法的資質條件,滿足條件可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文件、資料。發證機關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後組織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許可後10日內辦法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後,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本辦法第五世飢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並提交延期申請書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企業提出經搜纖返營許可證延期申請時,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並向發證豎搏機關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⑶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中不帶有儲存設施經營是什麼意思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中不帶有儲存設施經營指的是在經營中只能小批量經營,不能進行大批量的儲存經營。
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八條 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新設立的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其儲存設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用於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專門區域內;
(二)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四)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五)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岩型讓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粗局》(GB50493)的規定。
(3)危險化學品不帶儲存如何審批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租派定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並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一)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經營場所的;
(二)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儲存場所的;
(三)倉儲經營的企業異地重建的;
(四)經營方式發生變化的;
(五)許可范圍發生變化的。
⑷ 危險化學品儲存許可證,怎麼辦理
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人需要符合相關管理辦法的資質條薯嘩轎件,滿足條件可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文件、資料。發證機關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後組織蘆灶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許可後10日內辦法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後,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
發證機關現場核查以及申請人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有關申請文數肆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發證機關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
發證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告知書應當加蓋本機關印章。
⑸ 危險化學品儲存許可證,怎麼辦理
申辦的流程為:經營企業報名培訓考試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上崗資格證-->聘請安全評價機構出具合格評價報告(如委託我們申辦中心辦理安全評價報告)-->提交評價報告向安監局網上申報-->安監局審核批復是否符合要求-->符合申辦要求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所需材料(客戶准備):
1、人員培訓:
a、4個人員的報名表格;
b、4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每人兩張2寸的彩照;
2、經營單位:
a、企業注冊地的租賃合同、產權證和租賃經營場所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合格的「建築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或者「上海市消防監督檢查意見通知書」(派出所專用)的復印件;
b、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其它從業人員的培訓證書復印件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或者護照復印件;
c、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d、企業所經營的產品MSDS(根據MSDS查詢產品類項或者企業直接告知產品類項)。
3、儲存單位 :
a、經營公司與儲存單位簽訂的倉儲租賃協議復印件;
b、倉儲單位取得的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發的:「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儲存備案證明」;
c、儲存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存儲備案證明復印件;
d、儲存單位的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4、運輸單位 :
a、經營公司與委託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協議復印件;
b、運輸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證復印件;
c、運輸單位的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d、運輸單位從業人員上崗證復印件。
(註:如果儲存以及運輸單位由界藍實業提供,貴公司將不用再提供儲存以及運輸單位的材料)
⑹ 一般危險化學品只經營不儲存,許可證會好辦嗎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經2012年5月2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7月1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40條,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六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並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前款規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指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內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 申請人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第八條 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新設立的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其儲存設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用於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專門區域內;
(二)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四)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五)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的規定。
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製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復製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製件)。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製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製件);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製件);
(三)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條 發證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於本發證機關職責范圍的,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發證機關申請,並退回申請文件、資料;
(三)申請文件、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告知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發證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請。
發證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後,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
發證機關現場核查以及申請人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有關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 發證機關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告知書應當加蓋本機關印章。
第十三條 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應當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名稱;
(二)企業住所(注冊地址、經營場所、儲存場所);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經營方式;
(五)許可范圍;
(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證書編號;
(八)發證機關;
(九)有效期延續情況。
第十四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二)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製件);
(三)變更後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復製件);
(四)變更注冊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變更後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五條 發證機關受理變更申請後,應當組織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並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變更的決定。
發證機關作出准予變更決定的,應當重新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收回原經營許可證;不予變更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企業。
經營許可證變更的,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變,但應當載明變更日期。
第十六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建設項目的,應當自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製件)等相關文件、資料。發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並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一)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經營場所的;
(二)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儲存場所的;
(三)倉儲經營的企業異地重建的;
(四)經營方式發生變化的;
(五)許可范圍發生變化的。
第十八條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後,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並提交延期申請書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
企業提出經營許可證延期申請時,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並向發證機關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延期時,經發證機關同意,可以不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二)取得經營許可證後,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未發生死亡事故或者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外,還需要取得並提交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二級達標證書(復製件)。
第二十條 發證機關受理延期申請後,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延期申請進行審查,並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決定;發證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准予延期。
發證機關作出准予延期決定的,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順延3年。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其取得的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
⑺ 辦理危險化學品存儲需要什麼手續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名稱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3、經營場所(儲存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復印件),沒有也不租賃儲存場所從事批發業務的,應當出具本企業沒有也不租賃儲存場所的承諾書.
4、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命文件及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危化品倉儲保管員等)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印件)和目錄清單.
5、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制度、事故報告處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和目錄清單.
6、與所在地鄉鎮(街道)政府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書(復印件).
7、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8、安全評價報告.
9、涉及新、改建、擴建儲存設施的需提交儲存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意見書.
10、專門從事倉儲經營的需提供符合當地規劃的證明材料.
11、存在重大危險源的需提交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表(復印件).
12、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外設的經銷、代理經營企業應提供企業的委託書和相關證明材料. 13、經營屬於監控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須出具國家、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14、經營屬於危險化學品的成品油的企業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時,成品油批發、零售經營企業必須分別出具商務部、商務廳核發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成品油專項用戶內部批發經營企業必須出具商務部核發的經營批准證書.
15、劇毒品經營須提交書面申請報告並附市場需求材料。
⑻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無倉儲票面經營需要添加新的品種怎麼辦
需要重新申請許可證,再申請時添加新品種即可。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並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1、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經營場所的;
2、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儲存場所的;
3、倉儲經營的企業異地重建的;
4、經營方式發生變化的;
5、許可范圍發生變化的。
所以,經營需要添加新的品種符合第5種情況,需要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B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1、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3、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製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正明材料;
4、經營場所產權正明文件或者租賃正明文件(復製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復製件);
6、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製件)。
⑼ 辦理不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含農葯油漆和化工試劑等 需提交哪些資料
辦理不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含農葯油漆和化工試劑等 需提交哪些資料
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具備以下條件:
(1)經宴搜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築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李哪;經營場所符合工商部門關於經營場所的有關規定要求。
(2)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3)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4)有健全的 經營管理制度和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5)有本單位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營單位租賃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與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所有者共同編制事哪祥碼故應急救援預案;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⑽ 江蘇辦理危險化學品證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難度越來越大,主要是部分類別已經不審批了。而且部分地區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對於類別的添加管控越來越嚴格。才會導致部分公司搶在這最後的時間,趕緊去注冊辦理一個。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帶儲存設施)》新辦准備資料有哪些?
1、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3、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製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復製件);
6、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製件)。
二、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帶儲存設施)》延期換證,應當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科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延期申請書;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3、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製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復製件);
6、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製件)。
三、申請變更《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帶儲存設施)》,應當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科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申請經營許可證變更文件及變更申請書;
2、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製件);
3、變更後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復製件);
4、變更注冊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
5、變更後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
從事經營危化品的單位,需要到安監部對所經營的危化品進行登記,具體以危化品登記管理辦法為准。危化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流程也不少,負責發證的機關須委派2名以上的工作人員來對經營危化品企業的實際地點進行考察,內容包括倉庫、設備、場地等,核實過關的,進入20到30個工作日的窗口審批,並在審批通過後,通知申請人前來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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