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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危險化學品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2023-05-24 10:23:59

Ⅰ 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可能觸犯《刑法》第125條規定的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犯該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Ⅱ 非法銷售危化品如何定罪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犯該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Ⅲ 非法生產危險化學品怎麼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葯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葯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Ⅳ 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如何處罰

法律分析: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檔案管理制度,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

Ⅳ 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罪量刑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4、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非法經營化學品罪量刑標准
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可能觸犯《刑法》第125條規定的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犯該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違反國家關於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刑法》第七十七條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經營罪危險化學品怎麼處罰
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構成非法經營犯罪適用第四項,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Ⅵ 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怎麼處理

對檢查發現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駕駛人處以罰款、記分,同時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88條、89條規定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處以罰款。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0條處罰;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59條、64條對非法運輸企業及駕駛員、押運人員進行處罰御喊滑。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及裝載發貨人員、駕駛員、押運員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6)非法危險化學品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案例:

案例:市區自建房內存儲十餘噸危化品

8月20日晚,市公安局迎江分局龍獅橋派出所在開展危化品專項消防檢查過程中,在長青社區新華居民組發現一個非法危化品倉庫,現場查獲約10.9噸重甲醇原料以及1.2噸重甲醇成品。

經公安、安監部門聯滲余合調查發現,今年39歲的男性潘某某在沒有取得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於2014年底擅自租賃該倉庫用於儲存、勾兌甲醇生產「環保油」,並向市內多家餐飲店銷售用於廚房燃料。至案發時,潘某某已累計銷售30餘噸成品甲醇,案值10萬元左右。

該倉庫已由公安、安監部門查封並妥善轉移庫存危化品。潘某某因涉嫌非法經營鎮臘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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