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危險品車輛報廢年限是多久
危險品車輛報廢年限是多久車輛在駕駛的過程中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如果車輛還是不安全的那麼就更加危險了,那麼危險品車輛報廢年限是多久,如何延緩報廢期限,我通過你的問題帶來了「危險品車輛報廢年限是多久」的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危險品車輛報廢年限是多久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可見,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的報廢年限是10年。
二、如何延緩報廢期限
如果機動車使用年限到了而車況仍然不錯,可不可以讓其繼續「發揮余熱」呢?回答是肯定的:經安全性能和尾氣排放檢測合格的車輛,根據國家規定其使用年限可適當延長報廢期限。
那麼,怎樣辦理機動車延緩報廢手續呢?一般來說有三個步驟。
第一步,車管所登記審核崗審核該機動車的相關資料,包括:
A、《機動車延緩報廢申請審批表》原件如不與定期檢驗同時進行,須在背面粘貼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即 車架 車身號碼的拓印片;
B、《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提交以上資料者可以是合法業主、業主指定的經辦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經辦人。
第二步,機動車檢驗崗核對該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車身號碼)、發動機號碼,並檢驗有無被鑿改嫌疑;將拓印片與原始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車身號)、發動機號碼進行對比;檢測機動車的 安全技術 性能,並審核該車的安全技術性能。
第三步,車管所業務領導崗審核,符合規定者,在其申請表原件上簽注意見,在《機動車行駛證》副頁記錄欄按照延緩報廢專用章格式,用計算機列印准予延緩報廢的使用期限和檢驗周期。
危險品車輛報廢年限是10年,不過,10之後該車輛並不是絕對不能使用,如果車輛狀況良好,車主可以申請延長該車輛的報廢期限,從以上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車輛的報廢年限與車輛的用途和類型有關,車輛的報廢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而家用汽車則沒有強制報廢時間,如果可以通過年檢,可以一直使用。
對於你提出的「危險品車輛報廢年限是多久」問題,我已經整理出來了, 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在車輛的保養上應該多下功夫才能夠保證車輛的安全, 有問題歡迎咨詢律師。
危險品車輛報廢年限是多久 @2019B. 油罐車的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油罐車的使用年限為10年。
油罐車屬橋蔽於三類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根據2013年叢悶5月1日起實施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五條第8項規定:危險品運輸載貨汽敏鄭州車使用10年。
C. 油罐車的法定報廢年限到底是多少年
油罐車到使用期的10年報廢年限後必須無條件服從報廢規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
第一條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勵技術進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雜訊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
第三條商務、公安、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監督管理、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執行有關工作。
第四條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第六條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
(一)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
(二)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三)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四)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報廢。
距本規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
第七條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二)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四)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六)專用校車行駛 40萬千米;
(七)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八)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九)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
(十)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
第八條本規定所稱機動車是指上道路行駛的汽車、掛車、摩托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非營運載客汽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自用載客汽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是指專門用於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蝕性物品等危險品的車輛;變更使用性質是指使用性質由營運轉為非營運或者由非營運轉為營運,小、微型出租、租賃、教練等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之間的相互轉換,以及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轉為其他載貨汽車。本規定所稱檢驗周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本規定第五條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或者摩托車使用年限標准,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報國務院商務、公安、環境保護等部門備案。
第十條上道路行駛拖拉機的報廢標准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達到本規定所列報廢標準的,應當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報廢。《關於發布<汽車報廢標准>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關於印發<農用運輸車報廢標准>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1〕234號)、《摩托車報廢標准暫行規定》(國家經貿委、發展計劃委、公安部、環保總局令〔2002〕第33號)同時廢止。
D. 非營運貨車報廢年限新規定
非營運貨車報廢年限新規定如下:
1、非營運9座以下客車報廢年限為15年。最初的6年內每2年審驗1次,之後為1年1審。使用年限超過15年後,每半年審驗1次,能通過審驗即可無限延期,簽注至2099年12月31日;
2、9座以上非營運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申請延期至20年;
3、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
駕猛殲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並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
車輛使用性質分類:
1.車輛按使用性質分類,可分為營運車、租賃車輛、教練車、貨運旦知純車、危化品運輸車、非營運車、警用車、消防用車、救護用車等。租賃車輛是指專門租賃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以租用時間或者租用 里程 計費的機動車。
2.營運車中,如公路客運,專門從事公路旅客運輸的機動車;公交客運,模咐城市內專門從事公共交通客運的機動車;出租客運,以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將乘客運載至其指定地點的機動車;旅遊客運,專門運載遊客的機動車。
3.教練車,專門從事駕駛技能培訓的機動車。貨運車輛,專門從事貨物(危險貨物除外)運輸的機動車。危化品運輸車,專門用於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蝕性物品等危險化學品的機動車。
非營運貨車需要辦從業資格證嗎?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分別提交符合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按照本條規定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E. 危險品車幾年報廢
8年危貨營運手續,下線可爛嫌以普貨兩年友賀!一共10年,運輸危飢告手險品8年
來自卡車之家用戶的回答
F. 危險品車輛多少年報廢
危險品車輛報廢型毀嫌年限與普通貨車相同,均在10年內進行報廢。區別在於,危險品車每年檢查2次,普通的貨車一般每年檢查一次。如果危險品車輛在高速路上超時,應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理:1、危險品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超時應該盡快找個出口下高速;2、因為危險品車輛卜手在高速上余世是相對比較危險的事情,如果一定發生故事,後果不堪設想;3、如果在高速路上遇到危險品車輛,應該盡快遠離。
G. 危險品貨車的報廢年限
危險品貨車的報廢年限是10年,普通大貨車的報廢年限是15年。
具體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
第五條第八項: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第五條第十項: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消讓;距本規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
第六條第四項: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有關要求確含攔定使用年限和報廢。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報廢。
第六條第七項: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解讀:也就是說危貨車輛報廢年限為10年,不管是危險品運輸載談橋胡貨汽車和半掛危險品運輸車都是一個標准,沒有例外。其它載貨汽車包括普通大貨車。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只是引導報廢,並不是強制行為為。
H. 危險品運輸車輛幾年報廢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1、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核慶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2、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3、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伍老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8)危險化學品運輸車報廢年限是多少年擴展閱讀
辦理程序
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機動車達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內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提出檢驗標志申請。
車輛所人有向公安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對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進行核查後,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改橘握標志。
I. 危險品車報廢年限
根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 》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洞笑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物顫判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罩改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