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化學上用剩下的葯品處理原則是什麼
氧化性的和還原性的不能放一起,酸性和鹼性不能放一起,互相溶解的不能放一起,互相發生反應的不能放一起。
剩下的葯品要分類保存,一旦出現不純的就要處理。
Ⅱ 化學上用剩下的葯品處理原則是什麼
化學上用剩下的葯品可能受到外界環境的影響而變質或污染,一般來說,取出之後的就不能放回去了,本著安全和防止污染環境的原則,要放入指定的容器中(一般是廢液缸)。
但是,滴瓶中的可以,或者就是鹼金屬,比如鈉、鉀之類的。比如鈉一般保存在煤油中,使用時,用鑷子取出,用濾紙吸干,小刀切塊。剩餘的不能隨便放,一定要放回原試劑瓶中了。
如果感覺有什麼問題,就給我留言吧。
Ⅲ 廢棄化學品的處置方法
廢棄化學品的處置方法?在本期合規解讀中,我們將從定義、法律法規依據、現狀、處置方式等方面為大家系統介紹廢棄化學品相關技術內容,進而使大家對廢棄化學品有更深了解。
一、定義
在國標《廢棄化學品術語》(GB/T 29329-2012)中,對廢棄化學品做了定義,是指丟棄的、廢棄不用的、不合格的、過期失效的化學品,也包括包裝化學品的容器,即包裝袋、包裝桶、試劑瓶、氣體鋼瓶等。需要注意的是,廢棄化學品應與我們之前提到的危險廢物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應加以區分。
廢棄化學品的特點包括來源廣泛、數量大;品種繁多、特性復雜;監管難度大、處置技術復雜; 對人體和環境均具有高危害性以及具備一定的資源可利用性等。正是因為這些特點,需要對廢棄化學品進行處理或處置,其中處理方式為通過一種或多種物理、化學、生物手段,將廢棄物中對人體或環境有害的物質轉化為無害成分,或轉化為毒性較小的物質的過程;而處置方式為將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廢棄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廢棄物數量、縮小廢棄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廢棄物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的活動。為了避免贅述,在下文中,對「處理」及「處置」不做概念性區分,統一稱為「處置」。
二、法律法規及標准
在《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十三五」技術標准科技創新規劃》、《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等系列文件中均指出應將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廢棄物處置等列入重點領域,並提升到國家戰略的高度。因此,廢棄化學品的處置對於企業及相關機構而言,是無法迴避的難題。在本文中,我們將為大家列出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及標准,以供參考。
1. 廢棄化學品處置的相關法律法規
在多部法律法規中明確提出了廢棄化學品處置的相關規定,從而使廢棄化學品處置行為做到有法可依。這些文件既是監管者的執法依據,也是相關企業或機構的參考依據。主要的法律法規如表1所示。
Ⅳ 在化學實驗中用剩下的葯品如何處理
液體有專門的廢料桶,固體葯品可溶於水中倒入廢料桶,不能放回試劑瓶或者直接倒掉
Ⅳ 過期的化學試劑(葯品)怎樣處理
1、溶於水的非危險化學試劑用大量水沖洗,排入中和池。
2、千萬不可以直接倒掉,起碼要做凈化處理,可以送到大單位去處理,他們一般都有凈化池。
3、使用過程中造成化學試劑污染的應裝入廢液瓶或肥料罐,每年送出銷毀。
4、化學試劑銷毀時對環境、下水道無污染的可直接沖入下水道;腐蝕性強的,經過處理後可沖入下水道。
Ⅵ 化學實驗時,取剩的葯品應放入-----,實驗2完畢廢棄的物質應倒入-----。
為節約葯品,根據實驗室葯品取用規則,取用化學葯品時,如果實驗沒有說明用量,一般應按最少量(1~2ml)取用液體,固體只需蓋滿試管底部即可.實驗剩餘的葯品,既不能放回原瓶,也不可隨意丟棄,更不能帶出實驗室,應放入的指定的容器內.
故答案為:1~2ml;蓋滿試管底部;放入指定的容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