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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哪些化學用品怎麼操作啊

發布時間:2023-06-07 04:03:55

1.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的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 , 保護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 , 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 規 ,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生產、經營、運輸、貯存和使用化學品的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工作場所使用化學品 , 是指工作人員因工作而接觸化學品的作業活動 ; 本規定所稱化學品 , 是指各類化學單質、化合物或混合物 ; 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 , 是指按國家標准GB13690 分類的常用危險化學品。
第四條生產、經營、運輸、貯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向周圍單位和居民宣傳有關危險化學 品的防護知識及發生化學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情況進 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生產單位的職責
第六條生產單位應執行《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及國家有關法規和標准 , 並到化工行政部門 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
第七條生產單位應對所生產的化學品進行危險性鑒別 , 並對其進行標識。
第八條生產單位應對所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掛貼 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 ( 以下簡稱安全標簽 ), 填寫 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 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說明書 ) 。
第九條生產單位應在危險化學品作業點 , 利用 安全周知卡 或 安全標志 等方式 , 標 明其危險性。
第十條生產單位生產危險化學品 , 在填寫安全技術說明書時 , 若涉及商業秘密 , 經化學品登記 部門批准後 , 可不填寫有關內容 , 但必須列出該種危險化學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第十一條安全技術說明書每五年更換一次。在此期間若發現新的危害特性 , 在有關信息發布後的 半年內 , 生產單位必須相應修改安全技術說明書 , 並提供給經營、運輸、貯存和使用單位。
第三章使用單位的職責
第十二條使用單位使用的化學品應有標識 , 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標簽 , 並向操作人員提供安全 技術說明書。
第十三條使用單位購進危險化學品時 , 必須核對包裝 ( 或容器 ) 上的安全標簽。安全標簽若脫 落或損壞 , 經檢查確認後應補貼。
第十四條使用單位購進的化學品需要轉移或分裝到其它容器時, 應標明其內容。對於危險化學品 , 在轉移或分裝後的容器上應貼安全標簽 ;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未凈化處理前 , 不得更換原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單位對工作場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應定期進行檢測和評估 , 對檢測和評 估結果應建立檔案。作業人員接觸的危險化學品濃度不得高於國家規定的標准暫沒有規定的 , 使用單位 應在保證安全作業的情況下使用。
第十六條使用單位應通過下列方法,消除、減少和控制工作場所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 :
( 一 ) 選用無毒或低毒的化學替代品 ;
( 二 ) 選用可將危害消除或減少到最低程度的技術 ;
( 三 ) 採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式控制制措施( 如隔離、密閉等 );
( 四 ) 採用能減少或消除危害的作業制度和作業時間 ;
( 五 ) 採取其他的勞動安全衛生措施。
第十七條使用單位在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應設有急救設施 , 並提供應急處理的方法。
第十八條使用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清除化學廢料和清洗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廢舊容器。
第十九條使用單位應對盛裝、輸送、貯存危險化學品的設備 , 採用顏色、標牌、標簽等形式 , 標明其危險性。
第二十條使用單位應將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安全衛生資料向職工公開 , 教育職工識別安全標簽、了解安全技術說明書、掌握必要的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救措施 , 並經常對職工進行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章經營、運輸和貯存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經營單位經營的化學品應有標識。 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具有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 明書。 進口危險化學品時 , 應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 並在包裝上加貼中文安全標簽。 出口危險化學品時 , 應向外方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對於我國禁用 , 而外方需要的危險化學品 , 應將禁用的事項及原因向外方說明。
第二十二條運輸單位必須執行《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和《危險貨物包裝標志》等國 家標准和有關規定 , 有權要求托運方提供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的貯存必須符合《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
第五章職工的義務和權利
第二十四條職工應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 並應及時報告認為可能造成危害
和自己無法處理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職工應採取合理方法 , 消除或減少工作場所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六條職工對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 , 有權拒絕執彷對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為 , 有
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七條職工有權獲得 :
( 一 ) 工作場所使用化學品的特性、有害成份、安全標簽以及安全技術說明書等資料 ;
( 二 ) 在其工作過程中危險化學品可能導致危害安全與健康的資料 ;
( 三 ) 安全技術的培訓, 包括預防、控制及防止危險方法的培訓和緊急情況處理或應急措施的培訓。
( 四 ) 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
( 五 ) 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沒有到指定單位進行登記注冊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生產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未填寫 安全技術說明書 和沒有 安全標簽 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的 , 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經營單位經營沒有安全技術說明書 和安全標簽危險化學品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 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對隱瞞危險化學品特性 , 而未執行本規定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就地扣押封存產品 , 並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 構成犯罪的 ,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沒有急救設施和應急處理方法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 , 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 款 ; 逾期不改的 , 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的貯存不符合《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國家標準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 , 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 1997 年 1 月 1 日施行。

2. 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1范圍
本標准對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運輸、經營和使用進行了具體規定。
本標准適用於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GB13690-9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GB6944-86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寫
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
GBJ16-87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國家經貿委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管理規定
3術語
3.1危險化學品
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
3.2重大危險源
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4一般規定
4.1生產、儲存、運輸、經營、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除遵守本標准外,還應執行國務院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的其它款項。
4.2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4.3分公司所屬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4.4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4.5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檢查,不得拒絕、阻撓;對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應停止使用。
4.6危險化學品的采購統一由分公司供應處負責,銷售由銷售公司負責。
5生產、儲存和使用
5.1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5.1.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5.1.2工廠、倉庫的周邊的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5.1.3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5.1.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5.2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或改擴建應報所在地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5.2.1可行性研究報告。
5.2.2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5.2.3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5.2.4安全評價報告。
5.2.5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5.2.6符合5.1條件的證明文件。
5.3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5.4生產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實行安全注冊登記制。注冊登記時,生產和使用單位須填寫《化學品安全登記申請表》、《化學品危險性分類工作單》、《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報分公司安環處,由安環處統一到湖南省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辦理。
5.5危險化學品在出廠時,生產單位應向用戶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產品包裝上應加貼或者栓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並提供應急服務電話。使用單位應向供應商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檢查包裝上是否張貼安全標簽,作業場所有表示化學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項的標識。
5.6沒有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證書》和沒有提供「一書一簽」的產品,生產單位不得銷售,證書每5年復核一次。
5.7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並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5.8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證,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對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危及社會安全的不合格產品嚴禁銷售,否則造成後果由生產單位負責,同時追究銷售單位的責任。
5.9危險品化學生產單位的新工人,必須做就業前體檢,發現職業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崗位作業。對作業工人要定期體檢,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職業禁忌症者,要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5.10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國家有關標准和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5.11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5.12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並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於正常適用狀態。
5.13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5.14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雙發、雙人保管制度。
5.15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為從事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操作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用具。
5.16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應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17遇水、熱、潮易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濕、漏雨或低窪易積水的地方。
5.18受日光照射或受熱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應存放在陰涼通風的地方,禁止靠近熱源,存放處的溫度不得高於物品的自燃點和熔點。閃點在450C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得露天存放。
5.19化學性質與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與其它危險化學品同存一庫;氧化劑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庫;能自燃或遇水燃燒的物品不得與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庫。
5.20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應當根據消防條例和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
6經營
6.1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6.1.1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准。
6.1.2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上崗資格。
6.1.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6.2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銷售。
6.3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註明品名、數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級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准購證,憑准購證購買。
6.4領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持使用單位證明到供應處領取,實行兩人制。
7運輸
7.1危險化學品運輸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從事運輸危險化學品。
7.2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並經市級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方可上崗作業。駕駛員、裝卸人員、押運員必須掌握的知識包括: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7.3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7.4危險化學品的`托運,只能委託有運輸資質的單位;托運時,托運人應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應告知承運人。
7.5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漏。
7.6裝卸運輸危險物品應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庫內搬運一律採用防爆型電瓶車、叉車,進入倉庫內的機動車輛其排氣管必須裝防火罩。裝運時,應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7.7互相接觸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化學性質、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不得混合裝運。
7.8遇熱、遇潮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裝運時應採取隔熱、降溫、防潮措施。
7.9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按規定路線行駛或停放。卸完物品後應徹底清掃。
7.10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標志,必須符合國家GB13392—92的規定。
7.11運輸壓縮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車、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並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備。
8劇毒品管理
8.1劇毒品管理必須遵守4~7項各款之規定。
8.2劇毒品包括:氰化鉀、氰化鈉、氰化銀、氰化亞銅、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亞砷酸酥)、五氧化砷、亞砷酸鈉、鉀、砷酸三鈉、砷酸二氫鈉、氯化汞、硫酸二甲酯、疊氮化鈉及其它屬國家規定的劇毒品物質。
8.3需要劇毒品的單位必須提前半年向供應處報計劃,由供應處負責采購。
8.4使用單位領取劇毒品時,須經公安處審批並備案。經審批後持公安處介紹信(介紹信上註明兩個領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稱、級別和數量)到供應處辦理開票手續。並將領料單與介紹信一同交供應處安全保衛科簽字蓋章後,兩名領料員(必須是介紹信上所註明的兩人)同時到倉庫領取物品,並在發放登記簿上簽名。發料時,須有兩名保管員在場。雙方當場確認數量,出庫後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
8.5劇毒品應放置在保險櫃內,並建立雙人雙鎖保管制度。發放完後,保管員須將原包裝進行密封,存放原處。單位保管人員、班長、安全保衛人員、單位領導每季度應對本單位劇毒品進行一次檢查,做好記錄,並對領發過的進行復稱盤點,建立轉帳台賬。
8.6發現劇毒品被盜、丟失,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8.7分公司各單位應制定本單位劇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9事故應急救援
9.1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各單位應急救援預案應報分公司安環處備案。
9.2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並報告分公司有關處室。
9.3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有義務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10檢查與考核
10.1本標准由分公司安全、消防、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進行監督檢查;安全環保處對各單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進行跟蹤考核。
10.2對違反本標准規定的有關人員,由安全、消防、公安等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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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列的全部內容是哪些

目錄
第一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工人安全職責 1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公司專兼職安全督導員安全職責 2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車間主任安全職責 4
第四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生產廠長安全職責 6
第五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總經理安全職責 7
第六章 安全管理責任制——生產副廠長安全職責 8
第六章 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9
第七章 叉車安全管理制度 10
第八章 新工人入礦安全培訓制度 12
第九章 日常教育安全管理制度 13
第十章 腳手架搭設、拆除、使用管理制度 14
1、目的 14
第十一章 倉庫貨物搬運安全制度 18
第十二章 鍋爐房安全管理制度 20
第十三章 配電室安全管理制度 21
第十四章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22
第十五章 主要危險源監控管理制度 23
第十六章 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26
第十七章 漏電保護器管理制度 30
第十八章 劇毒品管理制度 32
第十九章 零部件庫安全管理制度 33
第二十章 手持電動工具安全管理制度 34
第二十一節 原材料庫安全管理制度 35
第二十二章 工程項目開竣工安全管理制度 36
第二十三章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40
4.1總則 40
4.2設計、製造、安裝使用管理與修理改造 41
4.3檢驗 46
4.4安全附件 46
第二十四章 事件管理制度 48
第二十五章 檢修安全管理制度 53
第二十六章 罐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59
第二十七章 各類氣瓶管理制度 63
第二十八章 各級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66
第二十九章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68
第三十章 防塵、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76
第三十一章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79
第三十二章 安全作業證管理制度 83
第三十五章 安全裝置管理制度 85
第三十六章 安全隱患報告獎勵制度 87
第三十七章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90
第三十八章 安全生產檢查與整改管理制度 93
第三十九章 登高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96
第四十章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01
第四十一章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107
第四十二章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12
第四十三章 安全檢修制度內容說明 113

4.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如下:
1、為保障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保護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根據有關法規;
2、適用於生產、經營、運輸、貯存和使用化學品的單位和人員。所稱工作場所使用化學品,是指工作人員因工作而接觸化學品的作業活動;
3、本規定所稱化學品,是指各類化學單質、化合物或混合物;
4、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按國家標准GB13690分類的常用危險化學品;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通過下列方法消除、減少和控制工作場所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
(一)選用無毒或低毒的化學替代品。
(二)選用可將危害消除或減少到最低程度的技術。
(三)採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式控制制措施,如隔離、密閉等。
(四)採用能減少或消除危害的作業制度和作業時間。
(五)採取其他的勞動安全衛生措施。第二十一條 經營單位經營的化學品應有標識。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具有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進口危險化學品時,應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包裝上加貼中文安全標簽。出口危險化學品時,應向外方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對於我國禁用,而外方需要的危險化學品,應將禁用的事項及原因向外方說明。第二十七條 職工有權獲得:
(一)工作場所使用化學品的特性、有害成份、安全標簽以及安全技術說明書等資料。
(二)在其工作過程中危險化學品可能導致危害安全與健康的資料。
(三)安全技術的培訓,包括預防、控制及防止危險方法的培訓和緊急情況處理或應急措施的培訓。
(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5. 化學品使用注意事項

從事危險化學品操作的人員必須遵守《勞動法》有關規定和操作規程。

1、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使用適當的防護用品。

2、工作結束後、飯前、飲水前以及便後,要充分洗凈身體的暴露部分。

3、定期檢查身體。

4、皮膚受傷時,要完好的包紮。

5、時刻注意防止自我污染,尤其在清洗或更換工作時更要注意。

6、在衣服口袋裡不裝被污染的東西,如抹布、工具等。

7、防護用品要分放、分洗。

8、勤剪指甲並保持指甲潔凈。

9、不直接接觸能引起過敏的化學品。


(5)國家規定哪些化學用品怎麼操作啊擴展閱讀:

化學品的污染:

1、日用化學品污染

家庭中廣泛使用著各種日用化學品。如除蟲劑,消毒劑,洗滌劑,乾洗劑,它們是有作用的,但同時也在散發出有毒氣體。毒性很高的苯胺有少量用於生產家用化學品,如塗料,除蟲劑,殺菌劑。

2、室內化學品污染

除了室外的大氣污染物能經空氣流通進入室內之外室內各種建築裝飾材料,廚房炊事,化妝品,日用化學品和化學製品,復印機、列印機,放射性污染物、空氣清新劑、殺蟲劑、吸煙、食品添加劑等。醫學研究表明,上述污染可造成呼吸道,心血管疾病和癌症等疾病。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危險化學品安全知識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化學品

6. 化學品的法律法規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配仔兄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培襲方可上崗作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戚衡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7. 化學品的法律法規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要求。.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第十八條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並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要求。.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並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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