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危險化學品儲存數量和儲存數量是怎麼規定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期限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而具體對數量的規定,要根據危險化學品的項目名稱參照說明的規定。
❷ 請問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倉庫的規定里,有對量的規定嗎
你好,您可以查閱GB15603-1995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其中對量以及存放距離都有詳細說明。
圖片為該國標中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貯存量及貯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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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實驗室采購濃硫酸最大庫存量怎麼界定
臨界量為100噸。
儲存於陰涼、通風的庫房。庫溫不超過35℃,相對濕度不超過85%。保持容器密封。應與易(可)燃物、還原劑、鹼類、鹼金屬、食用化學品分開存放,切忌混儲。儲區應備有泄漏應急處理設備和合適的收容材料。
健康危害:
對皮膚、粘膜等組織有強烈的刺激和腐蝕作用。對眼睛可引起結膜炎、水腫、角膜混濁,以致失明;引起呼吸道刺激症狀,重者發生呼吸困難和肺水腫;高濃度引起喉痙攣或聲門水腫而死亡。口服後引起消化道的燒傷以至潰瘍形成。嚴重者可能有胃穿孔、腹膜炎、喉痙攣和聲門水腫、腎損害、休克等。慢性影響有牙齒酸蝕症、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和肺硬化。
環境危害:
對環境有危害,對水體和土壤可造成污染。
濃硫酸助燃,具強腐蝕性、強刺激性,可致人體灼傷。
❹ 危險化學品中臨界量是什麼
一般情況是根據gb18218(重大危險源辨識)確定的一個概念,指的是儲存或生產場所的危險化學品如果超過臨界量,那麼這個區域就構成重大危險源。具體概念可參閱gb18218.
❺ 關於危險化學品儲存零界量的規定
題目表述應該為危險化學品儲存臨界量。
「臨界量」(GB18218-2009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是:
3.3 臨界量 threshold quantity
指對於某種或某類危險物質規定的數量,若單元中的物質數量等於或超過該數量,則該單元定為重大危險源。
在《GB18218-2009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有明確規定。
這個是指「儲存」量,它的「量」達到或超過就是「重大危險源」。
「貨物進口危險化學品的評定標准」有:
一、主要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摘錄如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准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五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第七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進口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❻ 化學品現場最大儲存量法規
法律分析: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審查批準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儲存危險化學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儲存場所。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准。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安全管理。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倉庫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企業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管理制度,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儲存要求。企業要根據危險化學品品種特性,實施隔離儲存、隔開儲存、分離儲存。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能同庫儲存。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特殊要求。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並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根據需要限量使用,存儲量不應超過一天的使用量,且應由專人管理、登記。
第八條 車間內中間倉庫的儲量不應超過一晝夜的使用量。生產過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應集中擺放,機電設備、消防設施周圍0.5m的范圍內不得堆放可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