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章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六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並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前款規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指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內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人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新設立的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其儲存設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用於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專門區域內;
(二)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四)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五)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的規定。
第三章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製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復製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製件)。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製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製件);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製件);
(三)安全評價報告。
❷ 危險品基本界定標准
第1類爆炸品
本類化學品系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熱、受壓、撞擊等),能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瞬時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量,使周圍壓力急驟上升,發生爆炸,對周圍環境造成破壞的物品,也包括無整體爆炸危險,但具有燃燒、拋射及較小爆炸危險,或僅產生熱、光、音響或煙霧等一種或幾種作用的煙火物品。
爆炸性是一切爆炸品的主要特性
這類物品都具有化學不穩定性,在一定外界因素的作用下,會進行猛烈的化學反應,主要有以下四個特點:
化學反應速度極快。一般以萬分之一的時間完成化學反應,因為爆炸能量在極短時間放出,因此具有巨大的破壞力。爆炸時產生大量的熱。這是爆炸品的主要來源。
產生大量氣體,造成高壓。形成的沖擊波對周圍建築物有很大的破壞性。
對撞擊、摩擦、溫度等非常敏感任何一種爆炸品的爆炸都需要外界供給它一定的能量--起爆能。某一爆炸品所需的最小起爆能,即為該爆炸品的敏感度。敏感度是確定爆炸品爆炸危險性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標志,敏感度越高,則爆炸危險性越大。
有的爆炸品還有一定的毒性
例如梯恩梯、消化甘油、******等都具有一定的毒性。
與酸、鹼、鹽、金屬發生反應
有些爆炸品與某些化學品如酸、鹼、鹽發生化學反應,反應的生成物是更容易爆炸的化學品。如:苦味酸遇某些碳酸鹽能反應生成更易爆炸的苦味酸鹽;苦味酸受銅、鐵等金屬撞擊,立即發生爆炸。
第2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本類化學品系指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的氣體,並應符合下述兩種情況之一者:
臨界溫度低於50℃時,或在50℃時,其蒸氣壓力大於294KPa的壓縮或液化氣體;
溫度在21.1℃時,氣體的絕對壓力大於275KPa,或在54.4℃時,氣體的絕對壓力大於715KPa的壓縮氣體;或在37.8℃時,雷德蒸氣壓大於275KPa的液化氣體或加壓溶解氣體。
第一項易燃氣體
此類氣體極易燃燒,與空氣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常溫常壓下遇明火、高溫即會發生燃燒或爆炸。或中毒所有壓縮氣體都有危害性,因為它們是在高壓之下,有些氣體具有易燃、易爆、助燃、劇毒等性質,在受熱、撞擊等情況下,易引起燃燒爆炸或中毒事故。
第2項不燃氣體
不燃氣體系指無毒、不燃氣體、包括助燃氣體。但高濃度時有窒息作用。助燃氣體有強烈的氧化作用,遇油脂能發生燃燒或爆炸。
第3項有毒氣體
該類氣體有毒,毒性指標與第6類毒性指標相同。對人畜有強烈的毒害、窒息、灼傷、刺激作用。其中有些還具有易燃、氧化、腐蝕等性質。
第3類易燃液體
本類化學品系指易燃的液體、液體混合物或含有固體物質的液體,但不包括由於其危險性已列入其它類別的液體。其閉杯閃點等於或低於61℃。
按閃點高低分為以下三項:
第1項低閃點液體
指閉杯閃點低於-18℃的液體;
第2項中閃點液體
指閉杯閃點在-18℃至23℃的液體;
第3項高閃點液體
指閉杯閃點在23℃至61℃的液體。
易燃液體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高度易燃性
易燃液體的主要特性是具有高度易燃性,遇火、受熱以及和氧化劑接觸時都有發生燃燒的危險,其危險性的大小與液體的閃點、自燃點有關,閃點和自燃點越低,發生著火燃燒的危險越大。
易爆性
由於易燃液體的沸點低,揮發出來的蒸汽與空氣混合後,濃度易達到爆炸極限,遇火源往往發生爆炸。
高度流動擴散性
易燃液體的粘度一般都很小,不僅本身極易流動,還因滲透,浸潤及毛細現象等作用,即使容器只有極細微裂紋,易燃液體也會滲出容器壁外。泄漏後很容易蒸發,形成的易燃蒸汽比空氣重,能在坑窪地帶積聚,從而增加了燃燒爆炸的危險性。
易積聚電荷性
部分易燃液體,如苯、甲苯、汽油等,電阻率都很大,很容易積聚靜電而產生靜電火花,造成火災事故。
受熱膨脹性
易燃液體的膨脹系數比較大,受熱後體積容易膨脹,同時其蒸氣壓亦隨之升高,從而使密封容器中內部壓力增大,造成「鼓桶」,甚至爆裂,在容器爆裂時會產生火花而引起燃燒爆炸。因此,易燃液體應避熱存放;灌裝時,容器內應留有5%以上的空隙
毒性
大多數易燃液體及其蒸氣均有不同程度的毒性。因此在操作過程中,應做好勞動保護工作。
易燃性是易燃液體的主要特性,在使用時應特別注意:
嚴禁煙火,遠離火種、熱源;
禁止使用易發生火花的鐵制工具及穿帶鐵釘的鞋;
第4類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第1項易燃固體本項化學品系指燃點低、對熱、撞擊、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點燃,燃燒迅速,並可能散發出有毒煙霧或有毒氣體的固體,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質。
(1)易燃固體的主要特性是容易被氧化,受熱易分解或升華,遇明火常會引起強烈、連續的燃燒。
(2)與氧化劑、酸類等接觸,反應劇烈而發生燃燒爆炸。
(3)對摩擦、撞擊、震動也很敏感。
(4)許多易燃固體有毒,或燃燒產物有毒或腐蝕性。
對於易燃固體應特別注意粉塵爆炸!
第2項自燃物品
本項化學品系指自燃點低,在空氣中易於發生氧化反應,放出熱量,而自行燃燒的物品。
燃燒性是自燃物品的主要特性
自燃物品在化學結構上無規律性,因此自燃物質就有各自不同的自燃特性:
(1)黃磷性質活潑,極易氧化,燃點又特別低,一經暴露在空氣中很快引起自燃。但黃磷不和水發生化學反應,所以通常放置在水中保存。另外黃磷本身極毒,其燃燒的產物五氧化二磷也為有毒物質,遇水還能生成劇毒的偏磷酸。所遇有磷燃燒時,在撲救的過程中應注意防止中毒。
2)二乙基鋅、三乙基鋁等有機金屬化合物,不但在空氣中能自燃,遇水還會強烈分解,產生易燃的氫氣,引起燃燒爆炸。因此,儲存和運輸必須用充有惰性氣體或特定的`容器包裝,失火時亦不可用水撲救。
據自燃物品的不同特性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3項遇濕易燃物品
本項化學品系指遇水或受潮時,發生劇烈化學反應,放出大量的易燃氣體和熱量的物品有些不需明火,即能燃燒或爆炸。
遇濕易燃物質除遇水反應外,遇到酸或氧化劑也能發生反應,而且比遇到水發生的反應更為強烈,危險性也更大。因此,儲存、運輸和使用時,注意防水、防潮,嚴禁火種接近,與其它性質相抵觸的物質隔離存放。
遇濕易燃物質起火時,嚴禁用水、酸鹼泡沫、化學泡沫撲救!
第5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第1項氧化劑
氧化劑系指處於高氧化態,具有強氧化性,易分解並放出氧和熱量的物質。包括含有過氧基的有機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導致可燃物的燃燒;與松軟的粉末狀可燃物能組成爆炸性混合物,對熱、震動或摩擦較為敏感。
氧化劑具有較強的獲得電子能力,有較強的氧化性,遇酸鹼、高溫、震動、摩擦、撞擊、受潮或與易燃物品、還原劑等接觸能迅速分解,有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
第2項有機過氧化劑
有機過氧化物系指分子組成中含有過氧基的有機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極易分解,對熱、震動和摩擦極為敏感。
第6類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1項毒害品
具體指標經口:LD50≤500mg (固體)
LD50≤2000mg (液體)
經皮:LD50≤1000mg (24hr接觸)
吸入:LC50≤10mg/L(粉塵、煙霧、蒸氣)
第2項感染性物品
本項化學品系指含有致病的微生物,能引起病態,甚至死亡的物質。
第7類放射性物品
本類化學品系指放射性比活度大於7.4×10Bq 的物品。
具有放射性
放射性物質放出的射線可分為四種:α射線,也叫甲種射線;β射線,也叫乙種射線;γ射線,也叫丙種射線;還有中子流。各種射線對人體的危害都大。
許多放射性物品毒性很大
不能用化學方法中和使其不放出射線,只能設法把放射性物質清除或者用適當清除或者用適當的材料予以吸收屏蔽。
第8類腐蝕品
本類化學品系指能灼傷人體組織並對金屬等物品造成損壞的固體或液體。與皮膚接觸在4小時內出現可見壞死現象,或溫度在55℃時,對20號鋼的表面均勻年腐蝕超過6.25mm的固體或液體。該類化學品按化學性質分為三項:
第1項酸性腐蝕品
第2項鹼性腐蝕品
第3項其它腐蝕品
強烈的腐蝕性
在化學危險物品中,腐蝕品是化學性質比較活潑,能和很多金屬、有機化合物、動植物機體等發生化學反應的物質。這類物質能灼傷人體組織,對金屬、動植物機體、纖維製品等具有強烈的腐蝕作用。
多數腐蝕品有不同程度的毒性,有的還是劇毒品。
易燃性
許多有機腐蝕物品都具有易燃性。如甲酸、冰醋酸、苯甲醯氯、丙烯酸等。
氧化性
如硝酸、硫酸、高氯酸、溴素等,當這些物品接觸木屑、食糖、紗布等可燃物時,會發生氧化反應,引起燃燒。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氧化性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明確列為助燃氣體的,如:氧氣、壓縮空氣、一氧化二氮;一種是列為有毒氣體,本身不燃,但氧化性很強,與可燃氣體混合後能發生燃燒或爆炸的氣體,如氯氣與乙炔混合即可爆炸,氯氣與氫氣混合見光可爆炸,氟氣遇氫氣即爆炸,油脂接觸氧氣能自燃,鐵在氧氣、氯氣中也能燃燒。因此,在消防監督中不能忽視氣體的氧化性,尤其是列為有毒氣體的氯氣、氟氣,除了注意其毒害性外,還應注意其氧化性,在儲存、運輸和使用中要與其它可燃氣體分開。
危險品作為經濟發展的必備物品需要存在,同時由於它的損傷性巨大,因此一定要妥善保存,嚴守操作流程,保持高度警惕,加強監控,防止事故發生。
折疊編輯本段管理條例
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擁有能保證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相應設施設備。
第六條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具有十輛以上專用車輛的經營規模,五年以上從事運輸經營的管理經驗,配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並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現任制、車輛設備保養維修和安全質量教育等規制度。
第七條直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維修作業和業務管理的人員,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知識,經當地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關考核合格,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容器、裝卸機械及工屬具,必須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條件,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驗合格。
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非營業性運輸單位需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事前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符合本規定運輸基本條件的報地(市)級運政管理機關批准,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從事一次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報以縣級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核准,發給《道路危險貨物臨時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
第十條凡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及已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資格需增加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項目的單位,均須按規定向當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核,發給加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營運證》,方可經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危險品運輸八項注意
凡具有腐蝕性、自然性、易燃性、毒害性、爆炸性等性質,在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品,均屬危險品。危險品具有特殊的物理、化學性能,運輸中如防護不當,極易發生事故,並且事故所造成的後果較一般車輛事故更加嚴重。因此,為確保安全,在危險品運輸[1]中應注意以下八點:
1.注意包裝危險品在裝運前應根據其性質、運送路程、沿途路況等採用安全的方式包裝好。包裝必須牢固、嚴密,在包裝上做好清晰、規范、易識別的標志。
2.注意裝卸危險品裝卸現場的道路、燈光、標志、消防設施等必須符合安全裝卸的條件。裝卸危險品時,汽車應在露天停放,裝卸工人應注意自身防護,穿戴必需的防護用具。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滾翻、重壓和倒置,怕潮濕的貨物應用篷布遮蓋,貨物必須堆放整齊,捆紮牢固。
3.注意用車裝運危險品必須選用合適的車輛,爆炸品、一級氧化劑、有機氧化物不得用全掛汽車列車、三輪機動車、摩托車、人力三輪車和自行車裝運;爆炸器、一級氧化劑、有機過氧物、一級易燃品不得用拖拉機裝運。除二級固定危險品外,其它危險品不得用自卸汽車裝運。
4.注意防火危貨運輸忌火,危險品在裝卸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車廂內嚴禁吸煙,車輛不得靠近明火、高溫場所和太陽暴曬的地方。裝運石油類的油罐車在停駛、裝卸時應安裝好地線,行駛時,應使地線觸地,以防靜電產生火災。
5.注意駕駛裝運危險品的車輛,應設置GB13392-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規定的標志。汽車運行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規,應控制車速,保持與前車的距離,遇有情況提前減速,避免緊急剎車,嚴禁違章超車,確保行車安全。
6.注意漏散危險品在裝運過程中出現漏散現象時,應根據危險品的不同性質,進行妥善處理。爆炸品散落時,應將其移至安全處,修理或更換包裝,對漏散的爆炸品及時用水浸濕,請當地公安消防人員處理;儲存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的罐體出現泄漏時,應將其移至通風場地,向漏氣鋼瓶澆水降溫;液氨漏氣時,可浸入水中。其它劇毒氣體應浸入石灰水中。易燃固體物品散落時,應迅速將散落包裝移於安全處所,黃磷散落後應立即浸入水中,金屬鈉、鉀等必須浸入盛有煤油或無水液體石臘的鐵桶中;易燃液體滲漏時,應及時將滲漏部位朝上,並及時移至安全通風場所修補或更換包裝,滲漏物用黃砂、干土蓋沒後掃凈。
7.注意停放裝載危險品的車輛不得在學校、機關、集市、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停放,如必須在上述地區進行裝卸作業或臨時停車時,應採取安全措施,並徵得當地公安部門的同意。停車時要留人看守,閑雜人員不準接近車輛,做到車在人在,確保車輛安全。
8.注意清廂危險品卸車後應清掃車上殘留物,被危險品污染過的車輛及工具必須洗刷清毒。未經徹底清毒,嚴禁裝運食用、葯用物品、飼料及動植物。
凡是在流通過程中,由於本身具有的燃燒、腐蝕、毒害及放射性,或因為摩擦、震動、撞擊、暴曬或者溫濕度等外界因素的影響,發生危及生命、財產損失危險的物品都屬於危險品。
危險貨物托運人在辦理托運時必須做到的幾點
1.必須向已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資格的運輸單位辦理托運;2.必須在托運單上填寫危險貨物品名、規格、件重、件數、包裝方法、起運日期、收發貨人詳細地址及運輸過程中的注意事項;3.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危險貨物,必須分別托運;4.對有特殊要求或憑證運輸的危險貨物,必須附有相關單證,並在托運單備注欄內註明;5.托運未列入《汽車運輸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危險貨物新品種,必須提交《危險貨物鑒定表》。凡未按以上規定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托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由托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折疊編輯本段辦理資料
申請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還應上傳承諾書。承諾書應由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簽名並蓋單位公章。換證單位承諾書中還應含台賬表格,按危險化學品名註明三年經營量。
(一)新申請(甲證劇毒、甲證其它成品油、乙證):
新申請(甲證劇毒、甲證其它成品油、乙證)的經營單位應提交的材料為6項,為方便企業申報,對材料的內容說明如下: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安全評價報告;
3.經營和儲存場所建築物消防安全驗收文件;
說明:
A.經營場所應有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如無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的單位,應有下列文件之一:
(1)消防監督檢查意見書
(2)消防備案證明
(3)評價機構出具評價合格結論並經區安監局人員現場確認符合。
B.儲存場所如為自有倉庫,建於2006年10月1日後的應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驗收批復。
C.儲存場所如為自有倉庫,建於2006年10月1日前的應有避雷檢測報告(倉庫內如有電氣裝置還應提交防爆檢測報告),以及下列材料之一:
(1)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
(2)消防監督檢查意見書
(3)消防安全許可證
D.儲存場所如為委託儲存,相關協議或合同及儲存場所資質證明在「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中提交。
4.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
說明:
A.經營場所地址應與營業執照地址一致,經營場所房地產權證上用途應為非居,如為租賃其證明文件應在有效期內。
B.儲存場所如為自有倉庫,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C.儲存場所如為委託儲存,應有相關協議或合同及儲存場所資質證明,且儲存場所資質應覆蓋經營單位的經營范圍。
5.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業務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
6.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說明:
A.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職能部門應有任命書及安全生產責任制,業務員崗位應有安全承諾書及安全生產責任制。
B.安全管理制度視企業經營方式和儲存方式不同,分別為:
(1)批發單位應有危險化學品購銷制度、經營手續環節責任管理制度、運輸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獎懲制度、消防(防火)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等9項制度;
(2)零售單位除上述9項安全管理制度外,還應有廢棄物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和動火安全管理制度等共計11項制度;
(3)自有倉庫的經營單位除應有上述9項安全管理制度外,還應有出入庫的管理制度、儲存保管制度、廢棄物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和動火安全管理制度等共計13項制度。如自有儲存構成重大危險源應為14項制度。
(4)以上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還應包括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C.經營單位委託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提交在有效期內的運輸合同和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的資質,且運輸單位資質應覆蓋經營單位的經營范圍。
D.自有倉庫的經營單位應有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注1:申請甲證其它成品油的單位還應提交《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或《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有效期內,正副本)。成品油專項用戶內部批發經營單位還應出具商務部發放的經營批准證書。
注2.經營屬於危險化學品的農葯,按照《上海市農葯經營使用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3號)執行。
(二)新申請(甲證加油氣站):
新申請(甲證加油氣站)的經營單位應提交的材料為6項。為方便企業申報,對材料的內容說明如下: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安全評價報告;
說明:
A.新建的加油氣站安全評價報告可以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安全評價報告替代,並附加油氣站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批復。
B.評價報告中應附防爆電氣檢查(評估)合格報告、防雷工程檢測報告。
C.加氣站還應附可燃氣體報警儀測試報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有檢驗合格標記)。
3.經營和儲存場所建築物消防安全驗收文件;
說明:新建加油氣站應提交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
4.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
說明:新建加油氣站應有房產證或規劃許可證。
5.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業務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
6.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說明:
A.加油氣站應有健全的安全教育培訓、勞防用品、安全設施、設備、防火、動火、用火、檢修、廢棄物處置、安全檢查、隱患整改、安全生產獎勵等12項制度。
B.加油氣站應有卸油(氣)、量油、加油(氣)、勞動防護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5個崗位操作規程。
注1:成品油零售經營單位還應提交《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有效期內,正副本)。
注2:加氣站還應提交《燃氣供氣站點許可證》。
1、從事運輸危險品的駕駛員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事業心,牢固樹立對國家企業人民生命財產負責的責任性。
2、從事危險品運輸的駕駛員必須持有公安消防部門核發在有效期內的「危險運輸證」
3、運輸化學、危險物品要事先掌握了解貨物的性能和消防、消毒等措施,對包裝容器、工具和防護設備要認真檢查,嚴禁危險品漏、散和車輛帶病運行。
4、在運輸、停靠危險區域時,不準吸煙和使用明火。
5、凡危險品的盛裝容器,發現有滲漏、破損等現象,在耒經改裝和採取其他安全措施之前,易引起氧化分解、自燃或爆炸現象,應立即採取自救,向領導、廠方、當地消防部門報告,盡快妥善處理解決。
6、易燃危險品在炎熱的季節應在上午10時前,下午3時後運輸。
7、嚴禁將有抵觸性能的危險物品混裝在一起運輸,各種機動車進入危險品庫區、場地時,應在消聲器上裝卸阻火器後,方能進入。
8、裝運危險物品的車輛不準停在人員稠密、集鎮、交通要道、居住區等地主,不準將載有危險品的車輛停放在本單位車間、場內。如確因裝卸不及、停車或過夜修理等,應向領導或負責值班人員報告,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9、危險物品運輸的車輛,應及時進行清洗、消毒處理,在清洗、消毒時,應注意危險物品的性質,掌握清洗、消毒方法知識,防止污染、交叉反應或引起中毒等事故。
10、凡裝運危險物品的車輛需過渡口時,應自覺報告渡口管理部門,遵守渡口管理規定,裝運危險物品的車輛應嚴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門指定的路線行駛。
11、裝運危險物品的車輛,應配備一定的消防器材,急救葯品,黃色三角旗或危險品運輸車輛標志等。
12、危險品運輸駕駛員除遵守上述安全操作規程之外,還需遵守汽車駕駛員的安全操作規程。
❸ 危險化學品什麼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法律分析: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運輸,保管,銷售,使用都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一)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並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❹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
1、建立企業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
2、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3、制定人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工作;
4、對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委託鑒定,若屬於危險化學品需登記;
5、設定由專職人員24小時國內固定服務電話提供應急咨詢服務;
6、指定人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相關工作。
7、必須具備的登記資料:
(1)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2份;
(2)生產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進口企業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質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者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件1份;
(3)與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相符並符合國家標準的MSDS、化學品安全標簽各1份;
(4)滿足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號碼或者應急咨詢服務委託書復製件1份;
(5)辦理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產品標准(採用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提供所採用的標准編號)。
(4)符合危險化學品的有哪些條件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注意事項:
1、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熟悉本單位儲存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2、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制度;
3、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手續,對所保管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做到數量准確,帳物相符,日清月結。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庫手續,完成當月原材料、產成品盤寸報表;定期清點庫存,做到心中有數,以便按生產計劃提前上報采購計劃,保證生產;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關要求對倉庫內的消防器材進行管理、定期檢查、定期更換;
5、定期對庫房進行定時通風,通風時不得遠離倉庫。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盜;
6、對因工作需要進入倉庫的職工進行監督檢查,嚴防原料和產品流失;
7、對危險化學品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分垛儲存、擺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確使用勞保用品,並指導進入倉庫的職工正確佩帶勞保用品;
9、定期對倉庫內及其周圍的衛生進行清掃;
10、按時完成廠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❺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
1、從事危險品運輸的企業自有特種車輛5輛以上。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准《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要求,車輛外部尺寸、軸載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准《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要求,車輛技術水平達到行業標准《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有專業的停車場地,符合安全規定並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運輸劇毒、爆炸性或者一級包裝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還應當設置專用停車區,與其他設備、車輛和人員隔離,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5、配備與運輸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6、進行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品運輸的,應當同時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並且應安裝行車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7、進行危險品運輸的特種罐車的罐體應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
8、運輸劇毒、爆炸性、高腐蝕性危險品的非罐式專用車輛載重不得超過10噸。
二、危險化學品的概念:
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三、安全職責:
1.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熟悉本單位儲存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2.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制度;
3.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手續,對所保管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做到數量准確,帳物相符,日清月結。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庫手續,完成當月原材料、產成品盤寸報表;定期清點庫存,做到心中有數,以便按生產計劃提前上報采購計劃,保證生產;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關要求對倉庫內的消防器材進行管理、定期檢查、定期更換;
5.定期對庫房進行定時通風,通風時不得遠離倉庫。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盜;
6.對因工作需要進入倉庫的職工進行監督檢查,嚴防原料和產品流失;
7.對危險化學品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分垛儲存、擺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確使用勞保用品,並指導進入倉庫的職工正確佩帶勞保用品;
9.定期對倉庫內及其周圍的衛生進行清掃;
10.按時完成廠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安全運輸:
1、在裝卸搬運化學危險物品前,要預先做好准備工作,了解物品性質,檢查裝卸搬運的工具是否牢固,不牢固的應予更換或修理。如工具上曾被易燃物、有機物、酸、鹼等污染的,必須清洗後方可使用。
2、操作人員應根據不同物資的危險特性,分別穿戴相應合適的防護用具,工作對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物品更應加強注意。防護用具包括工作服、橡皮圍裙、橡皮袖罩、橡皮手套、長筒膠靴、防毒面具、濾毒口罩、紗口罩、紗手套和護目鏡等。操作前應由專人檢查用具是否妥善,穿戴是否合適。操作後應進行清洗或消毒,放在專用的箱櫃中保管。
3、操作中對化學危險物品應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摩擦、碰摔、震動。液體鐵桶包裝下垛時,不可用跳板快速溜放,應在地上,垛旁墊舊輪胎或其他松軟物,緩慢下。標有不可倒置標志的物品切勿倒放。發現包裝破漏,必須移至安全地點整修,或更換包裝。整修時不應使用可能發生火花的工具。化學危險物品撒落在地面、車反上時,應及時掃除,對易燃易爆物品應用松軟物經水浸濕後掃除。
4、在裝卸搬運化學危險物品時,不得飲酒、吸煙。工作完畢後根據工作情況和危險品的性質、及時清洗手、臉、漱口或淋浴。裝卸搬運毒害品時,必須保持現場空氣流通,如果發現惡心、頭暈等中毒現象,應立即到新鮮空氣處休息,脫去工作服和防護用具,清洗皮膚沾染部分,重者送醫院診治。
5、裝卸搬運爆炸品,一級易燃品、一級氧化劑時,不得使用鐵輪車、電瓶車(沒有裝置控制火星設備的電瓶車),及其他無防爆裝置的運輸工具。參加作業的人員不得穿帶有鐵釘的鞋子。禁止滾動鐵桶,不得踩踏化學危險物品及其包裝(指爆炸品)。裝車時,必須力求穩固,不得堆裝過高,如氯酸鉀(鈉)車後亦不準帶拖車,裝卸搬運一般宜在白天進行,並避免日曬。在炎熱季節,應在早晚作業,晚間作業應用防爆式或封閉式的安全照明。雨、雪、冰封時作業,應有防滑措施。
6、裝卸搬運強腐蝕性物品,操作前應檢查箱底是否已被腐蝕,以防脫底發生危險。搬運時禁止肩杠、背負或用雙手攬抱,只能挑、抬或用車子搬運。搬運堆碼時,不可倒置、傾斜、震盪,以免液體濺出發生危險。在現場須備有清水、蘇打水或衡醋酸等,以備急救時應用。
7、裝卸搬運放射性物品時,不得肩扛、背負或攬抱。並盡量減少人體與物品包裝的接觸,應輕拿輕放,防止摔破包裝。工作完畢後以肥皂和水清洗手臉和淋浴後才可進食飲水。對防護用具和使用工具,須經仔細洗刷,除去射線感染。對沾染放射性的污水,不得隨便流散,應引入深溝或進行處理。廢物應挖深坑埋趕掉。
8、兩種性能互相抵觸的物品,不得同地裝卸,同車(船)並運。對怕熱、怕潮物品,應採取隔熱、防潮措施。
五、防護措施:
1、替代
控制、預防化學品危害最理想的方法是不使用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的化學品,但這很難做到,通常的做法是選用無毒或低毒的化學品替代有毒有害的化學品,選用可燃化學品替代易燃化學品。例如,甲苯替代噴漆和除漆用的苯,用脂肪族烴替代膠水或粘合劑中的芳烴等。
2、變更工藝
雖然替代是控制化學品危害的首選方案,但是可供選擇的替代品很有限,特別是因技術和經濟方面的原因,不可避免地要生產、使用有害化學品。這時可通過變更工藝消除或降低化學品危害。如以往從乙炔制乙醛,採用汞做催化劑,直到發展為用乙烯為原料,通過氧化或氯化制乙醛,不需用汞做催化劑。通過變更工藝,徹底消除了汞害。
3、隔離
隔離就是通過封閉、設置屏障等措施,避免作業人員直接暴露於有害環境中。最常用的隔離方法是將生產或使用的設備完全封閉起來,使工人在操作中不接觸化學品。
隔離操作是另一種常用的隔離方法,簡單地說,就是把生產設備與操作室隔離開。最簡單形式就是把生產設備的管線閥門、電控開關放在與生產地點完全隔開的操作室內。
4、通風
(1)通風是控製作業場所中有害氣體、蒸氣或粉塵最有效的措施。藉助於有效的通風,使作業場所空氣中有害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濃度低於安全濃度,保證工人的身體健康,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通風分局部排風和全面通風兩種。局部排風是把污染源罩起來,抽出污染空氣,所需風量小,經濟有效,並便於凈化回收。全面通風亦稱稀釋通風,其原理是向作業場所提供新鮮空氣,抽出污染空氣,降低有害氣體、蒸氣或粉塵,在作業場所中的濃度。全面通風所需風量大,不能凈化回收。
(2)對於點式擴散源,可使用局部排風。使用局部排風時,應使污染源處於通風罩控制范圍內。為了確保通風系統的高效率,通風系統設計的合理性十分重要。對於已安裝的通風系統,要經常加以維護和保養,使其有效地發揮作用。
(3)對於面式擴散源,要使用全面通風。採用全面通風時,在廠房設計階段就要考慮空氣流向等因素。因為全面通風的目的不是消除污染物,而是將污染物分散稀釋,所以全面通風僅適合於低毒性作業場所,不適合於腐蝕性、污染物量大的作業場所。
(4)像實驗室中的通風櫥、焊接室或噴漆室可移動的通風管和導管都是局部排風設備。在冶金廠,熔化的物質從一端流向另一端時散發出有毒的煙和氣,需要兩種通風系統都要使用。
5、個體防護
(1)當作業場所中有害化學品的濃度超標時,工人就必須使用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個體防護用品既不能降低作業場所中有害化學品的濃度,也不能消除作業場所的有害化學品,而只是一道阻止有害物進入人體的屏障。防護用品本身的失效就意味著保護屏障的消失,因此個體防護不能被視為控制危害的主要手段,而只能作為一種輔助性措施。
(2)防護用品主要有頭部防護器具、呼吸防護器具、眼防護器具、身體防護用品、手足防護用品等。
6、保持衛生
衛生包括保持作業場所清潔和作業人員的個人衛生兩個方面。經常清洗作業場所,對廢物、溢出物加以適當處置,保持作業場所清潔,也能有效地預防和控制化學品危害。作業人員應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防止有害物附著在皮膚上,防止有害物通過皮膚滲入體內。
7、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
防止燃燒、爆炸系統的形成:
(1)替代
(2)密閉
(3)惰性氣體保護.
(4)通風置換.
(5)安全監測及連鎖。
消除點火源:
能引發事故的火源有明火、高溫表面、沖擊、摩擦、自燃、發熱、電氣、靜電火花、化學反應熱、光線照射等,具體做法有:
(1)控制明火和高溫表面
(2)防止摩擦和撞擊產生火花
(3)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採用防爆電氣設備避免電氣火花。
限制火災、爆炸蔓延擴散的措施:
限制火災爆炸蔓延擴散的措施包括阻火裝置、阻火設施、防爆泄壓裝置及防火防爆分隔等。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託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並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於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准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託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