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怎樣購買易制爆化學品
易制毒化學葯品,就是指能夠用來製造毒品的化學試劑,比如硫酸、鹽酸、高錳酸鉀等,購買這類需要到當地公安局的禁毒辦公室進行備案,禁毒辦公室一般會給你們易制毒化學葯品清單,一共是3類,大概100多種,禁毒辦公室進行實地審查之後(去你們單位)會批准購買,但要先估計用量,他們只按照你們要購買的數量批,就是你申請多少他批多少,還要每3個月匯報使用情況,剩餘葯品量之類的。
危險化學品分為一般危險化學品和特殊危險化學品。特殊危險化學品主要包括: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爆炸化學品和易制爆化學品。
特別提示:任何危險化學品都一律不對個人銷售。
❷ 個人購買第二三類易制毒化學品需要什麼購買證明如何申請
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個人自用購買少量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無須備案。
經營單位銷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查驗購買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委託代購的,還應當查驗購買人持有的委託文書。
經營單位在查驗無誤、留存上述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後,方可出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發現可疑情況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2)個體戶采購易制毒化學品該怎麼支付擴展閱讀
第二類包括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1-苯基-1-丙酮(苯丙酮)、溴素(液溴)。第三類包括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
2005年,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445號國務院令,公布《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05-11-1施行),列管了三類24個品種,第一類主要是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第二類、第三類主要是用於製造毒品的配劑。
根據2012年8月29日公安部、商務部、衛生部、海關總署、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管制鄰氯苯基環戊酮的公告,2012年9月15日起,鄰氯苯基環戊酮也被列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加以管制。
❸ 易制毒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是一項法律文件。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已經在2006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經槐轎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公安機關監督檢查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實施本章處罰,同時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機關實施處罰的,應當通報其他行政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橡戚法》
第一條 為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購銷和運輸易制毒化學品行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於製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安部是全國易制毒化學品購銷鉛如肆、運輸管理和監督檢查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易制毒化學品購銷、運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禁毒部門應當設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專門機構,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設專門人員,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的購買、運輸許可或者備案和監督檢查工作。
❹ 易制毒購買備案流程
易制毒化學品購買申請表;購買者是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和復印件;其他組織提供登記證書(成立批准文件)和復印件;個人提供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有經辦人或委託人的,還需提供身份證和委託文書;合法使用需要證明;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合同復印件.
什麼是易制毒、易制爆化學品
易制毒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可以作為原料或輔料而製成毒品的性質的化學品,通常是鹽酸、硫酸、部分有機物、有機溶劑和極少數強氧化劑。易制毒化學品一般可細分為三類,其中,實驗室常用易制毒化學品一般為第二類、第三類。
易制爆化學品是指可以作為原料或輔料製成爆炸物品的化學物質。
易制爆化學品通常包括:強氧化劑,可/易燃物,強還原劑和部分有機物。
實驗室常用的危險化學品
易制毒化學品:
鹽酸、硫酸、高錳酸鉀(亦是易制爆)。
易制爆化學品:
硝酸、高氯酸、過氧化氫、過氧化鈉、重鉻酸鉀、硼氫化鉀等。
審批機構
1、購買第一類中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由省公安廳審批。
2、購買第二、三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
采購流程
1、申購人選擇有銷售經營易制毒危化品資格的供應商簽訂《購銷合同》;
2、准備資料到當地公安局或網路平台辦理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
3、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審批下來後提供給銷售業務員並委託銷售方辦理易制毒化學品運輸備案證明;
4、易制毒化學品運輸備案證明審批下來後,銷售方即可安排發貨。
註:個人不得購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和第二類易制毒危化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許可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對進口、出口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依法進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❺ 易制毒化學品中的危險化學品用什麼進行交易
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購銷和運輸易制毒化學品行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於製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安部是全國易制毒化學品購銷、運輸管理和監督檢查的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易制毒化學品購銷、運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禁毒部門應當設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專門機構,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設專門人員,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的購買、運輸許可或者備案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購銷管理
第三條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購買許可證;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取得購買許可證或者購買備案證明後,方可購買易制毒化學品。
第四條個人不得購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和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
禁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但是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葯品制劑和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除外。
第五條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和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和復印件),其他組織的登記證書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復印件),或者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二)合法使用需要證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證明由購買單位或者個人出具,註明擬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品種、數量和用途,並加蓋購買單位印章或者個人簽名。
第六條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負責審批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購買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負責審批的公安機關對購買許可證的申請能夠當場予以辦理的,應當當場辦理;對材料不齊備需要補充的,應當1次告知申請人需補充的內容;對提供材料不符合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公安機關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實地核查:
(一)購買單位第一次申請的;
(二)購買單位提供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對購買單位提供的申請材料有疑問的。
第八條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受理備案後,應當於當日出具購買備案證明。
自用一次性購買5公斤以下且年用量50公斤以下高錳酸鉀的,無須備案。
第九條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1個月。
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1個月。對備案後1年內無違規行為的單位,可以發給多次使用有效的備案證明,有效期6個月。
對個人購買的,只辦理一次使用有效的備案證明。
第十條經營單位銷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查驗購買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委託代購的,還應當查驗購買人持有的委託文書。
委託文書應當載明委託人與被委託人雙方情況、委託購買的品種、數量等事項。
經營單位在查驗無誤、留存前兩款規定的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後,方可出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發現可疑情況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經營單位在查驗購買方提供的許可證和身份證明時,對不能確定其真實性的,可以請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核查。公安機關應當當場予以核查,對於不能當場核實的,應當於3日內將核查結果告知經營單位。
第十一條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易制毒化學品銷售台賬,如實記錄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購買方等情況。經營單位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時,還應當留存購買許可證或者購買備案證明以及購買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的復印件。
銷售台賬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
第十二條經營單位應當將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於銷售之日起5日內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將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於30日內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的銷售情況應當包括銷售單位、地址,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種類、數量等,並同時提交留存的購買方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十三條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使用台賬,如實記錄購進易制毒化學品的種類、數量、使用情況和庫存等,並保存2年備查。
第十四條購買、銷售和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易制毒化學品的出入庫登記、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崗位責任分工以及企業從業人員的易制毒化學品知識培訓等方面建立單位內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運輸管理
第十五條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運輸許可證或者進行備案:
(一)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直轄市為跨市界)運輸的;
(二)在禁毒形勢嚴峻的重點地區跨縣級行政區域運輸的。禁毒形勢嚴峻的重點地區由公安部確定和調整,名單另行公布。
運輸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向運出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運輸許可證。
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向運出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運輸許可證。
運輸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向運出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運輸供教學、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黃素樣品和供醫療機構制劑配方使用的小包裝麻黃素以及醫療機構或者麻醉葯品經營企業購買麻黃素片劑6萬片以下、注射劑1.5萬支以下,貨主或者承運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購買許可證明或者麻醉葯品調撥單的,無須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
第十七條因治療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親屬或者患者委託的人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和本人的身份證明,可以隨身攜帶第一類中的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葯品制劑,但是不得超過醫用單張處方的最大劑量。
第十八條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應當由貨主向公安機關申請運輸許可證或者進行備案。
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或者進行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和復印件),其他組織的登記證書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復印件),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二)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合同(復印件);
(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九條負責審批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之日起10日內,收到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運輸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負責審批的公安機關對運輸許可申請能夠當場予以辦理的,應當當場辦理;對材料不齊備需要補充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充的內容;對提供材料不符合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運輸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運輸前向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的當日發給備案證明。
第二十條負責審批的公安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核查其真實性和有效性,其中查驗購銷合同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核對是否相符;對營業執照和登記證書(或者成立批准文件),應當核查其生產范圍、經營范圍、使用范圍、證照有效期等內容。
公安機關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實地核查:
(一)申請人第一次申請的;
(二)提供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對提供的申請材料有疑問的。
第二十一條對許可運輸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發給一次有效的運輸許可證,有效期1個月。
對許可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發給3個月多次使用有效的運輸許可證;對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備案的,發給3個月多次使用有效的備案證明;對於領取運輸許可證或者運輸備案證明後6個月內按照規定運輸並保證運輸安全的,可以發給有效期12個月的運輸許可證或者運輸備案證明。
第二十二條承運人接受貨主委託運輸,對應當憑證運輸的,應當查驗貨主提供的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並查驗所運貨物與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等情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運。
承運人查驗貨主提供的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時,對不能確定其真實性的,可以請當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協助核查。公安機關應當當場予以核查,對於不能當場核實的,應當於3日內將核查結果告知承運人。
第二十三條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時,運輸車輛應當在明顯部位張貼易制毒化學品標識;屬於危險化學品的,應當由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應當憑證運輸的,運輸人員應當自啟運起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承運單位應當派人押運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
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時,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貨物運輸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在易制毒化學品運輸過程中應當對運輸情況與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所載內容是否相符等情況進行檢查。交警、治安、禁毒、邊防等部門應當在交通重點路段和邊境地區等加強易制毒化學品運輸的檢查。
第二十五條易制毒化學品運出地與運入地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情況通報制度。運出地負責審批或者備案的公安機關應當每季度末將辦理的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或者備案情況通報運入地同級公安機關,運入地同級公安機關應當核查貨物的實際運達情況後通報運出地公安機關。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等情況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對發現非法購銷和運輸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
公安機關在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絕或者隱匿。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對依法收繳、查獲的易制毒化學品安全保管。對於可以回收的,應當予以回收;對於不能回收的,應當依照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交由有資質的單位予以銷毀,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人身傷亡。對收繳、查獲的第一類中的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一律銷毀。
保管和銷毀費用由易制毒化學品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違法單位或者個人無力承擔的,該費用在回收所得中開支,或者在公安機關的禁毒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購買、銷售和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上年度的購買、銷售和運輸情況。公安機關發現可疑情況的,應當及時予以核對和檢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有條件的購買、銷售和運輸單位,可以與當地公安機關建立計算機聯網,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發案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接到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立案查處,並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規定購買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沒收非法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對購買方處非法購買易制毒化學品貨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20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規定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銷售單位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並對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無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二)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第三十二條貨主違反規定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沒收非法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或者非法運輸易制毒
❻ 浙江省易制毒化學品(非葯品類)購買許可
申請條件:
具備合法登記資質的單位,提交合法使用需要證明。
(一)《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個人不得購買第一類、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
(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禁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
註: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葯品制劑和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除外。
所需材料:
辦理流程
申請購買第一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在網上申請,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網上受理,受理信息通過信息系統在公安機關內部流轉。其中向省外購買的由浙江省公安廳網上審批、發證;向省內購買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義烏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審批。單位自主列印電子證明。
法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005年8月26日《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第十五條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二)公安部2006年8月22日《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六條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三)浙江省公安廳關於印發《全省公安機關服務社會方便群眾十六項舉措》的通知(浙公通字〔2012〕110號),委託行使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行政許可審批許可權。第一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審批委託設區市公安局及義烏市公安局辦理(跨省的按照原規定辦理);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審批委託縣(市、區)公安局辦理(跨省的按照原規定辦理)。
❼ 如何購買和使用易制毒化學品
(1)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保衛處是醫學部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部門,您在采購、使用、廢棄物處理時要按國家、上級主管部門、醫學部的相關程序辦理。 (2)采購管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為依據。 a.確認欲采購試劑的屬性: 方法1:登陸醫學部實驗用品供貨平台系統,輸入試劑名稱並登記搜索,如果搜索結果字體為紅色,則所購化學品有可能屬於易制毒化學品。 方法2:在《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請您在北醫主頁—校內信息—供貨平台--易制毒)中查詢,確認所購化學品是否屬於易制毒化學品。 b.請您下載並填寫一式兩份的《北京大學醫學部易制毒化學品領取證明表》(請參考「《北京大學醫學部易制毒化學品領取證明表》的填表範例」),經實驗室負責人簽字確認並加蓋公章後,由采購人交到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下屬試劑與葯品管理辦公室。 c.我處根據《北京大學醫學部易制毒化學品領取證明表》里所需易制毒化學品品種和數量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緝毒委報批。經批准後,持公安局所批《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到有合法經營資質的公司購置易制毒所需化學品。 d.實驗室采購人員持易制毒領取證明到設備與實驗管理處易制毒化學品庫房領取所需易制毒化學品。下載:1.《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2.《北京大學醫學部易制毒化學品領取證明表》 3.《北京大學醫學部易制毒化學品領取證明表》的填表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