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廠內的危險化學品管理程序有什麼要求
危化品管理制度
1.總則
1.1加強對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防止化學危險物品在運輸、貯存、生產和使用過
程中發生火災、爆炸及毒害等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2.范圍和分類
2.1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毒害等危險性質,在生產、貯運、使用中能引起燃
燒、爆炸和導致人身中毒或傷害事故,並使財產受到毀壞的化學物品,統稱為化學危險物品。
2.2有些物品雖不屬於危險物品,但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也應加強管理。
2.3化學危險物品按其性質和貯運要求分為:
2.3.1爆炸品
2.3.2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2.3.3易燃液體
2.3.4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2.3.5毒害品和腐蝕品及感染性物品
2.4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爆炸物品管理規則》、《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
3.生產和使用
3.1生產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裝置,應根據危險品的種類、性能和生產過程中的
火災危害及毒害程度,設置相應的排風、通風、防火、防爆、防塵防毒、泄壓、降溫、防潮、避雷、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排放、隔離操作和自動報警等安全設施。
3.2生產車間存放的危險物品,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
存放量。原料和成品應經化驗,以免因成分不符標准或發生事故。
3.3劇毒物品生產和使用場所操作人員必須正確穿戴專用防護用品和器具(如酸、鹼作業崗位要戴眼鏡、處理問題時必須戴面罩)。嚴禁用手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得在劇毒物品場所飲食,應備有一定數量的解毒葯品(甘草含劑等)以備應急搶救之用,工作結束後應更換工作服,清洗後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3.4包裝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消除隱患。容器必須牢固、嚴密,並按照國家頒發的《危險貨物包裝標志》的規定,印貼專用的標志和物品名稱。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要將其理化性質(閃點、燃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和防火、防爆、滅火、安全貯運等注意事項寫在說明書上,否則不準出廠。
3.5生產或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場所,其電氣、動力設備、照明裝置、儀表和開關等應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和國家頒發的《爆炸危險物品場所電氣安全規程》等規定,分別採用防爆或隔離措施。
3.6輸送液體物品,應採取防止泄露、消除靜電的措施,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摩擦、撞擊。
3.7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加熱,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若必須採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或照明等加熱時,應採取嚴密隔離措施。
3.8凡用於生產的煤氣、有毒、有害氣體蒸汽、水等管道必須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分開。用途不同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不應聯通。
3.9化學危險品生產或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標准處理。
3.10嚴禁用一級易燃液體洗刷機器設備、車輛部件和工作服等。
3.11易燃、易爆設備、管道檢修,要求嚴格按公司《動火管理制度》和《安全檢修制度》規定執行。
4.貯存和保管
4.1貯存量較大的化學危險品的倉庫應根據物品性質,按規范要求設置相應的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防曬、調溫、消除靜電、防火圍堤等安全裝置和設施。
4.2化學危險物品倉庫內只能貯存同一類化學危險物品,不同品種要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貯存,並應有一定的安全距離,並保證道路通暢。
4.3對化學試劑危險物品庫要安排的貨位,避免混存。化學性質、防護或滅火方法相互抵觸或相互有影響的化學危險物品,絕對不允許貯存在同一庫內。
4.3.1氧化劑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庫。
4.3.2能自燃或遇水燃燒的物品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庫。
4.4對於遇水易爆,遇高溫、低溫、爆曬會發生分解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液化氣體分別不得在潮濕、易積水、高溫處及低溫處貯存,不能在露天場地貯存。
4.5化學危險物品倉庫與生產、生活區有適當的距離,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設施。
4.6化學危險物品倉庫管理人員(包括庫工)必須進行公司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由本單位發給安全作業證方能上崗操作。
4.7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人員,要選配責任心強,經過專門訓練,熟知危險物品性質和安全管理常識的人員擔任。
4.8化學危險物品倉庫出入庫發放制度:
4.8.1 化學危險品入庫前均應按合同或入庫單、請檢單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
a. 商品數量;
b. 包裝;
c. 危險標志;
d. 合格證或檢驗報告。
經核對後方可入庫,當商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4.8.2 化學危險品出庫前均應按合同或領料單進行檢查核對,核對內容包括:
a. 商品數量;
b. 包裝;
c. 危險標志;
4.8.3 進入化學危險品儲存區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車輛,必須採取防火措施。
4.8.4 裝卸、搬運化學危險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4.8.5 裝卸對人身有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4.8.6 不得用同一車輛運輸互為禁忌的物料。主管部門要加強檢查,嚴格執行。
4.8.7 修補、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8.8 為防止發料差錯,對劇毒物品、易制毒品必須實行雙人收發、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四雙」制度。
4.8.10 化學危險物品倉庫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4.8.11 化學危險物品的領用需經使用人員提出,部門主管批准,倉管人員同意後方可出庫。
4.8.12 化學危險品的出入庫須有台帳記錄,每月必須進行盤帳,做到帳、卡、物相付。
5.裝卸運輸
5.1化學危險物品的裝卸和運輸,必須指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品一般性質和安全防範知識的人員承擔。
5.2化學危險物品裝卸運輸人員,應持有安全合格證,按運輸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好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撞擊、翻滾、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5.3化學危險品裝卸前後,對車廂、庫房應進行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裝過劇毒物品的車輛,卸後必須洗刷干凈。
5.4相互碰撞、接觸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害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互相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而在同一車上混裝運輸。
5.5化學危險品裝運時不得人貨混裝。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危險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於2人。
5.6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應嚴格防止外來明火,盡可能選擇路面平坦的道路,不得
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行車中要保持車速、車距,嚴禁超速、超車和強行會車。
5.7裝運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輛排氣筒上必須裝有阻火器,並配備滅火器材。車
頭應懸掛「危險品」標記,罐車要掛靜電接地導鏈。
5.8裝運爆炸、易燃液體、可燃氣體、劇毒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必須包裝牢固、嚴密,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5.8.1禁止使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和腳踏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氯化鉀、
氯化鈉等氧化劑和鐵桶包裝的低閃點的易燃液體時,不得用鐵板車及汽車掛車。
5.8.2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等危險物品。
5.8.3高溫季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的車輛要有防曬設施。
5.8.4裝運電石等忌水物品時,應要有防雨設施。
5.9公司銷售部對來公司拉運危險貨物的客戶要檢查:「采購證、准運證、押運人員的押運證、槽(罐)車准用證」、並檢查運載工具外觀是否合乎安全要求,如發現問題應責成用戶處理後方可發貨。
6.報廢處理
6.1劇毒物品用後的包裝物必須嚴加管理統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處理。
6.1.1鐵制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作它用。
6.1.2包裝容器必須在生產部指派專人監護下銷毀。
6.2劇毒物品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先提出申請,制定安全措施,經生產部批准後方可處理。
6.3凡公司報廢的金屬容器、設備、管道等含有化學危險物質的,必須由使用單位按規定要求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交給廢品處理部門。
6.4公司生產中的各類有害廢渣、污物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2. 化學品管理管理制度
1 目的
規范化學品的運輸、裝卸、貯存、使用、廢棄及處理,避免對環境造成影響和對人員造成傷害。
2 適用范圍
適用於本公司經營活動中使用的所有化學品的管理。
3 定義
化學品:在本體系中是指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性質的物質。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蝕品等。
4 職責
4.1技術部負責收集、編制MSDS 和「化學品清單」,並負責本部門化學品的使用、貯存管理。
4.2采購部負責采購、運輸化學品及與相關方的溝通。
4.3生產部負責本部門化學品的使用、貯存管理。
4.4服務部負責銷售的化學品的貯存、運輸管理。
4.5安全環保辦負責對外委託服務承包商處理化學品廢棄物。
4.6其他有化學品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化學品的管理。
4.7安全環保辦負責對有關化學品的各環節情況進行監督。
5.工作程序
5.1分類
5.1.1易燃液體(如各種樹脂、溶劑、成品油漆等)閃點較低的有機試劑(如乙醚、乙醇、丙酮、苯等) 5.1.2易燃固體(如鋁粉)、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鋅粉及投料抽風機抽出的粉塵)。
5.1.3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化驗室的化學試劑中某些強氧化劑( 如氯酸鉀、硝酸鉀、高錳酸鉀等 )或其混合物、強腐蝕性酸、鹼等。生產使用原料有機過氧化物(如過氧化環已酮、過氧化苯甲醯)
5.1.4毒害品中防污漆的毒料(如有機錫化合物,蛋白質凝固劑等) 有毒葯品(如重鉻酸鉀、鋇鹽、鉛鹽、砷化物、汞的化合物)
5.1.5技術部應制定目前本公司所使用的化學品的分類明細表,該表每年修訂一次。
5.2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5.2.1采購部在簽定化學品購買協議時,須向供應商索取原料安全技術說明書。 如供應商無法提供原料安全技術說明書,則須提供該化學物質的成分、化學名稱及其危險特性。
5.2.2采購部、技術部及生產部均有責任通過其他可能的渠道,獲取化學品的原料安全技術說明書。
5.2.3技術部負責確認各部門收集的原料安全技術說明書及相關資料,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適用格式,並統一存檔管理。
5.2.4安全環保辦應組織對化學品使用及保管人員進行化學品的原料安全技術說明書的培訓。
5.3化學品的標識
5.3.1根據化學品的原料安全技術說明書或其危險特性,安全環保辦應制定包括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防護措施、急救、儲運、泄露處置等內容在內的化學品標牌內容草稿。並將該標牌草稿提交行政部制定相應標牌。
5.3.2主要化學品的貯存、使用場所都應設置有效的並經安全環保辦批準的化學品標牌。
5.4化學品管理
5.4.1易燃液體(如各種樹脂、溶劑、成品油漆等)。在生產儲存時,應杜絕一切火源,嚴禁煙火。電器設備、照明等應採用防爆裝置,不發生跑、冒、滴、漏現象,做好防靜電措施,不能與氧化劑及氧化性酸類混存,通風要良好。
5.4.2易燃固體(如鋁粉),遇濕易燃物品(鋅粉及投料抽風機抽出的粉塵)。生產和儲存,應杜絕一切火源,嚴禁煙火,嚴防有水滲入,生產時要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摩擦等。儲存地方必須乾燥,不準露天堆放,不能和含水的液體及其它化學品混存,特別是要與酸類物品隔存,滅火時嚴禁用水撲救。
5.4.3生產使用原料有機過氧化物(如過氧化環已酮、過氧化苯甲醯)。有著氧化性和著火爆炸並存的雙重危險性,在生產和儲存中,應杜絕一切火源,嚴禁受熱,生產時要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摩擦等,避免與可燃物、還原劑(如鋁粉、鋅粉)、酸鹼接觸。有機過氧化物對眼睛有嚴重的傷害作用,要避免與眼睛接觸。
5.4.4化驗室的化學試劑中某些強氧化劑( 如氯酸鉀、硝酸鉀、高錳酸鉀等 )或其混合物不允許隨意混存,以免起化學反應後發生火災和爆炸事故。閃點較低的有機試劑(如乙醚、乙醇、丙酮、苯等)極易引燃,儲存和使用時應嚴禁火種,並妥為保管。有毒葯品(如重鉻酸鉀、鋇鹽、鉛鹽、砷化物、汞的化合物)要嚴格管理,切勿觸及傷口和誤入口內,其廢液嚴禁倒入下水道。使用和保存上述物品,應了解其性能和保存方法,實行專人負責管理,對試劑的名稱、數量、規格以及進出時間,必須進行詳細記錄,任何人不得擅自取用貯存室內的化學試劑,貯存室內嚴禁煙火,保持室內通風良好,確保安全。
5.4.5毒害品中防污漆的毒料(如有機錫化合物,蛋白質凝固劑等),接觸皮膚後會破壞皮膚組織,一些樹脂(如低分子量異氰酸酯)對身體有很大危害,切勿吞入或接觸皮膚。使用時一定要按規定做好防護措施。
5.4.6化學品使用部門的人員應按照相關作業規程要求,使用時須注意個人防護。參照各崗位操作規程。
5.5化學品的運輸和裝卸
5.5.1由供應商或委託外方提供運輸的化學品,采購部、服務部必須確認其具有資質,服務部須檢查其是否三證齊全。
5.5.2運輸、裝卸參照《運輸管理規定》及《成品倉操作規程》。
5.6化學品的廢棄物必須按照《廢棄物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不得任意拋棄廢棄物,污染環境。
5.7化學品的異常、緊急事件處理
5.7.1泄漏或滲漏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如發生人員受到傷害或環境受到污染的事件時;發生嚴重環境污染或起火、爆炸等嚴重事件時,應按照《應急准備與響應管理程序》的規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