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如何處罰
在現實生活中,危險化學品是指一些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特殊化學物品。那麼,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如何處罰?為了回答這個問題,下面由我為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以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以下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一、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如何處罰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可能觸犯《刑法》第125條規定的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犯該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違反國家關於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刑法》第七十七條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蠢旁祥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我國《刑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具體的量刑是帶搏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和事實作出的。
二、非法經營危險品犯罪構成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啟遊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同時還侵犯國家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管理制度。本罪是涉及到危險對象的犯罪,但並不表現為對這種對象的破壞,也不具有投放危險物質等罪一經實施即會同時造成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廣泛破壞的特點。將其歸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於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一旦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國家財產的安全,給社會治安留下極大隱患。由於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其自身具有的危害人身健康的屬性,因此國家歷來對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的合理利用(包括生產、運輸、儲存)都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並且在有關的法律、法規中,對開采、生產、運輸、儲存、研製開發和合理利用的主體即單位和個人都有明確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從事上述行為。這也是出於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公共安全的目的。國家對有資格從事這些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既要認真做好各種科學研製和利用等工作,又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制度操作,嚴格把關,嚴防這類放射性物質從任何渠道流入社會,特別是不能落入犯罪分子或者恐怖分子手中。否則將會對公眾和社會造成難以想像的嚴重後果。
因此,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不僅違反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這些危險物質的管理規定,而且由於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這些危險物質的巨大破壞性和殺傷力,同時還侵犯了公共安全。犯罪對象包括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這些危險物質。所謂「毒害性」物質,主要是指能對人或者動物產生毒害的有毒物質。范圍廣泛,包括化學性有毒物質、生物性有毒物質和
微生物類有毒物質。
Ⅱ 無證經營危險化學品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無證經營危險化學品,可能觸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犯該罪,處3-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非法經營危險品是非常嚴重的,非法經營危險品影響我們的社會安全穩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Ⅲ 未取得成品油經營許可證如何處罰
有位網友告訴我,他在一家加油站兼職打工。據他了解這個加油站沒有成品油經營許可證,因為位置比較偏僻一直沒被查到。他想了解如果舉報了這個加油站,會有什麼樣的處罰。我查詢了相關資料,將信息整理如下,供您參考。
一、未取得成品油經營許可證如何處罰汽油、柴油屬於國家《危險化學品》目錄載明的危險化學品,加油站屬於危險化學品經營行業。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關於無證經營成品油的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敏和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在辦理營業執照的時候需要出示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取得經營許可證,那麼營業執照也是橋中盯辦不下培肢來的。那麼這類企業同時還會面臨來自工商系統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