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化學污染物室內標准
法律分析:室內化學污染指數在0-100范圍內是正常。
I級、指數為0-50,空氣質量為優。
II級、指數為51-100,空氣質量屬於良。此時空氣質量被認為是可以接受的,一般對公眾健康沒有危害。
III(1)級、指數為101-150,空氣質量屬於輕微污染。此時,對污染物比較敏感的人群,例如兒童和老年人、呼吸道疾病或心臟病患者,以及喜愛戶外活動的人,他們的健康狀況會受到影響。
III(2)級、指數為151-200,空氣質量屬於輕度污染。此時,幾乎每個人的健康都會受到影響,對敏感人群的不利影響尤為明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