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生產、經銷、使用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1.生產、經銷、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銷、使用的危險品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生產、經銷、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銷、使用的危險品的,以及違反國家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銷和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對所生產、經銷和使用的危險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2.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和儲存危險品的建設項目違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品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進行儲存、裝卸危險品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該規定予以處罰。
3.未依法取得危險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品經銷許可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未依法取得危險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未取得危險品經銷許可證從事危險品經銷活動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銷活動,沒收違法經銷的危險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危險品標志、標簽、登記和安全措施違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品標志、標簽、登記和安全措施違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生產、儲存危險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2)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3)危險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4)危險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的。
(5)危險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6)危險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品的。
(7)危險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形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8)生產、儲存危險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9)危險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危險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
(10)儲存危險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11)危險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12)危險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從事危險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以上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以上規定予以處罰;儲存劇毒危險品、易制爆危險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範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以上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危險品、易制爆危險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處罰。
5.危險品包裝物、容器生產違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品包裝物、容器的,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將未經檢驗合格的運輸危險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6.危險品儲存、搬運違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事危險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以下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此規定予以處罰。
(1)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2)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3)未按國家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4)未將危險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危險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5)危險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6)危險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7)未對危險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7.違法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危險品、易制爆危險品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1)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危險品、易制爆危險品的單位,不如實記錄生產、儲存、使用的劇毒危險品、易制爆危險品的數量、流向的。
(2)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危險品、易制爆危險品的單位,發現劇毒危險品、易制爆危險品丟失或者被盜,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3)儲存劇毒危險品的單位未將劇毒危險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4)危險品生產企業、經銷企業不如實記錄劇毒危險品、易制爆危險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危險品、易制爆危險品的品種、數量、用途,或者保存銷售記錄和相關材料的時間少於1年的。
(5)劇毒危險品、易制爆危險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危險品、易制爆危險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6)使用劇毒危險品、易制爆危險品的單位依照相關規定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危險品、易制爆危險品,未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生產、儲存危險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危險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品企業或者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8.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違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品,或者丟棄危險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國家規定將其危險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㈡ 售賣危險化學品怎麼判刑
法律分析:售賣危險化學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行為人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為,涉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最低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㈢ 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如何處罰
在現實生活中,危險化學品是指一些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特殊化學物品。那麼,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如何處罰?為了回答這個問題,下面由我為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以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以下回答對您有所幫助。㈣ 違法采購、銷售、購買危險品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1.采購危險品違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2.銷售危險品違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1)向不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危險品、易制爆危險品的。
(2)不按照劇毒危險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危險品的。
(3)向個人銷售劇毒危險品(屬於劇毒危險品的農葯除外)、易制爆危險品的。
3.購買危險品違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不具有國家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規定條件的單位,購買劇毒危險品、易制爆危險品,或者個人購買劇毒危險品(屬於劇毒危險品的農葯除外)、易制爆危險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危險品、易制爆危險品,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劇毒危險品、易制爆危險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國家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危險品、易制爆危險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危險品(屬於劇毒危險品的農葯除外)、易制爆危險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