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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化學品免於收圍油欄

發布時間:2023-08-23 16:25:49

① 求: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常用化學危險品(以下簡稱化學危險品)貯存的基本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常用化學危險品(以下簡稱化學危險品)出、入庫,貯存及養護。
2 引用標准
GB 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 13690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GB J16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3 定義
3.1 隔離貯存segregated storage在同一房間或同一區域內,不同的物料之間分開一定的距離,非禁忌物料間用通道保持空間的貯存方式。
3.2 隔開貯存cut-off storage在同一建築或同一區域內,用隔板或牆,將其與禁忌物料分離開的貯存方式。
3.3 分離貯存detached storage在不同的建築物或遠離所有建築的外部區域內的貯存方式。
3.4 禁忌物料incinpatible inaterals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物料。
4 化學危險品貯存的基本要求
4.1 貯存化學危險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4.2 化學危險品必須貯存在經公安部門批准設置的專門的化學危險品倉庫中,經銷部門自管倉庫 貯存化學危險品及貯存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設置化學危險品貯存倉庫。
4.3 化學危險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4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4.5 化學危險品按GB 13690的規定分為八類:
a. 爆炸品;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5-07-26批准1996-02-01實施
b.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c. 易燃液體;
d. 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e.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f. 毒害品;
g. 放射性物品;
h. 腐蝕品。
4.6 標志
貯存的化學危險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 190的規定。同一區域貯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物品的性能標志。
4.7 貯存方式化學危險品貯存方式分為三種:
a. 隔離貯存;
b. 隔開貯存;
c. 分離貯存。
4.8 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貯存。 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禁忌物料配置見附錄A(參考件)。
4.9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5 貯存場所的要求
5.1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築,其耐火等級、層數、佔地面積、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5.2 貯存地點及建築結構的設置,除了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外,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
5.3 貯存場所的電氣安裝
5.3.1 化學危險品貯存建築物、場所消防用電設備應能充分滿足消防用電的需要;並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5.3.2 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或建築物內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都應符合安全要求。
5.3.3 貯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建築,必須安裝避雷設備。
5.4 貯存場所通風或溫度調節
5.4.1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必須安裝通風設備,並注意設備的防護措施。
5.4.2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通排風系統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5.4.3 通風管應採用非燃燒材料製作。
5.4.4 通風管道不宜穿過防火牆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須穿過時應用非燃燒材料分隔。
5.4.5 貯存化學危險品建築採暖的熱媒溫度不應過高,熱水採暖不應超過80℃,不得使用蒸汽採暖和機械採暖。
5.4.6 採暖管道和設備的保溫材料,必須採用非燃燒材料。
6 貯存安排及貯存量限制
6.1 化學危險品貯存安排取決於化學危險品分類、分項、容器類型、貯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6.2 貯存量及貯存安排見表1。
表 1
貯存類別 露天貯存 隔離貯存 隔開貯存 分離貯存
貯存要求
平均單位面積貯存量,t/m2 1.0~1.5 0.5 0.7 0.7
單一貯存區最大貯量,t 2000~2400 200~300 200~300 400~600
垛距限制,m 2 0.3~0.5 0.3~0.5 0.3~0.5
通道寬度,m 4~6 1~2 1~2 5
牆距寬度,m 2 0.3~0.5 0.3~0.5 0.3~0.5
與禁忌品距離,m 10 不得同庫貯存 不得同庫貯存 7~10
6.3 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積水的建築物中貯存。
6.4 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應貯存在一級建築物中。其包裝應採取避光措施。
6.5 爆炸物品不準和其他類物品同貯,必須單獨隔離限量貯存,倉庫不準建在城鎮,還應與周圍建築、交通幹道、輸電線路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6.6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貯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貯;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貯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並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6.7 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貯存,具有還原性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6.8 有毒物品應貯存在陰涼、通風、乾燥的場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6.9 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
7 化學危險品的養護
7.1 化學危險品入庫時,應嚴格檢驗物品質量、數量、包裝情況、有無泄漏。
7.2 化學危險品入庫後應採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在貯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
7.3 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8 化學危險品出入庫管理
8.1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管理制度。 8.2 化學危險品出入庫前均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
a.數量;
b.包裝;
c.危險標志。 經核對後方可入庫、出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8.3 進入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車輛,必須採取防火措施。
8.4 裝卸、搬運化學危險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8.5 裝卸對人身有毒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8.6 不得用同一車輛運輸互為禁忌的物料。
8.7 修補、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9 消防措施
9.1 根據危險品特性和倉庫條件,必須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滅火葯劑。並配備經過培訓的兼職和專職的消防人員。
9.2 貯存化學危險品建築物內應根據倉庫條件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9.3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物內,如條件允許,應安裝滅火噴淋系統(遇水燃燒化學危險品,不可用水撲救的火災除外),其噴淋強度和供水時間如下: 噴淋強度 15 L /(min•m2); 持續時間 90min。
10 廢棄物處理
10.1 禁止在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廢棄物品。
10.2 泄漏或滲漏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
10.3 按化學危險品特性,用化學的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污染環境。
11 人員培訓
11.1 倉庫工作人員應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11.2 對化學危險品的裝卸人員進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11.3 倉庫的消防人員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識之外,還應進行在危險品庫工作的專門培訓,使其熟悉各區域貯存的化學危險品種類、特性、貯存地點、事故的處理程序及方法。

② 一級建築物和二級建築物存放哪些化學品

一級建築物和二級建築物存放氧化劑、易燃液體、易燃固體、和劇毒物化學品。

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庫房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要求。

等級區分

1、安全等級:一級;破壞後果:很嚴重;建築物類型:重要的建築物 。

2、安全等級:二級;破壞後果:嚴重;建築物類型:一般的建築物。

3、安全等級:三級;破壞後果:不嚴重;建築物類型:次要的建築物。

③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02年1月9日國務院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總理 朱鎔基
2002年1月2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四章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五章 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准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四條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於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准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准、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並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並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後,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准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准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 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准,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准。
第十二條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葯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 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並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 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並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於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 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並採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於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並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並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准,並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 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

④ 危險化學品有哪些

問題一:常見的危險化學品有哪些? 危險化學品主要是指具有訂炸性、易燃性、毒性、腐蝕性的化學物品。
常見的危險化學品有:苯、液化氣、汽油、甲醛、氨水、二氧化硫、硫化氫、農葯、液氯等。

問題二:危險化學品包括哪些 危險化學品主要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腐蝕性的化學物品。
常見的危險化學品有:苯、液化氣、汽油、甲醛、氨水、二氧化硫、硫化氫、農葯、液氯等。

問題三:危險化學品有什麼性質 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應急要點
●發現被遺棄的化學品,不要撿拾,應立即撥打報警電話,說清具 *** 置、包裝標志、大致數量以及是否有氣味等情況。
●立即在事發地點周圍設置警告標志,不要在周圍逗留。嚴禁吸煙,以防發生火災或爆炸。
●遇到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發生事故,應盡快離開事故現場,撤離到上風口位置,不圍觀,並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其他機動車駕駛員要聽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地通過事故現場。
●居民小區施工過程中挖掘出有異味的土壤時,應立即撥打當地區(縣) *** 值班電話說明情況,同時在其周圍拉上警戒線或豎立警示標志。在異味土壤清走之前,周圍居民和單位不要開窗通風。
●嚴禁攜帶危險化學品乘坐公交車、地鐵、火車、汽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

問題四:危險化學品有哪些常用的 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的分類 按我國目前已公布的法規、標准,將危險化學品分為八大類,每一類又分為若干項,即: 第一類:爆炸品。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熱、摩擦、撞擊等)能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瞬間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量,使周圍的壓力急劇上升,發生爆炸,對周圍環境、設備、人員造成破壞和傷害的物品。爆炸品在國家標准中分5項,其中有3項包含危險化學品,另外2項專指彈葯等。 第1項:具有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如高氯酸。 第2項:具有燃燒危險和較小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如二亞硝基苯。 第3項:無重大危險的爆炸物質和物品,如四唑並-1-乙酸。 第二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指壓縮的、液化的或加壓溶解的氣體。這類物品當受熱、撞擊或強烈震動時,容器內壓力急劇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物質泄漏、爆炸等。它分3項。 第1項:易燃氣體,如氨氣、一氧化碳、甲烷等。 第2項:不燃氣體(包括助燃氣體),如氮氣、氧氣等。 第3項:有毒氣體,如氯(液化的)、氨(液化的)等。 第三類:易燃液體。本類物質在常溫下易揮發,其蒸氣與空氣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它分3項。 第1項:低閃點液體,即閃點低於-18℃的液體,如乙醛、丙酮等。 第2項:中閃點液體,即閃點在-18℃~<23℃的液體,如苯、甲醇等。 第3項:高閃點液體,即閃點在23℃~61℃的液體,如環辛烷、氯苯、苯甲醚等。 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這類物品易於引起火災,按它的燃燒特性分為3項。 第1項:易燃固體,指燃點低,對熱、撞擊、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點燃,迅速燃燒,能散發有毒煙霧或有毒氣體的固體。如紅磷、硫磺等。 第2項:自燃物品,指自燃點低,在空氣中易於發生氧化反應放出熱量,而自行燃燒的物品。如黃磷、三氯化鈦等。 第3項:遇濕易燃物品,指遇水或受潮時,發生劇烈反應,放出大量易燃氣體和熱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就能燃燒或爆炸。如金屬鈉、氫化鉀等。 第五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這類物品具有強氧化性,易引起燃燒、爆炸,按其組成分為2項。 第1項:氧化劑,指具有強氧化性,易分解放出氧和熱量的物質,對熱、震動和摩擦比較敏感。如氯酸銨、高錳酸鉀等。 第2項:有機過氧化物,指分子結構中含有過氧鍵的有機物,其本身是易燃易爆、極易分解,對熱、震動和摩擦極為敏感。如過氧化苯甲醯、過氧化甲乙酮等。 第六類:毒害品。毒害品指進入人(動物)肌體後,累積達到一定的量能與體液和組織發生生物化學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擾亂或破壞肌體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暫時或持久性的病理改變,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如各種氰化物、砷化物、化學農葯等等。 第七類:放射性物品。它屬於危險化學品,但不屬於《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管理范圍,國家還另外有專門的「條例」來管理。 第八類:腐蝕品。腐蝕品指能灼傷人體組織並對金屬等物品造成損傷的固體或液體。這類物質按化學性質分為3項。 第1項:酸性腐蝕品,如硫酸、硝酸、鹽酸等。 第2項:鹼性腐蝕品,如氫氧化鈉、硫氫化鈣等。 第3項:其它腐蝕品,如二氯乙醛、苯酚鈉等。

問題五:危險化學品八大行業有哪些 八大高危行業是: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

問題六:公司常用危險化學品有哪些 危險化學品主要有氧化劑,有毒物品,腐蝕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或與濕易燃物,易爆物等,如濃硫酸等強酸鹼性物質,氧氣瓶,亞硝酸鹽、砒霜等強毒性物質,鉀鈣鈉等活潑金屬。凡是生產像這些化學品的企業都是危險化學品企業。不過基本上大部分的化學品都是有一定的危險性,只要操作不當就會造成安全隱患。

⑤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哪裡

一、儲存倉庫要合格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採用不導熱的耐火材料做屋頂和牆壁的隔熱層,屋檐要適當加長,以阻止陽光射入倉庫;庫牆要適當加厚,常開窗,採用間接通風洞,設置雙層門、雙層屋頂,窗戶玻璃可漆成藍色或選用磨砂玻璃。
二、危化品要分類存放
危險化學品一般分為爆炸性物品、遇水燃燒物品、自燃性物品、易燃固體、易燃和助燃氣體、腐蝕性物品、氧化劑等。對這些物品要分類、分庫、分件、分架存放,嚴禁把各種性質互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容易發生自燃的物品混放在一處。
儲存物品時堆垛不可過高、過大、過密,垛與垛之間,垛與牆、柱、屋樑、電燈之間應保持一定距離,並留有消防通道,不得超量儲存。
三、嚴格控制溫度
為倉庫設貯水屋頂或在倉庫屋頂設置冷卻水管,當氣溫在30攝氏度以上時為倉庫降溫,使倉庫內溫度保持在28攝氏度以下。
在倉庫屋頂鋪砂石麻袋,能增強屋頂的隔熱性能,也可將庫房屋頂、外牆和窗戶玻璃塗成白色,利用白色對陽光的反射作用,減少輻射熱的吸收,達到降溫的作用。
根據物品性質和包裝情況,可以在倉庫地面上澆井水、放冰塊,有條件的可安裝空調降溫。有的倉庫可在早晚和夜間開窗通風,放進冷空氣,中午關閉門窗,防止熱空氣進入。
四、露天堆場和貯罐要降溫
桶裝的易燃液體,應放在建築物內,以防太陽直接照射。在特殊情況下需要臨時露天存放的,應採用不燃材料搭建遮陽棚,有時要根據實際情況用皮管定時噴水降溫。
貯罐頂部應設置降溫裝置,在氣溫達到30攝氏度以上時,開啟冷卻水泵進行噴淋降溫。貯罐不能裝得太滿,罐內一般只盛裝容積的90%至95%,需留出5%至10%的容積空間,這樣能防止罐內危險化學品因受熱膨脹而發生燃燒或爆炸事故。
五、安裝防雷設施
危險化學品倉庫一般都設在本單位或城市的邊緣地區,與周圍的其他建築物保持一定距離,這樣,倉庫周圍就形成了空曠地帶,容易遭受雷擊。因此,倉庫要安裝避雷裝置,以防止雷擊引起火災事故。
六、加強人員管理
管理危險化學品倉庫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庫管人員要定時對倉庫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安全。

⑥ 甲類危險化學品有哪些

問題一:甲類危險化高岩學品都包含什麼,還有乙類的。具體都有幾類,其中都包涵哪些物質? 這是一個范圍,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甲類:
1.閃點小於28℃的液體
2.爆炸下限小於10%的氣體
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並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5.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7.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脊友度大於等於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乙類:
1.閃點大於等於28℃,但小於60℃的液體
2.爆炸下限大於等於10% 的氣體
3.不屬於甲類的氧化劑
4.不屬於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福5.助燃氣體
6.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大於等於60℃的液體霧滴

問題二:什麼是甲類和乙類危險化學品 什麼是甲類和乙類危險化學品
甲類:這類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的特徵有6點:
⑴閃點 問題三:哪些屬於甲類化學品 甲類:這類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的特徵有6點:
⑴閃點 問題四:甲類化學危險品有哪些?乙類?丙類? 《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 版)

問題五:危險化學品 甲類有哪些櫻念槐 乙類,丙類 ,丁類 ,戊類分別有哪些?越詳細越好。。。。。 謝謝 10分 這個沒有詳細的列表
以閃點為區分標准
閃點小於28的屬於甲類,常用的有甲醇、乙醇、甲苯、丙酮、丁酮、異丙醇等
28-60的屬於乙類
可燃物屬於丙類
難燃和不燃分屬於丁戊
具體你戶以參考GB50016-2006上有分類的舉例

問題六:甲類和乙類危險化學品定義 15分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可分為甲、乙兩種。劇毒化學品、一類易制毒品、成品油屬於甲種,其他危險化學品屬於乙種。主要是只具有腐蝕性的,但是沒有太大毒性的,比如說氫氧化鈉,濃硫酸之類的

問題七:什麼是甲類和乙類危險化學品?它們的劃分標準是什麼 甲類:這類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的特徵有6點:
⑴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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