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准(2019年版)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應當依照該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該版數量標准共列出氯、氨、液化石油氣、硫化氫等75個納入使用許可的危化品的名稱、別名、最低年設計使用量及其CAS號(指美國化學文摘社對化學品的唯 一登記號)。
其中,企業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許可的危化品的使用量,由企業使用危化品的最低年設計使用量和實際使用量的較大值確定。
75個納入使用許可的危化品中,最低年設計使用量最大的為原油、氯苯和丙烯酸,其最低年設計使用量18萬噸/年,最低年設計使用量小的為光氣,其最低年設計使用量11噸/年。
(1)危險化學品儲存量多少擴展閱讀:
凡是涉及到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場所,都適用該條例。
1、條例的適用范圍是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各環節的安全管理。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條例對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適用,不論其經濟性質和規模大小,只要從事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條例的各項規定。
3、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危險化學品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各類危險化學品的具體安全措施和管理方法各不相同,不可能在一個條例中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所有問題都作出規定。因此,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還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_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網路_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准
㈡ 甲類化學危險品倉庫,750平方米能存儲多少量
約2400桶,384噸。每4個鐵桶擺放在一個托盤上,最多允許兩層托盤擺放,四個桶要進行捆紮綁定,防止移動時意外滑落。托盤按標準是2.25m², 則750m2倉庫可存放約300個托盤(考慮到垛距、垛牆間距、應急通道等)。
在用地面積足夠的前提下,庫房盡量寬敞,滿足商品擺放要求,貨物堆垛離牆0.3m以上,各類物品堆垛間距0.1m以上,主通道1.8m以上,支通道0.8m以上。單一貯存區最大貯量2000~2400 噸。
超出存儲量,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安全、消防的要求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2)危險化學品儲存量多少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並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並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後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採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後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㈢ 現場到底能存放多少危險化學品
這個要參考《GB50016-2014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以及以下法規:首先要明確你們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其次是看你們要放在哪裡,例如是車間還是專用倉庫,倉庫或車間的防火等級又是怎樣的,防火等級與防火間距、儲存物料具有關聯。例如以下圖片是該規范的摘錄:
GB50016-2014《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3.3.6廠房內設置甲、乙類中間倉庫時,其儲量不宜超過一晝夜的需要量。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GA 654—2006《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7.10.3人員密集場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根據需要限量使用,存儲量不應超過一天的使用量,且應由專人管理、登記。
8.8.2車間內中間倉庫的儲量不應超過一晝夜的使用量。生產過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應集中擺放,機電設備、消防設施周圍0.5m的范圍內不得堆放可燃物。
希望能幫到你,滿意請採納。
㈣ 國家對企業危險化學品的最大儲存量是否有限定,儲存限量多久
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託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該條款所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泛指的是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每3年進行一次現狀安全評價;重大危險源專項評價根據國家安監總局令「重大危險源管理規定」也是每3年進行一次現狀安全評價。答案為2年進行一次現狀安全評價,那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未修改前的規定。
㈤ 危險化學品倉庫存儲量不應大於危險化學品臨界量的百分之多少
摘要 親親,《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別》中規定是不可以大於50%哦
㈥ 國家對企業危險化學品的儲存量是否有限定
國家對企業危險化學品的儲存量有限定,具體如下表所示:
(6)危險化學品儲存量多少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或者縣級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㈦ 危險化學品露天單一儲存區最大儲量為多少
危險化學品露天儲存時單一儲存區最大儲量2000---2400t
㈧ 化學品倉庫儲存量是多少就達到重大危險源
根據GB 18218-2009《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規定的臨界量來確定,所有涉及危化品的儲存量與臨界量的比值之和大於1即為重大危險源。
㈨ 危險化學品使用現場存放量不得超過多少
人員密集場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根據需要限量使用,存儲量不應超過一天的使用量,且應由專人管理、登記。
車間內中間倉庫的儲量不應超過一晝夜的使用量。生產過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應集中擺放,機電設備、消防設施周圍0.5m的范圍內不得堆放可燃物。
應急要點
發現被遺棄的化學品,不要撿拾,應立即撥打報警電話,說清具體位置、包裝標志、大致數量以及是否有氣味等情況。
立即在事發地點周圍設置警告標志,不要在周圍逗留。嚴禁吸煙,以防發生火災或爆炸。
遇到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發生事故,應盡快離開事故現場,撤離到上風口位置,不圍觀,並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其他機動車駕駛員要聽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地通過事故現場。
居民小區施工過程中挖掘出有異味的土壤時,應立即撥打當地區(縣)政府值班電話說明情況,同時在其周圍拉上警戒線或豎立警示標志。在異味土壤清走之前,周圍居民和單位不要開窗通風。
㈩ 關於危險化學品儲存零界量的規定
題目表述應該為危險化學品儲存臨界量。
「臨界量」(GB18218-2009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是:
3.3 臨界量 threshold quantity
指對於某種或某類危險物質規定的數量,若單元中的物質數量等於或超過該數量,則該單元定為重大危險源。
在《GB18218-2009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有明確規定。
這個是指「儲存」量,它的「量」達到或超過就是「重大危險源」。
「貨物進口危險化學品的評定標准」有:
一、主要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摘錄如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准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五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第七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進口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