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危險化學品試生產(使用)申報 範本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文件
安監總危化〔2007〕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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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有關安全評價、檢驗檢測機構:
為了貫徹執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號,以下簡稱《辦法》),規范、指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根據我國現階段經濟體制改革實際情況、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現狀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辦法》所稱新建項目,指擬依法設立的企業建設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和現有企業(單位)擬建與現有生產、儲存活動不同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的建設項目。
改建項目,指企業對在役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術、工藝和改變原設計的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種類及主要裝置(設施、設備)、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的建設項目。
擴建項目,指企業(單位)擬建與現有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品種相同且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建設項目。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項目,指建設項目所在區域不在同一個行政轄區的建設項目。
劇毒化學品建設項目,指含有劇毒化學品生產(產生)裝置(設備)和儲存設施(設備)的建設項目。
安全設施,指企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採取的措施。安全設施的范圍、分類,將以目錄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設單位自主組織有關專家或者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單位、具有安全技術服務能力的中介服務組織,對《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內容進行論證,並單獨形成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三、具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檢驗檢測報告,作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前的安全評價重要依據之一。
四、在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評價時,建設單位要向承擔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評價的單位提供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評價所需的文件、資料(文件、資料清單見附件1)。
五、中央企業投資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的申請和報送,由中央企業(總部)負責。
中央企業投資的其他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的申請和報送單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確定。
非中央企業和依法新設立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的申請和報送,由取得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載明的單位負責。
六、建設單位在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時,要提交《辦法》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一式3份和由經辦人簽字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清單(見附件2)3份。待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受理後,再按照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的要求,提供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有關申請文件、資料若干份。
七、對於現有企業擬建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且不新增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時,僅提交建設(規劃)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八、對建設單位提出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要即時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建設單位向與《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部門提出申請。
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存在的能夠在申請時當場更正的錯誤,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並即時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或者在5日內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即為受理。
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補正的,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受理日期為收到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的全部文件、資料的當天。
九、依託現有企業生產、儲存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要將與建設項目配套的現有企業生產、儲存條件的改造與建設項目的建設同步進行,並體現在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中。否則,不予受理這類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
十、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的各個審查階段,要分別通過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以及建設項目現場核查,對建設項目擬採取的安全對策及建議、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配備與運行、風險預測與對策、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與演練等情況進行審查,確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能否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過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十一、在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一般採取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集中審查的方式;對於國內沒有生產(儲存)、大型聯合生產、選址在生產生活相對密集區域和在組織專家集中審查時專家提出需要到現場核查的建設項目,要組織有關人員和專家赴建設項目現場核查。
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時,採取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到建設項目現場集中審查的方式。
十二、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審查工作前,要通知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指派有關工作人員參加審查,並作為審查組的成員。
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的各個審查階段,要分別根據審查內容的需要,通知建設單位委託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和監理(執行監理的建設項目,下同)單位協助審查。
十三、對於需要通過組織專家進行審查的建設項目,要充分考慮建設項目規模、危險程度和工藝路線等因素,邀請熟悉建設項目涉及的不同專業且具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活動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專家組。
對於國內已有多家同類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活動的建設項目,要本著迴避和公正的原則,所邀請的專家不得與建設單位有直接利益關系。
十四、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的各個審查階段,建設單位根據專家提出的修改意見,如果保證能夠在一定時間內採取有效措施後可以解決建設項目存在的問題,則可以原則通過審查,同時要求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並報告整改情況。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的整改情況報告後,再對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情況進行審議和作出決定。建設單位整改時間不計算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時間內。
十五、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要向建設單位出具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十六、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要經過該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認可,才能向《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和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許可的實施部門報送。
在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中,按照《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編制的內容前,增加建設單位、建設項目所在單位申報表(見附件3)和建設單位委託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認可表(見附件4),如果建設單位委託多家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可續確認表。
建設單位、建設項目所在單位和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在上述2個表中簽署意見,並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和蓋章後,寄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一式3份即可,不須另發函。
十七、在報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的同時,建設單位還要提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通過後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建設單位委託的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證書、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手續等的復印件。
十八、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僅按照《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和本意見要求,核對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及文件、資料。對符合《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和本意見要求的,予以備案,並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告知書上註明試生產(使用)期限;對不符合《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和本意見要求的,不予備案。
屬於聯合生產性的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其他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十九、《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五)項,是要求安全評價機構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中,根據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後可能發生的事故預測與對策,表述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演練等情況評價內容。
二十、在取得建設項目安全許可之後和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安全生產許可之前,如果建設項目變更了建設單位,則變更後的建設單位要在協議(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將其基本情況報送與《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
二十一、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通過後出具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有效期分別為2年,自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決定之日起計算。在有效期內,建設項目未開工建設,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自動失效。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機關在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時,要在該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上註明有效期。
二十二、對於已經投入生產(使用)的建設項目,如果在2006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則不再按照《辦法》重新申請、辦理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手續;如果在2006年10月1日前未取得有關安全生產許可,則按照《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並重新申請、辦理建設項目安全許可。
對於在建的建設項目,如果已經按照《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原勞動部令第3號)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局令第17號)的規定,取得了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設施設計、投入生產(使用)等三個階段相應的安全許可,則所取得安全許可都視為有效;如果建設項目僅取得了前一階段的安全許可,則建設項目下一階段的安全許可,要按照《辦法》有關規定申請、辦理。
二十三、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未通過和建設項目取得安全許可後,建設單位再次申請或者申請變更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時,要分別按照《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交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
建設單位再次申請或者申請變更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後,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要分別按照《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和本意見,進行建設項目相應的許可工作。
二十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可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商請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第九條規定的安全審查、批准具體辦法。
對規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和工藝路線簡單的建設項目,可根據《辦法》和本意見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程序,並制定或者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的實施細則或者意見。
二十五、在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中,不再執行《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原勞動部令第3號)和《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原勞動部令第10號)。同時,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停止執行《關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備案的化工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預評價報告審查、備案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3〕56號)、《關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備案的化工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預評價報告審查、備案工作的補充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4〕58號)、《關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預評價報告審查工作的復函》(安監管司辦字〔2004〕148號)。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需要的文件和資料清單
一、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
1�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
2�可能出現最大風險的范圍內重要場所、區域、基礎設施的分布和24小時生產、經營活動及居民生活的情況。
3�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自然條件資料。
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
1�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2�建設項目採用的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以及總平面布置等方面的情況說明。
3�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後可能涉及的原料、輔助材料,產品、中間產品、副產品,生產過程中的產物、廢物(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危險性資料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三、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
1�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涉及的原料、輔助材料,產品、中間產品、副產品,生產過程中的產物、廢物(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危險性資料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2�可能出現最大風險的范圍內重要場所、區域、基礎設施的分布和24小時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的情況。
3�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自然條件資料。
4�建設項目採用的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以及總平面布置等方面的情況。
5�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6�建設項目周邊道路交通和交通管制情況。
7�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制定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及其執行情況。
8�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和考核情況。
9�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裝置、設備、設施運行和管理的情況。
10�廠房等建築工程設計、施工情況和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的公安消防機構消防驗收文件。
11�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作業場所有害因素(有毒、粉塵、雜訊、高低溫、射線等)檢驗檢測及採取的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維護、保養等方面的情況。
12�預測發生的事故應急救援管理情況。
附件2:(建設項目名稱)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清單
附件3: (建設項目名稱)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申報表
附件4: (建設項目名稱)試生產(使用)方案認可表
附件2
(建設項目名稱)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清單
申請單位: 送出時間:
接收單位: 接收時間:
序號 申請文件、資料名稱 數量 備 注
1
2
3
4
5
6
7
8
9
送件人簽字 聯系電話:
收件人簽字 聯系電話:
說明:
註:需要提供一式3份。
附件3
(建設項目名稱)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申報表
建設單位 單位名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 經濟類型
聯系電話 傳真電話
法定代表人 安全生產負責人
企業登記注冊機關名稱
意見:
負責人:(簽字) (加蓋公章處)
年 月 日
建設項目所在單位 單位名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 經濟類型
聯系電話 傳真電話
主要負責人 安全生產負責人
企業登記注冊機關名稱
意見:
主要負責人:(簽字) (加蓋公章處)
年 月 日
附件4
(建設項目名稱)試生產(使用)方案認可表
安全設施設計單位 單位名稱
通訊地址
經濟類型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資質級別 經營范圍 證書編號
法定代表人 項目負責人
意見:
(加蓋公章處)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安全設施施工單位 單位名稱
通訊地址
經濟類型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資質級別 經營范圍 證書編號
法定代表人 項目負責人
意見:
(加蓋公章處)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監理單位 單位名稱
通訊地址
經濟類型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資質級別 經營范圍 證書編號
法定代表人 項目負責人
意見:
(加蓋公章處)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2. 危險化學品的儲罐使用期多少年限,檢驗期是多少
使用年限很多都沒有明確的規定!比如液化氣罐,液態天然氣罐。這方面發展時間還不長,經驗包括各個廠家的參數不統一,所以沒有報廢年限。
3.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第九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甲級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
(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始初步設計前,向與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及文件;
(二)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
(三)建設項目批准、核准或者備案文件和規劃相關文件(復製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製件)。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安全條件審查的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予以受理,並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申請安全條件審查的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二條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有效期為兩年。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核查。
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條件審查不予通過:
(一)安全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項的,包括建設項目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評價不全或者不準確的;
(二)建設項目與周邊場所、設施的距離或者擬建場址自然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三)主要技術、工藝未確定,或者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四)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的;
(五)對安全設施設計提出的對策與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六)未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七)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建設項目未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後可以重新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四條 已經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安全評價,並申請審查:
(一)建設項目周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三)主要技術、工藝路線、產品方案或者裝置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建設項目在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期限屆滿後需要開工建設的。
第三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以及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按照《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導則》(AQ/T3033),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並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導則》的要求。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後、詳細設計開始前,向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及文件;
(二)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製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予以受理;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決定,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書;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出具審查意見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
(一)設計單位資質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二)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的;
(三)對未採納的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四)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後可以重新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
第二十條 已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的審查:
(一)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四章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安全要求,並處於正常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以下簡稱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並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試生產(使用)方案應當包括下列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
(一)建設項目設備及管道試壓、吹掃、氣密、單機試車、儀表調校、聯動試車等生產准備的完成情況;
(二)投料試車方案;
(三)試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對策及應急預案;
(四)建設項目周邊環境與建設項目安全試生產(使用)相互影響的確認情況;
(五)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落實情況;
(六)人力資源配置情況;
(七)試生產(使用)起止日期。
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應當不少於30日,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三 條建設單位在採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後,方可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生產、儲存、使用的主體裝置、設施同時進行試生產(使用)。
試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
試生產(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確認,對試生產(使用)過程進行技術指導。
第五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後,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施工單位以往所承擔的建設項目施工情況;
(二)施工單位的資質情況(提供相關資質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施工依據和執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四)施工質量控制情況;
(五)施工變更情況,包括建設項目在施工和試生產期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設施改動情況。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驗收評價,且不得委託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安全評價的同一安全評價機構。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進行評價。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和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人員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作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是否通過的結論。參加驗收人員的專業能力應當涵蓋建設項目涉及的所有專業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向參加驗收人員提供下列文件、資料,並組織進行現場檢查: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監理情況報告;
(二)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三)試生產(使用)期間是否發生事故、採取的防範措施以及整改情況報告;
(四)建設項目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復製件);
(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製件),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名單;
(六)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情況說明;
(八)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清單、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
(九)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製件);
(十)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復製件)。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一)未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已經通過審查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後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五)未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的;
(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或者未達到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七)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項,包括建設項目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評價不正確的;
(八)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九)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參加驗收人員提供文件、材料,並組織現場檢查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後可以再次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應將驗收過程中涉及的文件、資料存檔,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其配套規章的規定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許可。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在通過安全條件審查之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之前,建設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後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證明材料和有關情況報送負責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撤銷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安全審查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檔案及其管理制度,並及時將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情況,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並通報實施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 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實施情況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2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實施情況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或者安全條件審查未通過,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項目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變化後,未重新申請安全條件審查,以及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的法律責任條款給予處罰: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未經變更設計審查或者變更設計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根據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後未進行檢驗、檢測的;
(二)在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時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三)未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試生產(使用)的;
(四)未組織有關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檢查確認的。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審查不予通過,給予警告,並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審查。
建設單位採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建設項目安全審查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審查。
第三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檢驗、檢測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報告、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對於規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和工藝路線簡單的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適當簡化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程序和內容。
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可以分期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試生產及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建項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一)新設立的企業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或者現有企業建設與現有生產、儲存活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的;
(二)新設立的企業建設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或者現有企業建設與現有生產活動不同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的。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改建項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一)企業對在役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在原址更新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危險化學品種類的;
(二)企業對在役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在原址更新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的。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擴建項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一)企業建設與現有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危險化學品品種相同,但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
(二)企業建設與現有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相同,但生產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
第四十五條 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所需的有關文書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另行規定。
第四十六條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區域內需要簡化安全條件審查和分期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項目范圍及其審查內容,並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後,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生變化的(已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除外),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實施情況及檔案移交根據本辦法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4.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度生產期限應當不少於多少天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後,根據規定建設項目需要試運行(包括生產、使用)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或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5. 試生產期間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在這期間是否可以銷售危險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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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建危險化學品項目試生產超期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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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幾年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後,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並提交延期申請書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企業提出經營許可證延期申請時,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並向發證機關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7)危險化學品試生產期多少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一)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二)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經營汽油加油站的企業;
(四)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
(五)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公司(分公司)。
(六)帶有儲存設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8. 試生產期間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在這期間是否可以銷售危險化學品
不可以的 首先是試生產階段 產品質量沒有進行管理部門以及其他部門的認可
9. 危險化學品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多少年
三年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後,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並提交延期申請書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
企業提出經營許可證延期申請時,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並向發證機關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9)危險化學品試生產期多少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發證機關受理變更申請後,應當組織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並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變更的決定。
發證機關作出准予變更決定的,應當重新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收回原經營許可證;不予變更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企業。
經營許可證變更的,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變,但應當載明變更日期。
第十七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並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一)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經營場所的;
(二)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儲存場所的;
(三)倉儲經營的企業異地重建的;
(四)經營方式發生變化的;
(五)許可范圍發生變化的。
10.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是多久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後,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並提交延期申請書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企業提出經營許可證延期申請時,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並向發證機關提交相關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