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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化學武器公約我們該如何做

發布時間:2022-04-18 16:48:57

『壹』 負責執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規定的核查措施

國際禁化武組織日
每年的4月29日,是小信與禁化武一年一次的約定。
2020年4月29日,是《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正式生效的23周年,也是第5個國際禁化武組織日。履行公約,維護和平,我們會一直堅持下去,一如既往,不懈努力。
如果提起「化學」
你腦中的畫面是怎樣的?
化學能對人類的生活
產生很多積極的作用
小到衣食住行
大到能源、軍事、環境……
每件事都離不開化學
但是
有些人卻把化學製作成了武器
給人類帶來了災難
一戰時毒氣彈爆炸場面
淞滬戰役中日軍施放毒氣後戴著面具和中國軍隊作戰
化學武器的傷害非常大
一個成年人如果沾染上
針頭大小的一滴神經性毒劑
幾分鍾內就會死亡
1918年因接觸芥子氣而導致失明的英國士兵
有些化學武器傷害雖然不會致命
但造成的創傷永遠無法癒合
受害者將終生遭受
肉體和精神的巨大痛苦和折磨
遭日軍毒氣彈傷害的中國受害者
國際社會為禁止化學武器
從未停止過努力
但都收效甚微
直到1997年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正式生效
1997年5月6日,第一屆締約國大會在海牙召開
中國是履行禁化武公約的典範
公約生效以來
中國堅定不移地實踐對公約的政治承諾
克服重重困難
認真履行各項義務
為促進公約全面、有效的實施
作出了突出貢獻
維護了我國負責任大國形象
贏得了禁化武組織和國際社會的普遍贊譽
我國部分現行履約法律法規制度和規范性文件
禁化武組織視察組對我國民用化工企業進行現場視察
禁化武組織視察時限圖
2019年9月,禁化武組織研修項目學員在上海撫佳精細化工有限公司接受培訓並實習
歷年《中國履行報告》
展望未來,前景光明,任重道遠
我們深信
世界人民鏟除化學武器等
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共同意志和
歷史趨勢不可逆轉
中國政府和人民將堅定地和國際社會一道
為早日實現公約目標
迎來一個無化武的世界
打造人類命運共同體
一如既往,不懈努力
禁化武·時光傳送門
2016年
今天,讓我們一起對化學武器說不!
浙江:在禁化武路上的努力從未停歇
2017年
禁化武履約工作,今年有7個要點!
禁化武履約,浙江有擔當!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生效20周年:還人類一個沒有化學武器的世界……
2018年
履行公約,維護和平
2019年
攜手共創一個永無化學武器的世界!
來源:請帖儒雅

『貳』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內容

《公約》包括24個條款和3個附件。主要內容是簽約國禁止使用、生產、購買、儲存和轉移各類化學武器;所有化學武器生產設施拆除或轉作他用;提供關於各自化學武器庫、武器裝備及銷毀計劃的詳細信息;保證不把除莠劑、防暴劑等化學物質用於戰爭目的等。條約中還規定由設在海牙的一個機構經常進行核實。這一機構包括一個由所有成員國組成的會議、一個由41名成員組成的執行委員會和一個技術秘書處。公約規定所有締約國應在2012年4月29日之前銷毀其擁有的化學武器。
序言
聲明各締約國決心禁止和消除一切類型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它回顧了《1925年日內瓦議定書》(禁止在戰爭中使用化學和生物武器)和《1972年生物武器公約》(取締生物和毒素武器並要求銷毀此種武器),這兩者均為與《公約》有關的多邊文件。序言還承認在有關協定以及國際法的有關原則中已有體現的關於禁止使用除草劑作為戰爭手段的規定,同時表達了各締約國增進各自經濟和技術發展的願望。
主要內容
第一條(一般義務)禁止發展、生產、獲取、保有、儲存、轉讓和使用化學武器。它要求每一締約國銷毀其管轄和控制下的化學武器和化學武器生產設施, 以及可能遺留在另一締約國領土上的所有化學武器。締約國不得為使用化學武器進行任何軍事准備;不得協助或鼓勵他人從事《公約》禁止的任何活動;並且不得使用控暴劑作為戰爭手段。
第二條(定義和標准)將「化學武器」定義為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以外使用的所有有毒化學品及其前體,其中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包括和平目的、有毒化學品的防護、不涉及將有毒化學品作為戰爭手段的軍事目的、以及執法目的。「化學武器」的定義還包括經過專門設計用於釋放有毒化學品的彈葯和裝置以及任何「專門設計的設備」。
第三條(宣布)規定,每一締約國應至遲於本《公約》對其生效後30天,向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提交有關化學武器以及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的詳細宣布,其中應列明其准確地點和數量,並提供有關其銷毀的總體計劃。各締約國還應宣布它為控暴目的保有的化學品。
第四條(化學武器)和第五條(化學武器生產設施)和《關於執行和核查的附件》一起,就化學武器和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的銷毀、包括對此種銷毀的核查作出了詳細規定。化學武器和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的銷毀必須在十年內完成。在特殊情況下,銷毀化學武器的最後期限最多可以延長五年,並且可以將化學武器生產設施改裝用於和平目的,但改裝時應確保此種設施不會被重新改裝用於《公約》禁止的目的。除非執行理事會-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執行機構另有規定,每一締約國還應提供對其化學武器和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的銷毀進行國際核查所需的費用。
第六條(本公約不加禁止的活動)和《關於執行和核查的附件》一起,詳細規定了由禁止化學武器組織通過例行的宣布和現場視察,對化學工業進行監督的綜合制度。對於在三個清單或稱「附表」中具體列明的化學品,以及從事與此類化學品或《公約》具體規定的其他非附表特定有機化學品有關的活動的設施,均要求進行宣布。對於三個附表上的化學品,視其對《公約》的宗旨和目標構成的危險,規定了不同形式的視察。對生產非附表特定有機化學品的其他設施進行的核查,將於《公約》生效後的第四年開始,除非締約國大會在其第三屆常會上另有規定,如果化學工業設施處理的化學品的數量超過了《公約》中具體規定的閾值,則對此類設施適用宣布和視察程序。
第七條(國家執行措施)涉及各締約國為確保《公約》在本國的執行而必須採取的措施和立法,同時規定應設·立或指定國家主管部門作為與禁止化學武器組織進行聯絡的中心。
第八條(組織)規定設立禁止化學武器組織,並將總部設在海牙。締約國大會為本組織最高決策機構,每年舉行常會,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執行理事會由41個締約國、代表5個區域集團按照輪流原則組成。理事會將管理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活動並向締約國大會負責。技術秘書處由總幹事負責,將進行本組織的實際工作。視察署是技術秘書處的核心部門,將進行《公約》規定的核查活動。
第九條(協商、合作和事實調查)和《關於執行和核查的附件》一起,規定禁止化學武器組織可以對位於任何締約國領土上或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其他地方的任何設施或·地點進行臨時通知的質疑性視察,以便澄清和解決與可能的違約有關的任何問題。被視察締約國可以採用「有節制的視察」技術保護與《公約》無關的敏感裝置和信息。本條款還載有關於協商和澄清的規定。
第十條(援助和化學武器防護)規定受到化學武器威脅或攻擊的締約國可以獲得援助,包括獲得感測器、防護服、洗消設備和解毒劑等防護設備,並且可以獲得有關化學防護措施的咨詢意見。締約國有義務通過選擇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提供援助:締約國大會建立的自願援助基金捐款;與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締結關於提供援助的協定; 以及宣布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提供何種援助。
第十一條(經濟和技術發展)旨在促進締約國之間為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進行與化學的發展和應用有關的化學品、設備和科學技術資料的盡可能充分的交流。各締約國還承諾審查本國在化學品貿易領域的現行規章,使其符合本《公約》的宗旨和目標。
第十二條(糾正某一情況和確保遵守的措施,包括制裁)規定當某一締約國未能採取補救行動以確保本《公約》得到遵守時,可對其採取若干懲罰措施,包括制裁。如果情況特別嚴重,可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以便根據《聯合國憲章》採取進一步的、甚至可能是強制性的行動。
其餘十二項條款涉及:與其他國際協定的關系、爭端的解決、修正、期限和退出、附件的地位、生效、保留、保存人和有效文本。對《公約》的各項條款不得作出保留。
附件內容
《關於化學品的附件》載有三個化學品附表。對這些化學品將進行不同水平的核查活動。附件還為這些附表規定了准則。
《關於執行和核查的附件》包括十一個部分, 內容涉及為化學武器和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的銷毀規定的具體核查和其他各項程序、對化學工業的例行視察、質疑性視察以及對指控使用化學武器進行調查的具體措施。《附件》還載有關於與非本《公約》締約國進行附表化學品貿易的具體規定。
《關於保護保密資料的附件》闡述了處理保密信息的一般原則、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技術秘書處工作人員的錄用和行為、在視察期間保守敏感資料和裝置秘密的措施以及泄密處理程序。

『叄』 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的概述

1993年1月13日,國際社會締結了《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ction, Stockpiling and Use of Chemical Weapon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 ,簡稱《化學武器公約》(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 CWC)或《禁止化學武器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Banning of Chemical Weapons)。它是第一個全面禁止、徹底銷毀一整類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並具有嚴格核查機制的國際軍控條約,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草案是由負責裁軍事務的聯合國大會第一委員會經過長達20多年的艱苦談判後於1992年9月定稿,並於1992年11月30日由第47屆聯大一致通過,1997年4月29日生效。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包括24個條款和3個附件。主要內容是簽約國將禁止使用、生產、購買、儲存和轉移各類化學武器;將所有化學武器生產設施拆除或轉作他用;提供關於各自化學武器庫、武器裝備及銷毀計劃的詳細信息;保證不把除莠劑、防暴劑等化學物質用於戰爭目的等。條約中還規定由設在海牙的一個機構經常進行核實。這一機構包括一個由所有成員國組成的會議、一個由41名成員組成的執行委員會和一個技術秘書處。
《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或稱《化學武器公約》、《化武公約》)於1993年1月13日在巴黎的一個儀式上開放簽署——兩天之內即有130個國家簽署了《公約》。四年之後,《公約》於1997年4月生效,當時有87個締約國——觸發《公約》生效的180天倒計時的先決條件是至少要有65個國家批准《公約》,這一條件是在1996年11月實現的。到2003年7月,《化武公約》已有153個締約國,並且有了一個羽翼豐滿的履約組織——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禁化武組織)。
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曾經就《公約》進行了將近20年的談判。當時各國參加談判是為了謀求達成一項國際條約,禁止化學武器並確保在全球范圍內銷除化學武器。這一目標的確已經達到了。
《公約》的獨特性在於它是第一部禁止一整類大規模毀滅性武器、並規定對銷毀這類武器進行國際核查的多邊條約。而且,它是第一部完全在多邊框架內談成的裁軍條約,從而提高了透明度並能平等地適用於所有締約國。《公約》在談判中還有世界各地化學工業的積極參與,確保了工業界與《化武公約》的工業核查制度不斷保持合作。《公約》規定了要對工業設施進行視察,以確保有毒化學品的使用完全是為了《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
總之,這部條約的產生是國際社會的勝利,它將對世界范圍內化學武器的銷毀進行核查並且確保化學武器及其製作中所用的有毒化學品不再擴散。《公約》還鼓勵在締約國之間進行和平利用化學的國際合作,規定了對受到化學武器威脅或攻擊的締約國提供援助和保護。

『肆』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包括哪些內容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包括24個條款和3個附件。主要內容是簽約國將禁止使用、生產、購買、儲存和轉移各類化學武器;將所有化學武器生產設施拆除或轉作他用;提供關於各自化學武器庫、武器裝備及銷毀計劃的詳細信息;保證不把除莠劑、防暴劑等化學物質用於戰爭目的等。條約中還規定由設在海牙的一個機構經常進行核實。這一機構包括一個由所有成員國組成的會議、一個由41名成員組成的執行委員會和一個技術秘書處。公約規定所有締約國應在2012年4月29日之前銷毀其擁有的化學武器。

『伍』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介紹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全稱為《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ction, Stockpiling and Use of Chemical Weapon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 ,是第一個關於全面禁止、徹底銷毀一整類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並規定了嚴格核查制度和無限期有效的國際條約。其核心內容是在全球范圍內盡早徹底銷毀化學武器及其相關設施。確保《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得到實施。該組織正在積極開展銷毀敘利亞化學武器的工作。 1《公約》於1993年1月開放供簽署,1997年4月29日正式生效。為確保《公約》的各項規定、包括對公約遵守情況進行核查的規定得到執行,並為各締約國提供進行協商和合作的論壇,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於1997年5月23日成立。1截止2007年11月6日有182個締約國。公約規定所有締約國最遲應在2012年4月29日之前銷毀全部化學武器和有關設施。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旨在實現《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宗旨和目標,確保公約各項規定得到執行,每年舉行一次締約國大會,討論重要問題並作出決策。《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目標和宗旨是要徹底消除化學武器的危害,促進化學工業的國際合作和技術交流,使化學領域的成就完全用於造福人類,增進所有締約國的經濟和技術發展。,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具有重要意義。1997年4月,中國批准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成為該公約的原始締約國。

『陸』 化學武器的國際公約

《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或稱《化學武器公約》、《化武公約》)於1993年1月13日在巴黎的一個儀式上開放簽署——兩天之內即有130個國家簽署了《公約》。《公約》於1997年4月生效,當時有87個締約國——觸發《公約》生效的180天倒計時的先決條件是至少要有65個國家批准《公約》,這一條件是在1996年11月實現的。到2003年7月,《化武公約》已有153個締約國,並且有了一個羽翼豐滿的履約組織——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禁化武組織)。
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曾經就《公約》進行了將近20年的談判。當時各國參加談判是為了謀求達成一項國際條約,禁止化學武器並確保在全球范圍內銷除化學武器。這一目標的確已經達到了。
《公約》的獨特性在於它是第一部禁止一整類大規模毀滅性武器、並規定對銷毀這類武器進行國際核查的多邊條約。而且,它是第一部完全在多邊框架內談成的裁軍條約,從而提高了透明度並能平等地適用於所有締約國。《公約》在談判中還有世界各地化學工業的積極參與,確保了工業界與《化武公約》的工業核查制度不斷保持合作。《公約》規定了要對工業設施進行視察,以確保有毒化學品的使用完全是為了《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
這部條約的產生是國際社會的勝利,它將對世界范圍內化學武器的銷毀進行核查並且確保化學武器及其製作中所用的有毒化學品不再擴散。《公約》還鼓勵在締約國之間進行和平利用化學的國際合作,規定了對受到化學武器威脅或攻擊的締約國提供援助和保護。 《化學武器公約》的成功實施離不開禁化武組織成員國長期不懈的辛勤努力。
每一國家在成為《公約》締約國之後,必須採取各種內部措施,以便遵守《公約》,並使核查機製得以順利運轉。鑒於《公約》的復雜性,這項任務並不簡單。這些內部措施包括籌備和開展化學武器庫的銷毀,調查和管理化學工業,以及修改若干國內立法和行政條例。
締約國在《化學武器公約》生效時必須履行的第一項義務是設立其國家主管部門,作為本國與禁化武組織和其他締約國進行有效聯絡的中心,並將此通知禁化武組織。國家主管部門的主要任務包括協調向本組織提交宣布,以及監督本國在附表化學品方面的貿易,並監管任何化學武器銷毀方案。國家主管部門的另一項責任是與本國政府的其他部門或立法機構合作,起草和實施適當的履約立法,將《化學武器公約》及其禁止條款/各項義務寫入本國法律。
早期的一項主要義務是締約國按規定最晚在《公約》對本國生效後30天提交初始宣布。其他按規定要在30天內提交的各項通知有:關於入境點、非定班飛機常設外交放行號碼的通知,以及發放兩年多次入境簽證。所有這些都是為了便利視察的開展。宣布用於宣布一締約國在開展的任何化學武器方案,並宣布在其領土上是否存在任何老化學武器和/或遺留的化學武器,以及它是否曾在另一締約國領土上遺留過化學武器。所有此類化學武器的銷毀必須在《公約》生效後10年內即2007年以前結束。一締約國宣布的任何化學武器生產設施必須在《公約》對該締約國生效後90天內關閉,這些設施的銷毀也必須在2007年以前結束。這類前生產設施在關閉後必須加以銷毀或改裝用於和平目的。《公約》規定有可能將化學武器庫存的最後銷毀期限一次性延長五年,至2012年。有關延期的請求必須向執行理事會提出,並由締約國大會批准。在特殊情況下,並經其他成員國核准,化武生產設施可以改裝用於和平目的。 銷毀化學武器是《公約》規定的最重要的義務。這也是《公約》實施中花費最大的一個方面。
大部分銷毀費用是由於在最新技術上的投資,這種投資的目的是確保在彈葯運輸和銷毀的各個階段以及在化學毒劑的去除和銷毀時把對人類和環境構成的危險控制在最低水平。因此,銷毀必須在高度專門化的設施內進行。
銷毀化學毒劑在技術上有兩種主要作法:一種是將毒劑直接焚燒,另一種是通過各種化學反應進行中和。為了發展其他方法也一直在進行研究。每一締約國可以自行決定採用哪一種銷毀方法,但是必須達到嚴格的環境標准,銷毀必須是徹底和不可逆轉的,而且設施的設計應該能夠允許進行充分的核查。有必要繼續為化學武器的非軍事化和銷毀繼續探索可替代技術,以便發展各種既具有費用效益又是在環境上負責任的工藝。
印度
1997年6月,印度宣布其儲存有1044噸芥子氣武器。印度對其武器儲量的公布是在其加入創建了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化學武器公約》之後,同時印度於1993年1月14日成為《化學武器公約》的初始締約國之一。到2005年,在公布了化學武器儲量的6個國家之中,印度是唯一一個在截至日期前銷毀其化學武器並接受禁止化學武器小組檢查其設施的國家。到2006年,印度已經銷毀了其75%的化學武器和儲存的化學試劑,並保證在2009年4月前銷毀其全部儲存。2009年5月14日,印度告知聯合國,確認其已經銷毀所有儲存的化學武器。
伊拉克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總幹事羅赫略·普菲斯特大使歡迎伊拉克加入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決定,認為這是增強全球和地區在防止化學武器傳播和使用上努力的重要一步。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宣布:「伊拉克政府已將其加入《化學武器公約》的文件儲存在聯合國秘書長處。在30天內,它將於2009年2月12日成為公約第186個締約國。」伊拉克已經宣布了其化學武器儲量,並且由於其剛剛加入,它將是唯一不用遵照銷毀時間表的締約國。
日本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在中國大陸儲存了大批化學武器,其中大多數都包含芥子氣和路易氏劑混合物。根據《化學武器公約》,這些武器被歸類為遺棄化學武器。從2010年9月起,日本開始使用移動銷毀裝置銷毀其在南京的儲存物。
俄羅斯
俄羅斯於1993年1月13日簽署《化學武器公約》,並於1995年11月5日正式批准。1997年,俄羅斯宣布其擁有一個儲存有39967噸化學武器的目前最大的兵工廠,包括路易氏劑、芥子氣、芥子氣與路易氏劑混合物等糜爛性毒劑和薩林、索曼、VX等神經性毒劑。根據《化學武器公約》設定的截至日期,俄羅斯於2002年前銷毀了其1%的化學毒劑。但由於化學物質處理所帶來的技術、財政、環境挑戰,俄羅斯要求將2004年和2007年的截至日期延期。俄羅斯已收到如加拿大等其他國家給予的10萬盧布的資助,此外還包括此前已捐贈給俄羅斯化學武器銷毀計劃的10萬盧布。 這些錢將用於完成在休奇耶的工作,並支持在Kizner的化學武器銷毀設施建設。該地將銷毀接近5700噸儲存在大約2百萬軍事彈葯中的神經性毒劑。加拿大的撥款同樣會用於支持綠十字公眾外聯辦公室的運作,確保公眾了解化學武器銷毀行動的進程。
到2011年7月,俄羅斯已銷毀其48%(18241噸)的化學武器,其中在戈爾內(薩拉托夫州) 和坎巴爾卡 (烏德穆爾特共和國)的銷毀設施已經完成其任務,Schuch'ye (庫爾干州), Maradykovsky (基洛夫州), 列昂尼多夫卡(奔薩州)的設施正在運轉,而波切普(布良斯克州) 和基茲涅爾(烏德穆爾特共和國)的銷毀設施仍在建設之中。到2013年8月,76%的儲備已被銷毀,同時俄羅斯退出了部分投資化學武器銷毀的「減少威脅合作計劃」。
美國
1969年11月25日,時任美國總統理查德·尼克松單方放棄使用化學武器和所有生化戰爭。他簽訂了一項法令,要求停止生產和運輸所有有效的化學武器。從1964年5月到1970年代初期,美國加入一項國防部計劃,旨在通過將載有化學武器的船隻沉入大西洋中的方法來處理化學武器。1972年海洋保護、研究、禁獵法案通過後,該計劃被廢除。通過更為安全的處理方式,美國焚化了落基山兵工廠的數千噸芥子氣,並使用化學試劑中和方式銷毀了圖埃勒陸軍軍械庫近4200噸的神經性毒劑。
1975年1月22日,美國批准了禁止使用生化武器的日內瓦議定書。1989年和1990年,美國和蘇聯協定共同終止包括二元武器在內的所有化學武器計劃。1997年4月,美國批准《化學武器公約》,禁止大多數類型的化學武器的持有。公約同樣禁止發展化學武器,並要求銷毀已有的庫存、前驅化學品、生產設備和他們的武器傳輸系統。
美國20世紀80年代開始減少化學武器儲備,並在1988年初移除老舊的彈葯和銷毀所有儲存的3-奎寧環二苯。1990年6月,在《化學武器公約》生效前7年,約翰斯通環礁化學毒劑處理系統已經開始銷毀位於太平洋約翰斯通環礁基地的化學毒劑。1986年總統里根與德國首相協定從德國移走美國儲存的化學武器。1990年,作為「鐵盒計劃」的一部分,兩艘載滿超過10萬枚裝有薩林和VX的彈葯的船從德國不萊梅港起航,經過46天不停歇的旅程到達太平洋上的約翰斯通環礁基地。這些彈葯均來自美國的軍事武器儲存基地。
1991年五月,總統喬治·布希承諾美國將銷毀其所有化學武器,並廢除使用化學武器報復的權力。1993年,美國簽訂化學武器條約,要求在2012年4月前銷毀所有的化學武器毒劑、傳播系統和生產設施。美國對於化學武器的禁運意味著9個儲存基地都需要分別建立銷毀設施。美國按時完成了前三個截止日期的任務,在2007年前銷毀了其45%的化學武器。由於其對化學武器的銷毀,根據美國適當回應政策,美國將會對針對其國家或軍隊的襲擊做軍事量級同等的回擊。由於美國持有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只有核武器一種,因此美國將會將所有生物、化學或核武器襲擊均歸類為核武襲擊,並以核武回擊。
到2012年,9個化學武器基地中已有7個基地的化學武器得到銷毀,在條約設定的2012年4月截止日期前,89.75%的1997年庫存已被銷毀。其他兩個基地化學武器的銷毀將會在截止日期後開始,並使用化學中和而非焚化的方法。 各締約國在本國境內對工業領域附表化學品的使用進行管理,並幫助工業界做好准備接受例常的禁化武組織視察。這些視察是為了核實附表化學品和「特定有機化學品」只用於和平目的。
根據《公約》的規定,附表1化學品的轉讓在成員國之間受到嚴格控制 — 只用於研究、醫療、制葯或防化目的,而且數量極為有限 — 而且對非締約國的轉讓受到禁止。禁止向非締約國轉讓附表2化學品的類似規定於2000年4月生效。附表2化學品在締約國之間的自由貿易是允許的。附表3化學品既可以轉讓給締約國也可以轉讓給非締約國;但是,身為非締約國的接受國必須提供一份最終用戶證書,保證有關化學品只用於和平目的。《公約》預見到在《公約》生效五年以後,締約國可能會考慮在附表3化學品向非締約國轉讓方面採取其他措施。 核查是技術秘書處在《化學武器公約》實施過程中的核心作用。
《公約》及其《核查附件》授權技術秘書處不僅要核查化學武器和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的銷毀,而且要核實附表化學品只用於和平目的。禁化武組織視察局由技術秘書處內一批經過專門訓練的視察員組成,負責開展對軍事和工業現場的視察。
禁化武組織視察小組在全球范圍內開展核查活動,在一些情況下是持續性的。核查工作以客觀和透明的方式開展;所有締約國受到同等對待,而且對締約國的國家安全給予充分尊重。
亞洲與禁化武組織
禁化武組織的使命是使世界上不再有化學武器。至2004 年3月14日,為實現這一目標而聯合起來的已經有包括亞洲成員國在內的161個國家。《化學武器公約》(《化武公約》)是這一崇高理想的具體體現。自1997年4月《公約》生效以來,近四分之一已宣布的化學武器和近三分之二的生產能力已被銷毀。但是,化學裁軍在全球的實現仍然面對著艱巨的挑戰。威脅是現實的。化學武器容易生產和儲存,其所造成的危險任何人都不能倖免,特別是在沖突地區,如果落在恐怖分子手中更是尤其危險。這項工作不是靠一部分人就可以完成的,它需要整個國際社會共同採取行動。

『柒』 如何有效的使用化學武器

通常來說,化學武器起爆後呈煙霧狀,是利用略微大於空氣的比重貼著地面數米高度范圍內擴散的,因此它適合在平坦開闊地形下使用,而且要選擇理想的天氣,比如合適風向(穩定地吹向敵方,否則吹回來就慘了),合適的風速(無風不利擴散,而風大了又會被過快吹散而達不到殺傷濃度),而且其針對的理想目標是在戰壕里大密集集結的的敵無防護士兵。一戰經驗和教訓還告訴我們,使用化武前必須對目標進行嚴密的敵情、地形和氣象偵察,才能確保最大效能或至少是安全地使用。 但敘利亞內戰的主要方式是城市巷戰,罕見平原野戰的情形。城市裡高樓林立,街巷縱橫,其阻攔作用非常不利於化學煙霧的擴散,而且會讓擴散變得非常復雜多變而難以控制,因此是典型的不適合使用化武地點。 如果敘政府軍選擇正激烈爭奪的交戰地作為目標,那麼幾乎無法確保不傷及自己的士兵,特別是在傳說中使用空投方式的情況下。而如果針對完全由反政府軍控制的城市,那就完全沒有影響戰爭進程的意義了,純屬喪心病狂的報復。反政府武裝本來就沒多少人,肯定都壓在前線交戰城市,而根本不會在已控制城市裡密集部署兵力。所以,城內使用化武,幾乎無法重創對方士兵,只會大規模地殺死自己的平民百姓。 敘官方聲稱不會在內戰中使用,只會針對外國侵略。這個作用更有限。參照利比亞模式,西方如干涉,才不會在敘軍未被重創情況下直接派地面部隊去冒險呢,特別是在當前敘反對派武裝已成氣候的情況下,只要幕後支持就夠而不值得付出傷亡代價。所以即使加大幹涉力度,也不過是出動空軍轟炸敘軍,只要定點清除其主要基地營房和主戰裝備,剩下的交給反政府軍足亦。你怎麼拿化武打飛機呢?即使土耳其部隊從北邊殺過來,在那荒漠地帶也不可能採取一戰時期的步兵密集隊形,而是躲在有封閉防護的裝甲車輛里,戴著比敘軍更優良的防毒裝具,以極分散的隊形高速沖過范圍很小的污染區。因此在現代戰爭中,化武真的很不好用。 因此我認為,敘利亞就只剩下唯一可以給敵國造成嚴重威脅的使用方式,那就是打到敵國城市裡!採取的方式可以是裝進彈道導彈的彈頭,或者以恐怖戰方式偷運進敵國大城市。但即使如此,也是給對方造成的心理恐慌遠大於實際傷害。畢竟化武比不得核武,甚至也比不得生物武器,其單位重量和殺傷力要小得多,所以組織一場有效的攻擊需要相當重量化學劑才能做到,而彈道導彈載荷有限,走私偷運也夾帶不了多少。我估計,即使得手一次,能造成上百平民傷亡就已經很了不起了,離同歸於盡相差甚遠。當然,即使一次也是挺嚇人的,所以北約決定在土敘邊境部防愛國者導彈,恐怕與這種可能性不無關系。 但對巴沙爾來說,這個政治代價實在大到難以承受。化學這東東在一戰時就已經臭了大街了,二戰時有人偷偷為之都不敢公開,何況人類文明又經過了百年的發展,使用化武基本上為人類社會所不容。禁化武公約早就成為國際法基本准則,敘利亞也是簽字畫押的。別說真使用,就算這次小小地威脅使用下,都已經造成嚴重外交後果了。西方借機大肆炒作,為進一步干預敘利亞內戰找到借口不說,連俄都立即發聲喝止,原來還有些同情巴沙爾的國家紛紛立場後退,忙著與其劃清界線。甚至敘政府本身,也被迫致函聯合國澄清不會使用。我至今也想不明白,當初敘外交官發言人為何出些驚人之語,如果不是白痴或被反對派收買了,就是內戰局勢不利而驚慌失措口不擇言了。總之,他就傳遞了一個強烈的信號,就是巴沙爾恐怕是真的扛不住快完蛋了。

『捌』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其他相關

1.履約機構
中國設立了「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辦公室」(即國家履約機構),負責全國的日常履約事務,還建立了省市級履約機構,形成覆蓋全國、管理有效的履約體系。
2.履約立法
中國政府先後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1995年)、《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7年)、及《列入第三類監控化學品的新增品種清單》(1998年),確立了中國履行《公約》的法律保障體系,並形成了一整套對附表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及進口等的有效管理體系。中國政府還頒布實施了《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含出口管制清單,2002年),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了對有關化學品及雙用途化學設備和技術的出口管制。為了預防和懲治利用有毒化學品等實施恐怖活動的行為,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1年12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明確將非法製造、運輸、儲存或投放毒害性物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定為犯罪,並規定了相應的刑事處罰。
3.宣布、視察及與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合作
中國根據《公約》規定,按時提交各類宣布,順利接待了禁化武組織300餘次視察(截止2012年12月)。中國還積極參加禁化武組織的各項活動,與技秘處聯合在華舉辦過三次防化與援助培訓班、兩次視察員培訓班、三次地區履約研討會、第二屆亞洲地區國家履約機構會議、首屆亞洲地區援助與化學武器防護及首屆亞洲地區國際合作研討會。
4.公約在港澳台地區的適用
2004年,香港特別行政區《化學武器公約(公約)條例》生效,特區政府並通過中央政府向禁化武組織提交了宣布。《公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適用籌備工作正有序進行。中國將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積極尋求妥善解決《公約》在台灣地區的適用問題。
由於日本在公約規定的2012年4月29日按期完成銷毀,中方對日方無法按期完成銷毀深表關切。在2012年2月14日召開的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第67次執行理事會期間,中國和日本代表共同向執理會提交了關於銷毀計劃的報告。本次執理會通過了有關逾期問題的決議,日方承諾在2012年4月29日後繼續按《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要求履行遺棄國承擔的義務,雙方制定了銷毀計劃,對今後銷毀日遺化武工作作出了具體安排,並設定了完成有關工作的相應目標時限。 二戰期間,日本軍國主義者大量製造化學武器並用於侵華戰爭。日本投降前,侵華日軍為掩蓋罪行,將大量化學武器就近掩埋、遺棄。戰後幾十年間,中國各地陸續發現侵華日軍遺棄的化學武器,日遺化武對中國公民和中國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威脅和傷害,多次發生日遺化武傷人事件。
根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和1999年中日兩國《關於銷毀中國境內日本遺棄化學武器的備忘錄》的規定,日本政府對銷毀日本遺棄在華化武負全部責任。在中日雙方共同努力下,南京移動式銷毀設施已於2010年10月12日開始銷毀實彈,處理日本遺棄化武工作取得一定進展。但日本遺棄化武銷毀工作整體進程仍嚴重滯後,大量已發現的日本遺棄化學武器亟待安全處理。

『玖』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是什麼

1993年1月13日,國際社會締結了《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簡稱《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它是第一個全面禁止、徹底銷毀一整類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並具有嚴格核查機制的國際軍控條約,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草案是由負責裁軍事務的聯合國大會第一委員會經過長達20多年的艱苦談判後於1992年9月定稿,並於1992年11月30日由第47屆聯大一致通過,1997年4月29日生效。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包括24個條款和3個附件。主要內容是簽約國將禁止使用、生產、購買、儲存和轉移各類化學武器;將所有化學武器生產設施拆除或轉作他用;提供關於各自化學武器庫、武器裝備及銷毀計劃的詳細信息;保證不把除莠劑、防暴劑等化學物質用於戰爭目的等。條約中還規定由設在海牙的一個機構經常進行核實。這一機構包括一個由所有成員國組成的會議、一個由41名成員組成的執行委員會和一個技術秘書處。公約規定所有締約國應在2012年4月29日之前銷毀其擁有的化學武器。

1993年1月13至15日,此公約的簽字儀式在巴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部舉行,120多個國家的外長或代表出席了這次會議,包括中國在內的130個國家簽署了該公約。此後,公約轉到聯合國總部紐約繼續開放簽署。禁化武組織現有183個締約國。公約審議大會每5年舉行一次,旨在全面審議公約實施情況及科技發展對履約的影響,並制定未來5年的履約計劃。迄今已證實銷毀2.4萬噸化學武器,占申報儲存化學武器的33%。擁有化學武器的兩個主要國家俄羅斯和美國銷毀化武的期限是2012年4月,俄羅斯已經銷毀22%,美國銷毀46%。印度銷毀了84%。預計利比亞將於2011年銷毀其擁有的化武。1997年4月,中國批准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成為該公約的原始締約國。

『拾』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

1、《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全稱為《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ction, Stockpiling and Use of Chemical Weapon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
2、是第一個關於全面禁止、徹底銷毀一整類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並規定了嚴格核查制度和無限期有效的國際條約。其核心內容是在全球范圍內盡早徹底銷毀化學武器及其相關設施。確保《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得到實施。該組織正在積極開展銷毀敘利亞化學武器的工作。 [1]
《公約》於1993年1月開放供簽署,1997年4月29日正式生效。為確保《公約》的各項規定、包括對公約遵守情況進行核查的規定得到執行,並為各締約國提供進行協商和合作的論壇,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於1997年5月23日成立。[1]
3、截止2015年年底有192個締約國,1個簽署國。公約規定所有締約國最遲應在2012年4月29日之前銷毀全部化學武器和有關設施。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旨在實現《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宗旨和目標,確保公約各項規定得到執行,每年舉行一次締約國大會,討論重要問題並作出決策。
4、《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目標和宗旨是要徹底消除化學武器的危害,促進化學工業的國際合作和技術交流,使化學領域的成就完全用於造福人類,增進所有締約國的經濟和技術發展。,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5、1997年4月,中國批准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成為該公約的原始締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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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關於進化學武器公約我們該如何做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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